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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清朝末年,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教为基础,强调等级尊卑和家族伦理。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公平性和普遍性。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统治。

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修订法律。

1902 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修订法律。

他们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宗旨,积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凌迟、枭首等酷刑,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但总体上,它仍然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框架和精神。

《大清新刑律》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它采用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同时,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笞刑、杖刑等封建刑罚,建立了主刑和从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虽然这部草案最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但它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除了修订法律,清末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906 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

同时,还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加强了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清末的法律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改革破坏了传统的礼教和社会秩序,是对祖宗之法的背叛。

清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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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3.洋务派: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
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 “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 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4.资产阶级改良派: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
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 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的。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 新的要求。戊戍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封建 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1898年9月21日政 府镇压了戊戍变法运动。但三年后,那 拉氏又下诏变法,宣布实行新政。
清政府所推行的新政:
首先是练兵、筹款、强化国家机器, 其次是调整官制(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
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此外,裁冗员、废八股、兴学校、奖励留 学生等。1906年朝庭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1908年8月27日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 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 公布施行《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3)篇章结构。《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 种。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后附《暂行章程》 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
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 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 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②《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 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 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事草案》。《大清民事草案》共五编,总则、债 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起草,采用资本主义 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于宣统三年起草完毕,共五编, 37章,1569条。它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未及 颁行。 清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和一部商律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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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旳变化
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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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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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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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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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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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
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法律,非交
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
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第二 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 议院不得干预。
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 不取,是之为愚。”
二、清末修律概况 仿大陆法系国家,初步建立“六法”体系 1、预备立宪 2、制定新式部门法
第二节 清末变法旳主要内容
一、清末旳“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旳背景 (1)民主革命形势高涨 (2)立宪派强烈主张“君主立宪”
预备立宪上谕:
“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因为实施宪 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 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 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 庶。”
第十一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纲 领》;谘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 清新刑律》; 领事裁判权
2.清末预备立宪旳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 评价。
3.清末修订法律旳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4.《大清新刑律》旳修订与礼法之争。
5.清末司法制度旳变化与改革。
《钦定宪法纲领》
领事裁判权: 一国经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 旳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旳制度。
“不论你是律师或是对法律一窍不通旳外行,恐 怕都极难想象,在文明世界里居然还存在着这 么一种刑事法庭,在没有陪审团旳情况下,法 官即可自行审案,当堂发落,有权判处嫌犯有 期徒刑甚至死刑。当你围绕地球半圈到达上海, 就能够亲眼目睹这个奇怪旳现象。这种审判制 度通行清国各地。”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四)商事立法
清末所修订的商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规,如《商人通例》及 《公司律》等 ; 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五)行政法规
在清末行政立法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行政 纲目》。 1、《行政纲目》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在君主立宪政 体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将国事分为国家事务和皇室事务两种,《行政 纲目》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事务,有关皇室 事务均不列入。 3、《行政纲目》明确政府的地位,同时强调政府 必须职责分明,对各部诸司的职掌作了详细的区 分和说明。 4、《行政纲目》将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四级隶属建 制。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 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一)背景
第一,从国际环境来看 第二,就国内形势而言
(二)原则
在1906年9月1日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 了《宣布预备立宪谕》,提出“预备立宪” 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5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 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在清 政府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最为重要 的有两个方面:
(2)过程。
第一次:张之洞 法理派
争论结果是在正文之后增列了《暂行章程》5条。 第二次:劳乃宣 法理派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 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
(3)评价
法理派坚决引进先进的原则,彻底抛弃落后的法律制度, 代表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 但在修律的方法上,法理派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 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在转型中所包含的 复杂性估计不足,夸大了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变革所能 产生的作用 。
第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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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 两编。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绞刑)、无 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 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 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以张之洞、劳乃 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 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 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 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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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一、刑 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 元1910年5月,它是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作 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现行刑律》共三百八十九条。其修订特点是:体例格式 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 按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 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 别。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幵用罚金取代 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 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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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了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 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 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 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置的中外 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 干涉中国司法权的表现。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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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后期)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后期)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原则 3.颁布“仿行宪政”上谕
“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 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 道之基” “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 俟数年后规模粗具,参用各国成法, 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 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与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设立咨议局与资政院 3.改革官制与改组内阁 4.宣统二年新立宪方案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东印度公司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 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 各国事务衙门 2. 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 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 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 国的司法主权
法观念的更新
1. 2. 3. 4. 5. 6. 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 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作业
《大清现行刑律》
第一,取消吏、户、礼、兵、刑、 工六篇律目,从“名例”到“河防” 分为30门; 第二,把旧律中纯属民事内容的条 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第三,刑罚改革。
刑罚改革
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 等酷刑; 改充军为安置,军、流、徒为工艺, 笞、杖为罚金,虚拟死罪为徒、流; 满汉同一刑制,例缓人犯免于秋审, 禁止刑讯,废除奴婢,变通枷号; 废止站笼刑罚,将笞、杖、徒、流、 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遣刑、流刑、 死刑
(一)预备立宪 的背景与原则
2.五大臣出洋考 察宪政 端方、戴鸿慈、 载泽、尚其享、 李盛铎。 光绪皇帝
清末五大臣出国考察
(一)预备立宪 的背景与原则
2.五大臣出洋考 察宪政 “期以五年改行 立宪政体”、 “保邦致治,非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

中国法制史_11_清末清末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光绪皇帝慈禧太后像慈禧秀女李鸿章李鸿章鸦片烟具被英人占据的香港被葡萄牙人占据的澳门1908年清朝疆域晚清士子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进入紫禁城中法战争上海租界的市政机关——工部局工部局大楼旧址工部局大楼旧址二、立法指导思想与法律的制定(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固有的:“祖宗之法不可变”不得不提出:“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模范列强”的立法宗旨,有了变更古法的主张(二)法律的制定1.旧律如《大清律例》的修改乾隆五年之后,一直未做改动。

鸦片战争之后,于道光二十年(1840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咸丰二年(1852年),同治九年(1870年)修改四次,修改不大2.新律的制定1900之后,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下诏修改旧法。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庭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的制订。

沈家本伍庭芳完成工作:1.修改《大清律例》,从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简易条文四个方面着手2.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典、法律草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负责修订宪法3.翻译外国的法典、法规。

如德、法、日等国刑、民、诉讼法等三十余部,并派人考察外国法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参与立法4.完成的法律: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重大信条十九条》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1907年完成,1911年颁《大清新刑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1906年《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法院编制法》清末修律有着重要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的权利和义务2.《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仍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资政院、咨议局(二)行政法律制度官制改革内容:(1)军机处、内阁仍然保留,照旧制办事,不得改动(2)改组中央各部,六部扩建为十一部吏部不变;户部改名为度支部;礼部与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合并;兵部改名为陆军部;刑部改名为法部;工部改名为农工商部增加:邮传部、理藩部、民政部、学部、外务部(3)大理寺改称为大理院(4)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内务府、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为皇族事务服务的机构不得改动(三)刑事法律制度1.《大清现行刑律》体例:取消了六部分目内容:(1)民事的内容不再科刑。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清末变法活动中,刑法领域中的明显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动:(一)指导思想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以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其内容秉承旧律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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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法律制度
1)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础
3,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先进的法律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产阶级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仍强调皇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暴露虚伪性
4)咨议局和资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构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
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1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
1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
13)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的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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