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doc
化工厂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化工厂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2. 压力容器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
2. 安全管理小组应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和检验人员。
三、设计和制造1.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
四、安装和验收1. 压力容器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包括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
五、使用管理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2. 建立压力容器使用档案,记录操作、维护、检验等相关信息。
六、维护保养1. 制定压力容器定期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七、定期检验1.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
2. 检验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作为下次检验的依据。
八、应急管理1. 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九、报废管理1. 对于达到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压力容器,应及时报废。
2. 报废前应进行彻底的清洗和去污,确保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管理办法一、总则压力容器作为一种特殊的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环节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一)设备管理部门1、负责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
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
3、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和定期检验工作。
(二)使用部门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压力容器。
2、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的异常情况。
3、配合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工作。
(三)安全管理部门1、监督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情况,对违规操作进行查处。
2、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一)设计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二)制造1、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产品质量。
2、制造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1、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安装方案进行施工。
2、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一)操作人员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熟悉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操作规程1、明确设备的启动、运行、停止等操作步骤。
2、规定设备运行中的参数控制范围和注意事项。
(三)日常维护保养1、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保养工作。
2、检查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有效。
(四)运行记录1、做好设备的运行记录,包括运行时间、压力、温度等参数。
2、记录设备的故障及处理情况。
五、压力容器的检验(一)定期检验1、根据设备的类别和使用情况,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具有极高的安全风险,同时涵盖了多种设备类型。
为了确保化工压力容器安全性和使用效率,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文重要介绍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基本要求、管理制度、使用维护等方面。
一、基础要求化工压力容器的投入使用需要充足以下要求:1. 容器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2. 容器的质量必需经过鉴定合格,取得合格证明文件;3. 在容器安装之前必需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合格之后才能投入使用;4. 投入使用之后,必需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安全牢靠运行。
二、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化工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性和设备效率,需要订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组织机构针对化工压力容器进行专门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设备管理者、用户单位、设备维护人员等多个职位,分工明确,相互搭配,保证需求得到适时充足,使设备得到有效的管理。
2. 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针对设备实施归档管理,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制造年份、使用情况、检查检验情况等相关数据,在设备使用中碰到问题适时更换配件,供给保养工作依据。
3. 设备的检查和试验依据设备特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试验,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压力测试等,保障容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稳定运行。
4. 设备维护和修理对于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应急修理,需要订立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使用寿命得到最大化的保留。
三、使用维护在日常使用中,化工压力容器需要时刻保持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 重视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前,必需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必需依照操作规程进行。
2. 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制造安全的工作环境,重视安全带、防护手套、高温橡胶鞋的穿戴,使化工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可以得到最小化的降低。
3. 定期检查和保养针对容器的不同类型和使用情况,订立不同的检查保养计划,包括结果整理、配件检查、油脂润滑情况,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范本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工压力容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三条对于涉及化学药品、石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应特别重视,并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压力容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验维修等环节,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容器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对压力容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设计、采购、启用、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检验、维修等。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第八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容器的强度和稳定性,避免发生事故。
第九条压力容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材质的选择应适应容器工作条件和介质的特性。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进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制造,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压力容器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保证容器的稳固及正确连接。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测试,确保容器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应在安装调试前进行相关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四章压力容器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容器正常工作,避免潜在危险。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维护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评估第十七条压力容器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检验应依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容器材质、结构、焊缝、密封性等方面。
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管理办法一、总则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环节。
二、职责分工(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档案、组织定期检验等。
(二)使用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对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进行查处。
(四)检验部门按照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无损检测,出具检验报告。
三、设计与制造(一)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制造,确保产品质量,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新制造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四、安装与验收(一)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编制施工方案,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二)安装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三)安装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检验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五、使用管理(一)使用部门应制定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三)压力容器运行期间,使用部门应进行日常巡检,记录运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六、检验检测(一)压力容器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二)检验前,使用部门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设备、拆除保温层等。
(三)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20•【文号】化生发[1994]883号•【施行日期】1994.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0日化生发(1994)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单位:原《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0年颁发以来,对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对压力容器设计的要求有所改变,原《办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的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认证及管理工作,我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生产协调司。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超高压容器;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第三条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四条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设计管理,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确保生产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设计前的准备工作、设计阶段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设计后的评审验收等内容。
第四条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系统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设计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思想,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档案,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七条企业应积极引进新技术,提高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确保设计质量。
