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判决书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合集

合集下载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7【案件字号】(2022)赣06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审理法官】黄景洪张志明艾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世豪付前武徐诗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洪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彭瑶寒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洪衷天尧彭瑶寒【代理律所】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世豪【被告】付前武;徐诗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本院观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提出的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请求符合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本院酌定按照10%予以扣除,该部分费用53388.37元[(543883.87元-10000元)×10%]由被告周世豪负担。

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一审法院将对其定残前的护理费、护理费计算至重新鉴定即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上诉人为四级伤残定残时间的前一日,为438天。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案件名称:李某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责任纠纷案案件背景:时间:2008年5月15日地点:北京市某交叉路口当事人:甲方:李某,男,32岁,某公司员工乙方:甲方所购买的车辆保险公司案件过程:1.事故发生:2008年5月15日下午4点30分,李某驾驶其购买的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某交叉路口,准备右转。

此时正值高峰时段,交通状况复杂且拥堵。

不幸的是,当李某以约30公里/小时的速度缓慢通过路口时,一辆大货车突然冲出一个民用房的门前,没有观察到红灯信号,迅速驶入李某行驶的车道。

大货车与李某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的车辆受损严重,李某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2.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被认定主要由大货车所承担。

交警在现场勘察后,拍摄了事故照片,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根据证据显示,大货车驶入路口时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

此外,大货车的驾驶员在撞击发生后,试图逃离现场,而非及时报警和协助伤者,进一步证明了其过失行为。

根据这些证据,交警判定大货车负有全部事故责任。

3.保险公司拒赔:李某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乙方所属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证明和修理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在接到材料后迟迟未给予答复,并多次推迟理赔事宜。

经过数月的等待和催促,李某终于收到了乙方保险公司的答复,但却是一个不幸的消息。

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保险合同中购买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宣称,根据保险合同,他们只负责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赔偿,而不承担被保险人自身车辆的损害赔偿。

4.李某起诉: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

他认为自己作为乙方的客户,应该得到合理的赔偿。

因此,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委托了律师事务所,并提起了车辆损失责任纠纷的诉讼。

5.法院判决:经过长时间的庭审和证据交换,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交通事故车保险赔偿权益转让案例

交通事故车保险赔偿权益转让案例

交通事故车保险赔偿权益转让案例2xxx8年5月10日19时40分,李xxx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惠州大亚湾疏港大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第三人何xxx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x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xxx8年5月31日,原告与何xxx 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何xxx以1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冀J×××号小轿车转让给原告,同时将该车辆上述事故的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原告。

其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大亚湾法院】事故发生后,何xxx将冀J××号车转让原告,并将该车相关索赔权利转让了原告,故原告有权就冀J××号车辆的损失向被告xxx安公司请求赔偿。

就冀J××号所受损失,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认定该车损失为138853元。

故被告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8853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x8)粤1391民初3xx4号原告:李xxx华,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x,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中国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韩xxx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xxx,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原告李xx华与被告中国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下称xxx安公司)、第三人何x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xxx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xxx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标题: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骗保案件概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法律领域中的常见问题之一。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详细分析一起涉及骗保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通过事件的时间和细节来展示案件的经过。

事件背景:2010年,甲方(被告)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出售的车辆保险合同,并同时投保了车辆全保险和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如果出险情况符合保险条款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款项。

事发经过:2012年6月15日晚,甲方与其友人乙方(原告)一同驾驶甲方车辆前往某地。

途中,甲方失控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方和乙方均受伤,并造成车辆损毁。

事故发生后,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了事故报案,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展开调查: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首先,甲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与保险公司调查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不一致。

其次,在对甲方车辆进行检查时,保险公司发现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迹象,与甲方声称的失控驾驶原因不符。

调查结果和起诉:基于调查结果,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在事故中骗取了保险赔偿,故而拒绝对甲方进行赔偿。

此后,乙方以受伤为由,提起了对甲方和保险公司的诉讼。

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法院首先提取了保险公司调查员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并邀请技术专家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了详细检查。

专家检查结果证实了保险公司调查结果,即车辆的制动系统存在故障,与甲方的失控驾驶说法不符。

庭审中,甲方辩称自己并无故意骗取保险赔偿,事故是由于突发系统故障导致的。

保险公司则坚决维护其拒赔的决定,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甲方的故意骗保行为。

法庭在充分审理证据和双方辩词后对案件进行了判决。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甲方故意骗取保险赔偿,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终止甲方的保险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需全额承担乙方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相关赔偿。

关于汽车保险的真实案例

关于汽车保险的真实案例

关于汽车保险的真实案例汽车保险:一道安全带,一份保障汽车保险作为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具,为我们提供了道路事故的财务保障。

