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从事处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患者所需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必要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上应有医师签署和盖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核实患者的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处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档,并保证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的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时间为三年,过期的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调配的药品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题:《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临床指南和规范用药原则,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1.2 处方应当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确保用药信息准确。

1.3 处方应当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避免用药错误。

二、处方审核机制2.1 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有效。

2.2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能够判断处方的合理性。

2.3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医生,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指导和纠正。

三、处方信息管理3.1 医院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3.2 处方信息应当定期备份,确保处方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医院应加强对处方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处方信息的访问权限。

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药房应按照处方审核结果进行调剂和发药,避免发生用药错误。

4.2 药师应对患者用药进行指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4.3 药房应建立药品追溯机制,对药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和管理。

五、处方管理监督5.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5.2 患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医院处方管理存在的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5.3 医院应建立处方管理评估机制,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不断完善处方管理机制,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处方药的配方、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下面是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1. 处方的书写要求:- 处方的书写应使用黑色水笔或墨水、钢笔等不可更改的工具,不得使用铅笔、彩笔等容易篡改的工具。

- 处方的书写应清晰、工整,字迹应端正,避免涂改。

- 处方的书写应符合规范的格式要求,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开方医生的姓名、执业证号等信息。

2. 处方的审核和核对:- 开方医生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处方中药品的使用符合规定。

- 药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电子处方的使用:-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电子处方进行配方和管理,但要确保电子处方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处方应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功能,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 处方药品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 处方药品的存储应符合药品的特性和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5. 处方药品的销售和使用:- 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时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留相关处方和销售记录。

-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剂量和用法使用,不得超量或滥用。

6. 处方的管理和归档:- 医疗机构应妥善管理和归档处方,确保处方的安全和保密。

- 处方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方便查阅和追溯。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诊疗过程中产生处方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诊断结果,为患者开具的配药、调剂或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指导文件。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给药处方的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应内容。

2.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流程合理配药,并确保发药的准确性。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应当满足处方电子化、数据共享等需要。

四、处方管理流程1.处方开具(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包括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等信息。

(2)医师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3)医师在处方上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及药物使用注意事项等(详见附件一)。

2.处方审核(1)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处方上药物名称、用量等信息。

(2)药师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配药发药(1)药师根据处方进行配药,并在处方上注明配药员姓名和日期。

(2)配药完成后,由药师核对配药的准确性并签字。

(3)发药员根据处方发放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发药员姓名和日期。

4.处方归档(1)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2)归档时应当注明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和就诊日期等信息。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2.医疗机构: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师对药物的选择和用量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医师培训,提高药物知识水平。

2.困难:药师配药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培训,规范配药流程。

3.困难:药品信息管理不完善。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八、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示例省略)附件列表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理用药、科学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并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药服务团队,由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对处方进行管理,确保处方的保存、查阅、备份和销毁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控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流程第十条处方管理的流程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收集、处方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完成,并在处方上签字。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由药师进行,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处方收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要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处方处置包括处方的存储、查阅、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系统和纸质处方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处方管理中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合理开具处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处方的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用药要求等内容,保证处方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审核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诊断和评估,确保需要用药并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其病情和用药史,避免过度、不必要的用药。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确定药物种类和用量;(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身体情况选择适宜的药物;(三)遵循药物的合理用药原则,减少滥用和误用。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违规开展药物治疗。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处方的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自己的处方记录和用药信息,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处方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执行和监督制度,确保患者按照医嘱使用药物,并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给药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具的处方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处方的限量不应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当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的限量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需提供书面理由。

3. 为门(急)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控缓释制剂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其他剂型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的常规用量。

接诊医师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____个月进行复诊或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配应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配资格,其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械科留存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

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其合法性。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如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同时记录在案。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需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正确书写药袋或标签,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在完成调配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对手中持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对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进行处方管理的单位,包括处方的开具、调配、发放、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处方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两种方式,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应当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准确判断,合理选择药品;(二)根据药物性质和病情需要,合理确定药品的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三)对于处方禁忌药品,应当严禁开具。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处方上注明以下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执业单位;(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四)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以及使用方法;(五)开具处方时间和有效期。

第九条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处方笺,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调配和发放第十一条药店在接受处方调配和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过期或受损。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放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和剂量进行核对,确保发放正确。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记录制度,保留发放记录至少五年。

