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债权人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到期债务10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法院提出,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希望法院判决甲公司破产重整。
乙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甲公司在重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甲公司在重整期间,向关联公司丙公司转让了价值50万元的资产,但未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2.甲公司员工丁某在重整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重整期间,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其配偶。
请根据以下问题进行分析:(1)甲公司转让资产给丙公司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丁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3)张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其配偶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二、案例分析题(36分)背景资料:2023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市民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与突然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冲出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小轿车驾驶员张某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因治疗费用高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问题:1.在此案例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2.若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是否有义务全额赔偿?3.若张某希望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举证?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县居民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持棍棒冲向李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doc
2019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2019 年法律格考主卷案例分析 (2) 》由本网站而出 ! 希望您来帮助,更多相关法律格考的敬关注本网站更新 ! 祝您前程似 ![ 案情介 ]2018 年 5 月,宝山区保障察大接到投,反映上海某易有限公司( 以下称“ 易公司” ) 存在拖欠王某 2018 年 3 月份工的情况。
接到投后,宝山大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开展了。
一周后,公司授委托人理至宝山大接受。
察仔并收取了相关用工材料,确公司状况均属正常,并未拖欠其他工工的行,但公司确存在未按定支付王某 3 月份工的情况。
了解,王某于2018 年 3 月底提出离,次日不再上班。
公司称根据合同定,工离提前 30 日以面形式通知公司。
王某促离,工作也未按定行交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失。
因而公司根据合同定的“ 工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前 30 日通知的,公司有扣工最后一个月工作‘代通知金’⋯⋯”作任性工的一种。
听理的述后,察当即指出公司有关克扣工工的定属不当,公司按法律法的定向工支付工酬。
察耐心致地分析解与宣引,理表示会及核算并向王某支付离当月工,并合同的条款行修改。
同,察也王某行了宣教育,告知其依法行使辞,不得任性而为,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赔偿。
王某虚心接受了监察员的建议,并配合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案件分析 ]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基本保障,因而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代缴应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代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当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按法院判决的、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真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涉及甲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住宅楼卖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甲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 如果乙公司胜诉,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
2019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答案图示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19年主观题回忆版图示解析及答案(供学习参考)院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习时间:指导教师: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
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主观部分真题及答案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因为赵某即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有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但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有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将债务人李某诉至法院。
王某主张李某欠其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李某则辩称,借条系伪造,且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案情分析1.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李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借条系伪造,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2)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 证据分析(1)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为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借款人签字为李某。
王某表示,该借条是其与李某在2018年1月1日口头协商借款时,李某主动提出的,并要求王某当场写下借条。
(2)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李某提供的证据为一份书证,证明其从未在2018年1月1日向王某借过钱。
书证内容为李某在2018年1月1日的银行流水,显示当日李某并未进行大额现金支出。
4. 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系书面证据,具有证明力。
但被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其未进行大额现金支出,故对原告王某的主张存在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
此外,原告王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条的真实性。
经审查,借条存在伪造嫌疑,且原告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伪造嫌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完全排除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案例题(2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多年的建设,住宅小区于2015年全部竣工。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小区时,承诺每套住宅面积均为100平方米,并附赠一套价值10万元的地下停车位。
由于住宅小区地处繁华地段,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将地下停车位的价格提高至15万元。
购房者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开发商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二、案例分析1.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购房者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作为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形成了买卖法律关系。
2. 开发商承诺赠送停车位的行为性质开发商在销售住宅小区时承诺赠送一套价值10万元的地下停车位,属于附条件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
赠与附条件的,按照所附条件履行。
”因此,开发商承诺赠送停车位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 开发商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是否合法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停车位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而调整。
因此,开发商单方面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按照原价获得停车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提高停车位价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开发商提高停车位价格的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开发商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9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立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根底。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立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立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某。
在事前两人进展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某出现后,洪某决定单独抢劫某。
