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
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在现实社会中,任何正规公司的权⼒都不是过度集中在⼀个⼈⾝上。
⽽对公司的⼀些重⼤决策,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当中的规定,依法召开股东⼤会,由各股东⾏使⾃⼰的表决权,表决同意后才可以正式实施。
对此,店铺⼩编为⼤家具体介绍如何确定公司表决权。
公司法的表决权应该如何确定我国公司法当中其实规定向公司的表决权,⼀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来进⾏制定的。
如果在公司章程当中没有制定股东表决权的话,则按照股权所占的份额来决定。
具体如下所述: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未规定,按股份⽐例确定。
公司章程规定有效,公司法修改后着重⿎励意思⾃治。
《公司法》规定,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权⾏使的⽅式1、按出资⽐例⾏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例⾏使表决权。
2、⼀⼈⼀票的表决⽅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票的表决⽅式。
3、累计投票制。
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数。
以上三种表决⽅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
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式。
4、⼀⼈⼀票并经全体合伙⼈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使通常指⽆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
既有⼈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
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种表决⽅式,即分组表决。
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
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表决权的排除制度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能举⾏,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2011]谐律审字049号×××××××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
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
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
”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关于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事宜的效力适用问题
关于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事宜的效力适用问题文丰律师06-14 17:30作者:蒋嘉娜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1.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是公司股东以出资设立、经营公司为目的,而在股东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
投资协议主要作用在于表明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确定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以及分配和协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
投资协议一般不是必备的法律文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只对签署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
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对签署股东而言具有合同的性质,相互之间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除了对签署股东、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外,还具有涉他性,经公示后对公司外部相关主体(如善意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公司章程为法定条件,需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因此,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
两者在性质、功能、效力时间、调整对象、范围都有差别,应区别对待。
具体适用对于投资协议中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者说相冲突的条款,应区别不同对象和内外关系来适用不同的规则,我们提出如下看法:第一,如果是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先考虑适用章程。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制定在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此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应看作是股东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
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协议才是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投资协议为准。
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相关参考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范文如何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范文如何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一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公司章程的规范制定和修改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规范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该遵循以下步骤:1. 确定章程制定的依据和目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制定的目的,如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等。
2. 召开章程制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定召开章程制定会议,选举章程制定的组织成员和负责人。
3. 确定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章程前,需明确章程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组成和职权、监事会职责等。
4. 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章程的具体内容,附件为公司组织机构、股权结构等相关资料。
5. 通过章程草案:章程制定会议上,成员对章程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
6. 盖章和备案:公司章程制定通过后,需加盖公章,并将正式的章程文本提交至相关部门备案。
二、规范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可能会因为公司发展、法律法规更新等原因而需要进行。
下面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规范步骤:1. 审议与决定:公司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予以决策。
2. 草案起草:根据修改的具体内容,起草修改内容的章程草案。
3. 召开会议:召开章程修改会议,会议组织成员由公司决定,主要职责是确保修改流程的规范性和决议的合法性。
4. 议定和表决:在章程修改会议上,与会人员对章程修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决策表决。
5. 公告与备案:章程的修改应当进行必要的公告,并经公司注册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6. 修改的生效和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的章程应当按照程序实施,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
三、规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法律合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315《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上旬刊)总第487期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组织形式出现之初,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与合伙并无明显区别,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公司的职能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日益多样化,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而是开始承载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正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约束,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考虑,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公司内部行为。
于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制定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些规定和表述属于委任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展开:1、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则应属无效,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如公司章程约定对于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通过,由于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条款,所以该条款应属无效;2、如果公司章程仅是改变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如股东会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对于这些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改变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约定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变更流程是怎样的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
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
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
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
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公司章程与内部细则之间出现冲突?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
下文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5大类18个问题,涵盖公司章程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等多项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答: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与《公司法》共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
问题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同,具体为: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与法律的冲突与解决
公司章程与法律的冲突与解决“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企业,是由人和财产依据规章组织起来的。
这些规章既包括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客观规律,也包括一些人为制定的规章。
