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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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管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是指学校教师总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教师编制标准是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
在编制教师时,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教师的数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教辅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教务人员、班主任、心理辅导员等。
这些教辅人员的编制标准也是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学校的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
合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标准,可以保证学校的管理运转良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后勤保障人员,如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他们的编制标准也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证学校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合理确定编制标准,科学管理教职工队伍,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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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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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12.27•【文号】[84]教计字239号•【施行日期】1984.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1984年1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
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
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
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
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
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
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三、每班的学生人数,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学生来源确定。
牧区、山区、湖区和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每班学生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举办复式班。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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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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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和结构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规划,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同时,也需要结合学校的规模、办学层次、教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等。
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其数量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教辅人员编制是为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教育管理、教学辅助、学生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为了保障学校管理和运行的正常进行,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需要做到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e59ccd633d4b14e852468d0.png)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https://img.taocdn.com/s3/m/6b63f7764431b90d6c85c7e4.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02]136号发布日期:2002-11-26执行日期:2002-11-2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9220d16fc700aba68fc06.png)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1.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0.5-13;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15;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5.5。
2.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5-14.5;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5-18;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中小学教职工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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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配置标准
1.教职工与学生比:
初中:县镇1:16 农村1:18
小学:县镇1:21 农村1:23
2.原则上,小学每6-8个班配备音乐、美术老师各1名,1-2年级每6-8个班、3-6年级每5-6个班配备体育老师1名;18个班及以上配备1名专职实验管理员,千人以上小学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3-6年级每4-6个班配备信息技术老师1名。
初中每12个班配备音乐、美术老师各1名,每5-6个班配备体育老师1名。
每个实验室配备1名专职实验管理员,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
千人以上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心理健康教师;每4-6个班配备信息技术老师1名。
教辅人轴和工勤人员小学不超过9%,初中不超过15%。
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18b3d0856a561252d36f7d.png)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1fb044be1e650e52ea9927.png)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e18633a8956bec0975e38f.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抓紧拟定编制配备方案(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测算表(一)、(二)),务必于2002年6月20日前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编委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中小学教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参照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或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员分流任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流政策,妥善安置。
二○○二年四月三日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是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或举办主体拨付为主。
第四条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中小学校学生人数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与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应。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统一规范、分级负责。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五)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第六条全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等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第七条中小学校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照学校隶属管理关系,实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15ad4314b73f242336c5f44.png)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
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基本编制。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镇、农村学校分别按照教职工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增加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及乡镇中心学校等(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学校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学校内。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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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b713ecd05087632311212cc.png)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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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确定学校教职工的数量和结构的标准。
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标准的依据。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
二、编制标准的内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内容。
教师编制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
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保障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其合理配置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则是为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三、编制标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科学是指依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编制标准;合理是指在确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特色、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公平是指在分配教职工编制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教职工编制资源;公正是指在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享有公正的权益。
四、编制标准的调整与完善。
随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发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学校在实际运行中,可以根据教学任务的变化、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等因素,适时进行编制标准的调整。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更新编制标准,确保其科学合理。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和调整编制标准,以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小学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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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中小学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和规定。
它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
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的设定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中小学教学的核心,是
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内容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系统性。
再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中小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评价的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推动中小学教
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小学编制标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中小学编制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小学编制标准,为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d53eec62cc58bd63186bd3b.png)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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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渝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11-26
执行日期:2002-11-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
一般不超过9%.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1.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0.5-13;
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15;
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5.5.
2.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5-14.5;
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5-18;
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3.城市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县镇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23;
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2-25.
(二)教职工附加编制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学,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民族班中小学和办有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2.开设有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每40名学生可增加0.5个教师编制。
3.教师脱产进修或病休(含癌症、精神病人)1年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编制。
4.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编制。
5.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数的3%增加教师编制。
6.实行学生寄宿制的中小学,200名以下住宿生可核定编制2-3个,200名以上的每增加150名住宿生可增加编制1个。
7.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后,每班编制不足1个的,按每班1个核定。
8.农村九年制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及片区完全小学可增加2-3个编制,受乡(镇)政府的委托管理本乡(镇)及片区各村小学的教学业务工作。
9.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化管理,特殊情况的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中学不得超过基本标准规定的教职工编制的5%,小学不得超过3%.第九条完全中学
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十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城市、县镇小学以校为单位计算,农村以中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为单位计算。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片区完全小学内。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所辖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按编制管理程序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核准的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班额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直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方案,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各直属中小学人员编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核批1次。
第十四条中小学人员编制在总额内调整,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下达。
第十五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中小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中小学人员编制一经按标准核定,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对利用各种形式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整改。
第十八条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
第十九条稳妥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举办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工读学校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编办、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盲聋哑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渝编办〔1999〕34号)中涉及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1:10.5-13.5
县镇1:12-15
农村1:12.5-15.5
初中
城市1:11.5-14.5
县镇1:15-18
农村1:17-20
小学
城市1:17-20
县镇1:20-23
农村1:22-25
注:1.“城市”指市辖区(不含乡镇)的城区。
2.“县镇”指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3.“农村”指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乡镇所辖区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