第四章处方的验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收到患者处方时应当及时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事服务机构和合法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有关地方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地方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处方。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临床应用指南,合理规范用药,不得滥用处方权,减少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采购制度,按照来源合法、质量认证和最新有效注册证的原则采购药品,并做好药品回收退货工作。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事服务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工作应作为其中重点监督内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必要的医疗规范。

第八条医事服务机构应当为患者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处方的内容,并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医事服务机构患者按症状、诊断、治疗等需要开具处方时,应当正确选择用药,限定用药数量,并严格控制滥用抗菌药物情况。

第十条上游药品经营企业在向医事服务机构销售普通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购进用药品,配合医事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

第三章处方核查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接收处方后,应当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处方真实、合法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要求进行配药,并不得违反处方限定的用药数量和用法用量,不得代替或替换处方用药。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在出售处方药品前,应当对个人及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保留购药信息。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追溯和追责。

第四章药品回收和不良反应监测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回收制度,收回过期、失效或者不能再使用的药品,并妥善处置。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是指医师给予患者用药指导的书面或电子记录。

第四条处方应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诊断、用药名称、剂量、用法、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患者在购买处方药品时应出示有效处方,并由药师核实。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管理和审查。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用药物;(二)根据药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正确填写处方;(三)注明处方的有效期限;(四)对处方药品的购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二章处方药品的管理第八条处方药品应按照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患者购买处方药品时,应在药店出示有效处方,并由药师核实。

第十条药店应对购买处方药品的患者身份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提高其开具处方的技能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并对医师的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附件:(一)《药品管理法》(二)《处方管理办法》(三)《药品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药品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二)《处方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三)《药品目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国家药品目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包括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放、执行、保存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权利;●以临床诊疗为依据,遵循诊断明确、适应证清楚、用药合理、剂量适宜、疗程适当、配伍科学等原则;●以药品质量为保障,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储存条件符合要求、有效期内使用等;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处方开具人员医疗机构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开具。

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应对其开具的处方负责。

第五条处方开具内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院号(住院患者)等基本信息;●诊断名称或者临床诊断依据;●药品名称(通用名或者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频次、单次剂量)、疗程等;●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的姓名、签名(或者电子签名)、职称及执业证号等;●开具处方的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要求●处方应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和数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用药或者过量用药;●处方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违反禁忌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超过最大剂量等;●处方应注明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语,如过敏史、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禁忌食物等;●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和缩写,不得使用不明确或者容易混淆的药品名称和缩写;●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剂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不规范或者容易混淆的药品剂量单位和符号;●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用法用量表达方式,不得使用不规范或者容易误解的药品用法用量表达方式;●处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字母等书写方式,不得使用涂改、插入、擦除等方式修改处方内容;●处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纸或者电子处方系统开具,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药品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1 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行为1.2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1.3 提高医疗质量二、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1 处方书写规范2.1.1 规定处方必须包含的基本信息2.1.2 强调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2.1.3 要求医生签名和注明执业医师证号2.2 处方审核和审查2.2.1 强调医疗机构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责任2.2.2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处方审核制度2.2.3 规定医疗机构应对处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2.3 处方调配和发药2.3.1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合理的药品调配和发药流程2.3.2 强调药师在处方调配和发药环节的重要作用2.3.3 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调配和发药记录三、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3.1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3.2 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3.3 强调对处方管理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和追责机制四、处方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4.1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少医疗事故发生4.2 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4.3 促进药品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五、处方管理办法的展望和未来发展方向5.1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5.2 推动处方管理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的衔接和协同5.3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培训,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结语:《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以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处方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和发展处方管理制度,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疗效,减少药品滥用和浪费。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与流程。

第五条处方的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 医师必须持有合法的医师资格证书;2. 处方必须有明确的患者身份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3. 处方必须有明确的药物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不得使用模糊或不规范的术语;4. 处方必须有医师的签名、手写或电子签章,并注明开方日期;5. 处方必须有医师的处方码,以防止处方的伪造和篡改。

第六条处方的审核应由药剂师或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审核要点包括:1. 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 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3. 药物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4. 药物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5. 处方的合理经济性。

