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实务中的法律难点解读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_范文模板及概述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将介绍行政复议的背景和意义,并简要描述目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现状。
第三部分将详细阐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最后一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论证内容,并展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未来的发展前景。
1.3 目的通过本文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旨在引起相关方面对该领域问题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希望能推动相关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和认可。
2. 主体部分:2.1 行政复议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复议方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或纠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它具有迅速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2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现状在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就。
各级行政机关已建立相应的应诉机构并着手开展应诉工作。
同时,还加强了与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调合作,促进了相关问题的及时解决。
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3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首先,能力不足是影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许多参与应诉工作的人员难以准确把握行政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判例,导致应诉材料质量低下,甚至出现错误的辩护观点。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留阳来源:《公民导刊》2017年第10期行政复议、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
要努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行政复议定位为与行政诉讼同等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新行政诉讼法完善了诸多制度和机制,使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大幅增加,在复议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集中爆发。
究其原因,当前仍存在对公安行政复议重视不够;办案民警法治思维、执法理念仍有偏差;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民警执法能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不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应有效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
面对新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办案、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适应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已成为公安机关新的机遇和挑战。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以依法治国为导向,加强法治思维,狠抓源头管理强化法治思维。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自觉将依法行政理念贯穿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领域、全过程。
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践行法治原则,将每一次决策行为、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项行政管理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狠抓源头管理。
要坚持抓小、抓早、抓源头,紧紧围绕容易产生执法争议、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重点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法标准,强化源头监管,从执法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执法争议。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套上制度的缰绳,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不越雷池。
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难点•案件数量庞大,工作量巨大•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多方面专业知识•多数申请复议不成功,导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亟待解决的问题1.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涉企行政复议制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增加涉企行政复议的专业人员,提高复议的效率和质量。
3.加强复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增加申请人的知情权。
4.强化对处罚单位和处罚人员的问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意见建议1.对于低效率的复议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大人员配备。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听取民企的实际需求。
3.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应当引入多方面的专业人员,确保公平、科学的复议结果。
4.对于拒绝复议案件,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解释说明,提高申请人的知情权。
关注民营企业权益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还处在由传统发展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型的过程中,因此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更加注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此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对于复议案件的把握,要更加注重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通过定期的座谈会或论坛等形式与民营企业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同时也要加强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行政机关过度扩张权力,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
加快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速度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所需要的时间长,甚至处于拖延状态,这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对于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积极的推进,通过加强机构协作、合理分配人员、优化业务流程等措施,尽快公正地处理完复议案件,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民营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提供有力后盾。
再次强调,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只有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常见问题解答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时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决定或行为感到不满,这时候申请行政复议就成为了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很多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些常见的疑问。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当您觉得某个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对,给您造成了损失或者不公正的待遇,您可以向它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这个决定。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来说,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您被交警罚款了,但是您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或者您申请某个许可证被拒绝了,而您觉得自己符合条件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
三、向谁申请行政复议?这要看具体情况。
通常,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有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护企的困难和建议
行政复议护企的困难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行政复议护企的经验。
一、行政复议护企的困难1. 企业自身意识不足我感觉很多企业都不太了解行政复议这个途径。
就像之前接触的一个小企业,被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了,老板就想着认罚算了,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觉得跟政府部门搞对抗没好果子吃,这种观念太根深蒂固了。
我觉得这是个大问题啊。
2. 资料收集难行政复议需要各种证据材料支持企业的诉求。
这可不容易呢,有的政府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相关的程序材料、依据文件等,企业很难拿到。
就好比,一个企业觉得政府部门的某项收费不合理,想复议,但是政府说根据某内部文件规定,可这内部文件企业根本看不到啊。
3. 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高这个复议过程很耗时,企业得派人专门跟进,要写申请书,还要经常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接受询问啥的。
我打过交道的一家中型企业,为了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专门成立了个小团队,结果几个月下来,正常业务都受到影响了。
