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依法治校示范校目录
1.3.1.4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第3盒)
3
政教处
1.3.2学校按规定程序对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并向师生公布
学校规章制度及时清理的得1分,向师生公布的得1分。
1.3.2.1雅居乐中学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方案(第3盒)
1.3.2.2雅居乐中学绩效工资方案及清理公示图片(2015年1月修订) (第3盒)
制度汇编成册得1分,制度汇编不全的得0.5分。
1.2.5.1规章制度汇编(第2盒)
教导处
1.3
文件审查和清理机制
1.3.1学校有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有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得0.5分,有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得0.5分,文件已经过学校合法性审查得1分。
1.3.1.1雅居乐中学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第3盒)
1.3.1.2雅居乐中学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3盒)
申报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目录
2017年10月16日
2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认定标准
佐证材料目录索引
盒号
负责
部门
章程及制度
1.1
章程建设
1.1.1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完备
内容合法完备得2分,内容不完备的得1分,存在与法律相冲突的不得分;
制定程序合法得2分,不合法不得分。
1.1.1.1学校章程 (第1盒)
2.1.2.5党组织、教职工监督正副校长的资料 (第4盒)。
人事
2.1.3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经学校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或法律论证
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经审核或法律论证的得2分,部分重大决策或规划未经审核或论证的视情况扣2分、1.5分、1分。
2.1.3.1雅居乐中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4盒)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一、依法办学,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现代学校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依法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
依法办学,是教育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这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将校务公开上升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方式,使学校在运行方式上,通过公开形成上下多方面的互动机制,并渗透到学校管理各个方面,这是促进学校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形成的保障。
1. 管理内控,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管理思想的重大转化是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发展,管理内控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人们提出了“校本管理”的概念,就是以学校为基础,从学校实际出发的管理,它包括了校本课程、校本人事、校本财务,等等。
校本管理赋予了学校管理的空间和权力,是学校实现自主发展的提前。
校本管理实现了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发展,是现代管理思想的重大转化。
学校通过自我发展的目标定位、人才培养和办学特色的确立,内部运作上的自我激励,学校资源上的自主调配,使得“培养持续发展的学生,造就持续胜任的教师”成为可能,也为“创办可持续攀高的学校,实施可持续提升的教育”奠定了基矗2. 自我约束,是学校发展的内在要求现代教育在赋予学校发展的充分自主权的同时,要求学校要建立起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
学校内部的自我约束的机制,不限于某一项具体的规定加上某个具体的程序,而是要贯穿于教育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体现自律的精神,体现教育的整体制度框架,真正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和评价的全部流程上。
3. 社会监督,是自主发展的动力保障学校的社会监督包括政府的检查、督导和评估,专业的审计和考核,媒体的监督,社区和家长委员会、学生评议等。
学校要始终将监督、审核活动当作是例行体检,发现问题时及时纠偏、堵塞漏洞,提高规范水平,使学校出现的任何偏差能够尽早发现,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更重要的是,能够将外在的限制转化为办学发展的动力,并为学校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粤教师〔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5〕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要求,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12月30日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师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工作原则(一)正面引领。
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学区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
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等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粤教电函[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电函〔2010〕1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实施“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应用水平,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结合我省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我厅研制了《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厅电教馆联系。
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广东省中小学信息化基本标准(试行)》的说明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广东省教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行为,促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均衡发展,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内外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结合我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的实际,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校信息化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指导思想《标准》以国家和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创新和学校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服务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为本,以着眼全局、应用导向、科学规划、强调普适为原则,从规划管理、基础建设和应用成效等方面指导和规范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引领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城乡间教育信息化优质资源均衡配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7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近年来,教育部、省教育厅多次下文,强调中小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有偿上课、补课。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
总体上看,广大中小学校对上述规定都认真予以贯彻执行,但也有部分地方对此重视不够,存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不到位的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暑假期间,一些中小学校公开或隐蔽地进行有偿补课,有的为了逃避检查,还采用偷梁换柱的办法与校外机构联手组织学生补课。
针对这些现象,特重申以下几点意见:一、各中小学校不得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不得有偿上课,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办(含租借)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
