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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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甲方(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工人利益,根据《始兴县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就甲方位于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丙方通知,同意于年月日之前,在乙方辖属营业网点开立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账号,户名,开户行),按照规定一次性存入该帐户人民币万元,由乙方对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设置“只收不付”进行监管。
2、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仅限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作任何他用。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同意乙方和丙方对工资保证金专户实施监督管理。
3、如出现甲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照丙方规定时限改正的情况时,甲方同意由丙方通知乙方,从工资保证
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帐户,或提取现金由丙方发放给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在接到丙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及《工人工资发放表》后,可直接按《管理办法》划拨、提取相应的工人工资。
4、如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甲方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丙方要求,指派辖属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甲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督促辖属营业网点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监管工作,避免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情况发生。
3、按照丙方的通知要求,在收到丙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注销通知书》后,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提取、退还、销户等手续,及时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帐户内,或按规定提取现金由丙方支付给工人个人。
三、丙方职责
1、监督和指导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到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按乙方要求提供被拖欠工人工资的相关资料用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甲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符合划拨、提取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条件时,丙方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通知乙方划拨、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4、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工资保证金退还、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注销通知书》。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协商,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三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生效,至甲方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提出申请并经丙方同意,到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注销手续之日起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