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退费规定
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进修生等。
第三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执行,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下列原因提出退费申请的,学校应予以退还相应费用:(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批准退学的;(二)学生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批准休学的;(三)学生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审核批准退学的;(四)学校因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撤销办学许可证等情况的。
第五条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学校不予退费:(一)学生入学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退学申请的;(二)学生在休学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的;(三)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但未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的;(四)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但未按规定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第三章退费标准第六条学生退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学费: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学费,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教材费、资料费等费用。
(二)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住宿费,扣除已发生的住宿天数产生的费用。
(三)教材费、资料费等: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教材费、资料费等,扣除已使用的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四章退费程序第七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
第九条学生同意退费后,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将退费金额原路退回学生账户。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收 退费管理制度
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收费和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的财务安全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全体师生员工。
第3条学校负责收取学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学生应退的费用。
第4条学生应依法依规交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有拖欠或不交纳的情况。
第5条学生有权对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6条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价并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第7条学校应当向学生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8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程序,保证收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9条所有收费业务必须由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办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操作。
第10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过程的合法、规范、透明。
第11条学校对学生的费用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审核和报告。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12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退费的条件、流程和时限。
第13条学生如需退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
第14条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学生的退费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15条学校不得随意拖延或拒绝学生的退费要求,必须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第16条学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退费政策,确保退费工作的合法、透明、规范。
第四章教育培训收费管理第17条学校对于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并公开透明。
第18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教育培训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19条学校对于教育培训项目的费用结构应当清晰明了,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行为。
第20条学校应当对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教育培训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21条学校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部退费公告
教育部退费公告
尊敬的同学: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我校决定对因为疫情原因而影响学生正常上课的情况进行退费。
以下是具体退费细则:
1. 对于住宿费用的退费:截至目前,住宿已经开始收费的同学可以按照实际住宿天数进行退费。
受影响期间(如校园关闭期间)由学校全额退费。
2. 对于餐费的退费:餐费可以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进行退费。
3. 对于课程费用的退费:受影响的课程期间,学校将按照实际停课天数进行退费。
退费金额将直接返还至学生原支付的渠道。
4. 暂停开展的公共设施费(如体育馆费、图书馆费等)将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进行退费。
5. 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退费,学校将根据个别情况进行处理,具体退费金额将进行适当调整。
请注意,此次退费政策仅适用于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享受学校相关服务的学生。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每位学生进行协商,并努力确保同学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退费事宜将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处理,请同学们密切关注学校官方公告,及时了解退费流程和具体操作事项。
最后,衷心希望疫情尽快过去,同学们能够安全回到校园,继续享受学习与成长的机会。
希望大家保持积极心态,共同抗击疫情。
教育部敬上。
学校退费制度及范本
学校退费制度及范本一、引言为了规范学校退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退费制度。
二、退费范围及标准1. 学费: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学的,按照以下标准退费:(1)在学期开始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交学费的90%;(2)在学期开始后,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交学费的50%;(3)在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不予退费。
2. 住宿费: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学的,按照以下标准退费:(1)在学期开始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交住宿费的90%;(2)在学期开始后,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交住宿费的50%;(3)在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不予退费。
3. 代收代管费用: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学的,按照以下标准退费:(1)在学期开始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交代收代管费用的90%;(2)在学期开始后,学期结束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交代收代管费用的50%;(3)在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不予退费。
三、退费流程1. 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费条件;3.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退费标准计算应退还的费用;4. 学校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因故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交的全部费用。
2. 学校因故停办或者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交的全部费用。
五、附则1. 本退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退费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退费制度进行修订。
以下为学校退费制度范本:学校退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退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退费制度。
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退学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家长及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退学退费的条件、程序、责任及退费标准,确保退学退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退学退费条件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退学退费:1.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承担学费的学生;2.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3. 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学校的学生;4. 学校因故终止招生,导致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5.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五条学生申请退学退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退学退费申请书;2. 身份证明;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有);4. 医疗诊断证明(如有);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退学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后,学校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退费标准计算退费金额,并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或其监护人。
第八条学生退学退费后,学校应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包括档案转移、学籍注销等。
