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观点比较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家主权理论的
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霍布斯的政治 哲学对现代国 际关系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国 际合作提供了理论支持
03
洛克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和 拥有自然权利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任务是 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02
霍布斯的人性观
• 认为人类本性是自私、贪婪和好斗的, 需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约束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及其国家主权
霍布斯的国家主权观
• 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无权反抗 • 国家主权是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霍布斯的契约论观点
• 人们通过契约将全部权力交给国家,国家拥有绝对主权 • 国家的任务是维护人民的安全、实现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
洛克的政治哲学对后世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政治 制度的影响
01
• 为现代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行 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洛克的政治哲 学对现代法治 观念的影响
02
• 为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 了理论支持
04
卢梭的民主共和政治哲学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及其人性观
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 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 由、平等和善良的 • 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 家的任务是实现人民的共同意 志和公共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 从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到洛克的自然权利,再到卢梭的民主共和,观点逐渐演变 • 不同哲学家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和阐述各有侧重,形成了多样的政治哲学体系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是英国17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人类理解论》和《论政府》,其中《论政府》中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思想。
本文将对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即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下自愿达成一种协议,以建立政府来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政治权利保障等。
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达成共识,并将一部分自由交由政府管理,以换取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
二、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
首先,政治权利是人类天生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等。
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其次,私有财产是一个人劳动的结果,建立在他的自由和劳动权益之上,政府不应该侵犯其财产权。
最后,安全保障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份正义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三、社会契约的意义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社会契约。
然而,社会契约提出的一些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社会契约强调了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政治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没有政治权利,人类就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其次,社会契约强调了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只有政府保障了私有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社会契约的不足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社会契约只是理论,而没有实际的例子来证明其可行性。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的缺陷在于,它不考虑社会革命和变局的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政府不再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并变成一个专制政府,那么社会契约理论的理论将失去意义。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忽略了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一些利益集团可能不会接受社会契约的核心原则。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
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目录引言 (2)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结语 (7)参考文献 (8)引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
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对于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介绍了两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包括对政治权力来源的不同看法、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态度、对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看法。
在总结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探讨了两者观点在现实中的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对比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政治权力、个人权利、个人义务、民众态度、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异同点、现实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们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其中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战争”和“混乱”,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起一个绝对统治的政府,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洛克(John Locke)则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包括《论人类理解》和《论民主的政府》,在这些著作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他们之间存在平等和和谐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对政府的性质、权力来源、个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1.2 阐述比较分析的重要性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其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都是十七世纪的英国思想家,他们都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探讨和阐述,但是他们的观点却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而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人们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他们会进行各种争斗和战争。
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积极向上的,人们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有理性和道德,愿意合作共存。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强调了人性的自私本性,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是有善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政府形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向绝对君主屈服,将权力交给君主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秩序和安全。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应该建立起限制性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民有权利监督政府的行为,政府应该服从人民的意志。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洛克则主张限制性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契约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追求的是个人的生存和幸福,他们之所以建立社会契约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恶劣情况,获得生存和幸福的保障。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权。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和幸福,而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史上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它探讨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契约论》的概述,接着详细阐述了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的形成过程和内容。
文章还探讨了社会契约论所引发的批判和争议,以及其对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影响。
文章总结了《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经典理论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意义,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形成过程、内容、批判、争议、影响、发展展望。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概述《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的一种理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重要篇章之一。
这一理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和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并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这个理论中,人们通过契约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障和秩序。
《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对于政府合法性和权力来源的新看法,主张君主和人民之间应当有契约关系,君主的权力应当是得到人民同意的结果。
这一理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对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
2. 正文2.1 社会契约的提出社会契约的提出是指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理性协议。
