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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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
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五条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大专项,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和限额申报数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
服务指导,并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三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开发战略创新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委托项目来源可包括:地方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
第七条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八条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科学遴选。重大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培育期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指导)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充分利用“科技大脑”和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相结合,同步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加总后提出入库建议。
1.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规划处指导)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
进行评分。
2.会议论证评审。由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3.提出入库建议。专业评审结果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按照申报项目在相应课题中的排名,结合当年可立项数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等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条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培育期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指导)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处指导)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在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论证会应当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