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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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系统数据质量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考核工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是指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开发的,依托城市金融网,通过网间互联平台,全面采集担保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实时查询服务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上报员是指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负责担保业务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的本行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查询员是指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数据查询、定期核查和分析应用等工作的本行人员。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立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岗,指定数据查询员;
(二)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负责制订和完善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四)负责对地区经营单位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立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对私业务维护管理岗;
(二)负责配合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对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指导;
(三)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个人业务录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地区各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定数据上报员;
(二)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数据采集及报送第八
条建立银保合作业务台账。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建立完整、集中的银保合作业务台账,逐笔登记本单位主办合作担保机构发生的银保合作业务信息,保证台账数据与实际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并在每月10号前将上月的银保合作业务台账报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统一汇总后每月15号前报送人民银行。
第九条银保签约信息采集。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于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2 个工作日内将银保签约信息录入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并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本单位主办合作担保机构的保证金余额进行更新,确保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账户实际余额相一致。
第十条担保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应于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2个工作日内将合作担保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协议文本报送人民银行。银保合作业务存续期内,如担保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