然而,很多人并未充分了解汽车保险的种类、作用以及如何利用它。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汽车保险案例为基础,希望能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汽车保险的重要性。

案例背景2023年5月,北京的李先生在驾驶车辆时不慎追尾了一辆货车,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受了报案并派员进行了现场调查。

保险公司处理过程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首先进行了详细的理赔调查。

他们核查了李先生的车辆保险单据,确认了保险的有效性。

接着,他们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拍摄了照片,并与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在确认事故责任属于李先生后,保险公司开始进行理赔程序。

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他们需要验证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情况。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对比维修报价与保险金额。

其次,他们需要确保李先生的保险单据齐全、有效,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后,他们需要确保理赔金额能够覆盖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事故责任明确,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然而,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可能并不明确。

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对于此类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调解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需要认真对待法律程序,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损失和风险。

防范建议与提高保险意识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我们购买了汽车保险,但如果我们不熟悉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或者没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我们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于汽车保险及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也可以降低我们的风险。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购买合适的汽车保险:了解不同种类汽车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价格,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

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

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申请人,现居住在[申请人住址],特此向贵院递交车辆保险纠纷的起诉状,希望法院能公正、合理地处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情概述根据我与被告之间的交易及相关证据,本纠纷涉及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诉请贵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车辆保险理赔款项支付给申请人;2. 被告赔偿申请人因保险事故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车辆修复费、交通费等;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据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和理据可证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存在:1. 合同签订和履行于2019年5月1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被告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险,并承担理赔责任。

2. 保险事故发生于2020年2月15日,申请人遭遇车辆碰撞事故,并立即向被告报案。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3. 被告拒赔尽管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证据,包括交警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及时支付保险理赔款项。

四、法律依据本纠纷的处理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合法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事故的危害,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查勘,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五、举证责任鉴于本案的性质,贵法院应认定被告为举证责任人。

申请人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起诉请求。

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陈述事项1. 诉讼代理人本案,申请人委托本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所有事务。

2. 预约举证期限本案需要调取的证据较多,预计需要一定的时间。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公司财险赔偿纠纷案例
案例1:车祸保险赔偿纠纷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车辆保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货物损失。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

甲公司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甲公司确实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但该违约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关,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甲公司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

案例2:盗窃保险赔偿纠纷
乙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财产保险,其中包括了盗窃保险条款。

某天,乙公司的办公室遭遇了盗窃,贵重物品被盗走。

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

乙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乙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盗窃的发生。

乙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将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和调查报告已经足够证明盗窃事件的发生。

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以上案例仅为提供信息和解释之目的,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际纠纷案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情况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书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被告某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已先行垫付相应赔偿款项,现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某被保险人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受伤,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先行垫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现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为履行了保险合同所负的保险赔偿责任后,对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具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均不否认事故及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偿还已垫付的赔偿款项XX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被保险人及其现任配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

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第八章 车辆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第八章 车辆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 片所作的评估,并非现场查勘。而原告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系 权威机构做出,其可信性优于宝信公司的评估。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的规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 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交通事故证明和修 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原告现已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被告应当依此进行理 赔,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楼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一个案例。
本案原告杭州公司价值30 多万元的轿车与非机动车一方相撞,原告有两个 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一是根据该车已经订立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 司赔付车辆的受损额;二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董某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但两种 途径各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车辆损失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等非免赔事项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而 本案中由于车主无责任,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其损失 不予赔付。 其次,如果主张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董某赔偿损失,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 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受损。由于非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 司不会替非机动车一方赔付机动车所遭受的损失。 三、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赔
二、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无法获得车辆损失险的赔付
【案情介绍】 2005 年6 月12 日,杭州某公司的驾驶员赵某开着本公司的丰田 佳美轿车在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 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翼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 痕。公安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赵某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 理费1300 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 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通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 元赔偿机 动车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 元。杭州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 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 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佳美轿车修理费1300 元的90%,计 1170 元。

15汽车保险案例1

15汽车保险案例1

案例分析: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 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失,如果他购买 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 查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该起事故由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主 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 法院查明,许某驾驶的城际公交车为河南某城际 客运公交有限公司,王某驾驶的公交车为郑州市 某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 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 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 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 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 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生的 修理费用索赔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 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刘先生是否 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 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保险“真空”出事 车被拒赔
案情介绍: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 讼请求被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 险单,郑女士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 买单。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集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介绍: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 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 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 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近五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近五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近五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案例一:车辆泡水后的理赔纠纷。

