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注册在本地区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条件:1. 贷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2.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3. 贷款用途明确,用于生产经营;4. 贷款额度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5. 贷款期限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1. 贷款对象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贷款审批: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2. 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对象。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八条贷款发放:1. 贷款对象在审批通过后,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合同后,及时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对象账户。
第九条贷款使用: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贷款对象应定期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监督第十条贷款回收: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2.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
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再就办[20XX]18号文件,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提交大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县财政从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信用联社小额贷款专户,市财政按县财政存入信用联社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信用联社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
借款人须在发放贷款的信用联社开户。
第四条对愈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帐的有关规定,经市、县和信用联社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县和信用联社各承担核销损失的三分之一。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制度按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
第六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街、镇、乡的常住户口。
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一一20XX0元,抵押、担保完备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合伙经营实体按人数参照上述额度执行,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0000元。
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操作规程模板: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1.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或创业来源,有切实可行的创业或就业计划。
(4)申请人必须有一定的运营经验、企业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5)申请人符合银行规定的信用评级标准。
(6)申请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1万元。
3. 担保方式:银行小额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形动产抵押物和担保人(若担保人为企业,则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作担保,确保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用途、贷款期限、固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的合法性。
4.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银行公司内部政策执行。
5. 还款方式:(1)定期偿还本息。
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及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约定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偿还本息。
(2)一次性偿还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提前偿还本息。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在贷款期间提前偿还本息,提前偿还部分本息应以各期约定的还款额为基础计算,按当期利息的三个月计算提前还款违约金。
6. 贷款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
(2)银行派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3)借款人提供所需担保物或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4)银行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向申请人发放相应额度的贷款,同时签订贷款合同。
(6)银行在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生效之后,贷款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发放。
7. 贷款管理:银行将对已审批发放的贷款做好后续的贷款管理工作,落实还款期限、还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进行贷款监督和管理。
同时,银行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隐私权和财产安全。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贷款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2.2 基本条件2.3 不适用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3.2 贷款期限的规定3.3 额度和期限的调整第四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4.3 利息优惠和减免第五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5.1 申请材料5.2 申请流程5.3 审批标准第六章:贷款发放和监管6.1 贷款发放条件6.2 贷款使用监管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7.1 担保方式7.2 反担保要求7.3 担保责任的解除第八章:风险管理和控制8.1 风险识别8.2 风险预防措施8.3 风险处理机制第九章:贷后管理和服务9.1 贷后跟踪服务9.2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9.3 贷后风险评估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细则的解释权12.2 细则的修订12.3 细则的生效时间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贷款方签字13.2 借款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______地区内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管等活动。
1.3 贷款原则贷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本贷款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
2.2 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可行的经营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2.3 不适用情形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贷款:申请人已有其他在保贷款申请人所从事项目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______元。
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银石发〔2003〕70 号和冀劳社〔2003〕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 60 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向本行指定经办此项业务的支行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人并具备相关经营管理知识,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第五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失业保险机构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以本行与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协议为准,办理贷款手续。
本行承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掌握在八万元以内。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八万元,借款人逐人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掌握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特殊情况,可由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某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Ⅹ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Ⅹ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或指定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机构担保、财政贴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原则上应集中在法人行社指定的一个网点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经市、县(区)政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担保机构愿意提供担保的个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列个人,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2. 军队退役人员;3. 高校毕业生;4. 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5. 残疾人和创业妇女。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由担保机构审查同意承诺担保并经财政部门复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 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4. 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5. 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扶持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发〔〕56号)和《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发[]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等创业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市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第五条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就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负责人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行担保中心、经办银行联合考查、初审,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财政要先期注入300万元资金,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同时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限期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等服务型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具有xx本地户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年龄在6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和稳定更多的人员实现就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根据*人社发[2012]48号和*银发[2013]53号文件精神,为帮助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个人和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组织等,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担保中心,通过小额担保中心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小额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且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各类创业人员及小微企业。
