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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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

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

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国际商法作业1-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制 刘君

国际商法作业1-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制 刘君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及其价值分析摘要:英美法系的陪审制经过漫长历史发展、传播,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司法审判制度所采用且因其具有的法律价值,对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本文试图分析这种陪审制并对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进行阐述。

关键词:陪审制美国陪审制的特点陪审团价值分析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承袭,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仍保留古代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是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结合了大陆法系司法审判模式,因而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呈现出较大区别。

大体上分析: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后者决定法律问题,这种模式被称为陪审团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中专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混合陪审式。

1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诺曼底公爵威廉于1066年越过英吉利海峡,征服英格兰后开始建立的。

这种制度开始主要应用于行政和财务调查方面。

直到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设立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小陪审团。

小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有职能上的区分:大陪团由23人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凿,批准起诉书;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任务是参加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做出评断,评断必须一致。

然后再由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评断做出判决。

英国陪审制度创立时是作为国王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后来却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平民反对王权的武器。

英国移民在17世纪初把陪审制度带到了北美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

鉴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在建国后,对大陪审团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并将其写入后来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权利法案”。

在美国独立后,审判陪审团,即小陪审团制度也写进了“权利法案”。

2现代美国陪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1陪审既是司法技术,更是公民的权利,而在权利意义上成为宪法制度,从而形成强大的制度支撑由于人们信任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的判断,而不太信任政府官员和法官,美国将陪审团审理作为一项权利经宪法赋予当事人。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这些国家,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随机抽取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裁决或建议。

陪审团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增加案件的
公信力,以及保障被告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实行使得司法审判更具民主化和透明化,让公民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通过听取证据、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证词、律师陈词以及法官的指导,最终提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确保了多方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陪审团的裁决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
对陪审团的裁决做出修改或裁决。

这种组合式的司法决策机制,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虽然西方陪审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组成不够专业,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另外,陪审团的裁决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总的来说,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既有其优势,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陪审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交流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殊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挑选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然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第一,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职业法官是法律适用者,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严格的职权划分。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摘要本文将浅析中国陪审员制度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国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综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特点主要是由法官主导诉讼,与此相对应,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被动地听,作用非常有限。

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在决定案件最终判决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法系无判例法。

大陆法系只能用成文法系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强调了法官的职能。

英美法系有判例法。

英美法系可以灵活运用判例法,甚至创造判例法。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以原被告双方及辩护人为中心同时存在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按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式成立。

除此之外,也有多个法律文件对陪审员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

陪审员的选取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取应有广泛性、代表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当陪审员,陪审员可以连任。

而有关陪审员拒绝陪审与陪审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来自英国,大小审判团制度也同样被引进,大审判团负责听取证据并决定是否起诉被告。

小审判团负责审判定罪。

陪审员的选取,每个成年美国人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主要规定陪审员与原被告等相关人员没有关联,没有犯罪前科,英语没有问题。

陪审员的相关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

二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陪审团被称为“自由的堡垒”,因为陪审团的独立性,独立于司法部门与原被告的立场,所以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较大程度的体现了公平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法律英语》期末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陶伟伟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Abstract: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PPT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PPT

由此可见,陪审团≠陪审员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1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怎样实施?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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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
如何评价?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 收普通公民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政治制度。
它由招募来的法律外行者组成,这些成员是在最广泛的 公民之中随机产生的;在特别的初审案件中将他们召集 起来;这些成员是由于被信任而被赋予的判决案件的伟 大权利;他们被允许对案件进行秘密热议并提供他们最 终的判决结果,陪审员主要凭良知和是非观对事实部分 进行认定,而可以不用给予任何理由;最后,他们在履 行完对这个国家的短暂的义务之后,这个组织中的成员 将被解散,并回归到他们正常的私人生活中。
The Jury system of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Q:陪审团?陪审员
陪审员——本土化产物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 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 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 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 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 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 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

(管理制度)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主讲:张倩(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和法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壹项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俩种运作模式,壹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另壹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壹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一、英国的陪审团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历史上,英国的陪审制度包括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就是“起诉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调查和起诉,其组成人员较多,能够是12人至23人,故称“大陪审团”;小陪审团就是“审判陪审团”,其主要职责是于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其组成人数较少,为12人,故称“小陪审团”。

1948年,英国颁布《刑事审判法》,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所以,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

1、适用范围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于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

根据1933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于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法院才组织陪审团。

而且,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即使是于之上几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那么,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

当然,于所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法院很少予以许可。

据就刑事诉讼而言,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

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大致能够分为三级:壹是基层法院,即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陪审。

二是高等法院,包括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

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于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于审理前,如被告人不认罪,则适用陪审;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均不适用陪审。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

试析英美法系(人民陪审团制度)对我国法制发展的启示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众参与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的活动的制度。

