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临潼区自来水公司征收用户管网配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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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1993]价费字181号1993年4月23日)
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核准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征收。

矿井水排放符合水质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

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五、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另行制定下达。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3]13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3〕1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扩权县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废止《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57号),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对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服务收费和一般性临展、临演、临赛门票价格实行备案和收费证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25日
——结束——。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五章城市供水第六章城市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供热有关单位: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自去年11月15日调整以来,总体执行良好,但在低保户热价优惠、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超高建筑物热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了更好地落实好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维护广大用热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文件精神,供热分为:(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

具体计算公式为: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平方米·月×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

二、凡属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22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

低保户需携带《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薄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

西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西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西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审议批准,自2015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1.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户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2.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所有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价格。

1.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对居民用水的基本水价实行1::3三级价差,各阶梯水价均为用户终端水价。

2.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3.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

4.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元/m3基础上加价元/m3。

二、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实行用户终端水价(一)统一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为元/m3,并纳入居民水价构成,实行用户终端水价。

(二)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按照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一)我市城区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尽快向供水企业移交,移交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元/m3二次供水运行费,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交接时间为节点,交接前留给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交接后由供水企业收取。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自来水增容费的批复-市价工农发[1999]361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自来水增容费的批复-市价工农发[1999]361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自来水增容费的批复
正文: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征收自来水增容费的批复
(市价工农发[1999]361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户县城区范围征收供水设施增容费的报告》(户价发(1999)34号)收悉。

鉴于你县供水基础设施、管网的不断扩大,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大幅度上升等因素。

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城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省物价局陕价电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自来水增容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新增用户按水量增加部分、每立方征收增容费2.70元。

二、县城非居民用水新增用水量部分及新增用户每立方米征收增容费2.70元。

三、增容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用于供水设施建设。

以上自来水增容费标准自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告-市政告字[2000]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告-市政告字[2000]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告
正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0]4号)
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电调发[2000]74号),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水价调幅为: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145元;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25元;
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40元;新增特种用水每立方米价格为3.80元(不含各种附加)。

二、列入“三年脱困”的工业企业在脱困期间的用水价格暂不调整。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和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给予每户每月2元补贴,以体现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怀(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特此通告。

2000年6月27日——结束——。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0]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0]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十一五”减排任务和“四城联创”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及市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现就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我市污水的无害化、资源化,对践行科学发展观,完成节能减排的刚性指标,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承载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水务局是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政监督、行业管理和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

城六区自来水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征收。

收费票据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资金专户。

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日期】2006/06/20【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137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1.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市政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3年2月4日起统一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30日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46号)精神,对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一)主城区范围内(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二)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

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研究一、引言城市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城市,西安也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需求和有限的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对于西安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分析2023年西安城市配套费标准的政策依据、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收费主体和程序、监管措施、配套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估体系,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在地方层面,主要是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问题。

三、各类项目和功能的城市配套费标准与规定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功能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标准收取:1. 住宅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收取;2. 商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收取;3. 公建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取;4. 工业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或特定区域,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等,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能有所优惠或减免。

四、收费主体和程序在收费主体方面,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市配套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具体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在程序上,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配套费;2.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缴费凭证,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返还城市配套费。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费改革加强价费管理的意见(陕价价发〔2010〕2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重要一年。

我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费改革,完善价费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价费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环境价费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1、坚持煤炭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

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煤炭价格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积极的价格政策引导省内煤炭价格稳步提高,缩小出省煤炭和省外煤炭价差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快速发展。

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供需双方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2、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建立有利于公平负担的销售电价定价机制。

逐步调整不同类别用电之间的差比价关系,减少用户电价交叉补贴。

调整两部制电价结构,提高基本电费所占比重。

继续推行不同类别用电同价,做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工作。

出台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政策,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加强输配电价监管,研究测算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标准,制定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开《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成本调查监审报告》的公告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开《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成本调查监审报告》的公告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开《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成本调查监审报告》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开《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成
本调查监审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西安市物价局自2013年9月6日开始对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进行公开,现公告如下,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公开内容
对西安市自来水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市供水2009年--2011年(3年)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二、公开时间
2013年9月6日至听证会召开当天(时间以价格听证会公告为准)。

三、公开方式
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在西安市物价局《西安价格信息网》:(http:
//)公开。

四、咨询受理
西安市物价局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众咨询。

专线咨询电话:(029)86785668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咨询邮箱:********************.
按照有关规定,在受理咨询后5个工作日回复。

西安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详细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计划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情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意见后,市建委依据初审意见,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调查

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调查
价 格 天 地 PRI CE AND MARKET
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调查
□ 白湘霖 何小菱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中,西安市物价局以对成本变化敏感、 定价弹性低、社会关注度高的经济适用 住房项目作为调查对象,对西安市城市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进行了一次 专项调查。
一、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 费现状
2011年10月,陕西 省物价局《关于 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规 定:“从2011年采暖期起,供热企业除 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 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热 用户收取其他费用。”通知下发后,市 属各热力公司供热管网建设资金问题凸 显,在建工程陷于停滞。
其一是热力公司对采用城市集中供 热的项目企业,按照由热源或输热管向 项目输送并分配供热管网支线的辅设费 用,一次性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且各 项目收费标准不等。其按规模计算,大 体在41.72元/m2~ 150元/m2之间。对规 划采用城市集中供热的项目,未交或拒 交供热管网建设费的企业,则以管线不 到位为由,不做建管输送和分配供热, 即使房屋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在冬季热 不起来,让业主饱受挨冻之苦,甚至因 而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群 体性堵路、上访等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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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天 地 PRI CE AND MARKET
网络与干线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具有不可 分割的整体性,支线管网的权属亦不应 与干线管网人为分开。
从更深层次分析,管网建设费是热 力企业向开发企业和项目单位收取工程 建设和劳务支出的费用,并非通过交费 而获取供热管网产权。
因此,供热企业用产权归属作为收 费依据的说法值得商榷,其实质还是管 网建设资金不足而派生的问题,也是集 中供热当事各方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所 在。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5.28
•【字号】市价工农发[2001]107号
•【施行日期】200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市价工农发[2001]107号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蓝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蓝价发[2001]14号)收悉。

由于近年来原材料及电费价格上涨,工资、费用增加,致使自来水成本增加,企业生产经营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城供水和自来水事业的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本着既要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又要兼顾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分担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对你县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

按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用水类别分为五类,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性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故此次水价调整,对用户分类作以调整,具体分类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95元/Me3调为1.15元/Me3,工业用水由现行1.50元/Me3调为2.00元/Me3,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30元/Me3调为1.70元/Me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50元/Me3调为2.40元/Me3,特殊行业用水为3.30元/Me3。

特殊行业包括:机动车辆冲洗和游泳、水上游乐园;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洗浴业;酒吧、茶秀、咖啡厅、卡拉OK等休闲娱乐业。

调整后的水价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希望你县自来水公司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严格控制人员增加,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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