第四条申请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的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大中(技)专业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4.残疾人员;5.失地农民;6.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7.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8.从事种养且有一定规模的人员;9.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三)上述扶持对象创业项目必须在江西省行政区域。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额度:(一)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三)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成功吸纳就业人数5人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本局)
璧山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和《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我县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为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
第四条市、县财政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和重庆银行璧山支行。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五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在本市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璧山籍农民工(含进城经商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以下简称各类人员);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人员必须参加创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指在贷款金额较小、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如下:1. 用于经营、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人民币贷款。
2.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商户等企业贷款。
3. 按照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规定,会员、个人客户等个人贷款。
4. 明确贷款用途,并且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第四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应当将贷款风险分散,做到客户风险可控,银行风险可控。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针对不同风险客户采取不同措施,尽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流程,按照贷款流程要求,从申请到放款、还款、风险控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客户资格审核第七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的资格评估包括以下核查:1. 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2. 客户资产和负债信息,包括客户流动资金情况,客户固定资产情况;3. 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经济实力状况,客户信用记录,客户服务分析情况。
第八条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客户的资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考核:1. 客户的企业经营状况;2. 客户风险控制能力;3. 客户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4. 客户所属行业的发展潜力;5. 其他可能重要因素,如政策、法规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遵循客户信用评估标准,在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核中,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应当是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客户信用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资产和负债情况、信用状况、客户信用分析报告、风险预警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三章担保方式选择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贷款用途等因素,选取适合的担保方式。
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微利工程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工程,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实用文档配、图书借阅、旅店效劳、餐饮效劳、洗染补缀、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效劳、家庭清洁卫生效劳、初级卫生保健效劳、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效劳、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效劳、养老效劳、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效劳、茶艺、服装、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用文档〔一〕男年龄在18岁〔含〕以上59岁〔含〕以下,女年龄在18岁〔含〕以上49岁〔含〕以下,身体安康;〔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八条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需按要求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实用文档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
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贷款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业务安全、合规、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担保贷款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二)合规经营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三)诚信服务原则:以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职责,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二、担保贷款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包括:客户申请、风险评估、审批、担保、放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
第五条客户申请:(一)客户向本行提交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风险评估:(一)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
第七条审批:(一)本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批;(二)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第八条担保:(一)本行根据担保贷款合同,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二)本行对担保进行审核,确保担保有效。
第九条放款:(一)本行在担保有效的情况下,将贷款发放给客户;(二)放款时,本行应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贷后管理:(一)本行对担保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监控客户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客户需求等;(二)发现风险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一条贷款回收:(一)本行在贷款到期前,提前与客户沟通还款事宜;(二)贷款到期后,本行应及时收回贷款,确保资金安全。
三、担保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担保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处置等环节。
第十三条风险识别:(一)本行应定期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识别,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二)发现潜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贷款对象和条件1.3 贷款的性质和用途第二章:贷款申请2.1 申请条件2.2 申请程序2.3 申请材料第三章:贷款审批3.1 审批流程3.2 审批标准3.3 审批结果通知第四章:贷款发放4.1 发放条件4.2 发放方式4.3 发放时间第五章:贷款使用5.1 使用范围5.2 使用监督5.3 使用报告第六章:贷款偿还6.1 偿还方式6.2 偿还时间6.3 逾期处理第七章:担保与反担保7.1 担保方式7.2 反担保要求7.3 担保责任第八章:风险管理8.1 风险评估8.2 风险控制8.3 风险补偿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与解除程序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认定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费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解释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贷款方签字13.2 借款人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制定。
1.2 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创业计划等。
1.3 贷款的性质和用途贷款为小额担保贷款,专款专用于支持就业和创业活动。