哦对了还有,很多企业担心复议后的“报复”。
你知道吧,就是怕虽然这次复议赢了,但是以后政府部门在其他事情上刁难自己。
我觉得这种担忧也不是空穴来风的,之前也听到过类似的传言。
二、解决建议1. 企业自身要加强认识我觉得政府和行业协会什么的应该多宣传行政复议对企业的作用。
企业自己也得多关注这方面政策法规。
就像一场比赛,如果都不知道比赛规则,那怎么打赢呢。
而且企业内部可以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讲座之类的。
但是我承认,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很多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太愿意在这些看似不会直接产生效益的事情上投入精力。
那我觉得可以从外部先给压迫力,比如行业评选之类的,可以把企业对自身权益维护的重视程度作为一个指标。
2. 简化资料收集流程政府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是需要公开的材料,在行政行为作出的时候就应该主动告知企业如果不服可以怎么获取相关资料。
打个比方,就像去饭店吃饭,顾客有权知道菜的配料一样,企业也应该有权拿到跟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和建议一、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1. 程序复杂繁琐: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繁杂,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申请人需要了解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增加了办理复议的难度和成本。
2. 时限过长: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较长,有些案件甚至需要数月或数年才能得到解决。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时间成本较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3. 资源浪费:行政复议的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包括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场地等。
资源浪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
4. 不透明:行政复议的过程相对封闭,申请人难以了解复议机关的具体工作情况和办理进展。
同时,行政复议的决定和理由也不一定对外公开,缺乏透明度。
5. 重复办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这导致了重复办理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6. 缺乏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准确性不高。
7. 受理门槛高:行政复议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有一定的限制,一些弱势群体可能由于条件不符无法申请行政复议,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8. 法律适用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导致了司法公正的问题。
9. 复议决定不具执行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复议机关认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继续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0. 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通常隶属于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从而影响复议决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二、针对行政复议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行政复议的程序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 缩短时限:明确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加强监督和督促,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行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
⾏政复议制度有哪些缺陷⽆庸讳⾔,由于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的制度变⾰过程中,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
我国⾏政复议制度在取得长⾜进步的同时,也还⾯临着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1、⾏政复议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在⾏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中,某些⾏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这些⾏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先,复议机关与作出的⾏政机关具有⾏政⾪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裁决⾏政纠纷时难以⼗分公正;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持原⾏政机关的⼯作,有时甚⾄⾏政⾏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请⽰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
其次,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理,也影响了⾏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我国《》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旦被,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青红皂⽩,维持了事;另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观念落后,把是否被起诉和否败诉作为⾏政机关政绩考核的标准,这也是复议机关草率维持原具体⾏政⾏为的原因之⼀。
再次,复议机关从事复议⼯作的⼈员不⾜,素质不⾼,专业化不强,是⾏政复议决定公正性不够的内在原因。
直到⽬前,我国尚没有法律对⾏政复议⼈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没有⾼素质、专业化的复议⼈员,就不可能有⾼质量的复议裁决。
2、⾏政复议机构不统⼀、不独⽴没有相对统⼀和独⽴的⾏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政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
我国的⾏政复议机构分别⾪属于各级不同的⼈民政府和不同的⾏政职能部门。
各级⼈民政府和各⾏政职能部门根据⾃⼰的实际情况设⽴主管⾏政复议的⼯作机构,没有⼀套统⼀的⾏政复议机构体系。
这样就很容易产⽣各种弊端。
⾸先,不能公正地进⾏⾏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政⾸长,没有⾃主决定权;⽽其所属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行政复议工作风险点
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充分,可能导致复议决定缺乏说服力,甚至导致案件败诉。
2. 法律适用错误: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至关重要。
如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导致复议决定不合法,影响案件结果。
3. 程序不当: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如程序不合规或者不到位,可能导致复议过程出现问题,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4. 判决不公: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需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公开。
如果出现判决不公的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更大的争议。
5. 时限风险:行政复议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相关工作,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延误,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6. 裁决执行风险: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需要确保执行到位。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以上风险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平、公开,以降低工作风险。
行政复议败诉原因报告
行政复议败诉原因报告行政复议败诉原因报告通常涉及对行政复议过程中导致败诉的各种因素的分析和总结。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报告示例:行政复议败诉原因分析报告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分析近期行政复议败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将能够识别问题所在,优化流程,提高行政复议的胜诉率。
二、败诉案例概述1.案例一:申请人因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但因证据不足败诉。
2.案例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但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导致败诉。
3.案例三: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未按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导致复议申请被驳回。
三、败诉原因分析1.证据不足:部分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导致复议机关无法认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法律知识欠缺:部分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了解不足,未能正确行使权利或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3.行政复议流程不熟悉:部分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流程不熟悉,导致在复议过程中出现疏漏或错误。
4.复议机关认定问题:部分复议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改进措施建议1.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2.完善行政复议流程:优化复议流程,简化申请材料要求,提高复议效率。
3.强化复议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复议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4.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行使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
