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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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程思政的基本要素

侵权责任法课程思政的基本要素

侵权责任法课程思政的基本要素
侵权责任法课程思政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益的行为。

2.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在侵权行为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权益或利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益。

4. 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必须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 过错:侵权行为必须是有过错的行为,即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没有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

6.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形成侵权责任的基础,被侵权人应当遭受实际的损害。

通过以上要素的分析和权衡,可以确定侵权责任的存在与范围,并依法判断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课程思政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知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道德观念,增强法律素养。

侵权责任四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四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四要件有哪些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二、构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哪种
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三、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

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

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而在高中政治课程中主要关注的是民事侵权。

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介绍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方面。

1. 主体:侵权行为主体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客体: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权益,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行为: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过错行为和故意行为等。

4. 结果: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等。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形,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责任的扩大。

1. 过错责任: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的情形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形。

2. 责任的扩大:责任的扩大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包括不作为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

三、民事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当被侵权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证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构成要件,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2. 证明损害后果的大小: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损害后果,以便计算赔偿数额。

3. 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过错: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下,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便确定赔偿责任。

四、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当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赔偿的范围:根据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同损害后果,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等。

2. 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和其他赔偿方式,其中金钱赔偿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第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就必须有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
为包括:物权侵权,侵犯某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人身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身体、荣誉、名誉等人身权利;合法权利侵权,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权利等;民
事侵权,指侵犯某人从事有民事行为所衍生的权利。

第二,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备了一定的过错思考。

这里的过错有三种:(1)过失,指侵权行为人在判断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2)故意,指侵权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3)重大
过失,指侵权行为人执行过错行为时,对法律法规、基本准则、行业惯例等司法观念的极
端漠视,这种过失也称为重大过失。

第三,必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过失必须与权利人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确认这一关联性,这样权利人才可能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
为人索赔。

因此,要使侵权行为存在,必须满足上述三个要件:(1)侵权行为,也就是某人侵
犯权利人的权利;(2)过错,行为人在侵犯权利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过错思考;(3)必
须存在损害的关联性,以使权利人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对行为人索赔。

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全
部满足,才能成立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二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

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损害事实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损害结果和法定责任等。

1.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侵权行为主体具有侵权行为的主观能力,并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

2.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自己的机关、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定责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依法对侵权行为主体规定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除妨碍的责任、恢复原状的责任等。

三、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的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不能举证的后果是自负不利。

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和法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很多事情都是依法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综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般具有四个要件:⾏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为⼈的主观过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的违法性。

是指⾏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是由于不法⾏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不法⾏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为⼈主观上有过错,⽆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般过失还是重⼤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一方在行为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也就是指这种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确定性。

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是哪一方所为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的原因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

四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并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损害和损失的程度。

五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直接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间接引起的。

六是侵权行为的分担责任。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引起的,每一方都有责任,应当分担责任。

以上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侵权行为才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一方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

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

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

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论教育机构责任摘要: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所遭受的来自教育机构的人身损害和机构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针对来自教育机构自身的损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归结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对第三人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

关键词:教育机构责任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教育机构责任界定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是指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责任的界定需要注意:一、教育机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但不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学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对受害学生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学生财产损害的规范,只对人身损害做出了规定。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对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而不包括在校学生加害他人的赔偿责任。

即使教育机构对学生之间的伤害承担责任,也是基于学生作为被侵权方,而不是因为学校要对学生的加害行为负责。

吉林某校学生疑集体甲醛中毒学校要负责吗,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吉林某校学生疑集体甲醛中毒学校要负责吗,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吉林某校学生疑集体甲醛中毒学校要负责吗,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某网友爆料,吉林一学校学生集体中毒原因可能是因为学校教学楼甲醛超标,这样的情况学校要负责吗?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吉林某校学生疑集体甲醛中毒学校要负责吗,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件经过】近日,有网友发帖自称是吉林省大安市新艾里乡学校初三学生,因学校新建宿舍和桌椅甲醛超标,导致多名学生出现咳嗽、呕吐以及眼部充血等症状,怀疑为甲醛中毒。