在后者中,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契约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确定,主要就是公司章程;另一类则是由法律加以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司法》。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是约束企业行为的两大法宝,其中公司法所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意志的全都表达。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性质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通过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章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一样,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是公司的x章。
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主要观点集中在三类,即契约说、x章说和自治法说。
契约说秉承契约自由理念,强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参加方所达成的意思全都的契约性文件,主见应当充分给予契约当事人订立和修改契约的自由。
支持契约说的学者认为,以公司章程契约化作为一种替代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组合,制造出更大的效益。
自治法说以私法自治为理论根基,强调公司参加者对公司事务拥有自治的权利。
x章说一方面承认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指导公司运作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又强调公司章程不是纯粹的自治性契约,而是受制于国家干预的。
从公司的契约性与法定性来看,一方面公司章程在许多方面具备契约的特征,但并不能等同于契约;另一方面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在很多方面都有表现,例如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这种限制是国家意志对经济的规制,由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济活动内容也会涉及到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从自治与他治的角度看,自治侧重于对个人自由的爱护,但任何自由都不行能是无限制的,公司自治并不应当是随便和任意的管理自我,而应当是在国家法规下的自我调整。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众所周知,公司的存在必然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很多人却不知,其实除了公司法,公司还必须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才行,但是一旦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产生了冲突,那么公司究竟应该适用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呢?想必这个问题也困扰着大家,所以下面就来为大家讲解。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一般都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制定的。
现代公司法崇尚公司自治原则,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其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
通常而言,对于那些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公司自治,只要公司自治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社会稳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承认章程的法律效力。
但公司章程不仅规范公司内部事务,还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保护,这决定着法律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章程进行强制干预。
因此,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和法定性双重特性。
因此,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冲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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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冲突以哪个为准
刚成立的公司需要制定章程等等,这样公司才能够有法可依、遵纪守法等等。
但是有些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发现它的内容跟公司法的法规并不一致,等于两者是互相冲突的,面对这种情况不知道以哪个为准。
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章程规定未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适用章程规定;二是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规定。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发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时候,首先是要去修改公司的章程,因为法律是不能够由普通人修改,自己能够做的是修改章程让它能够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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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与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如果公司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与其行使的特殊限制与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殊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管理办法中对股东特殊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钱不同股即XX公司股东出资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
尽管XX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虽然公司法中仅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但持股比例关乎到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与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所以要求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是符合法理与客观实际的。
案例:XX市启迪信息技术XX与XX国华投资XX、XX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XX、XX 科美教育投资XX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XX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浅谈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 于 股东 的 效 力大 多表 现 为股 东 如 何行 使权 力 ,防止 控 股 股东 权 利 的滥 用 。对 于 股东 固有 的权 利以 及 公 司法 明 确 赋 予的 权 力 ,章 程不 能 剥夺 。在股 东 分 配利 润方 面 、 股权转让方面 、股权的继承方面等众多关系到股东切身 利益的方面,章程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优先于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值 得关 注 的 是 ,较之 19 年 《 司法 》 ,新 《 司 93 公 公 法》中 “ 依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款显著增多 ,赋予公司
法学新论
浅谈公司章程在 《 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文/ 琦 李
摘 要 :公 司章程是公 司存在和 活动的基本依据 ,是公 司行为的根本 准则。国家有 宪法 ,公 司有章程 ,章程 对于公 司的作 用有如宪法对 于国家的作 用。 关 键 词 :公 司章 程 ;地 位 ;作 用 ;制 定公 司章 程 应 注 意 的 问题 中图分类号 :D 4 19 F 1 .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 1 2 1 )0 4C-0 3- 2 09 9 6( 0 1 1 () 2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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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 自治空间加大。从 Ⅸ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来看 ,公司章程不得包含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相 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条款,除此之外是公司章程 自由的空
间 。 当然 新 法 为 了避 免股 东 或其 他由于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 ,导致在解决时陷 入僵局或困境 ,也规定了一些允许 公司章程优先于该等 规定适用的条款 ,这些条款仅在公司章程中未做出明确 规定时发挥效力。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
20年 1 1 06 月 日施 行 的 新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 法 》
商法《公司法》案例
商法《公司法》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赵某、钱某和孙某打算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把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显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
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什么缘故?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2)公司法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劳务不能作为出资;(3)客源如以商业隐秘作为出资。
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
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全然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制度2005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11月,丙与丁达成协议,预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C.假如甲、乙均不情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D.假如甲、乙都愿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解析】股东向外部转让股份要求爱护人合性,因此要全体股东人头的过半数通过,否则不能够,然而又要爱护资本流通的自由性,因此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向外转让。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2011]谐律审字049号×××××××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
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
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
”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一致以谁为准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一致以谁为准俗话说,凡事都要有个章程,大家伙都知道开公司要有章程来约定股东之间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
但除了章程外,因为种种原因,股东之间还会另外签订股东协议。
但这样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之间的一些约定存在冲突,就容易产生纠纷,伤了感情。
这不,王总和张总,以及橘子公司合意设立香蕉公司。
香蕉公司设立之时,像往常一样在公司章程中对王总、张总、以及橘子公司的出资做了约定,后来由于公司发展及增资的需要,王总、张总以及橘子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对出资约定进行了修改并签订《股东协议》,但并未及时将《股东协议》上修改的内容变更至公司章程中。