第二章设计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企业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前,应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规范、批准预算、确定设计人员等。
第九条企业应明确压力容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性质等。
第十条企业应对设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明确压力容器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计管理制度,包括设计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设计方案的评审程序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具体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设计计划,明确设计进度、设计目标、设计任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设计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设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设计人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计算和分析,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设计人员应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改进,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设计人员应配合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评审和检查。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进行及时记录和审批。
第四章设计后的评审验收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设计方案的评审验收制度,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管理办法一、总则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1、设备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完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压力容器的选型、采购、验收和报废等工作。
(3)建立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和台账,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4)组织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年度检查工作,协调处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2、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组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监督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3、使用部门(1)负责本部门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2)做好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和改造等工作。
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2、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制造。
制造过程中应当接受监检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出厂。
3、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装许可证,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安装。
安装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四、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1、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生产安全,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高压、中压、低压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储罐等。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技术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制造、维修、交付和安装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伪劣产品。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安装和使用第八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压力容器应当与相应设备和管道连接牢固,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参数应当随时监测,并设有相应的报警和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章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验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维护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检查,确保其设备结构和材质无损伤。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内部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外部检验应当由企业自行组织,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其设备类型和使用条件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四章处理违规和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一、引言 压力容器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其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寿命。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压力容器的设计管理工作。
三、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1.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
2. 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计人员资格管理 1.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2. 设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如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等。
3. 对设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设计文件管理 1.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等。
2. 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3. 设计文件应经过审核和批准,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4. 设计文件的更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后的文件应重新审核和批准。
六、设计过程管理 1. 设计过程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计质量。
2. 设计过程中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3.设计过程中应与用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了解用户的需求和要求。
4. 设计过程中应进行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确保设计结果符合要求。
七、设计文件归档管理 1. 设计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审核文件、批准文件等。
2. 设计文件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设计文件的归档应便于查阅和使用,确保设计文件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八、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1. 建立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对设计过程和设计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械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机械部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07•【文号】机械部机电石[1992]660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机械部机电石(1992)660号1992年5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运行安全,按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下列各类别、品种压力容器设计的设计单位:┍━━┯━━━━━━━━━━━━┯━━━━━━━━━━━━━━━━━┑│序号│类别│品种│┝━━┿━━━━━━━━━━━━┿━━━━━━━━━━━━━━━━━┥│1│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一类低压容器│┝━━┿━━━━━━━━━━━━┿━━━━━━━━━━━━━━━━━┥│2││第二类低压容器│┝━━┥┝━━━━━━━━━━━━━━━━━┥│3│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中压容器│┝━━┥┝━━━━━━━━━━━━━━━━━┥│4││液化石油气钢瓶│┝━━┿━━━━━━━━━━━━┿━━━━━━━━━━━━━━━━━┥│5││第三类低压容器│┝━━┥┝━━━━━━━━━━━━━━━━━┥│6││第三类中压容器│┝━━┥┝━━━━━━━━━━━━━━━━━┥│7││液压气体槽车│┝━━┥┝━━━━━━━━━━━━━━━━━┥│8││有缝气瓶│┝━━┥第三类压力容器┝━━━━━━━━━━━━━━━━━┥│9││无缝气瓶│┝━━┥┝━━━━━━━━━━━━━━━━━┥│10││高压容器│┝━━┥┝━━━━━━━━━━━━━━━━━┥│11││超高压容器│┝━━┥┝━━━━━━━━━━━━━━━━━┥│12││特种材料容器│┕━━┷━━━━━━━━━━━━┷━━━━━━━━━━━━━━━━━┙第三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一)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厅(局)负责审批、管理。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范本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保障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压力容器分类根据容器介质、工作压力、容器材质、容器结构等因素,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几类:1. 高压容器:指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容器;2. 中压容器:指工作压力介于0.1MPa至0.5MPa之间的容器;3. 低压容器:指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容器。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选用和购置1. 压力容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压力容器安全评价;2. 压力容器的购置应选择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并配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合格证明文件;3. 压力容器购置后应进行“三同时”验收,并记录保存相关文件。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1. 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2. 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相关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和文件。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使用与检查1. 使用压力容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压力容器及相关设施正常;2. 压力容器的使用期限一般为10年,超过期限的应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维修;3.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压力容器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维护与保养1. 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2. 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要求由专业人员负责,并记录相关工作情况;3. 定期清洗、除锈和漆面保护。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报废与更新1. 压力容器在达到使用年限后应进行报废处理,不得随意继续使用;2. 压力容器更新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九条:应急预案1. 每个压力容器必须编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措施;2.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条: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1. 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普及。