第七条处方的发放应由药剂师或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发放要点包括:1. 凭处方发放药物时,必须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药物名称、剂量和用法发放药品;3. 对于有毒、危险或特殊管理的药物,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的审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纠正。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确保医疗质量,根据《医疗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处方开具与签章管理;(二)处方审核与审批管理;(三)处方调剂与发药管理;(四)处方记录与归档管理。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七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七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五章处方的调配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只有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任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配资格后,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在药剂科留存以备查证。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具体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药品调配。

第二十九条药师在调配处方药品时,应遵循操作规程。

详细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交付药品时,依据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说明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详细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抗生素使用级别等。

第三十二条若药师在审核后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请求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三十三条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师应拒绝调配,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相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按年月日顺序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进行调配。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同类药品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须强化对处方开具、调配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1. 医务科和药剂科应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的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

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医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医师及其他合法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绝不能开具过量、过期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应当对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依据病人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结合临床经验和科学医学知识作出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处方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医师有关处方的违规情况。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和药物过敏史等信息;(二)对所开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有明确规定;(三)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临床规范。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临床实践规范,不得超范围、夸大作用、误导患者。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优先选择药品使用范围广泛、临床有效的,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有毒副作用或滥用的药品;(二)处方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注明病人名称、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三)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的贿赂、回扣等;(四)医师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哄骗或欺诈患者,引导患者购买与所开药品无关的产品。

第十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二)初次给予某种药物时,应当选择常用的、无过敏反应的或经过接受性测试的药品;(三)对于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当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国家目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药品品种和剂型,不得随意添加、删除或更改药品。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处方审核、管理和储存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药物治疗,并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和药物安全。

第三条处方管理适用于所有使用处方药的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其他药品流通环节。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特点和需要,确保用药合理、方便和安全。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五条处方应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开立,并在处方上注明医务人员的姓名、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垫画等信息。

第六条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连系方士等。

(二)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等。

(三)处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

(四)用药方法和用药周期。

(五)医务人员的签名和开具日期。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开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药物。

(二)应优先选择有效性高、安全性好的药物。

(三)应遵循药物使用指南和临床实践指南。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传递第八条处方应妥善保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处方存档系统,确保处方能够及时查阅和追溯。

第九条处方传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医务人员应将处方传递给患者或其监护人,并向其解释用药相关事项。

(二)药店在发药时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销售系统中记录有关信息。

(三)其他药品流通环节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方传递和记录。

第四章处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处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管理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管理记录表附件二:处方存档系统操作手册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典是国家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药物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是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患者用药指南,是临床医生对患者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本着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合理控制药品使用,推动合理用药。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药师或者具备药学专业知识的医师,并确保其参与处方审核、发药等环节。

第六条处方应当规范有效,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医生诊断、用药指导以及签名等内容。

第七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目录规范,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并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

第八条禁止医生开具无法确定药品来源和质量的处方,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监管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和合理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与医生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时,应当检查处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对存在问题的处方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处方质量评估,对处方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方使用和配药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的处方使用流程,保证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护人员在配药时应当核对药物名称、数量和剂量,确保配药无误。

第十五条患者在取药时,应当凭有效处方并进行核对,医护人员应向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并解答其疑问。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符合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药品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的基本要求1.2 强调处方必须符合药品使用的标准1.3 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谨慎考虑患者的病情和用药需求二、处方审核和审查2.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提交给药剂科审核2.2 药剂科应当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3 药剂科应当及时向医师反馈审核结果,必要时应当与医师沟通调整处方三、处方保存和归档3.1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和归档制度3.2 要求医疗机构保存处方的时间不少于5年3.3 强调处方归档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规定药剂科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剂4.2 药剂科应当对发药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3 强调发药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和安全性五、处方管理监督5.1 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5.2 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3 强调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整改存在的处方管理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处方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十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十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1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遴选原则:1、参照山东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山东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其他医疗费混开,应另开一张处方。

7、现金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如抢救处方)除现金外不得超过700.00元,并注明理由。

8、住院处方应每周二次开方,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离休处方口服药不得超过50.00元。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10、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1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12、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3、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4、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八条处方权的获得(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处方,应当经我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二)经注册的医师应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医院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五)进修医师由医务科等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九条处方的开具(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四)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其他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三)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规格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十条处方的调剂(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本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十四)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质管科、医务科、药剂科加强对本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质管科、医务科、药剂科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定期检查《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五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十六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