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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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1 编制依据
本专项预案编制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号,字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2 分级
2.1火灾爆炸事件
本专项预案的火灾爆炸事件是指周口石油分公司油库、加油站区域内及运输油品的车辆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事件等。
2.2分级
2.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a)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50人以下受伤,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紧急转移疏散5000人的;
c)火势长时间(≤24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并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可能引发重大次生灾害事件;
2.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a)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或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紧急转移疏散500人的;
c)火势长时间(≤12小时)未能有效控制,并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可能引发重大次生灾害事件;
d)经危害分析、风险评估确认的Ⅱ级事件。
3 应急报告
3.1报告程序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在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同时,迅速按照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图002规定,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2报告内容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Ⅰ、Ⅱ级火灾爆炸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所属单位的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和部位、装置名称或介质名称、容器容积;
b)火灾或爆炸波及范围;
c)人员伤亡情况;
d)事件简要情况;
e)已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准备
4.1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a)审定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b)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
c)随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立即下令
启动本专项应急预案。
4.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4.2.1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a)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落实指令;
b)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令,通知安储、零售、业务、人事等公
司各职能管理岗;
c)收集现场情况资料;
d)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联系系统内及外部救援力量做好准备;
e)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做好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4.2.2安储岗应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