刑事自诉状(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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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

被告人:、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

被告人:、男、汉族,1998年6月29日出生,住:

案由:诬告陷害罪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诬告陷害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自诉人因受诬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元、差旅费:元,其他间接损失元、精神损失50000万。总计1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自诉人从九江市庐山区法院处收到一份起诉人为两被告人,即占晓峰、占知航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内容是控告我构成诽谤罪。对此,自诉人十分震惊同时也感到疑惑为什么会收到这样一份子虚乌有的、恶意控诉状。事实上,两被告人二人自八月份开始从网上陆续看到一些关于自己的负面消息的帖子与文章在网络上流传,二人恶意向法院控告这些的帖子和负面消息都是我所为,这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因为我确确实实没有在网络上

发布关于其二人负面内容的文章。他们没有提供有效且明确、合法的证据,这完全是恶意的栽赃!庐山区法院枉法裁判,对事实真实与否在所不问,这使自诉人因两被告人发起的恶意诉讼的行为而遭受巨大精神伤害,人生蒙上污点。整个诉讼过程使我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食宿、交通各项支出、以及其他巨大间接损失),这些都是两被告人的恶意诽谤行为导致的。两被告人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自诉人,以刑事自诉的方式企图使自诉人受刑事追究。两被告人侵犯了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他们不仅捏造了自诉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应该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并且给自诉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痛苦,属于情节严重。原告恳请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事实与法律,自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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