于是,洪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击打某的后脑部,导致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因为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所以,王某理应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对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有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20XX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3)【2】.doc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3)【2】保证期间不一致时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案情】丙、丁分别为乙向甲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分别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和18个月,但丙、丁之间未有约定共同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
借款到期后一年,乙未还款,甲诉请丙、丁承担共同保证责任,并自认之前未向丙、丁主张过债权。
【评析】对于丙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丁的责任大小,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法释[2002]37号批复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据此,丙的保证期间虽已届满,但从保证责任的内部分摊看,丙实质未能免责,因为只要丁承担了超应担份额给付,即可向丙追偿,故为减少讼累,不如直接确定丙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因案涉保证依法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甲可以向丙、丁任一人主张全部债权。
但笔者认为,丙依法免责,丁只需向甲承担1/2的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1.丙依法享有除斥期间抗辩权。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容许债权人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一旦经过,即产生实体消灭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案涉两个保证期间虽不一致,却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因而既然甲与丙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就应当在该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期限届满发生除权,不仅不违背甲的缔约预期,还平衡保护了丙的利益。
2.批复规定不能阻却丙的免责。
法释[2002]37号批复之所以规定已为超应担份额给付的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原因在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也就说在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之所以还能被追偿,不是除斥期间机制失灵,而是因为发生了阻却事由,即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效力同样阻止了其他保证人之保证期间的自然届满。
法考主观题真题答案解析
法考主观题真题答案解析一、案例分析题案例描述: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货物给乙,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合同中还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货,甲不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导致货物损毁。
甲及时通知乙,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所在地发生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为洪水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甲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
2.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即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货,甲不承担责任。
因此,甲在发生洪水后及时通知乙,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履行了合同中的通知义务。
3. 赔偿责任的判断由于甲已经履行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并且洪水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甲不需要承担延期交货的赔偿责任。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论述题题目: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答案解析:1. 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又称先兆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言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2. 预期违约的类型预期违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情况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质疑。
3.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预期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果违约方不履行义务也不提供担保,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二
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案例分析培训练习题二1.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
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
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
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答:张某每个月工资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小时,假设一个月是四周,则每天300元,每小时60元。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一周5天应拿工资60×150%×5×2=900。
2、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每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300×200%×2=1200元。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应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300×300%×3=2700元。
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6000+900+1200+2700=10800元2. 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
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
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
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
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乙、丙三人系某公司同事。
一日,甲在工作中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丙见状,劝阻无效,遂拿出手机拍摄甲、乙争执的画面,并上传至社交媒体,引发网友热议。
甲认为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丙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
丙拒绝,认为甲乙争执的画面为公开信息,其上传视频未侵犯甲的名誉权。
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2.如果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区居民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对方受伤。
张某为寻求赔偿,多次与对方协商未果。
于是,张某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乙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张某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书中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2.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3.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确。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2)针对一审法院存在的问题,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纠正?三、案例分析题(36分)一、案例分析某市甲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乙公司诉被告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乙公司认为被告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被告丙公司承认违约事实,但认为原告乙公司的损失未达到50万元,拒绝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乙公司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清单一份,列明了具体损失项目和金额;3.丙公司确认违约的书面材料一份;4.乙公司聘请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乙公司的损失为40万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与参考答案(2025年)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但甲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2010年,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丙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丙公司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可以修复。
甲公司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修复费用。