第四章退费标准第九条学生退学退费标准如下:1. 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全额退还所缴学费;2. 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至三个月内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所缴学费的80%;3. 学生在入学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所缴学费的60%;4. 学生在入学后六个月至一年内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所缴学费的40%;5. 学生在入学后一年以上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所缴学费的20%。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退学退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学生及家长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依法申请退学退费。
第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生、家长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在退学退费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教育机构学费退费的法律规定
教育机构学费退费的法律规定1. 学费退费的基本概念学费退费是指学生在缴纳学费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退回一部分或全部学费的情况。
教育机构学费退费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学生权益,规范学费退费流程,维护教育公平。
2. 学费退费的条件学费退费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退费申请; - 退费理由属于教育机构明确规定的退费范围; -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支持退费事由。
3. 学费退费的流程学费退费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学生提交书面退费申请; 2. 教育机构接收申请,并审核是否符合退费条件; 3. 教育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安排退费程序; 4. 学生领取退费款项。
4. 教育机构学费退费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教育机构学费退费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 教育机构应当明确学费退费的标准和条件,并公示在教育机构的网站或校园内,保证学生了解规定; -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后,教育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并尽快进行退费处理; - 学费退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文件应妥善存档备查; - 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费退费政策,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5. 学费退费的纠纷处理在学费退费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学生可以先与教育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助处理; -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教育机构学费退费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学生的利益。
学生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学费退费问题上保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教育机构和学生共同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2.15【实施日期】1997.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17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外国语学院违规收费问题的通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外国语学院违规收费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冀教政法〔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外国语学院违规收费问题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省属各高校:9月12日,“澎湃新闻”以《河北一高校临开学新生收费猛增五千:学费外其他费用全都涨》为题,对河北外国语学院新生收费等情况进行了报道。
随后,其他网络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经调查核实,河北外国语学院存在违规收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河北外国语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河北外国语学院在2020年《入学须知》中违规增加物业管理费、公物押金和医学类、艺术类专业耗材费等三个收费项目,违反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关于民办学校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和伙食费(民办幼儿园)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
该校代收费行为不规范,代收费项目没有明确说明学生自愿选择,同时预收全部教材资料费,违反了55号文件关于民办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的规定。
该校住宿费上涨幅度过高,2020年住宿费由600元/年上涨为1000元/年,违反55号文件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的规定。
9月16日,省教育厅约谈该校后,学校立即取消了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规范代收费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同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在醒目位置对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对代收费项目注明自愿选择。
目前,正值高校秋季开学之际,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收费工作,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违规增加收费,加重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坚决维护我省民办学校整体形象,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冀财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3月31日河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办学条件薄弱的地区。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细则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教学平台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23号2003年9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一)认真落实“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规定。
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决取消。
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
(二)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和突破“一费制”最高限额,下浮不限。
(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公办高中收取“择校生”择校费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办字〔2003〕71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限定金额以外的择校费用。
各地公办高中现行收费标准(去年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标准)超过此次省定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立即降下来;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维持原来标准不得提高;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财〔2003〕39号)规定,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
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育培训退费管理,维护教育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了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等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语言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退费标准1. 退费的依据:学员申请退费应当符合培训机构规定的退费条件,不得随意要求退费;2. 退款金额:按照培训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退费,不得随意折扣退款金额;3. 退费细则:培训机构应当明确规定退费的具体细则,包括退费的条件、金额、手续等。
四、退费流程1. 学员提出退费申请,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 培训机构审核学员的退费申请,确认是否符合退费条件;3. 若符合条件,培训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款手续,并将退费金额返还给学员。
五、退费管理1. 退费记录: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费记录制度,对每一笔退费都要有清晰的记录;2. 退费时限:培训机构应当规定退费的时限,保证学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费手续;3. 退费责任人:明确退费的责任人,负责办理退费手续,并对退费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六、退费纠纷处理1. 学员与培训机构之间因退费产生的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2. 若协商无果,学员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公正处理退费纠纷;3. 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退费纠纷,并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退费。
七、其他1.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退费管理制度,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2. 保护学员隐私:培训机构在处理退费过程中,应当保护学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学员的相关信息;3. 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学员的退费政策宣传,提高学员对退费规定的了解程度。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本制度解释权归培训机构所有。
以上即是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冀价行费[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学校退费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退费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条学校退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以下原因可申请退费:1.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缴纳学费的;2. 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学业并经学校批准休学的;3. 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4. 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就读的;5.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退费标准第五条学费退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在学期开始前提出退学或休学的,按照实际已缴纳学费的比例退还;2. 在学期开始后提出退学或休学的,根据实际已学习时间与学期总学时的比例退还学费;3. 在学期中途退学的,按照实际已学习时间与学期总学时的比例退还学费,并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4. 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就读的,全额退还学费。
