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取证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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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准备工作及流程
一、取证准备工作
1.为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成立以公司领导担任组长,质保、工艺、材料、焊接、检验、设备等人员参加的取证工作组。(由公司领导确定小组成员)
2.准备相关的法规、标准(至少一套正式版本),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简称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等(这
里所列只是必须的一部分文件,具体应用时还会有部分增加,增加文件视制作产品而定)
制系统(工艺、材料、焊接、理化、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最终检验)责任人员,同时对技术人员比例、焊接、无损检测人员等也有明确要求。
4.所需设备: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中基本要素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公司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
三、许可程序
1.申请
a)参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5)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
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b)同时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简介、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气瓶还应提供产品图
纸和设计文件、其它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整理申请资料时应注意:封面和单位
主管部门处要加盖公章,申请书中所有的签字栏需要正式的签字,有分包和外协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封头冲压)项目时需要附协议和相应的资质证明,
无损检测人员需要资质复印件。
c)按规定在中国质量监督业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以上资料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2.受理
a)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
请书》上签署意见。
b)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四、试制产品
受理单位需要按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要求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
五、约请评审机构
完成产品试制后(可以根据试制产品的具体情况),公司应当按受理申请书上的要求约请指定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约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已受理的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的正本;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质量保证手册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同意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并实施。
六、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参考申请单位的时间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最多4名评审人员,最长不超过5天时间),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现场鉴定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源条件的核实;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
鉴定评审的结论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对于结论为“需要整改”
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换证《申请书》。
附件6鉴定流程及准备工作
备注:
一、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艺、焊接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他质控系统负现人应由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一名。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生产线)、检验、试验设备与场地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用材的专用场地,并有可靠的防锈蚀、损坏和混料的措施。材料库应设材料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应有明显标志。
2.应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焊材一级库。焊材二级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3.应有焊接试验室,并应配备能满足焊接工艺评定要求的焊接设备。
4.应有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和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射线透照室(面积不小于60m)和暗室,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设施。
5.应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相适应的成形设备。
6.应有完好的焊接设备,一般埋弧自动焊机不少于3台,手弧焊机不少于10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焊接辅助设备(如:焊接操作机、滚轮架、焊条筒等)。
7.应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渗透等无损检测手段。一般射线探伤机不少于3台,超声波探伤仪不少于2台。
8.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理化性能试验室和相应的试验设备,具有加工、检测试样的设备和工具;化学试验室应有与分析所制造压力容器材料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9.应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热处理手段或能力。
10.应有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申请AR1-3级、CR级和DR2-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取得BR级制造许可证三年以上。
五、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被评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二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任何压力容器制造申请。
六、BR级和DR5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由地(市)级劳动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无地市级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劳动部门组织);省级劳动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七、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