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哲学史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真正成为哲学话题并得到系统阐述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和18世纪的法国哲学家卢梭。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论人类理解》中阐述了人们是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过程。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社会政府。
卢梭则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并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普世性和不可违背性。
他认为人们在社会契约中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但换取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是17世纪的两位伟大思想家,他们在社会契约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和政府的合法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他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
下会处于无序和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签署契约来成立一个合法的
政府。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与政府合并,政府则拥有强大的权威和控制力来
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统治社会,并
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统治。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着重于个人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洛克认为每个人
都有天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的政治和个人权利
应该得到保护。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无法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们有权利推翻这
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社会契约达成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明
确的合法协议,人们通过共同达成协议来成立政府。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的协议,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行为来达成契约。
洛克主张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主张人民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和推翻政府。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指出了人类社会形成的原因、社会秩序的基础以及政治权力的合理性等问题,对现代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社会契约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它是现代社会建设和政治改革的重要理论参考。
社会契约论最早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但其真正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洛克、卢梭和黑格尔,他们通过不同的方式,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思想。
洛克(John Locke)认为,人们原本是自由而平等的,但在保护自己财产的过程中受到其他人的侵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在社会中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社会契约是一种保障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合理形式,政治权力是取得合法性的关键。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之间的协议,是为了共同维护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它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平等,而政治权力的代表则应该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他主张的是社会契约论的民主化理论,认为政治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政治领袖应该代表民众的整体利益。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则认为,社会契约是社会组成的基础,它反映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利益和道德责任,而政治权力则是一种管理和调和这些利益的工具。
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适用价值。
例如美国的宪法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规定了政治领袖和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国大革命更是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掀起了代表民众力量推翻统治者的浪潮。
但同时,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和质疑。
例如,社会契约论无法解释社会不平等和阶级分化的问题,无法道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
此外,一个人能否真正地放弃其权利,投入社会主义契约也一直是社会契约论争论的主题之一。
总之,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通过契约的形式解决人类社会中的斗争和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平等,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从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总结。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
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
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
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
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
”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
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是指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它认为社会和政府的存在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自愿放弃个别自由和权利,将其转让给政府,以换取对自己和他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7世纪欧洲的启蒙思想运动。
托马斯·洛克和让-雅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人类原本处于一种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然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秩序,人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社会陷入混乱。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通过一种社会契约的方式达成共识,选择放弃一部分个别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社会契约的形式可以是明确的协议,也可以是默许的共识。
它可以是个别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也可以是成员之间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强调,政府的权利和权力是来自社会成员的授权和委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权力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公正和合理的政治秩序。
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执行者,负责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并且应受到人民监督和限制。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违背社会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人民的主权和权利,政府的责任和合法性,为现代民主制度
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社会契约论也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用以解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
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学号:1401231100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姓名:张敬源一、三者理论的相同之处(一)均建立在“自然状态”存在的基础之上一种理论的诞生,都离不开当时的国家、社会所处的状态,而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的推想也都会有一个差生前提和缘由。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也不例外。
他们也对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状况进行了大胆的猜测和描述。
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遵循的是一种所谓的“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基础则是理性。
而人们之所以想要拜托自然状态则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仍是有这样那样的缺陷。
人们的理性迫使人们从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去订立契约来更好的创造一种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秩序。
卢梭也同样设置了一个“自然状态”。
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这一自然状态,若要想继续和平生活下去,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当前处境。
(二)认为国家、政府及法律均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类在自然状态存在种种缺陷和处在不利的形式下,主张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组织一个共同体,由这个共同体处理国家事务,以确保人民的自身人身及其他权益。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三人均主张应该让渡自身的权利,不管是部分权利还是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全部权利,这都成为缔结契约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三人理论观念的共识之一。
签订社会契约之后,国家便产生了,三人均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同时,他们都认为人民权利的转让,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和法律等一系列设施建立起来了,三人以此观点来对抗封建“君权神授”的理论。
二、三者理论的不同之处(一)关于自认状态的具体描述不同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权利,特别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但同时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人类都具有自我保存的本能和趋利避害的自私的天性。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
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
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
(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
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
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
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
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
关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解析
--关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解析(1)政府的权力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
