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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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按照《AA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AA自治区2019年主要动物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厅〔2019〕2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AA区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AA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AA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AA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方式和免疫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附件二。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

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镇政府、街道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强制免疫计划。要动员单位人员、村委(社区)及村(居)民小组长对辖区养殖情况排查,密切与业务部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协调沟通,做好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

AA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

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积极协调AA区财政局,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A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A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按规定核查畜禽免疫、实验室检测结果情况,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规范动物疫苗管理

A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里雍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白沙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按照《AA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 号)规定,严格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需要储备的猪瘟、新城疫等疫苗,A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储备。

(二)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免疫的监管。

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户应向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并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产品批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情况(参照桂农业发〔2017〕77 号文件附件2 的附表5《AA自治区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疫苗采购备案表》)报AA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档案材料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并按要求报送强制免疫情况。A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数量、种类、备案、免疫、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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