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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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
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
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按规定标准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三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四条矿井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根据相关规定,梯子岩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45元/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五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梯子岩煤矿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相关灾害治理工程支出;
(二)井下紧急避险“六大”系统与瓦斯抽放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三)防灭火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四)防治水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五)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六)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七)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八)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现有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安全监控信息网络;
(十)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如采煤方法改革;
(十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十二)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十三)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第六条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七条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
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八条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矿业务科室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督。
第十条矿井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一条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矿相关部门须列出对口安全工程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安全工程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公司对口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相关安全工程开工后,由矿安全科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完工后,须申请公司对口业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并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