化工部关于《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部关于《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化工工程管理【发文字号】化生发[1995]871号【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11.10【实施日期】199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化工部《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11月10日化生发(1995)8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第二章设计资格申请程序第三条申请一、二类设计资格《管理办法》十条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经省化工厅(局)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受理申请,经化工部下达受理文件后,由省化工厅(局)负责审查、批准、发证,并报化工部备案。
第四条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办理。
申请单位向省化工厅(局)提交申请报告,省化工厅(局)组织初审合格的,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有关技术资料,由化工部负责审查、批准、发证。
三、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在地方隶属机械厅(局)管理的制造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省机械厅(局)对其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由化工部审查、批准、发证。
第五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不得超出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章设计资格的审查第六条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七条设计资格的审查结果《管理办法》十七条一款。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模版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化工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术语解释】1. 化工压力容器:指用于贮存或运输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内部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设备。
2. 单位:指生产、储运、使用和维修化工压力容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3. 管理人员: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化工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4. 使用人员:指直接参与化工压力容器使用操作和维修的人员。
5. 监督机构:指负责对化工压力容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化工压力容器的选择和购买第四条【选择原则】单位在选择化工压力容器时,应考虑以下原则:1. 根据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运行环境选择适合的材质和规格。
2. 优先选择具备国家质量认证的压力容器产品。
3. 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选择。
4. 考虑可操作性和可维修性。
第五条【购买程序】单位购买化工压力容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需求和要求。
2. 制定采购标准,明确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
3. 寻找合格厂家和经销商,进行询价和比较。
4. 存档采购文件,包括询价和比较的记录、采购合同等。
第三章化工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第六条【安装要求】单位在安装化工压力容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安装地点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通风良好、无火源和易燃物。
2. 按照容器使用和维修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
3. 注册并委托合格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作业。
4. 安装过程中应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
第七条【调试程序】单位在调试化工压力容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首次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2. 检查容器内外部是否清洁无物质残留。
3. 检查各紧固件是否牢固可靠。
4. 依据设计要求调整和校验压力、温度等参数。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根据检验结果,制定修理计划,明确需要修 理的项目和内容。
对修理部位进行无损检测,确保修理质量符 合要求。
修理验收和记录
1
对修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确保修理质 量符合要求。
2
对验收合格的修理项目进行签字确认,建立修 理档案。
3
将修理记录纳入设备档案,方便后续查阅和管 理。
07
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和预防 措施
背景
压力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如化工、石油化工、制药等领域,其设计 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企业的生产效益。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和个人。 压力容器设计应遵循本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的重要性
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可以确保压力容器设计的合规性和高质量 。
设计计算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对压力 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稳定性校核等。
绘制设计图纸应包括压力容器的总装图、零部 件图、工艺流程图等,并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 范进行绘制。
编制设计说明书应对设计计算和绘制图纸的内 容进行详细的说明。
设计审查应由专业审查机构或专业审查人员进 行,对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 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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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原则
选用的材料应适应压力容 器的使用环境和技术要求 ,能够抵抗各种物理、化 学和机械因素的影响。
质量保证原则
选用的材料应来自具有资 质和信誉的供应商,并经 过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确 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经济性原则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 ,应选用价格合理、易于 采购和加工的材料,降低 成本和缩短制造周期。
制造单位应配备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 合要求。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2篇)
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行业管理第三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
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
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资格申请程序第三章设计资格的审查第四章设计审批人员第五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第二章设计资格申请程序第三条申请一、二类设计资格1。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化工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由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后,由化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批、发证工作。
2。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经省化工厅(局)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受理申请,经化工部下达受理文件后,由省化工厅(局)负责审查、批准、发证,并报化工部备案。
第四条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资格1。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办理。
2。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向省化工厅(局)提交申请报告,省化工厅(局)组织初审合格的,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有关技术资料,由化工部负责审查、批准、发证。
三、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在地方隶属机械厅(局)管理的制造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省机械厅(局)对其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由化工部审查、批准、发证。
第五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不得超出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章设计资格的审查第六条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1。
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
对各级设计人员的考核采取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作品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和储存,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项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及投运工作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设计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设计能力和技术经验。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的法规要求;(二)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的用途和工艺要求;(三)设计应满足压力容器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四)设计应满足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五)设计应满足压力容器的检测、试验和维修要求。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计算书和计算报告;(二)工程图纸和技术规格书;(三)零部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四)设计说明书和操作说明书;(五)压力容器标志和鉴定证书。
第九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交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生产制造。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确保制造工艺和材料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对制造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确保制造质量的合格。
第三章安装调试和验收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关的安装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设计论证;(二)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安装质量的合格;(三)安装后应进行技术检测和试验,确保安装的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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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化工部文号:[90]化生字第217号发布日期:1990-4-11执行日期:1990-4-11生效日期:1994-12-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第三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第五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更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安全技术性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