凡有上述行为的学校、教师,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利用暑假集体补课进行全面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立即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的校长、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省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各地各校投诉情况对学校进行暗访和抽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责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的学校、校长或教师进行通报批评或处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粤教基〔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教基〔2015〕8号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和使用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以及教育部授权或委托我省审定的中小学教材。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初审、审定、复查及管理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与统筹协调。
第四条完成编写的地方教材,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方可在中小学使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五条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程序:(一)初审。
完成教材编写后,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
教材通过初审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验。
(三)审定。
在试验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后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四)正式使用。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依法治校示范校认定标准
制度汇编成册得1分,制度汇编不全的得0.5分
1.3文件审查和清理机制
4分
1.3.1学校有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2分
查阅资料
有制度且已落实的得2分,有制度未落实的得1分
1.3.2学校按规定程序对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并向师生公布
2分
查阅资料
未及时清理的不得分,清理了但未向师生公布的扣1分
2
规范管理
20分
2.1.3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经学校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或法律论证
2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
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发展规划经学校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或法律论证得2分,部分未经审核或论证的扣1分,从未审核或论证的不得分
2.1.4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2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
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得2分,缺一项扣一分
2.2.5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监督机制发挥作用
2分
查阅资料、随机访谈
有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执行的得2分,仅有制度但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
3
民主监督
20分
3.1校务公开
6分
3.1.1校务公开制度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2分
查阅资料
校务公开制度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得2分
3分
查阅资料
学校所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讨论通过的得3分,仅部分经教代会审议的得1分
3.2.4工会能有效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分
查阅资料、随机访谈
工会有维护教职工权益的事例,且问卷调查教职工对工会该项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的得2分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认定标准.docx
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认定标准(中小学用表)序 一级 二级号 指标分值分值三级指标分值认定方式指标1.1.1 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完 4 分 查阅资料备1.18 分 1.1.22章程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分 查阅资料建设1.1.3 章程在校园网、校园公 1 分 查阅资料示栏等公布1.1.4 章程印制成册1 分 查阅资料或实地考察章程1.2.1制度健全:教育教学、人1及制 20 分事、财务、招生、学生、师资、 2 分 查阅资料 度后勤保障、资产、安全等1.21.2.2 内容合法:不与法律、 2 分 查阅资料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抵触制度 8 分 1.2.3 程序合法:学校部门起2 分 查阅资料、随机访谈 建设草,按规定程序进行意见征求和审议后公布1.2.4 制度在校园网或校园 1 分 查阅资料或实地考察公示栏等公布1.2.5 制度汇编成册 1 分 查阅资料1.3 文 4 分 1.3.1 学校有文件合法性审查2 分 查阅资料认定标准 自评分 他评分参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内容合法、完备、制定程序合法、完备各得 2 分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得 2 分没按要求公布的不得分 已印制的得 1 分各项制度健全得 2 分,未制定一项制度扣 0.5 分,扣完为止。
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抵触的一处扣 1 分学校全部制度的程序合法得 2 分,否则不得分没按要求公布的不得分制度汇编成册得 1 分,制度汇编不全的得 0.5 分有制度且已落实的得 2 分,有序 一级 二级 号分值分值三级指标指标指标件审 机制查和清理 1.3.2学校按规定程序对规章制机制度定期清理,并向师生公布 A 公办学校2.1.1 学校决策和监督机制健 全2.1.2 校长符合任职资格,依章程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监督2.12.1.3 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决策划经学校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或法律论证2规范20 分活动8 分管理依法2.1. 4 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效规范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B 民办学校2.1.1 理事会(董事会)组成 合法2.1.2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 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健全2.1.3 校长符合任职资格,依分值 认定方式2 分 查阅资料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2 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认定标准自评分 他评分制度未落实的得 1 分未及时清理的不得分,清理了但未向师生公布的扣 1 分学校有决策和监督机制的得 2 分,无监督机制的得 1 分,无决策机制的不得分校长符合任职资格得 1分,依章程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监督得 1 分。
学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3篇)
学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定,推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加强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校务公开是指学校按照法定程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校务公开的原则是公正、透明、便民。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办学目标;2. 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3. 学校的资金收支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4. 学校的师资队伍情况和教师聘任制度;5. 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6. 学校的招生录取政策和招生录取结果;7. 学校的校内外招聘信息;8. 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9. 学校的学生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二章学校校务公开的主体责任第五条学校是学校校务公开的主体责任单位,校长是学校校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务公开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务公开的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学校校务公开部门,统筹协调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校务公开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学校校务公开的程序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学校校务公开的工作计划,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学校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学校校务公开的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官方微博等学校指定的公开渠道上,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校务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学校校务公开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大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学校校务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学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