昨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一位学生家长处获悉,目前学生们正在进行身体检查,并会等待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

同时,吉林省人民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对此回应称,目前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正在核查此事,并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事件网传吉林学生集体甲醛中毒5月8日下午,网上传出一则“求关注,求帮助”的帖子,作者自称是吉林省大安市新艾里乡学校初中三年级的全体学生。

帖子中称,近日多位同学出现了眼底充血、集结出血块等异常身体状况,他们认为原因是“学校新建的宿舍和购进的学生桌椅甲醛含量严重超标”。

这则网帖称,学校在入住之前没有采取任何检测便让他们入住使用,导致全体学生出现咳嗽不止、恶心、呕吐等症状。

经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第一临床医学院检查确诊,他们是甲醛中毒,“多个同学已经出现眼底充血,集结出血块,肺部x光片显示有结影和其他严重异常身体状况,血液检测多项超标。

因甲醛中毒潜伏期比较长,医生根据出现的症状推测中毒较深的同学有可能会患白血病、恶性肿瘤和癌变等严重病症。

”北青报记者看到,该网帖附上了多张学生眼球充血和医院报告单照片。

其中一张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放射科ct报告单显示,一位18岁男生的肺部多排ct平扫(胸组)检查所见为:“胸廓对称,纵隔气管居中,双侧各叶段支气管开口通畅。

双肺纹理增强,右肺下叶可见小结节影。

纵隔内可见结节样钙化灶,心影不大。

”检查结论为:“右肺下叶结节影,考虑炎性结节可能性大,纵隔淋巴结钙化。

教师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教师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华在课间玩耍时,不小心将另一位同学小明推倒,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缝了三针。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

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且小华并无故意伤害小明的意图,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家长则认为,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此规定,学校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案例分析(1)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首先,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然而,在该案例中,学校未对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的安全风险进行充分教育,导致学生在缺乏安全意识的情况下发生事故。

其次,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然而,在该案例中,学校在课间玩耍时,未对学生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导致事故发生。

(2)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处理建议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3. 学校应与家长沟通,了解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

大学法律案例讲解(3篇)

大学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近年来,大学生因网络侵权引发的纠纷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大学生网络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警示和教育。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高校学生小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学校某教授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个人博客上,并在博客中添加了自己的评论。

该教授发现后,认为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个人博客上发表了教授的学术论文,侵犯了教授的著作权。

同时,小张在博客中添加的评论内容也侵犯了教授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小张赔偿教授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著作权侵权本案中,小张未经教授许可,在个人博客上发表了教授的学术论文,侵犯了教授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小张的行为侵犯了教授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名誉权侵权本案中,小张在博客中添加的评论内容对教授进行了侮辱、诽谤,侵犯了教授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四、案例分析1. 大学生网络侵权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著作权、名誉权等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其在网络行为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道德观念缺失:部分大学生缺乏道德修养,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程度较低。

(3)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侵权行为难以追溯和追究。

2. 预防大学生网络侵权的方法(1)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侵权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法律话题。

侵权责任构成,则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

那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都是什么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

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

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

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

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

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小编希望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现在很多的现象指出校园里面才是经常发生一些事故的, 还有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都是随处可见的, 很多时候对于校园的侵权案件的处理是需要非常多的法律知识来支持的, 一般的半段方法都是通过我国的民法进行界定, 那么对于在民法中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 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没有损害事实, 就不构成侵权, 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例如, 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 否则, 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否则, 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 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 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 仍然听任其发展, 称为故意。

应注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致, 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 就是意外事件。

当然, 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

在特定的情况下, 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 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的民法的法律条文中我们知道构成校园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般是有四项内容的, 一种就是损害客观事实的存在的, 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前提以及依据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全款的额话,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就是侵权责任的违法性, 第三是必须具有因果的关系, 第四就是犯罪人主观上是犯错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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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近年来,发生的学校侵权事件比较多,而在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时候,就需要先判断是否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规定。

那么大家知道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损害必须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
(2)学校的违法行为;
(3)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学校主观上须有过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同时,小编还为大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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