五、结论通过对近期行政复议败诉原因的分析,我们发现证据不足、法律知识欠缺、行政复议流程不熟悉以及复议机关认定问题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胜诉率,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完善行政复议流程、强化复议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通过实施这些改进措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提升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列举一些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解释说明。
1. 复议工作的流程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复议工作操作流程,导致工作执行不规范。
•各个环节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容易产生工作漏洞。
2. 复议工作的时效性较差•复议工作常常存在处理时间较长的问题,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相关限时要求和监督机制,导致复议工作延误。
3. 复议决定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复议决定的规范性不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
•对于相关法律的适用存在偏差,使复议决定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4. 复议工作的信息公开不及时•复议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开较迟,缺乏及时、透明的信息反馈。
•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取复议进展情况,影响其对复议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5. 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力•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强制力不足的问题。
•缺乏对复议决定的监督和跟踪,使得决定结果的执行效果受到限制。
6. 复议工作的办理效率低下•复议工作办理过程中存在繁琐、重复的环节,导致效率较低。
•复议机构内部协同不畅,办理速度受到影响。
以上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认真对待,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复议工作的专业性不足•缺乏专业性较强的复议人员,影响复议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8. 复议工作的证据收集不全面•复议工作中对证据的收集存在欠缺,导致复议决定的依据不充分。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不准确或者忽视重要证据,影响决定结果的公正性。
9. 复议工作的申请和材料要求不明确•复议申请和材料的要求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当事人难以准确提供所需材料。
•对于材料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存在不一致性,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10. 复议决定的上诉渠道有限•复议决定的上诉渠道较为狭窄,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受到限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复议决定结果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审查和改正。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目前,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情况看,相对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复议制度时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在功能,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自身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大大削弱了该制度的实际效能。
笔者在本文中就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四点建议进行了阐述。
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目前,从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情况看,相对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复议制度时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在功能,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在正常情况下,代写硕士毕业论文在国家解决行政纠纷体系中,行政复议应该是公民的首选途径。
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老百姓宁可选择层层上访、越级上访,也不愿意选择把案件交给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而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通过免费、简便、快捷的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
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1、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的非中立地位影响公正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又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管辖机关,其中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甚至还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对行政复议案件没有最终决定权,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拟订”权。
因此,行政复议案件最终由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而复议机构及其人员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独立性而无权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这就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致使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等优点在实践中未能充分显露。
行政复议机构,只有具备了相对的独立地位,才能在解决纠纷时保持中立,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才能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其纠纷解决结果才会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依法出庭应诉; (六)及时向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情况; (七)撰写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八)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对罚款数额的听证范围有特殊要求的,由该行政执法 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 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 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情况,荔波县民族高级中学教师覃谊与 贵阳机场职工蒙绍平已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且均非独生子女。覃谊与前夫育有一女,蒙绍平与前妻育有一女。 2015年2月17日,覃谊在安徽省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 了二孩生育证。
覃谊原户籍为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于2015年2月9日将户口迁至安 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蒙绍平现户籍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 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前言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重要的法定程序之一,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1. 法律意识不足在我国,由于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入,因此在遇到类似于被处罚、被拒绝等情况时,许多人并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维权。
即使他们知道行政复议这个程序,也可能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无从下手。
2. 行政复议流程繁琐相比起司法程序来说,行政复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都较多。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需要经历多次复审才能得到结果。
这会导致许多人放弃维权或者选择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问题。
3. 处理效率低下由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等原因,在处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处理效率低下的情况。
这不仅会浪费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当权益。
三、改进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为了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可以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同时,还可以建立一些专门的咨询机构,为市民提供免费或者低价咨询服务。
2. 简化流程为了缩短行政复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应该尽可能地简化复议流程。
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来提高效率。
3. 提高处理效率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处理效率,可以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并且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些信息化平台来协助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结论总体而言,在落实行政复议程序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然而,在我们不断探索和改进中,相信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简化复议流程、提高处理效率等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行为。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然而,行政复议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落实中需要改进。