陪审制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在民主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为实现民主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陪审制是民主、自由与人权保障的需要和体现;是维护司法独立、防范司法专横、实现平等审判的需要;是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吸收平民意识,到入民间智慧的需要。

“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的、发展起来的,反过来它为促进英美的法律精神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正义。

无论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在我国陪审制都被看作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早在古代希腊奴隶的民主共和国时期就有过处理一般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决定,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并不占主导地位,当时在审判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神明裁判法和决定裁判法,直到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出现了另一种裁决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

后来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方法引入英国。

12世纪开始,英国逐步开始挑选若干名地主议员或地主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作为政府的一个机关,就当地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以案件进行裁决。

到了13世纪,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区分出小陪审团,并确定了各自的职责。

即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立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

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陪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领主手中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尽管在英国产生,但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是逐渐消弱,相反在美国确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利弊美国作为现代世界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相当发达的国家,有人问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陪审团审判。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关于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宪政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

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对案件做出事实裁决,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

在基层法院的审判中,检察官、律师是领衔主演;陪审团审查演出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法官“坐山观虎斗”,担任裁判、司仪、量刑官并现场法律指导。

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身兼检察官、法官双重身份的“无冕之官”,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具体讲,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

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职能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聆听和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

克林顿总统“拉链门”案件,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23人的大陪审团,也正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做出这样的立案起诉裁决,并非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穷追猛打的结果,独立检察官没有决定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

大陪审团作出裁决后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

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法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若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若裁定有罪或者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做出司法判决。

英美陪审团

英美陪审团

英美陪审团第一篇:英美陪审团我对英美陪审团的看法认识——对我国陪审团的借鉴意义何为陪审团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

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如果陪审团认定事实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

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英美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历史根基以及美国殖民者在反抗英国的革命中赋予陪审团审判的重要意义。

.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法意识)。

3.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陪审团可以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陪审员的代表性)。

5.美国人信任陪审团制度还因为所有人在这一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像我们曾经看过的:《罗生门》、《魔鬼代言人》、《被告》、《失控陪审团》、《费城故事》以及《杀死一只知更鸟》均可以体现英美陪审团的特点。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第七十五条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英美陪审制度指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由陪审团参与的制度。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者被随机选择来评估证据、作出判决。

在以下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英美陪审制度以及其优缺点。

首先,英美陪审制度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确保审判的公正和独立性。

通过将决策权交给公众,陪审团能够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判断。

相比于只有法官作出决定的制度,陪审团能够代表普通公民的观点和利益,减少司法系统中的偏见和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制度也能够加强司法的透明度。

陪审团的参与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开和可理解,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参与观察法庭审判而对司法系统有更多的了解。

这也有助于减少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此外,陪审团对犯罪判决和民事赔偿的确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陪审团代表着广大公众的声音和意见,他们可以帮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并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通过陪审制度,普通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司法决策中,增加司法决策的民主性。

然而,英美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体经验和偏见的影响,因此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有些陪审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来评估案件证据,这可能导致判决的主观性。

其次,陪审制度可能导致审判过程变得缓慢和昂贵。

陪审团制度需要时间来从公众中征集候选人、进行选审和审判。

此外,陪审员的费用也需要由司法系统承担,这增加了法庭程序的成本。

最后,英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争议。

一些人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被告不公平,因为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有偏见或对被告持有刻板印象。

另外,有些人也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法官的权力构成限制,陪审员可能过于倾向于轻判罪犯。

综上所述,英美陪审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陪审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不公正的判决、审判过程的缓慢和昂贵等问题。

为了提高陪审制度的效果,司法机构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择,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到了美国和其他国家。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公民组成,他们必须是该地区的合法居民,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在美国,陪审团的选出是根据一定的随机抽样程序进行的,保证了公正性和代表性。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对事实进行判断,并最终做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

然而,陪审团存在主观性和偏见的风险,同时陪审制度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成本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制度,它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被认真对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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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比较研究陪审制度具有监督审判公正,保障司法民主的价值,自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以多种不同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基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两国特殊的法治文化,在制度发展和实际运行中,丰富了陪审制度研究素材,发展了陪审制度理念。

我国人民陪审制在完善和发展程度上不能与西方相比,但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向西方汲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从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途径及陪审员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标签:英美法系;陪审团;人民陪审员一、与我国陪审制度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历史发展、司法背景、诉讼模式、司法实际等不同,陪审制度也相应存在着不同的形态,本文就对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如今的运行现状做了分析和研究。

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相比,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呢?笔者认为有如下方面:(一)产生背景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产生伴随着人们对神明的敬畏,是思想尚未开化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历史悠久,并且在形成的过程中历经无数次革新和发展才有了如今的现状;而在我国,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权力成为皇亲贵族的囊中之物,民主的思想并未像英国一样被神权思想孕育,因此陪审制度起源较晚,形成距今不过百年历史。

