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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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主讲人:王冠
引言: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叫王冠,是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前段时间也参加了点睛网的培训,上次主要讲的是再融资、尽职调查方面的法律实务,这次本来安排我讲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业务,但因临时安排,刘老师安排我来做一个国有产权并购这方面的法律实务。
大家在以前的讲座中,老师把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可能已经和大家讲解,今天我主要强调对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
今天讲的内容有六部分:
1.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这块除了一般公司法、证券法一般规定之外,我会重点讲国务院、国资委以及财政部所发的一些文件,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这些文件也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依据,我把一些文件做了罗列,基本上在国有产权并购的业务过程中要遵循、依照这些法律实行法律行为。
2.国有产权并购立法规范的核心问题。有很多政策法规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来看它是怎么样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讲?其实在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一般的产业并购主要区别在于国有程序、法规。
3.国有产权并购的一般操作流程。
4.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环节。这一块有5项内容,我会重点来讲这5项内容,这也是我们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
5.国有独资公司并购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这块内容比较简单。
6.管理层收购(MBO)问题。
一、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
90年代中期国有资产产权并购这些法规不健全,在90年代初期国有资产管理局仅仅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主要认定国有资产价值,最后交易的依据是什么,具体对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怎么进行交易,程序是怎么的,都没有做详细规定,在2003年,国务院以及国资委、财政部集中出了一些法规,其中国务院有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国务院发的一个条例,在这个条例基础上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在这3个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在2003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了一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比较重要。
在后期的文件中包括2004年、2005年的一些文件,并且都是在三号令基础上做的一些补充。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这是我们一会要讲到的关于MBO方面的法律规定。2005年8月,国资委发布了一个《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实施细则变动比较大。2005年8月国资委还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对3号令的补充。
从1991年到2007年包括到现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一直对国有资产法规进行完善,目前来讲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体制、体系,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随时出一些规则进行规范。
二、国有产权并购立法规范的核心问题
这些规则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可能看到,国产权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背景是在2003年之前,2003年之前对国有资产立法不是很规范,包括怎么样来进行产权交易,怎么样进行重组,这块都是国家机关内部做的操作,没有明文的法规,有一些国有企业钻一些法律空子来实施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把国有资产民营化,比如低价收购国有资产。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两级出资人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这部分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刚才我们提到的出资人不明确的管理情况,通过分级管理,地方国资委或者下属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政府部门或者公司对于地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现在有很多上市公司,在成立之初很多股东就是当地的国资委或者国资局、国资公司,现在多元化了,国资委、国资公司的股份、股权逐渐稀释和减少,目前来讲还有这几个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管。从政策层面来讲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了保证。
下面还有具体的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具体制度。比如说关于国有的清产核资制度,这项制度也是我们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并购时的基本前提,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包括账务清理、
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这项内容比较重要。目的是使公司账账相符,然后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包括公司的整体资产状况,是否有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资产清查中哪些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集体资产,哪些是其它性质资产都要进行界定和区分。在进行资产清查完成之后,我们要进行价值重估,比如说在剔除掉一些无关资产之后,纯粹的国有资产大概是多少,我们要进行认定,价值重估的作用非常重要,而且评估要参照价值重估的情况来决定我们最终的评估价值。
损益的认定,这项工作比较重要,尤其对于收购方来讲,比如说在收购国有企业时,国内国有企业有很多坏账,对一般国有企业来讲,如果符合国有资产的一些政策,主管机关批准后对坏账进行核销,完成之后,对于不可处理的资产或者坏账相关的收购主体可以参照结果确定收购价格。
资金的核实,相当于对国有资本数量、数额进行确定。
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这一点要注意。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我们刚才提到了清产核资,无论是清产核资还是后期进行的产权交易的环节,首先都需要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整个国有资产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目前来讲,会计事务所的聘任是由持有国有产权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对于一般的企
业本身是没有这种权力决定的,必须报请上面的主管机关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改革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这更多的是从反腐角度进行的审计过程。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开化,这就是所谓的招拍挂制度,且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国有企业首先要进行公开征集,把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做一个公示,如果是单一的,可采用协议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以协议方式为主。
有关法规是《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16条、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关于公正评估国有资产,其管理权限目前来讲全部由国资委进行管理,在早些时是财政部进行管理。评估机构选择和会计师有一些区别,会计师是入户,评估机构需要有国资委来核发一个证书,在目前的评估机构中必须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才能进行评估。
关于国有资产的定向管理、转款的管理,这块从定价环节以及最后的交易环节都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比如说国有资产定价一般是参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最终还要考虑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表现。加强转让价款的管理区别于一般的产权并购,转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