第四章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退费,需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退学或休学证明(如有);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学生退费金额。
第八条学生收到退费通知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退费制度实施细则一、退费申请流程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并签署意见;3. 学院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送学校财务部门;4.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通知学生退费金额;5. 学生按照通知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二、退费时间1. 学期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在学期开始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2. 学期开始后提出退学的,在提出退学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3. 因身体原因休学的,在休学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8]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8.05.08【实施日期】2018.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和河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现就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放开专科及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放开本科及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
二、民办学校收费和退费规则(一)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教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照住宿成本收取住宿费,为学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校退费政策规定
学校退费政策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退费是一项常见的行为。
对于学校退费政策的规定,人们关注度越来越高。
本文将就学校退费政策的规定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总结出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一、退费政策的意义与目的退费政策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权益,明确规定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退费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护学生的利益,确保学生在合理的条件下享有退费权;二是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促使学校提升管理水平。
二、学校退费政策的种类学校退费政策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个种类。
一般而言,学校退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生自愿退费、学校强制退费、学术不诚信退费以及不可抗力退费。
自愿退费是指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原有权益并要求进行退费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需要学生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申请。
学校强制退费是指学校对学生收取了不合理费用或未履行相关承诺后,对学生进行返还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由学校主动发起退费,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补偿。
学术不诚信退费是指学生在取得学校录取资格或荣誉称号等前提下,因学术不诚信行为或违反学校规定而导致学校要求退费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权利并应当对学生进行退费处理。
不可抗力退费是指因自然灾害、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完成学业或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退费政策制定。
三、学校退费政策的具体规定学校退费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这些规定一般涉及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各种相关费用。
退费政策的规定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学校还应明确退费的具体程序、申请时间以及退费的方式等。
四、影响学校退费政策规定的因素学校退费政策规定的制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市场竞争因素,学校会考虑市场上其他竞争学校的退费政策情况,以尽量满足学生的需求,吸引更多的学生。
其次是法律法规因素,学校在制定退费政策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05]44号)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二)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四)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七)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八)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退学退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退学退费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退学退费条件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退费:(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二)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退学的;(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可以退学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退学退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二)已办理入学手续,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三)未违反学校纪律,未造成学校经济损失。
第三章退学退费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退学退费,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退学退费申请书;(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户口簿复印件;(四)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退学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学校审核同意退学退费的学生,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一)退还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二)退还已缴纳的教材费、体检费等费用;(三)退还已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学生退学退费,学校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计算,扣除已使用部分;(二)教材费、体检费等费用: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计算,扣除已使用部分;(三)其他费用: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计算,扣除已使用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退学退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退学退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学生对退学退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退学退费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学生退费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退费行为,保护学生、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退费行为。
第三条学生退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退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退费管理制度,明确退费程序、标准和条件。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六条学生退费范围包括:(一)因家庭经济困难退学的学生;(二)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习退学的学生;(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专业停办或调整的学生;(四)因学校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五)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学的学生。
第七条退费范围中所述“学校原因”包括:(一)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调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二)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教育教学服务;(三)学校存在其他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退费标准第八条学生退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学生的入学时间;(二)学生实际学习的时间;(三)学校收费标准;(四)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退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退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比例退费原则。
学生退费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二)合理补偿原则。
对于因学校原因导致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三)不得重复收费原则。
学生退费后,不得再次收取相同或类似费用。
第十条退费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学校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退费程序第十一条学生申请退费,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件;(二)学生与学校签订的入学协议或合同;(三)退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学校审核同意退费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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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4]5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交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
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
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