问题:1.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甲公司提出的反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丙公司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区某村(以下简称“该村”)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商支付价款取得该村1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开发商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发现该地块地下有大量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文物,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开发商在得知情况后,及时停止了施工,并报告了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经调查,确认地下文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文物不得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挖掘、出土。
开发商在得知文物保护要求后,与该村协商,提出将土地开发项目调整至另一地块,但该村以合同已签订为由,拒绝变更土地使用合同。
问题:1.开发商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该村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村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原合同?3.如果村委会拒绝变更合同,开发商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名为“阳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企业。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关键词】(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甲公司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但认为乙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返还预付款是否成立。
(二)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述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请结合案例,说明法律职业人员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情简介:甲,男,35岁,个体工商户。
乙,女,30岁,甲的妻子。
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1年,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羁押期间,甲向乙透露了自己曾经转移部分资产的事实。
乙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子女抚养费。
问题:1.乙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2.甲是否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为什么?3.如果甲在离婚诉讼中承认转移资产的行为,该行为对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有何影响?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乙市某地开发一住宅小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市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导致施工现场严重受损。
甲公司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要求免除其按照与乙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问题:1.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甲公司主张免除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2.若甲公司主张不成立,请指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主观真题与标准答案分析.doc
2019 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主观真题及答案解析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 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 **** 摔成轻伤。
( 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升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 2 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 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 15 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 15 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 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 5 万元,其余 10 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 10 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 事实五 )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理应如何定性 ?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理应如何定性 ?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理应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 ?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 ?是否构成行贿罪 ( 共犯 )? 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 ?具体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理应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解答参考(2025年)
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问,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法院认定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乙市某区投资建设一大型住宅小区。
在项目规划过程中,甲公司委托乙市丙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丙设计院)进行设计。
丙设计院聘请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张工担任该项目的总设计师。
张工在设计中发现,该小区周边有两条高压输电线路,根据国家规定,高压输电线路两侧的安全距离为50米。
但在设计过程中,张工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导致小区部分住宅距离高压输电线路不足40米。
乙市某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甲公司提出意见,要求甲公司在施工前与丙设计院协商,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确保居民住宅安全。
甲公司未予理睬,认为高压输电线路的存在是其不可控因素,且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已充分了解丙设计院的设计能力。
居民委员会遂向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诉。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调查,认定甲公司未履行相关安全审查义务,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甲公司不服,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请问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2.丙设计院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3.如果乙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判决,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三、案例分析题(36分)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商贸公司。
公司成立时,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一台机器设备作价50万元出资,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万元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为了筹集资金,甲、乙、丙三人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以下为三人讨论的几种方案:方案一: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
方案二: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12元。
方案三:向外部投资者丁转让30%的股权,价格为每股8元。
请根据以下问题回答: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人是否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为什么?2.如果三人决定对外转让股权,选择方案一、方案二或方案三对公司和股东有哪些影响?3.如果丁同意购买股权,甲、乙、丙三人如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县居民丙,因与邻居丁发生土地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丙多次找到乡政府及县土地管理部门解决,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丙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丁的土地边界。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丁(与被告丁同名)因与被告丁有亲戚关系,被合议庭其他成员发现。
根据法律规定,丁应当回避。
但丁未主动提出回避,且审判长也未要求其回避。
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丙胜诉,确认了丙与丁的土地边界。
问题:1.请问本案中,丁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2.请问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丁未提出回避的情况?3.请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乙公司生产线停滞,造成乙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2)员工说走就走企业能说扣就扣吗?[案情介绍]2018年5月,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存在拖欠王某2018年3月份工资的情况。
接到投诉后,宝山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开展了调查。
一周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陈经理至宝山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监察员仔细检查并收取了相关用工材料,确认公司经营状况均属正常,虽并未发现拖欠其他员工工资的行为,但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支付王某3月份工资的情况。
经了解,王某于2018年3月底提出离职,次日不再上班。
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离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王某仓促离职,工作也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因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公司有权扣发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作为对任性员工的一种惩罚。