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
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粤教基[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教育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一、概述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教育局今年全面推进教育创强,加大教育投入,夯实教育基础,提升教育质量,着力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规模和内涵协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切实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了规范化、持续化发展。
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我局要求各科室认真落实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时调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负责市教育局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网络问政、网上信访、网上服务大厅等工作。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我局努力克服人手少、任务重、要求高等困难,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稳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教育局进一步贯彻《XX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及时编制《XX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XX版)》、《XX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XX版)》,确保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在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保证社会公众能完整、真实、及时、便捷地查阅政府信息。
(三)规范公开流程,做好信息管理。
把规范信息发布程序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坚持依法公开、依规公开。
实行信息公开审查责任制度,对于产生的政府信息,哪些属于应主动公开,哪些属于不予主动公开,哪些属于依申请公开,依照有关公开、保密法律法规,严格界定公开或保密属性,做到事前检查、事中审核、事后监督。
广东省教育厅依法治校示范校认定评分操作说明(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用表)
B民办学校
2.1.1理事会(董事会)组成合法
2分
查阅资料、座谈会
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的得1分,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得1分。
经审批机关备案的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和情况登记表
2.1.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健全
2分
2分
查阅资料、随机访谈、问卷调查
学校部门起草得0.5分,按规定程序进行意见征求得0.5分,审议后公布得1分。
1.起草的制度;
2.征求意见的资料(如通知、方案、意见);
3.审议的资料(如会议记录或决议、审议后公布的制度)。
1.2.4制度在校园网或校园公示栏等公布
1分
实地考察
制度在校园网、校园公示栏公布的得1分,未在校园网、校园公示栏公布的不得分。
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3.1.2招生活动、教师晋级和奖惩、学生奖惩、资产采购、学校预算、决算、食堂餐饮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
2分
查阅资料
、随机访谈、问卷调查
各项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全部公开的得2分,缺一项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招生活动、教师晋级和奖惩、学生奖惩、资产采购、学校预算、决算、食堂餐饮等校务公开的过程性资料。
3.工会工作制度;
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3.2.2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按照章程定期举行大会
2分
查阅资料、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章程定期举行的得2分,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扣1分,未举行大会的不得分。
1.工会会议记录;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资料。
3.2.3学校重大决策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讨论通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6.04.06【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高校:《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该规定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实施。
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我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学习贯彻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广东省教育厅二OO六年四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高等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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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
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六)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大宗物资采购、成套或贵重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九)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十)校舍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十一)学校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十二)外出(含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三)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学校的校办产业、食堂承包、门店租赁、资产管理使用变动等情况;
(十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教育改革目标、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保送生、择校生的条件、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和结果等;
(五)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接受的各项捐款、赠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七)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九)学生学(书)杂费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结果、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入党、入团、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开的校务,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的7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应当公开的分别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学校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省、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组织对辖区内的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教育工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中小学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中小学要成立由党支部(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故意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中小学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2005年第17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