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有关的几部法律
保险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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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 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 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险 承担说 。 按金钱给付说,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附有停 止条件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 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要件 4
危险承担说认为,保险人的义务并非只是保 险事故发生时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在 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均有危险承担的义务。 危险承担的义务表现为:一方面,若不发生 保险事故,权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担 忧,为此的殚精竭虑因而省却;另一方面, 表现为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负有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以填补因此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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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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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
第一,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 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 于非起草人的解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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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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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 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 人。 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关系人不同。保险合同关 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主体,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 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 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过程中,尚涉及保险辅助 人,指非保险合同主体,亦非保险合同关系人,但 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 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等。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的、通过缴费方式实现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制度。
参保人员通常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等。
1. 在职职工:指按劳动合同或其它劳动关系建立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其缴费的人员。
2. 退休人员:指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其原雇佣单位缴费的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指没有固定雇佣单位,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4. 城乡居民:指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
1. 医疗费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享受由医保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待遇。
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类别和医院等级,医保支付的比例也有所差异。
2. 其他相关权益: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住院津贴、门诊费用补偿、医疗康复等其他相关权益。
这些权益能够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缓解就医负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也有部分由地方财政进行补助。
费用的缴纳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费计划与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个人经营所得确定缴费基数,再按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代缴、银行划账等方式缴纳。
具体缴费方式由社保部门规定。
3. 资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基金偿付能力。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修订内容: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 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
主要修订二: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修订原因: 原《保险法》下,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设立证券经 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需求日益增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 提供了可能。 修订内容:(第106、107条) 1. 明确规定了此前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3. 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新《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新保险法
二、司法解释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的形势和
需要,履行有关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主要集
中在保险业法部分。→局部修正
十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
主要修订四:承保方面
1.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修订原因: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意味着已 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一定 成立。没有区分,没有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务中容易出现纠纷, 例如信诚人寿案件。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 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 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 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 知保险人即可。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 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 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 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 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 章152条构成。
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 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 王某投保管道 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 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 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 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 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 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 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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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投保人缴纳保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投保人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投保人缴纳保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保人缴纳保费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保险费的概念及缴纳方式1. 保险费的概念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
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1)一次性缴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分期缴纳: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若干期支付保险费。
(3)按年缴纳:投保人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4)按月缴纳:投保人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
三、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义务1. 按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逾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滞纳金。
2. 按额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
不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3. 依法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依法缴纳保险费。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投保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规定1.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金额等内容。
2.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发出缴纳保险费的通知,确保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
3.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4. 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保险费的安全。
五、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构成违约。
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投保人支付违约金或解除保险合同。
2. 滞纳责任投保人逾期缴纳保险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保险 民法典
保险民法典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不仅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保险方面的相关法规。
本文将就保险民法典这一课题展开论述,旨在探讨保险法律在新的民法典下的变化以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保险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当前保险市场的需求做出的积极回应。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例如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保险理赔不透明等。
因此,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保险民法典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费和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与旧有的保险法相比,保险民法典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重要变化。
1. 法律定位的确立保险民法典将保险合同定位为民法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明确了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这有助于澄清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便于法律适用和解决保险纠纷。
2.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释保险民法典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释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法律对于消费者保护有了更明确的要求,例如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原意的解释原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进行明确说明等。
3. 保险理赔的程序和金额确定保险民法典规定了保险理赔的程序和金额的确定。
对于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提高了理赔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保险民法典对保险行业的影响1. 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释,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更多人参与保险市场,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保险民法典对于保险公司的行为和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保险档案保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档案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履行保险合同、处理保险纠纷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保险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档案的保存。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保险档案保存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档案的定义保险档案是指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各方产生的,与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保险理赔、保险纠纷等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等。
三、保险档案保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保险档案的保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该法规定,档案是国家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保险档案的保存具有专门的规定。
该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理赔、保险理赔资料等档案进行妥善保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进行了规定,保险档案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存也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档案的保存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在使用电子档案时,应当符合该法的要求。