第二章:贷款申请2.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2 申请程序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贷款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
2.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创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材料。
2.3.1 身份证明的具体要求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3.2 创业计划书的编写指南创业计划书应包含市场分析、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内容。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贷款金额二、贷款用途乙方所申请的贷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具体用途)。
三、贷款期限1.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 乙方应在贷款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利率1.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_%,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 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如遇调整,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五、还款方式1. 乙方应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 乙方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六、担保措施1. 乙方提供__________(担保人)为担保人,为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还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甲方有权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手段追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七、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罚息等。
八、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南昌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洪府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洪府发[2006]8号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一条为推动全民创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范围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4、进城创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5、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7、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贷款额度1、申请小额贷款一般在2万元,对项目好、信誉好的可放宽到3-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
2、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视其安置人数、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小额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般不展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批准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一年。
第五条贴息范围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
2、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50%贴息。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安徽省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级下岗失业⼈员再就业⼩额贷款担保基⾦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担保基⾦来源及规模第三章担保对象、条件、程序第四章担保额度、期限和费⽤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第六章代偿条件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作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我省再就业⼯程的开展,⿎励⽀持下岗⼈员⾃谋职业与⾃主创业,根据中国⼈民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精神,设⽴省级下岗失业⼈员再就业⼩额贷款担保基⾦(以下简称再就业担保基⾦),并制定本办法 .第⼆条再就业担保基⾦业务运作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的,通过对再就业及⾃主创业融资的⽀持,增加就业机会,提⾼社会效益。
第三条再就业担保基⾦委托具有独⽴法⼈资格的省中⼩企业信⽤担保中⼼管理,实⾏市场化运作。
省中⼩企业信⽤担保中⼼(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建⽴再就业担保基⾦专门帐户,再就业担保基⾦及其业务与省中⼩企业信⽤担保基⾦及其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再就业担保基⾦只能专项⽤于下岗失业⼈员⼩额贷款担保,不得挪作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为对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的保证,即省担保中⼼与债权⼈约定,当债务⼈不能履⾏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省担保中⼼⽤再就业担保基⾦按约定履⾏相应债务或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为。
担保责任履⾏的范围仅限于再就业⼩额担保贷款本⾦,不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第⼆章担保基⾦来源及规模第五条再就业担保基⾦的来源:(⼀)上级财政补助;(⼆)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三)省级再就业资⾦;(四)国内外机构、团体、个⼈的捐赠;(五)再就业担保基⾦的银⾏存款利息收⼊;(六)其他。
再就业担保基⾦专户储存于省财政厅指定的商业银⾏,封闭运⾏。
第六条省担保中⼼与商业银⾏签订担保协议,按再就业担保基⾦的 1-5倍配置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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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 号)、《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x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见邮银发〔x〕20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x银行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再就业人员及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扶持其创业、再就业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须至少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或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对于仅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的,利率管理按照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的授权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x银行河南省分行与妇联、共青团、扶贫办、农委等政府部门合作发放的贷款,均纳入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业务管理范围,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必须经省分行授权才能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以及与担保机构和相关第三方的一切合作事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妇女、失地农民及自谋职业人员,其他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均可参照执行。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年龄在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三)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
第九条贷款用途。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为经营性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对于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严
禁对从事国家禁止和我行禁入的行业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金额。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确定,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高单笔限额;
(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高单笔限额;
(三)根据《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规定的授信原则,测算的高贷款金额;
(四)授权书或省分行批复文件规定的高单笔限额;
(五)对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单一经营主体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以月或季为单位,单笔贷款的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长期限。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省分行授权书或批复文件为准。
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
(一)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适用于期限1-24 个月贷
款)。
(二)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长23 个月或7
个季度。
(三)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于期限1-6 个月贷款)。
同一笔贷款业务,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不同的还款方式不允许组合。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基金担保”模式。
担保机构按照与贷款行签署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参考版本见附件,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存入贷款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为贷款行所发放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结余与担保基金之间的大比例为10:1,
同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大比例。
第六章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机构业务开办条件。
对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且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均可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