第三条化工系统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归口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企事业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基建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经主管司局初审合格后,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并由主管司局负责管理。
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的三类部管品种(液态气体槽车、超高压容器、特种用途容器及第三类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和其它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部生产综合司和基建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一、二类和非直属专业设计单位除部管品种以外的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劳动安全司负责。
第四条化工系统使用的压力容器原则上应由持有《化工工程设计证》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只能按批准设计的类别和品种,进行自制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生产、科研等非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压力容器的类别、品种范围,应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工作范围相适应。
第二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第五条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专门的压力容器设计机构,并具有与所承担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和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计手段以及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
其基本条件:一、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批(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审定人员,至少应有一名是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是具有压力容器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在近五年内做过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具有设计各阶段(从接受任务到发图)的实施经验。
第六条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各级人员包括单位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定)人员、设计(设计、校核)人员。
其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是:一、单位技术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总工程师(或设计院院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负责向单位提名任命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并对审批人员的技术素质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总机械师(或负责设备设计的副总工程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⒈主持制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原则、重要技术措施及管理制度;⒉协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考核审批人员;⒊负责组织安排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及业务技术交流工作;⒋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⒌负责批准定型设计和新设计的重要压力容器总图。
三、审批人员:审核:⒈具备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校核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⒉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
并能结合制造、使用实际指导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审定:除具备审核人员条件外,还应熟悉化工工程方面的知识。
了解使用压力容器的工艺条件。
四、设计人员:设计:⒈具有压力容器设计方面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⒉熟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结合制造、使用实际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校核:⒈具有三年以上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⒉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或使用。
大型化工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设计单位,其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可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总机械师委托,经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该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机械师担任。
第三章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条件及要求落实。
并在自检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呈报《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其中,新申请的非专业设计单位应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受理后才能申报。
报告内容包括:⒈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
⒉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及实际设计项目的概况。
其中列表说明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技术人员情况(姓名、性别、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毕业时间、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年限),重点说明审核人员参加过的主要设计项目。
⒊设计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⒋近三年来投入制造的主要设计项目和典型容器(新组建单位的设计图纸可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审查)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容器直径、壁厚、材料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在接到《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职责分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组须在审查后提出审查(初审)报告。
审查组生成员应由相当于审核人员以上水平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组成。
审查组成员确定之后,主管部门应通知同级劳动部门。
第九条审查内容和要求受检单位应向审查组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审查组在接受自检报告并听取受检单位介绍后,对受检单位进行检查。
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质量保证为审查重点。
⒈设计工作管理检查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是否健全,并重点检查:(1)各级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以及设计文件的审批、签署制度;(2)各级设计人员的考核制度;(3)质量评定办法和校审细则以及旧有压力容器设计图纸的管理及复用办法。
⒉设计和审批人员资格的抽查考核(1)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申报的各级设计人员的资历和条件;(2)考核内容主要是《条例》、《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设计规定、技术条件、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3)设计和审批人员必须提供设计作品(至少一套设计图纸)。
审查组可根据以上要求进行抽查,组织考试或答辩。
⒊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的检查(1)检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设计人员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品种范围相适应;(2)了解以往设计的投产项目是否发生过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所造成的安全事故;(3)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在安全方面的设计质量问题及出现的处理方法。
(4)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描图复制文印等手段。
⒋除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本身的检查外,还应抽查各职能科室和其他相关部门,考察设计工作的运行是否正常。
第十条审查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审查组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论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附受检单位必要的资料和记录。
审查组应根据审查结果对受检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结论:第一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符合:⒈设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能严格地执行;⒉拥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符合条件要求的设计力量,各级人员配备齐全;⒊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好,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严格;⒋设计手段齐全,设计工作秩序正常。
第二种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符合:⒈必要的制度(指重点检查的制度)较完善或基本建立,有待进一步全面贯彻;⒉拥有与申请范围基本相适应、符合要求的设计力量,各级人员配备基本齐全。
⒊设计水平及质量尚好,规程、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基本严格。
⒋必要的设计手段基本具备,设计工作程序已经建立但有待改进。
第三种暂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
凡有第二种诸条件之一未达到者,均属第三种。
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查报告”,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后,对第一种单位予以批准发证;对第二种单位,应指令其按照“审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限期整改好,并写出整改报告,报主管部门复审,合格者予以发证;对第三种单位不予发证。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批准书格式见《细则》附件5),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均为五年。
《批准书》签署后,由批准机关向设计单位颁发《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
《批准书》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
“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由化学工业部作统一规定。
《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到《批准书》后,按规定刻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的压力容器设计印章,单位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变换名称,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更换《批准书》,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不得随意延长设计时间和扩大设计范围。
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应遵守化学工业部有关单位制定的《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签署,必须按《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技术责任人或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技术责任人。
压力容器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外来压力容器设计图纸,需要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审查时,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有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字。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压力容器设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