听罢陈经理的陈述后,监察员当即指出公司有关克扣员工工资的规定实属不当,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经过监察员耐心细致地分析解释与宣传引导,陈经理表示会及时核算并向王某支付离职当月工资,并对劳动合同的该条款进行修改。
同时,监察员也对王某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其应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得任性而为,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赔偿。
王某虚心接受了监察员的建议,并配合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案件分析]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基本保障,因而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代缴应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当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的、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而,劳动者对已经付出的劳动除非特定情形之外,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因违法离职而丧失对劳动报酬的请求权。
本案中,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王某约定了违法离职克扣工资的条款,虽属双方合意,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故贸易公司不能据此克扣王某的3月份工资。
当然,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就任性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违法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
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的标准,即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且相关损失具有合理性、明确性。
(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抢手机后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案情】2018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预谋抢劫,见李某只身一人,于是用水果刀逼迫李某交出值钱的东西,李某交出手机,张某拿过手机后逃走。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0元。
次日,张某试出了该手机的开锁密码,并发现手机微信钱包内有零钱4000元,随即将钱转走。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抢走手机后又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该如何进行定性。
笔者认为,张某抢走手机的同时亦相当于抢走并占有了微信钱包内零钱的存在载体,前面抢劫手机的行为与后面秘密转走微信钱包内零钱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即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故应以抢劫罪(数额6000元)一罪对张某进行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如此规定,是因为卡上资金以信用卡作为载体而存在,它与信用卡之间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
一体性表现在,一旦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就可以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分离性表现在,即便没有事实上占有信用卡这一载体,也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实现对卡上资金的占有。
当以抢劫故意占有信用卡时,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分离性的特点,不能就此认为行为人已经抢得了卡上的资金;但又由于卡与资金之间具有一体性的特点,行为人对卡上的资金必然具有概括占有的故意,那么使用信用卡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不能理解为另起犯意,因为没有抢劫行为,就不可能有使用行为,二者犹如皮与毛的关系,因而不可将使用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同理,随着金融业的繁荣、手机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微信钱包内的零钱以手机微信作为载体而存在,手机微信与微信钱包内零钱之间也同样具有一体性和分离性的双重特性。
当张某抢得手机时,对手机微信钱包内零钱同样具有概括占有的故意。
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只是抢劫故意的进一步实现,而非另起犯意,如果没有抢劫手机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不宜将利用手机微信转款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故本案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暹罗鳄裁判要旨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暹罗鳄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苏某在河南省信阳市建设西路经营“金兴源平价海鲜城”饭店,被告人朱某某系该海鲜店厨师。
2012年11月12日16时许,在该饭店门口,朱某某用火枪烧宰杀宋某、苏某购买的一条鳄鱼用于销售,被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该鳄鱼为暹罗鳄,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裁判】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苏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暹罗鳄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杀害一只暹罗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宋某、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遂判决被告人宋某、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浉河法院再审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信阳中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非法收购并杀害驯养繁殖的暹罗鳄能否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从立法角度看,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暹罗鳄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吸收改为97年刑法具体规定的。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以及数量稀少、有灭绝危险的或者分布地域狭窄、有限的野生动物。
人工驯养繁殖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保护这些珍贵、濒危物种,使其繁衍下去,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不是为了满足人类恣意的杀害、收购。
因此,将非法收购、杀害人工驯养繁殖的暹罗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另外,通说认为,“野生动物”是指“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行变异的各种动物”,将人工驯养繁殖的暹罗鳄视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并未对刑法条文作扩大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苏某在无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暹罗鳄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杀害一只暹罗鳄的行为,侵害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保护的客体即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被告人宋某、苏某构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朱某某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从司法解释看,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没有排除驯养繁殖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列入废止范围,该司法解释仍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因此,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被排除在相应的犯罪对象之外。
3.司法审判中,对非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首先,刑法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
自然犯一般是普通人根据生活常识即可判断为恶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法定犯往往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对特定行为予以人为禁止的行为。
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是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定犯罪。
对于法定犯的惩罚,由于不是基于人的本能和常识,而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刑法配置上应当更为轻缓。
法定犯挑战的不是社会基本人伦,刑罚应当考虑“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形,让法定犯的处罚结果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上说,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显然小于非法收购、杀害完全直接源自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
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对非法收购、杀害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终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对三被告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给予罚金的处罚,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认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案号:(2014)浉刑一初字第4号,(2015) 信中法刑抗第1号,(2015)浉刑再初字第04号,(2017)豫15刑终185号案例编写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辉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