既然自由平等和财产权是人类天赋的权利,那么,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就只能产生于其成员的同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权利是很不稳定的,面临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
人们便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
这正是立法和行政权力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并强调人们仅仅放弃一部分权利,而且像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都没有放弃。
社会契约论在洛克这里也被用来为自由主义作论证,但其侧重点已经不同。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平与安全。
国王本人同样要受契约的约束,如果他违反了社会契约或侵犯了人们的自然权利,就有足够的理由来推翻他的统治。
(2)论述了立法权的范围问题。
立法权是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绝对无边的。
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权力,以随意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著名的法官来执法。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只有人民才能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
(3)论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他从理性上承认,社会的一项行为以其成员过半数的同意为依据。
每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和仰仗大多数人的义务,否则原始契约就毫无意义。
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疲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
另一方面,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自由是在他所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 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以遵守法律为界限。
(4)反对君主专制主义的政体。
他认为混合式或复合式政府形式是较可取的政体。
洛克对专制制度深恶痛绝, 暴政是指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获取私人的单独利益。
专制制度所拥有的权力不是契约所能让渡的权力,它犯下了侵害公民基本天赋权利的罪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1.相同之处:
(1)二者社会契约论思想都假设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起点。
(2)都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
(3)都因为自然状态的的局限性而使人们心甘情愿的递交自然权利,签订契约,形成国家。
2.不同之处:
(1)自然状态的人性规定性不同,导致的情境也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对狼一样的关系,处于混乱的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性遵循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自然状态是完备无权的状态。
(2)人们递交的权利,及递交的对象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需要递交出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虽然完备无缺,人们享有各种天然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没有统一的裁决的尺度和有权威的裁决者,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们陷入纠纷和矛盾中,因此要求人们只是递交判断权和裁决权,递交给一个机构。
(3)缔结契约后形成的国家性质不同。
霍布斯为了绝对控制人性中的恶,所以要求人们递交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要求建立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保证人们的生存安全;洛克
要求人们只是递交两项权利,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人们天然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所以要求形成的政府只具有这两项职能,一切都要以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要求建立宪政。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霍布斯与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我认为霍布斯与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就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就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与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她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与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与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就是生而自由的,也就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她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与平友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但就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就是非的标准与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与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
于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与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与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与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与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瞧来,生命,财产与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就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就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与目的就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就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就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就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与限制。
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十七世纪英国极其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中,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对后来西方政治思想起到了很大的启迪和影响。
托马斯·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他最早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人性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将现代过观念明确的阐述出来。
奠定了现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
因此他可以说是政治思想的“现代人之父”。
而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的“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被西方自由主义所接受和推崇,因此他被誉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
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在社会契约说方面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将对此就我所了解的做一些阐述。
他们的相同之处:首先,他们都承认人们在进入社会生活之前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自然权利,也由于理性,人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和规范。
同时自由而相等的自然权利,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相互平等的,人们拥有同样的自然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理性的,自愿的达成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希望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和平的生存环境,并且能够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他们都强调国家的产生是以平等为前提的。
只有在人人平等自由,拥有自然权利的情况下,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的决定和选择时,人们才有可能自愿的理性的达成共识,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被大家承认的社会契约。
就如霍布斯强调的,“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不平等”再者,他们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霍布斯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这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而权利就是人们的自然权利。
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内容及当代意义(本科)
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内容及当代意义(本科)题目: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内容及当代意义目录摘要(详见正文)一、前言二、社会契约的含义三、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历史渊源四、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内容五、洛克社会契约论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意义六、结束语参考文献以下是论文正文摘要: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为政治思想领域中的民主政治奠定了理论基础。
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符合,并在国外广泛传播。
抛开社会契约论的一些局限性,它的理论精髓对我国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仍然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字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三权分立一、前言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为政治思想领域中的民主政治奠定了理论基础。
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从一些方面看,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是对霍布斯思想的一些发展与创新,是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符合的,因此,在国外广泛传播。
对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具体的阐述,从《西方政治哲学史》、《政府论》、《西方社会思想的历史与进程》、《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自然权利与历史》等许多着作中都有明确的表达。
何为社会契约?通俗的讲就是“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
但也有其深刻的含义。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自然状态的看法、财产权与社会契约、三权分立说。
这些内容对后世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在抛开社会契约论的一些局限性,它的理论精髓对我国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仍然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二、社会契约的含义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又称社会契约论。