(二)法律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中,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为前提,充分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

在诉讼结构中,双方完全对抗,法官中立,而陪审员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官,这就保障了陪审团的案件事实中立。

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建立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从发展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来保障陪审制度顺利实行,并且在我国的诉讼结构中,陪审制度经常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非常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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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责任。

批评者认为,一方面,陪审团制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另一方面,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非建立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是出于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基于所谓“社会正义感”的主观判断。

这种出自外行人的裁决是非理性的。

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将人的财富、尊严乃至生命置于12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毫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着不同动机和背景的人的意志之下,由其作出生杀予夺的决定却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制度是可笑的。

支持者则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有效防止了法官滥用审判权;陪审团均为临时组建,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参考资料:/question/13077921.html?si=1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转载两篇关于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文章(2009-08-08 23:36:45)标签: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杂谈分类:法文摘要英美法系的独特法律制度—法盲陪审团[ 录入者:luozf | 时间:2008-11-27 16:16:09 | 作者: | 来源:匀府法网|陪审团(jury),正确的翻译应是“临时裁判委员会”,临时是为了防止老百姓被洗脑,和长期担任该职务后变成政府利益集团的一分子,裁判说明其拥有实权,完全没有“陪”的意思。

美国的法庭里面的法官仅仅是个法庭的主持人,没有裁定罪名成立与否的权力,委员会说明其有多人组成。

“jury”(陪审团)一词来源于拉丁文jurata,意思是“临时性的,应急性的”英美法系一般都会有个陪审团,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会存在,陪审团一般由12-14名成年人组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适合做陪审团的市民名单,每次,法院会从其中抽出一部分来供控辩双方挑选。

控辩双方都可以弹劾其中某名候选人,但必须有正当理由,比如这个人可能会有种族歧视倾向,这个人可能会倾向于重刑,注意,是双方共同挑选的。

然后,每方各有三次无理由拒绝的权利。

他们必须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人,否则会有先入为主的观念。

然后,还有两名候补陪审团员,一旦其他陪审团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陪审,立刻补上,并补足两名候补。

最后定罪是陪审团,确定赔偿金额也是。

但量刑是一个技术含量高的活,就该法官来了。

每次庭审,双方最后陈述完之后,法官要给陪审团做辅导,比如什么叫一级谋杀,什么叫二级谋杀,对应的刑罚是什么等等。

陪审团是不领取报酬的,但收到法院要求作为陪审团出庭是非常光荣的事情,这也是他们法定的请假理由,雇主不得因此而扣减他们的薪水或者解雇他们。

有人提问说开始说陪审团成员必须是完全不懂法的人,但辅导后就懂法了,但要知道,因为做陪审团并不是接受专业法律培训,做完了还是不懂法律。

成为陪审团员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如下几点,有良好信用,成年人,永久居民,无案底。

这其中没有信仰要求。

不懂法的陪审团凭直觉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专业的法官按法律规定量刑,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制度的特点之一。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转贴:“无所:说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本帖版权归原作者,其它网站转载须注明出处,传统媒体转载须事先与原作者和西祠胡同[]联系。

作者: dhui 发表日期: 2000-10-22 11:12:41 返回《网际法院》快速返回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其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

在12世纪的英国大致定型为今天这个样子。

最早的陪审团按今天的话说其实是证人陪审团,已经成了过期粮票。

现在的陪审团有两种,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Grand Jury)也叫起诉陪审团,负责犯罪调查、证据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两年前把克林顿整得七荤八素的就是这个东东。

它也不是本篇重点,以下提到的陪审团都是小陪审团。

在美国,小案子不需要陪审团,法官自己就审了,为纳税人省钱。

民事诉讼是否由陪审团来审,可以由当事人选择。

但是重要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审团来审,通常是12人组成,也有6人的,不太常见。

还有,陪审团只出现在初级法庭中;上诉庭、高庭没有陪审制。

所以本篇要重点交待的就是美国的刑事法庭的一些常识。

在英美法庭上,把法官、陪审团、控方、辩方这几个要素联系起来的就是证据(证人、证物),对证据的使用使英美法系发展出有别于大陆法系的证据原则。

案件最终是由陪审员根据摆在他面前的证据来裁定的,但是哪些证据能出现在他们面前,是经过控辩双方律师的斗争、并由法官裁定的。

一桩刑事案件的审理,控辩双方律师和法官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组建陪审团。

法官随机抽出二三百号本社区公民作为候选人。

做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庭召之即来,否则可能被控藐视法庭并课以约250元罚款。