以下就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讨论。
首先,在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执行困难。
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效力认可度不高,有的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意见视而不见,敷衍了事,导致行政复议意见书无法得到充分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被复议的行政机关往往是同一级的机关,存在利益关联,导致执行的不彻底。
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加强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学习班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及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和重要性。
其次,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对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机关予以问责,推动行政复议意见书得到充分执行。
此外,建立行政复议机关与被复议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关联,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在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执行时效不足。
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执行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在现实中,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时效性不够,导致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效果被逐渐消弭。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执行中存在拖延、耽误的情况,而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和督促力度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执行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按期落实。
对于没有及时落实的行政机关,可以设置相应的督促机制和问责程序。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逐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拆迁、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等一系列纠纷,使得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鱼水关系渐渐变得紧张,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亟待解决。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纠纷解决的最主要的机制,在纠纷解决的阶段中发挥着更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是,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探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备,本文首先概述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其次列举了行政复议法修正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存在问题;完善对策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通过长期不断的修订与补充,目前已在经济救济等领域内发挥了良好的积极作用。
我国通过设置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自身的更广泛应用,但其在推进依法治国、减少行政违法行为,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所以,有必要对其存在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更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它是一种“民告官”的制度,但是老百姓就怀疑是否存在“官官相护”,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体现在哪儿;有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立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既有柔性行政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司法色彩,常被视为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有观点认为是“上级行政机关防止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但是行政人员就疑惑有了行政监察为什么还要行政复议,这种内部监督与行政检查、行政督导尤其是“政府督查”等其他行政监督行为有何区别。
《行政复议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履行地方人民政府重要职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一是行政权力的保障和监督功能;二是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保护功能(即行政救济)。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愈发频繁。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主观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成为了常见的途径。
本文将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应予修改、撤销或者确认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并明确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具备当事人资格、复议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3.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听证和决定等环节。
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可以是修改、撤销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如果仍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法院予以确认、修改或者撤销。
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期限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具备原告资格、被告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等。
3.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的结果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也可以是修改、撤销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它是行政复议的结果,承载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评价和指导。
然而,在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问题分析1.1 落实率低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落实率较低。
尽管复议机关提出改正意见,但行政机关往往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这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对复议机关的意见缺乏重视,或者是行政机关觉得复议机关指导意见不合理。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运行。
1.2 落实中存在的滞后性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机关对复议意见的落实存在滞后的情况。
复议机关可能会给出明确的整改指令,但行政机关仍然没有即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导致意见的落实时间拖延,甚至出现了长时间无法解决的情况。
这种滞后性不仅会消耗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1.3 缺乏监督机制当前,对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落实并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往往没有对复议机关的意见进行追踪和监测,也没有明确的监督责任。
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缺乏对复议意见的反馈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改进建议2.1 提高行政机关对复议意见的重视为了增加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落实率,行政机关需要提高对复议意见的重视程度。
在接收到复议意见书后,行政机关应该建立起明确的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份复议意见都得到认真分析和整改。
行政机关需要意识到复议机关的指导意见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2.2 加强复议意见的具体化复议机关在提出整改意见时,需要具体化建议,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的整改措施和时限。
这样可以避免模糊和笼统的整改要求,提高整改的可操作性和落实效果。
复议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些建议性意见,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行政行为。
新复议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新复议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新复议法实施后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新复议法可能存在解释模糊、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这可能给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带来困扰,增加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复议程序的复杂性,新复议法可能引入更为复杂的复议程序,包括更多的申请材料、复杂的证据要求等,这可能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背景或资源有限的当事人来说。
3. 复议期限的限制,新复议法可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复议期限,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时间上的压力,尤其是在复议申请材料准备不充分或复杂案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4. 法律资源的压力,新复议法的实施可能导致复议申请的数量增加,这可能给法院和相关机构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和资源压力。
