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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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由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 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书)
1.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
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
运输、餐饮、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
(二)商标的功能
1.识别功能
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起到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
2.品质保障功能
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
3.广告功能
消费者消费的有盲目性特征,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
二、商标权
1.专有使用权
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标识。
2.禁止权
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3.许可权
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
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三、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一)注册原则
世界范围内有三种获得商标权的模式,包括使用取得模式、注册取得模式和混合取得模式。
我国采用的基本属于注册取得模式。
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到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无论多长时间的使用都无法获得商标权。
原则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可以不经过注册而使用,只是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三)先申请原则
在商标申请抵触的情况,也就是说2个或2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国法律在解决申请抵触时适用的原则是将商标权授予给先申请人,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
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除了以使用在先补充申请在先原则以外,由于我国允许商标权共有,因此申请人可以达成协议,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核准注册后,共有该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
(四)优先权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该外国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条约、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其在该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在我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这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仅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除了申请日优先权制度外,我国还有一种展览会优先权制度,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的,自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将首次展览日作为申请日。这项制度已经超出了《巴黎公约》的框架,是一项新的制度。
四、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其他侵权行为:
(1)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或隐匿的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正当使用
当某一商标的构成成分是对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描述或由姓氏构成以及表述商品或服务特征时,其商标权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连带使用
商标的使用方法没有欺骗公众,而是为了说明真实情况时,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1)重新包装
将他人真实的商品购买后进行分装,说明该商品的构成成分而非发挥指示商品来源作用时不构成侵权。这里使用商标的意图是说明真实情况。
例如购买大瓶香水,然后进行分装。在标明自己商标的同时,为了说明香水的成分而在说明书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如果在产品说明之外用了他人商标,则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而构成侵权。
(2)修理过的产品
对于这样的商品使用原有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其理由就是虽然这些商品是二手商品,但是仍是原有的生产者制造的商品,对于二手商品的修理并没有达到产生新产品的程度。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会因此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且可以让消费者节约购买成本。因此如果是在修理后的商品上标明“修理”字样就不构成侵权。
(3)修理服务
就名牌产品的修理,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自然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在自己的招牌上写明大众、本田或奥迪的特约维修站。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而使用了特约维修字样就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维修站和厂家之间有授权关系,因此这样的使用肯定是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是不可避免使用他人商标,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服务与获得授权的服务区分开来就不构成侵权。例如写明是本田的“独立”维修服务字样,就可以将特约维修和独立维修相区别,说明自己可以维修这样的车型,属于说明真实情况。
3.商标权的穷竭
商标权穷竭又称商标权用尽,是指使用商标的商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后,在商品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继续使用商标,商标权人不得控制这些商品的合理处置。
4.商标先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