接下来就是对这几百号人过筛子。

双方律师会对候选人行使否决权(不用说明理由),但是律师没有权力要求法官传召某人来作候选人。

律师也不能和潜在的陪审员接触,否则将被吊销律师执照。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因为陪审团挑选不成功而使裁决出人意外的案子时有发生。

有种律师就专门干挑选陪审团成员的工作。

他们不打官司,但是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排除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的候选人。

律师行使否决权也不是没限制的,具体能否决多少候选人也由各州法庭规定。

最后法庭选出12人作为陪审员,另有一些人作为候补。

如果这个案子影响不是很大的话,陪审员就是每天到法院上班,到点下班回家。

如果是大案,报纸电视天天播的话,那么舆论就会对陪审员产生影响。

这时候陪审员就得被拘起来,一般在旅馆,由法警看著,不许看报、看电视、打电话,在结辩之前也不许互相讨论案情,有事非要外出也得有法警跟著。

一句话,被告不一定坐牢,他们倒先坐上了。

象O.J.辛普森的案子,陪审员被隔离9个月,其中有10个革命意志不坚者中间不玩了。

在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员是停薪留职,由法院支付津贴,大概每天50块钱。

对于那些致力于发家至富的人来说,陪审实在是赔钱的买卖,所以经常找个借口不干。

真正当了陪审员的,是一些收入不高而且有正义感的公民,这正是法院需要的。

陪审员大多数是退休者,文化水平也不高,白人多一些。

碰到象辛普森这样的案子,黑人就多一些。

相比之下华人对陪审就没什么兴趣,象轰动全球华人社会的纪然冰命案,陪审团里没一个华人。

美国历史上的所有重大刑事案件,都是这样的陪审员裁决的。

大部分州规定法庭上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某些州在法官允许的情况下可(乱码)是电视画面中绝不可暴露陪审团。

陪审团选好了,接下来是审前听证。

这阶段没陪审团的事。

法官问被告是否承认控罪。

不认?听证开始,陪审团隔离,因为接下来的程序就是他们不能看到的。

听证的第一个程序是证据裁决,看看哪些证据应该出示给陪审团。

检察官要出示所有证据,辩方律师则尽力避免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被陪审团看到,理由如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啦,这些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啦,当然裁定证据是否有效是法官的权力,而这些争吵过程陪审团一无所知。

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检察官找到新的证据,在出示之前陪审团也要先退庭,待法庭对新证据得出有效或无效的结论后才能回来。

但是全部过程被告必须在场,这也是被告的宪法第六修正案权利。

证据裁决之后,开始正式审理。

这回被告要当著陪审团的面,再回答一次法官的是否认罪的提问。

到这个时候,如果被告认罪,他有机会得到一个较轻的处罚,因为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劳民伤财,认罪就节约了纳税人的金钱和时间。

还不认,则听证开始,检察官提起公诉。

说明一点,刑事陪审团最终做出的裁决,必须是一致裁决(unanimous decision),也就是12人都同意或都反对才有效(俄勒岗州规定10:2即有效)。

如果最终陪审团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这次审判就流审。

如果发生流审,控方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放弃指控,要么重头再来,从组建陪审团开始重玩一遍。

还有。

陪审团只裁决控方的指控"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如果罪名不成立,被告当庭释放。

如果罪名成立,量刑是法官的事。

控方在刑事案件中通常是检察官(District Attorny)。

检察官一开始必须考虑自己要提出什么样的指控。

美国司法界对检察官的考评就是看他把提起多少次公诉,胜诉多少次,罪犯被判了多重的罪,越重越好。

这和受害人家属的要求是一致的。

所以即使不为正义仅为升官发财,检察官也要和受害人家属站在一起。

但是检察官提出控罪时要考虑陪审团有无可能接受。

比如你要指控犯罪嫌疑人一级谋杀,你就得证明他不仅杀了人,而且一定要证明他是有预谋地(否则只能控以二级谋杀)。

陪审团对此做出的裁决是"全肯定或全否定"式的。

如果最后的证据只能说明嫌疑人杀了人但不能充分证明是蓄意,陪审团就得裁定" 罪名不成立",当庭就得放人,而且这个人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将永远都不会再为这个问题受审,控方的辛苦就成洋白劳了。

所以检察官既要为受害人家属谋取最大利益,也不能凭空加重指控。

检察官同时要说明是否要求被告被处以死刑。

死刑要求必须一开始就提出,不能审到半路发现原来此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临时要求死刑。

这个死刑和前面的控罪放在一起。

就是说,如果陪审团认为一级谋杀成立但是都不同意死刑,也是"罪名不成立",当庭就得放人。

或者陪审团对死刑意见不统一,造成流审。

在美国,很多陪审员对死刑要求下不了手。

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宣布死刑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

虽然1976年又决定恢复死刑,但是从那时到现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总共只有三千多人,而真正被执行的不过三四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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