如果法院和相关机构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可能导致复议程序的延误和效率低下。
5. 司法公正的保障,新复议法的实施需要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得到充分保障。
这包括确保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以及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6. 判决执行的问题,新复议法实施后,可能出现判决执行的问题。
如果复议决定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但执行程序存在滞后、效率低下等问题,可能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7. 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新复议法的实施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一些重大案件或有影响力的案件可能吸引更多的复议申请,而其他一些案件可能被忽视或处理不及时,这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总之,新复议法的实施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包括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复议程序的复杂性、复议期限的限制、法律资源的压力、司法公正的保障、判决执行的问题和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得到重视和解决,以确保新复议法的顺利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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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实务中的法律难点解读一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首先审查的是该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定期限,则该复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有另行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期限将延长。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民事裁定书对未告知复议权利时的复议期限作出了指导性裁判,其认为应参照原告起诉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18年2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已将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从2年调整为1年。
参照该规定,目前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还应当注意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如果存在该等情形,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目前发生新冠疫情,很多行政机关都发出通知,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另一个审查的内容是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则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驳回复议申请。
那么如何认定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首先,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相对人与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
另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也属于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五)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行为不是直接影响到申请人,只是间接影响,则不能认定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例如,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复行为,是行政机关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主要是从拟建项目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当事人以项目建设影响其土地或房屋权益为由,对项目立项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则不具有利害关系。
而实际上,对相对人直接产生影响的应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与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列举,其中第(十一)项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这个条款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复议范围。
例如,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行为,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产生影响,因而并不属于复议范围。
如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确定或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复查行为,即属于上下级之间基于内部管理职权而实施的层级监督行为,相对人对该复查行为不服的,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
再如,信访答复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因为信访制度与行政司法制度属于并行的相互独立的两个制度,对信访答复不服具有专门的救济途径,即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做出回复的,该答复虽名为信访答复,但仍属于复议范围。
以上两项为比较典型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在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四行政复议是否应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仅从法条字面理解,此条规定的是“可以“追加,而非“应当”追加,有些行政机关据此认为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不是必须的,行政机关对是否追加第三人具有决定权。
但有些行政复议案件会做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复议决定,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将无法保证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知情等权利,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复议机关在可能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复议决定时,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例如,复议机关拟作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利的复议决定时,应当追加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听取其意见。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也都是遵循这一原则,在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人做出不利决定而未追加其为第三人时,认定复议机关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判决复议机关程序违法。
因此,行政机关在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复议决定时,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
五听证是否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在我们为行政机关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些原告提出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未进行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是否必须进行听证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根据前述规定,首先,进行听证的前提条件应当是重大、复杂案件;其次,必须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即便具备了前述两个条件,也是“可以”而非“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因此,行政机关对于是否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具有自由裁量权,听证并非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均支持此观点,认为听证并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不会因未听证而认定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六如何计算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本身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这也是法院对复议行为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对于程序问题,需特别注意行政复议的起始日期计算问题。
我们在代理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发现有些行政机关是以其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作为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虽然《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会认为复议申请从行政机关收发室转至其法制机构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流转,不能以此对抗复议申请人,从而认定应以复议机关收发室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作为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特别是当收发室转至法制机构的流转时间过长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则对复议机关更为不利,当从收发室接收时间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时,存在被认定复议程序违法的可能。
结语以上几个问题是我们在代理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希望通过我们的解析能为行政机关提供参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参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