后来橘子公司不愿意按照《股东协议》来出资,要按照章程来,因为章程有登记,协议没有登记,但王总和张总不乐意。
三方搞的很不愉快,甚至要打官司。
那么究竟谁对谁错?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关系?当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呢?让我们先聊一聊,什么是股东协议,什么是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由全体股东所共同参与订立的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其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股东协议仅在签署协议的股东之间有效,效力并不及于签字之外的第三人,即不具有对外性。
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股东订立,是股东共同一致意愿的表示,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并对签署股东、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同时,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程度的涉他性,经登记公示后对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等关系都具有一定的调整效力。
根据司法观点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均是由股东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
关于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时如何适用问题,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纠纷,应当区分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分别适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京高法发(2004)50号)一、诉讼主体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的理解和适用
《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现行《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前三款的适用。
对于此条款应该如何理解,本文认为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只要其符合法律上或者一般社会观念上的肯定性评价,就可以依意思自治做出规定。
关键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一、《公司法》第71条之规范结构现行《公司法》第71条是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共四款,具体条文如下: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字面意思看,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本条的股权转让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股权的外部转让。
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区别在于,内部转让不会出现第三人加入公司成为股东的情形,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不受影响,而股权的外部转让则因为有第三人的加入,会破坏公司原有的人合性。
第二,该条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和股权的外部转让分别作了不同规定。
该条第一款是对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其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未作任何限制,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第二款对股权的外部转让及程序作出规定,其对股权外部转让则给予了必要的限制。
股权的外部转让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且须经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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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契约说。
这是英美法系对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
它将章程契约调整的基本关系分为:股东内容之间的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股东之间受到他们之问以合同为基础的章程中规则和程序的限制,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都可以诉讼来解决。
契约说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公司章程不是民法上的契约,而是组织契约,它仅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观点,公司董事、经理不受章程约束,他们的权力义务是法定的.这样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相当不利。
(2)权力法定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
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
(3)秩序说。
它是姒法人拟制说为前提的。
构成社团秩序或组织就是社团的法律,社团只有通过它的法律才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
与契约说区别在于把章程看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从而其救济不完全按照违约进行救济。
(4)自治法说。
自治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位。
它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机关当事人而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该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存在.从而将公司自治规范看成了纯粹任意性条款之记载,有违法理和各国现行法之规定。
我们认为: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司法》规定了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制定、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并经登记取得公示的效力;章程具有自治性,它赋予制定者以一定的意志自由,不仅规范公司内部事务,还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公司章程是国家公权和市民私权的交接地带,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与自治性,取决于公司法的强行性与任意性,反过来又决定着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效力问题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性质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公司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公司法中有很多公法性质的规范,但公司法在整体上还是私法性质的,起着调和经济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结果,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股东、公司、社会三者的利益平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完全的私法自治可能导致极不公平的后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众多人的利益,为了确保资本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各种利益,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人和干预的力度不断加大,所以说公司法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
那么公司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呢?强行法说考察公司形成初期的特许制以及后期仍然存在的严格准则主义,认为公司法是强行法。
它的着眼点在于强调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干预,确保公司制度的良性运行,公司法中大量存在的罚则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任意法说认为公司就是一套合同规则,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所以公司法应是合同性的任意法,是自治法。
因为公司规则是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示范合同规则是没有效率的,只能由国家提供。
所以,公司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提供示范合同规则,公
司法文本是行动指南,从而有利于节约谈判成本。
综合说认为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则也有任意性规则,是二者的综合。
赞成此种学说的学者占大多数。
学界引用较多的是美国学者M·v·爱森伯格的理论,他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和信义性规则。
结构性规则是指有关决策权在公司机关的配置、行使决策权的条件以及对机关控制权配置的规则;分配性规则是关于对股东资产进行分配的规则;信义性规则是指调整经理和控制股东义务的规则。
在此基础上,爱森伯格将上述规则与公司类型结合起来,对于公司法的性质做进一步的探讨。
他认为,在闭锁公司(即通常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应允许股东自己决定其自治规则,所以,除了信义性规则为强制性规则外,公司法的其他规则多为任意性规则。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过多.无法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讨价还价,此时应由法律对其内部事务进行较详细的安排,所以,此时信义性规则和结构性规则都应属于强制性规则。
我国也有学者在对公司法的性质进行探讨时,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普通规则和基本规则两大类。
普通规则为调整公司组织、权利分配和运作、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基本规则是指有关公司内部关系(如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的规则。
同时在不同公司类型的前提下研究公司法的性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更强调自治性,所以只把亟须保护的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则(基本规则)视为强制性规则,而将普通规则视为任意性规则,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情形的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必然的利益冲突,所以除了普通规则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则为任意性规则外,普通规则中的权利分配规则和基本规则都应是强制性的。
还有的学者认为,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必须要区分不同法域,并强调自治与强制始终是互相结合的。
但是,要在理论上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作类型化划分,存在一定的难度,应该在具体的情况下去判断。
在肯定公司法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有机结合的基础上,除了上述学者进行的类型化尝试以外,我们主张还应区分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而加以分析。
由于公司法本质上是团体法,因此其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他人利益,则有必要权衡各种利益,此时公司法相关条文的性质应为强制性规范。
综上所述,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我国新《公司法》第42、43、44、45、49、51、55、72、76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就以上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及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继承都可以由章程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这体现了章程的任意性。
但该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其他的,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规定多数应视为是强行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