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4日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对安全生产举报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开发建设互联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以下简称“省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回复、奖励、统计等事项。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37177)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 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 2010〕 169 号) 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 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安徽省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安徽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建筑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按照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2017年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2017最新)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7最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篇:(2017最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原则,制定本责任制。
1.2适用范围1.2.1本责任制所称安全生产均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消防、治安防范和交通等安全管理。
1.2.2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各级管理者、各业务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1.2.3各级管理者在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相关原则和要求2.1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原则2.1.1党政同责。
各部门(子公司)党组织、行政均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1.2一岗双责。
各部门(子公司)党组织、行政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1.3齐抓共管。
各部门(子公司)党组织、行政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员工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1.4主体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落实、五到位,五同时”要求2.2.1必须做到安全管理“五落实”2.2.1.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2.1.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2.2.1.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2.2.1.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2.2.1.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2.2.2必须做到安全管理“五到位”,即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定稿版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五、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具体实施如下:一、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所在。
岗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一) 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二) 明确企业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三) 明确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本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明确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重大事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情、行业特点等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所以修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二、修订内容1.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明确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按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报告与追责制度。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4.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对重大事故案例的分析与整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提高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力度。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的界定和追究的方式,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修订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监管主体的权力,使监管更加有力度、有力量,化解了一些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700字,下面是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法治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处。
第十一条:公民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认识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推动科学规范化发展等方式,旨在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通知》。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突出落实企业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3.工作目标。
2015年,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0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30以下,煤炭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0以下,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50以下,各项控制指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28号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17年修正)【范本模板】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文件蒙永大字【2017】28号★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全体人员: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特修改本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小组人员职责分工》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4日主题词: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抄送: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蒙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蒙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司领导发:各科室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4日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yA36291 8DC3 跃36375 8E17 踗c39054 988E 颎20748 510C 儌27445 6B35 欵第三章理念第三条公司树立“消除隐患就是消除事故的理念”,公司安全机构和安全员应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以实际行动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隐患排查的定义第四条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皖安〔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安委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8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安委会是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省政府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第四条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成员时,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省政府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二)研究部署和协调督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四)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五)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六)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七)研究协调跨市县、跨部门的其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八)协调有关单位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安全生产法》主要条款及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管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
行下列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 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条例在新安法的基础上
查;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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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位的 9 项具体安全生产
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营活动。
条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
1 施行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施行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适用范围:安徽省省内
适用范围:全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新安法较条例多一章节
2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 (二)督促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建质函[2017]264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函〔2017〕26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7日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具体实施如下:一、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所在。
岗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实际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保证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一)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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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事故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七)有符合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本单位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四)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一)新进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三)在岗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和岗位进行风险辨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改造规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
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化工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制度,配置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监护、治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拆除、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害有毒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线路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