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
社会契约说是针对“君权神授说”提出来的,它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社会契约说一般是与“自然状态说”紧密相连的,由于“自然状态”中有种种不便,或由于人类天然的社会性必然导致组成社会和国家,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规定了君主和臣民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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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时,人们有权反对他,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
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必要性;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则导致民主政治的结论,但都是为当时现实服务的。
(三)三权分立说洛克认为要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实行法治,实行分权。
为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说,成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者。
“三权”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执行权)、外交权(联邦权)。
“分立”即上述三权必须分开,由不同的人掌握。
立法权地位最高,执行权和外交权是从属于它的。
洛克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区分三种政体形式,即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
他反对君主专制政体,对其他两种也不满意。
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立法权归议会掌握,行政权和外交权交给君主,这种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制度就是1洛克推崇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
洛克的分权思想既表明英国资产阶级限制、削弱王权,使其成为“虚设”的要求,又表现了英国资产阶级保留王权,同封建势力妥协的软弱性,从而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了理论论证。
总之,洛克从经验论原则出发,通过对人类理解力、观念和知识的研究,系统地论证了知识起源感觉经验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他不仅是近代英国第一个经验论体系的建立者,而且也是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学派的最终奠定者。
他的认识论不仅成为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发展的典型形态,而且也概括和总结了整个西方17世纪哲学认识论的发展,把近代西方的哲学认识论推向一个时代高峰。
洛克哲学的影响是巨大而多重的。
他的哲学所具有的反对旧形而上学,提倡人的理智和发展知识,主张科学和自由的基本精神,成为法国启蒙运动和百科全书派的重要思想来源。
而另一方面,贝克莱、休谟正是从洛克的经验论出发,从唯心主义立场上把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导致英国经验论从唯物主义向唯心主义、不可知论的转化。
另外,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了“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使他成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近代欧洲启蒙思想的伟大先驱,对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2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比较自然法的理论,契约思想和主权在民的学说——所有这些发端于古希腊、罗马的观念,经过两千年的变迁,终于发展成为近代成熟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不管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前身在历史上曾为哪个阶级所利用,起过什么样的作用,但到了封建主义即将寿终正寝,资本主义继往开来的历史转折关头,它不仅得到了广泛传播,而且极大地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千百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斗争。
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得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政治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中霍布斯与洛克无疑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的理论虽然都以社会契约为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中又有着见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
以下对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推演和设置做一点粗浅的比较和分析,知识欠缺,定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得到老师的批评和指正。
(一)论人类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为国家的产生及继续存在提供理论依据的,那么在国家以契约形式产生之前,必然有某种不合理,不正义在呼唤着它,由此对人类前国家状态的描述就成了霍布斯与洛克的共同起点。
两位思想家都力图把逻辑与历史统一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根植于历史之中,假托历史,增强理论的说服力。
虽然出发点和目的一致,二人却描绘了两幅迥异的图景。
霍布斯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他论述人的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和理性。
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
人们竞争以求利,猜忌以求安,贪誉以求名,一句话:人性本恶。
在描述了人性本恶的诸种表现之后,霍布斯向人们展示了以这些“性恶之人”为活动主体的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但假如人们之间等级森严,即使“人性本恶”也不会导致这种无序残忍的状态,霍布斯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在体力上还是智力上,因为如此同质,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当人人逐之而无法共享的时候,冲突是无可避免的了。
霍氏的自然状态预设了两个前提:人性本恶与人人平等,这样他的逻辑也就可以沿着契约的道路走下去了。
与霍布斯一样,为了正确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也把他考察的基点放在了人类原先所生存的自然状态。
与其他社会契约理论家所不同的是,洛克武断地认为“所有人自然的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一直都是这样”,他不把自然状态阶段看成是假设或理论的虚构。
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完全是另一幅图景,它不是前社会的,也不是前道德的,它是“完备无缺”的,是和平美好的,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他人的意志,但这种“完备的自由状态”又是不稳定的,人类利己的天性使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自由、财产和平等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因此一个权威,一个保护者的诞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霍布斯与洛克在自然状态上的最大分歧在于到底是“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洛克曾委婉地批评霍布斯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在洛克的经验世界和对历史地研读中,很难想象出这种完全敌对的人类起源阶段。
霍布斯也承认历史上不完全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情况,但他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从纯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问题,力图使理论达到一种极致,以便能够如几何般精确地3得出自己的结论,消极因素消极得彻底,其理论的积极面才会更富吸引力,霍布斯追求理论的统一性和彻底性,这在他的自然法和国家学说中也得到了充分说明。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论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还是洛克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人人平等以及人类的共同需求共同希冀都是被强调的,因为订约者的共利和平等是契约得以订立的前提。
(二)论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它根植于西方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一直为思想家所传承并发扬光大,霍布斯与洛克也不例外。
人类看到了自然状态的弊病,主动要求脱离它,相互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都是受了理性的指导,理性的箴言即是自然法,这是两位思想家所认同的。
但是,在二人看来,自然法却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内涵,赋予人类不同的东西,前者重在抑制,后者则重在天赋的权利及权利之保护。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把人性分成相互对抗冲突的两部分:欲望与理性。
在欲望支配下的人们不择手段的追逐自身利益,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说,这种自然权利不是福而是祸,如果谁都可以随意行事这种权利,那么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威胁。
理性及自然法却教人们自我保存之道,它“禁止人们去做摧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换言之,自然法与人的本性对抗,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过和平的安全生活。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法,我觉得可以理解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和原则,他共列出了十四条自然法,首先第一条解释了人们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条叙述了契约订立的方法与过程——人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三条则告诫人们必须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前三条构筑了结束自然状态的框架,其余各条则像是人们在契约生活中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停留在抽象的原则上,而是具体充实,有血有肉。
霍布斯并不相信自然法能使人们和善相处,并不相信自然法能转变为人类的格言和理性准则,因为自然法所体现的道德观与人的本性的卑劣产生了严重冲突。
要帮助公正的自然法来压制人类的本性,只有依靠一种强大的权力即国家。
在霍布斯看来,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权利不受约束,滥用导致战争,自然法约束人们的权利,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按照自然法精神构造的国家则作为一种超个体的力量践行自然法,保证它能够压制住人类本性。
所谓法律,目的是确定守法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霍布斯看到了自然法抑制人性的一面,那么洛克所强调的正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类的权利——天赋人权。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但是他的自然法不是为了对抗人性,而是教导人们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也就是说,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而存在,自然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这几项基本权利。
作为资产阶级的理论家,洛克着重论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还通过劳动的为私有财产披上了一层正义的外衣,无疑他是想用私有制的久远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合理性与永恒性。
除了天赋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洛克还论述了人的另外两种权利,其一,人人都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其二,受到损害的人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