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模特拍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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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模特拍摄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广告宣传片需要聘请乙方签约的模特从事宣传片广告拍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签约模特作为甲方广告宣传片需要的广告模特。乙方承诺该模特为乙方的兼职模特,并依据签约内容有权代理该模特签订合同,依法保证甲、乙双方商定的表演和肖像权使用,载有该模特形象的宣传片广告载体正常发布和使用;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得的相关费用和模特酬金。
第二条甲方聘用第一条所列模特主要用于电视台广告宣传。乙方该模特广告事务包括:
1.宣传片广告形象拍摄和使用:甲方拍摄视频仅限于双方认定的拍摄机构的拍摄,拍摄时间为个工作日。
拍摄日暂定为:年月至年月日;
2.艺人拍摄所需要的服装、造型、道具等由甲方提供或负责;
3.模特去拍摄现场交通、饮食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到外地拍摄,交通工具和住宿另行协商。
4.甲方对该模特的宣传片形象主要依法用于:电视视台广告投放,甲方将上述实际使用的载体清单将交一份给乙方存档备案。
5.第二条所列形象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相关媒介载体,(如包含港、澳、台区域或境外载体,须经乙方认可并请另附媒体清单)。甲方承诺该模特形象的使用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所有视频版权归乙方,但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地域和载体上使用该艺人肖像权。甲方拍摄模特的宣传视频除用作电视广告使用的广告宣传推广以外,不得使用于其他载体进行宣传(如杂志、网络……),如果需要在网上,杂志等载体做宣传,需征求乙方意见,费用具体再详谈。
第四条:在拍摄的期间,在没有征求乙方的模特同意情况下,甲方不得强迫模特注射任何药品,否则乙方有权力终止合同,不构成毁约,且不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五条乙方代理因第一条合作内容收取艺人酬金为人民币5500 元,酬金形式为现金。甲方支付酬金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七日内或约定拍摄之日三日前甲方支付本条所有酬金的70%,即人民币 3850 元;拍摄结束之日甲方支付所有酬金剩余的30%,即人民
币1650 元。
第六条第七条所说酬金不含税金发票,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发票,另外收10%的税点,
即550 元。
第七条甲方提供乙方模特广告宣传片的形象进行设计、化妆、造型、装饰等,甲乙双方商议定妆时间。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方违约:
1.模特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参与广告拍摄者;
3.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乙方酬金者;
4.甲方对模特形象视频和肖像权的使用超出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的范围、时间和载体者;
5.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乙双方承诺保护彼此商业秘密,未尽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发布、复制和传播,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所有商业计划书,广告宣传方案;
2.甲、乙双方的商业计划、企业和产品,财务、人员、资产和管理情况;
3.模特个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
4.其他双方可能涉及公司名誉、诚信和经济利益的相关文字、图片、视听产品、创意等。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受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乙方模特形象使用期限截止终止。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甲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广告拍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致使广告拍摄无法进行,乙方已获得酬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以书面形式明示。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甲方):代表签字(乙方):
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