有个哥们儿,叫小李。

他住在一个南方城市,一到雨季那雨就跟不要钱似的往下倒。

有一天,小李把他那心爱的小汽车停在小区楼下,结果一场暴雨过后,车就泡在水里了,就像个落汤鸡似的。

小李心想,自己买了车损险呢,保险公司肯定得赔。

他就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派人来看了。

这一看就出问题了,保险公司说小李停车的那个地方啊,是个低洼地,小区物业早就提醒过不能停车在那儿,属于小李自己的过错导致车被泡,所以不想全赔。

小李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车被水泡了就得赔,不管停在哪。

后来就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李停车位置不太对,但车损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车辆遭受意外损失时给予补偿。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小李有部分过错就完全拒赔,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小李的修车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拒赔,车主有过错也不能成为他们一毛不拔的借口。

案例二:车辆改装后的理赔风波。

老张是个汽车发烧友,他有一辆普通的轿车,但是他觉得不够酷。

于是他就自己动手改装了不少东西,像加了个超级炫酷的大尾翼,换了个更强劲的发动机,内饰也重新搞了一遍,整个车那是改得相当个性。

结果有一天,老张开车不小心和别人追尾了。

他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一查,发现这车子改装得这么厉害,就说这是非法改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所以拒赔。

老张就觉得很冤啊,他说自己虽然改装了,但也不是故意造成事故的。

闹上法庭之后,法院调查发现,老张的改装确实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

而且保险合同里也明确写了非法改装车辆出事故是不予理赔的。

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胜诉,老张只能自己承担修车费用。

这个例子就是提醒那些喜欢改装车的朋友,改装之前得先看看保险合同的规定,别到时候出了事,保险不赔就傻眼了。

案例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的争议。

小王开车在高速上和别的车轻微刮擦了一下,当时他觉得就是一点小擦痕,不影响开车,而且双方司机还互相留了电话,说私下解决。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五则经典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五则经典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五则经典案例
1. 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小王向二手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然而在购买后不久,他发现车辆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如漏油、异响等。

小王向销售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销售商不予理睬,导致纠纷发生。

最终,小王将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维修费用。

2. 车辆不合法上牌导致争议
李先生在汽车商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在车辆交付后,发现其车架号与购车合同上所列不符,导致车辆无法合法上牌。

李先生多次与汽车商店协商,要求退款或换车,但未得到解决。

最终,李先生将汽车商店告上法庭,并获得了车辆退款与赔偿。

3. 车辆保险事故处理问题引起争议
张女士在车辆购买后,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缴纳了保险费用。

然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她发现保险公司对事故处理的方式存在问题。

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4. 汽车同时售出引起纠纷
张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商店购买了他心仪的车型,然而在交付车辆时,却有另一位顾客声称购买了同一款车型。

销售商店拒
绝对张先生进行退款或更换车辆,导致法律纠纷。

最终,法院裁定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和赔偿损失。

5. 汽车销售商违反合同造成经济损失
韩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合同中明确标注了车辆配置和售后服务事项。

但是在购车后,他发现汽车销售商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配置和服务,导致经济损失。

韩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彭健;峡江县大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利军;阜阳广某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彭健峡江县大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利军阜阳广某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健王利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峡江县大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广某运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告】深圳市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彭健;峡江县大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彭健承担主要责任,许某为承担次要责任,王利军承担次要责任,各方均未对此责任认定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侵权免责事由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彭健承担主要责任,许某为承担次要责任,王利军承担次要责任,各方均未对此责任认定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公司通过承担经济风险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021年,涌现了一些典型的保险合同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为大家介绍几起典型案例。

一、车辆保险欺诈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车辆保险欺诈案。

被告刘某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虚报车辆价值,并篡改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信息。

事发后,保险公司发现了保险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需赔偿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出车辆保险欺诈问题的严重性,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法律纠纷。

二、健康保险理赔案在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健康保险理赔案。

被保险人小王在投保健康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糖尿病等疾病。

不久后,小王因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小王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王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示被保险人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避免因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三、财产保险争议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财产保险争议案。

受益人小李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未按要求对被保险物进行评估,并投保了远远超出被保险物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

不久后,被保险物发生损坏,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鉴定认为小李存在恶意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李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务必了解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避免因投保过高额保险金额而受损失。

以上几起案例反映出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或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纠纷和争议。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引起社会对保险合同重要性的重视,为保障双方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篇22021年, 保险合同领域发生了一些典型案例, 彰显了保险合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案例一: 车险理赔争议
小明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不幸发生了车辆事故,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拖延处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小明认为保险公司违约,将此
事告上法庭。

案例二: 人身保险纠纷
小红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她被保险公司告知患有某种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小红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疾病情况,并声称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合同。

