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3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
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2014土地赔偿标准

2014土地赔偿标准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2014年,我国对土地赔偿标准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下面将对2014年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范围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权属等因素确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因征收搬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搬迁交通费、搬迁安置费等。
其次,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计算方法上做出了调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赔偿款的计算是以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基础,按照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权属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然后根据土地的利用年限和权属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得出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土地赔偿款金额。
这一调整使得土地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程序和监督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相关部门对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赔偿款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土地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范围、补偿计算方法和程序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这些调整和规定的出台,不仅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土地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保障和支持。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8•【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1997.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1997年10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本经济特区因建设需要依照本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及个人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土地征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农业、林业、海洋、旅游、环境资源、计划、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征地工作。
第五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尽量安排好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以本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中予以扣抵。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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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正文:----------------------------------------------------------------------------------------------------------------------------------------------------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1998年9月1日)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土地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现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和土地不同用途,按路段价和区片价确定。
临10~2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30米以内的,临20~4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50米以内的,临40米以上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100米以内的,以路段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不临路的以区片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
土地用途分类和各路段、区片土地级别的确定及基本地价,见《土地用途分类表》和《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表》。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在计算出让地价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和容积率修正。
本规定所指各路段基本地价设定的临街宽深比为0.5,各路段、区片基本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2.5。
当临街宽深比大于或小于0.5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当容积率大于或小于2.5时,应作容积率修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出让地价=基本地价+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容积率修正地价其中:(一)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基本地价×(宽深比-0.5)×10%(二)容积率修正地价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1.当容积率小于2.5时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15%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1,容积率低于1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0.5,容积率低于0.5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附件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兰洋镇、新州镇、和庆镇、南丰镇、中和镇、王五镇、排浦镇、三都镇、木棠镇、光村镇、峨蔓镇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雅星镇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全市3522附件4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中原镇、潭门镇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塔洋镇、长坡镇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阳江镇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全市4092附件5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会文镇、东郊镇、龙楼镇、铺前镇、锦山镇、翁田镇、昌洒镇、冯坡镇、东阁镇、文教镇、抱罗镇、公坡镇、东路镇、潭牛镇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全市4209附件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12 万城镇10 45120 13 58656 23 1037762 4420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10 44200 12 53040 22 972403 4284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10 42840 11 47124 21 89964全市4014附件7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90 八所镇10 35900 13 46670 23 825702 3309 板桥镇、感城镇、新龙镇、三家镇、四更镇、大田镇10 33090 11 36399 21 694893 3203 东河镇、天安乡、江边乡10 32030 11 35233 21 67263全市3381附件8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737 通什镇10 27370 13 35581 23 629512 2441 南圣镇、毛阳镇、番阳镇、畅好乡、毛道乡10 24410 11 26851 21 512613 2325 水满乡10 23250 11 25575 21 48825全市2612附件9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734 定城镇10 37340 13 48542 23 858822 3698 龙门镇、黄竹镇、雷鸣镇、龙湖镇10 36980 12 44376 22 813563 3613 新竹镇、龙河镇、翰林镇、岭口镇、富文镇10 36130 11 39743 21 75873全县3815附件10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989 屯城镇10 29890 13 38857 23 687472 2958 枫木镇、南吕镇、乌坡镇、南坤镇、西昌镇、坡心镇、新兴镇10 29580 11 32538 21 62118全县2898附件11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7金江镇、老城镇10 36270 13 47151 23 83421 2 3600 桥头镇、福山镇、10 36000 11 39600 21 756003 3542 瑞溪镇、永发镇、中兴镇、加乐镇、10 35420 11 38962 21 74382全县3546附件12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486 临城镇10 34860 13 45318 23 801782 3433 新盈镇、调楼镇、东英镇、博厚镇10 34330 11 37763 21 720933 3125波莲镇、南宝镇、和舍镇、加来农场、10 31250 11 34375 21 65625全县3370附件13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片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片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02 石碌镇、叉河镇、海尾镇、昌化镇10 35020 13 45526 23 805462 3223 十月田镇、乌烈镇10 32230 11 35453 21 676833 2959 王下乡、七叉镇10 29590 11 32549 21 62139全县2868附件14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298 抱由镇、尖峰镇、佛罗镇、莺歌海镇、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10 32980 13 42874 23 758542 3287 千家镇、志仲镇、万冲镇、大安镇10 32870 11 36157 21 69027全县3223附件15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02 椰林镇、英州镇、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光坡镇10 45020 13 58526 23 1035462 4413 隆广镇、文罗镇、提蒙乡10 44130 11 48543 21 926733 4045 本号镇、群英乡10 40450 11 44495 21 84945全县4184附件16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45 牙叉镇10 26450 13 34385 23 608352 2349 七坊镇、邦溪镇、荣邦乡、打安镇、阜龙乡10 23490 11 25839 21 493293 2017 细水乡、元门乡、南开乡、青松乡、金波乡10 20170 11 22187 21 42357全县2118附件17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158 保城镇、什玲镇、三道镇10 31580 13 41054 23 726342 3113 毛感乡、响水镇、新政镇10 31130 11 34243 21 653733 3072 加茂镇、六弓乡、南林乡10 30720 11 33792 21 64512全县3105附件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97 营根镇10 26970 13 35061 23 620312 2579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10 25790 11 28369 21 541593 2259 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红毛镇、什运乡10 22590 11 24849 21 47439全县2609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八、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口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4、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5、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7、陵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8、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9、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0、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1、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2、乐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3、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4、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5、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6、保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7、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8、白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D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
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
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
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与政策

2014年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与政策,转出去能帮到无助的农民!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
理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0.08
•【字号】
•【施行日期】1997.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南经济特区,法制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
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09
•【字号】琼府[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琼府[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09年4月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00九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琼府[2001]47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国办发〔1999〕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自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原已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再出让、租赁,以货币方式收取出让金或租金的,须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确定的标准缴纳。
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入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土地面积,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材料,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报批材料,符合规定的,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在20日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并缴款;(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0%留给本市、县,30%缴入中央金库,20%缴入省级金库。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综合制定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详见海南省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附件)。
三、各市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由各市县组织编制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依法征收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并按所在区域的最高年产值标准和最高综合补偿倍数给予征地补偿。
五、征收农民宅基地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补偿:(一)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在175平方米以内的,参照所在区域已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评估确定;(二)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对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房前的所在区域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
六、征收农村集体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七、依法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农、林场所在区域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应按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后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制订的标准实施征地。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再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原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半年后再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5eba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9.png)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三府[2004]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规定补偿倍数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征用土地一般程序第六条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l 5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和市委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 20 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拆迁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收回国营农(林)场、国有建设(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拆迁和安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拨)土地协议书》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再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后签章确认。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营农(林)场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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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4年修订)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征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相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征地统一年产
- 3 -
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
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
30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
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
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
八、各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足额落实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本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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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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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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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