四、保险档案保存的法律规定1.档案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2.档案收集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进行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档案整理保险公司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包括分类、编目、编号等,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4.档案归档保险公司应当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保险先行赔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先行赔付,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理赔程序尚未全部完成之前,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增强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围绕保险先行赔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先行赔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先行赔付制度有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尚未全部完成之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先行支付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有明确规定。
保险先行赔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范畴,因此,《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先行赔付。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保险先行赔付制度也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先行赔付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范。
三、保险先行赔付的范围1. 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先行赔付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支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病住院或手术,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2. 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先行赔付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支付赔偿金。
(2)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支付赔偿金。
四、保险先行赔付的条件1.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是保险先行赔付的基础,只有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是保险先行赔付的前提条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政策法规解读
新设机构限制:新设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和现有的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公估机 构全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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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公估)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缴货币资本) 地区性代理200万,全国性代理1000万 经纪1000万 公估200万 投资人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发起人、股东(合伙人) ;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应 当根据《公司法》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代理 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 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 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公估 1.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应履行相应义务(35、36条) 2.公估机构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告知其他当事人(37条) 3.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公估报告不得 存在重大遗漏(41条)
监管部门审核前3年经营情况及接受监管的情况
不予换发的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四)退出管理
解散: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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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管人员管理 任职资格审核
材料的真实性(核实学历、从业经历—提供学历原件及 从业单位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掌握情况(任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重 要考核因素) 专业能力(考察谈话——经济、金融保险及公司发展规 划介绍)
保险法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险金:是指实际的赔偿额。 4、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 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起见,保险费始终稳定在一个比例, 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 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
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投保人只能同意或 不同意,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进行平衡, 《保险法》规定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 释原则。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小贴 士
•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 画、古董、船舶)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的保险价值由双方事先予以约定,被保险财产全损或推定 全损时,无须再行估价,依双方约定之金额全部赔付。这 样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人身保险合同? •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 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于危险事故发生后, 再行估计其价值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 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当发生损失时依照保险金额与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障程度,再按其损失额比 例进行赔付。
最大诚信合同 utmost Good faith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Bilateral Contract
保险合同的特征
要式合同 Formal Contract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法
2.谁来征收社保费? 由谁来征收社保费是《社会保险法》立法多年博弈的另一个焦点。目前由税 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各征收社保费的一部分,而社保费两个征收主体同时存在的情 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在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存在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后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研究,建议这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2011年4月1日,财政部长谢旭人曾撰文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 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但也有专家说:“提出费改税以后,征缴体制的争论又被搁置下来,迂回地 变成了一个税费改革问题。” 此外,征税的依据一般是薪酬收入,但广大的农民并没有薪酬待遇,这意味 着,刚开始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又将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此外,在 目前统账结合制度下即使要改成社保税,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 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费改税在个人账户方面缺乏可操作 性。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二、中国社会保险法的两大难点
1.怎么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 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 怎么提高统筹层次,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专家表示,“可以说,几乎一切(社保) 制度缺陷,都是统筹层次太低派生出来的。”“现在社保基金的钱都分散在地方, 两千多个市、县单位在管理,如果放开市场化投资,必乱无疑。所以现在只能管 死,存银行或者买国债。” 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累计余额约1.93万亿,其中养老 保险累计结余1.25万亿,平均收益率仅2%左右。统筹层次不提高,社保基金的投 资方式就无法改革。而改革投资体制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率,让社保基 金的投资回报率起码能够跑赢CPI,实现保值增值。 但是,就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而言,主要障碍在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制度中,社会统筹账户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矛盾。当统筹层次提高的时 候,将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利益失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 由于人口往发达地区流动,导致了社保基金的严重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统筹 层次越高,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性反而越低。 要想彻底解决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社保基金有必要像银行一样,试行记账 式大账户模式。所谓记账式大账户,就是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将目前社会统筹的部分和个人的部分全都划入个人账户,相当于一个银 行账户。做到统一账户,交多少,拿多少,加上事先承诺的利率,清清楚楚。这 是保证我国社保制度能够提高统筹层次的根本办法。
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咨询(3篇)
第1篇一、引言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为工薪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为了保障社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咨询,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养老保险法律规定咨询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获得基本养老金。
2. 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 缴费比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4. 养老金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5. 养老金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咨询1. 适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获得基本医疗救治。
2. 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 缴费比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4. 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对保险行业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旨在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法规定了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相互的主动性、协议性和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实力要求进行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正常稳健经营。
第四,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合理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及时给付保险金。
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履行损害预防、救助和风险提示等社会责任。
最后,保险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保险法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例如警告、罚款、
吊销保险经营许可证等,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障了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合同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险消费者要加强对保险合同的了解,保持警惕,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够构建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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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六十 一条:人身保险 的受益人由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指 定。
四、 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药费、 残疾人生活补救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妻 或夫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一.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24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 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 利。
有关保险的几条法律
一、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三、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四、 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五、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六、寿险公司不得拆散
五、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下列各项个 人所得,免纳个人 所得费;
……
五、保险赔款;
……
六、寿险公司不得拆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 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拆散。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 务的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保险 监督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 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 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