案例三: 家庭财产保险纠纷
小张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赔付。

然而,当小张家的房屋在一次意外中损坏后,保险公司声称此次损失并不在保险合同
赔付范围内,并拒绝赔付。

小张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受理此案。

这些案例仅仅是保险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具体的争议问题还涉及到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等方面。

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篇11998年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

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

1999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99年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

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

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篇2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

1987年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

上杭交通监理站鉴定,刘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

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

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

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某部队参加驾驶员培训,取得了学习证和毕业证明书,因未在部队实习和考核,未发给其军人驾驶证。

1986年12月刘持军人驾驶证、退伍证和用人单位证明书经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进行有关考核,换发了地方驾驶证。

1987年1月刘某调到采购站,于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

一审法院就刘所持驾驶证效力要求发证机关作出认定,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称该加强证无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陶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陶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陶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海玲李文明李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陶某2;申卫青;陶某1;陈杰龙【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陶某2申卫青陶某1陈杰龙【当事人-个人】陶某2申卫青陶某1陈杰龙【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娟【代理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申卫青;陈杰龙【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对医疗费、救护车费、误工费的认定和处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对医疗费、救护车费、误工费的认定和处理是否正确。

本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某某先后被送至邵东市××大学湘雅医院抢救治疗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49242元,该费用均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予以证实。

平安财保公司上诉称应扣除王某某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金额,但其并未举证证实王某某的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以及具体的用药金额,故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王某某因伤情严重,在邵东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天后,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后在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某从邵东转院至长沙,再从长沙被送回至居住地邵东市水东江镇,往返共花费救护车费11480元,该费用与王某某的伤势严重,需紧急抢救的情形相符,且有正式的票据予以佐证,故平安财保公司对该费用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2与刘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2与刘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2与刘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7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曦希周联联陆霞【审理法官】杨曦希周联联陆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奕梦;刘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当事人】李奕梦刘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奕梦刘威【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开荣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陈慧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开荣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陈慧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开荣陈慧【代理律所】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奕梦【被告】刘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误学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经查,李奕梦主张的误学费是因其休学在家客观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延误了参加工作的时间,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及组成,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均没有误学费这一赔偿项目,因此,李奕梦主张误学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误学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经查,李奕梦主张的误学费是因其休学在家客观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延误了参加工作的时间,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及组成,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均没有误学费这一赔偿项目,因此,李奕梦主张误学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纠纷案例保险纠纷案例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保险纠纷案例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泛,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介绍保险纠纷案例的处理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

小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严重,需要进行车辆保险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拒绝理赔。

小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因此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双方陷入僵局。

针对这种情况,小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小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无过错,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其次,小明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比如起诉保险公司、申请仲裁等。

最后,小明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寻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

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纠纷。

小红的房屋在一场火灾中受损严重,需要进行财产保险的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因此拒绝进行理赔。

小红对此感到不满,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小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小红可以查看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未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小红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保险律师或公证人,帮助自己分析保险合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小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视理赔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保险纠纷案例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提供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协商解决等途径。

在面对保险纠纷时,当事人应该理性对待,保持冷静,并通过合理的途径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处理纠纷时,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之保险纠纷一、保险合同纠纷2020年度,中国法院审理了许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

在该案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付。

然而,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免赔条款有效,被保险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免赔金额。

二、保险理赔纠纷保险理赔纠纷也是2020年度中国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身伤害保险纠纷人身伤害保险纠纷案件在2020年度也有不少。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身伤害保险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对被保险人的伤情进行了质疑,认为其伤情并非由事故引起。

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医学鉴定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确认被保险人的伤情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车辆保险纠纷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在2020年度也十分常见。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毁。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车损失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拒绝全额赔付。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五、财产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案件也是2020年度的热点之一。

在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了火灾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保险赔偿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导致火灾发生。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保险人确实存在过错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也有不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辆保险合同判决书与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合集
车辆保险合同判决书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017)西民初字第16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

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

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2017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p90188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保险费7633.01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了保费。

2017年10月29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26270元,刘洪彬车损17865元。

原告申请被告理赔,
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财产保险单一份。

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

2、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17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30%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2017年12月16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11105元。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

5、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

6、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8、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但实际数额太少。

9、照片及材料18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

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对未经年检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
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交强险,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对对方车辆应承担30%的损失,原告自愿承担70%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不合理,本院认为在未被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5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李志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证明钱是原告所付。

认为证据5尚茂亭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周口市豫周运输公司的修车单未有车辆牌号,不能证明修理的费用是豫p90188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相互印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4、证据6,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张发票收款方均为李志强,这费用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豫lc1169车吊车费用2017元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份西华县价格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与实际维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20日原告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豫p90188号乘龙厢式运输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