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_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开放,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我国出台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下面就对这一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概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该条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促进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还能够增强工会的权威和地位,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素养。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组成人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
2.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作人员的调解工作。
主任还应当协调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方式、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场所,以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
以上条件的确立,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工会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解劳动争议《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
调解的方式应以和解为主,为当事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2.宣传教育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制素质和维权意识。
宣传教育应当涵盖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待遇等方面的知识,以此提高工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法律咨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解答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
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工会能够增强工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的介入,当然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也是可以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有劳动真意调解委员会,很多人想要知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制度内容1、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2、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6、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三、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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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内容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内容许多朋友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那就是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相关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下面的文章,相信你就能够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劳动法》第⼗⼋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三⽅组成。
2.代表的产⽣办法为: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企业代表由⽤⼈单位的法定代表⼈如企业的⼚长(经理)指定;⽤⼈单位⼯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的法定代表⼈(如⼚长、经理)协商确定,⽤⼈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4.没有成⽴⼯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及组成由职⼯代表与⽤⼈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此外,根据全国总⼯会1995年8⽉17⽇印发的《⼯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第⼗⼀条的规定,⼥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的规定,是劳动争议处理三⽅原则在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体现。
规定调解委员会中⽤⼈单位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职⼯⼈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职⼯代表,为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作中充分听取群众和劳动争议双⽅当事⼈的意见,切实维护⼥职⼯权益,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四条 企业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企业代表和⼯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及其组成由职⼯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员以三⾄五⼈为宜。
第⼗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企业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二)合法的原则;(三)维护的原则;(四)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五)同当事人民主协商的原则、(六)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七)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八)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九)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十)严格遵守调解和仲裁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行政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_规章制度_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云阳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发生的争议;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 总则1。
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1。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
1 职工代表;2。
2 公司行政代表;2。
3 公司工会代表。
2。
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2。
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
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3。
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
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
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
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4 调解程序4。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应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及时有效。
第五条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原则是协商一致、公正公平、保障权益。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员工理性解决矛盾纠纷,避免激化矛盾纠纷。
第八条企业应鼓励员工通过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机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通过外部途径解决。
第二章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和独立调解人员组成,其中独立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员工申请调解,并进行调查核实;2.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3. 制定调解方案,并监督执行;4. 定期评估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独立调解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并严格保守当事人的信息。
第三章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第十三条员工发现或者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并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定调解方案。
第十六条调解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调解方案,如有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四章矛盾纠纷调解的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合法诉求。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鼓励调解人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在公司中⼯作的期间,如果和⽤⼈单位出现了劳动争议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了。
这个是有由委员会来进⾏处理的,那么成员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员组成
1、《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
2、其中:职⼯代表由职⼯代表⼤会(或者职⼯⼤会)推举产⽣;⽤⼈单位代表由⼚长(经理)指定;⼯会代表由⽤⼈单位⼯会委员会指定。
各⽅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参加调解委员会。
3、《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员的具体⼈数由职⼯代表⼤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协商确定。
4、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单位根据职⼯⼈数和⼯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数必须是单数,⼀般以5-7⼈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
其中⽤⼈单位代表的⼈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这个调解委员会的话⼀般会有这个⽤⼈单位的代表的。
在法律中规定的是这个⽤⼈单位的代表⼈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1/3,这个是为了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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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聘用人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研秩序,促进我所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所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具有依法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权力。
第三条凡我所聘用的有、无固定期限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和行政聘用人为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调委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五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性质与组成第六条所调委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所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所工会办公室。
第七条所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三方七人组成。
第八条所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由工会代表兼任)副主任2人,(由职工代表和行政代表兼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与工作原则第九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具体范围是:1.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3.有关劳动报酬工资发生的争议;4.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5.有关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6.关于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7.其它有关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十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原则:1.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2.依法调解的原则;3.实事求是的原则;4.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所调解委员会职责:1.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发生的争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2.接受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上级仲裁机构了解本所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二条所调解委员会的权利:1.有决定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立案权;2.有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3.有监督检查调解协商的执行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 年11 月5 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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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十一本规则自~年元月1日起实施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