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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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资调整方案背景社区工作者是城市社区服务的中坚力量,他们是城市基层社会建设的推动者。
然而,长期以来,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不仅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不利于社区工作的稳定发展。
因此,社区工资调整方案必不可少。
调整目的1.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水平,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2.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3.推动社区服务体系的优化升级。
调整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治理中心、志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调整内容1.基本工资调整: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将进行调整,平均提高10%以上;2.增设津贴:在原本的基础上,增设绩效补贴、工龄补贴、岗位津贴等,以激励社区工作者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3.提高福利待遇:除现有的五险一金外,增加职工体检、住房补贴、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福利待遇,提高职工生活质量;4.保障职工权益:制定相关劳动法规,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保障工作时间、劳动安全、职业发展等权益。
费用来源社区工资的调整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
本方案建议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通过政府拨款实现,增加社区服务经费的投入;2.按照社区工作者所在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由社区自筹资金解决。
实施步骤1.针对不同职务设置社区工资档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津贴政策;2.建立职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为社区服务作出贡献;3.加强人才引进,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社区服务行列;4.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5.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风险提示社区工资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社区服务需求、职工生活水平等。
虽然调整社区工资有很多好处,但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挑战,如资金短缺、人员流失等。
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学会风险控制和应对,以确保社区工资调整方案能够顺利推进。
结论本社区工资调整方案是社区服务行业发展和职工生活质量提高的必要举措。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af32b0d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79.png)
社区工资调整方案背景社区工作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涉及到社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健康等各方面。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但目前社区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满足社区工作者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因此,为了提升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我们需要实施社区工资调整方案。
目的社区工资调整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社区服务质量。
方案内容1. 社区工资标准的调整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风险、工作岗位等因素,制定社区工资调整标准。
社区工资标准的调整应该与城市物价、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2. 社区工资的实际支付社区工资的实际支付应该与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绩效挂钩。
应该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的个人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位技能等因素,对表现出色的社区工作者进行适当的薪资奖励,以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社区工资的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奖金等,以此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福利待遇。
同时,应该建立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机制和职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强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和自我发展。
实施步骤1. 立项社区工资调整方案项目应该由相关机构立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方案的目的、范围、时限、责任主体和实施步骤等,以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2. 资金保障社区工资调整方案需要充分考虑资金保障问题,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方案,确保资金支出和收入的平衡,避免社区工作者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和支付不足等问题。
3. 方案推广社区工资调整方案需要广泛宣传推广,让社区工作者充分了解方案内容和目的,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认同感和幸福感,增强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动力和价值意识。
4. 方案评估社区工资调整方案实施后需要进行评估,针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dd06f1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27.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859a1e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c4.png)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通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3cfd1e0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84.png)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坚持以巩固执政基础、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
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拓宽社区人才来源,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为构建“社联建、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
健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激励制度等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体系,打造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高素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到2025年底,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达到90%以上,社区工作者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占比达60%以上。
二、坚持选优配强本意见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依规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县城关镇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依岗位分为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
(一)强化领导。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领导,引导社区工作者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范,进行梯队建设、分类培养。
强化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全面推行社区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注重在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员,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中员人数比例。
大力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和素质,促进城市基层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c1bf2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14.png)
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范畴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范。
统一招聘录用、统一薪酬福利、统一人员管理。
(二)用管一致。
将岗位用人、绩效评价、岗位及级别调整、奖惩激励等人事管理权交给用人单位,人员在基层一线使用,管理在基层一线完成。
(三)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注重岗位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四)分工合作。
区委组织部为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综合协调部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主管部门;区编办负责实施额度管理;区人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社建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者绩效评价方案;各街道(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事管理、日常管理和人员经费。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5a55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19.png)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1施行日期2005.05.11文号鞍政办发[2005]45号主题类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11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4〕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产生(一)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招聘产生的社区工作助理。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3.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4. 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居住在本社区,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对在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本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竞聘社区工作助理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凡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竞聘的人员,必须先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择优入围后取得《鞍山市社区工作助理从业资格证书》,持证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的竞聘。
择优入围是指从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人员中,按各县(市)、区社区工作助理岗位数的2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94bf9ecc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cc.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工资待遇标准1.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前提,激励其提供更好的社区服务。
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按照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基本工资:•无工作经验的社区工作者:4000元/月;•工作经验1-3年的社区工作者:4500元/月;•工作经验3-5年的社区工作者:5000元/月;•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5500元/月。
–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担任正职岗位的,按照岗位等级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特殊工作任务或职务要求的,按照工作难度给予相应的津贴;•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绩效工资通过考核评定方式确定,主要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具体标准如下:–工作业绩:根据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完成的任务、开展的项目和取得的成绩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服务质量:根据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评定,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个人表现: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
4.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工资待遇依据。
二、奖励和福利待遇1.社区工作者在岗位工作期间,根据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岗位突出和专业技能等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和标准另行制定。
2.社区工作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548254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1.png)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淮府办秘〔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 》(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方案》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方案》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确保《方案》积极稳妥执行到位。
四、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本《方案》施行,具体由县政府确定。
2019年8月26日淮南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精神,提升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4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薪酬确定依据《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43号)规定:“社区党组织书记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9级职员工资待遇落实,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职员工资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职员工资待遇落实”。
二、具体人员界定社区专职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县区统一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按照每300—400 户居民配备 1 人的标准核定总量,报市级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员额在县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19260e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64.png)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芙政办发〔2017〕4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长沙市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优化社区用人机制,强化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建设,提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实现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四统一”,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相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含居民化、义务化“两委”成员,下同)。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设置实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三位一体”选聘的社区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五)承担(协办)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本社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a8020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23.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ab2746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7.png)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待遇标准第五章管理与培训第六章考核与激励第七章解聘与退出第八章附则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和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苏木乡镇)居民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外管理人员和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
淄博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制度
![淄博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8ce584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46.png)
淄博社区工作者职业津贴制度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印发了《XX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实施方案》。
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聘用在相应岗位的,原则上给予初级每月300元、中级每月500元、高级每月800元职业津贴。
此项举措不仅有效提升了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待遇,更调动了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国考”的积极性,为形成稳定、专业的社工人才队伍提供了支撑,是我市促进社工人才职业化、专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绩效奖金:
各区可比照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制定绩效奖金分配
办法,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充分发挥绩效奖金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街道结合社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绩效奖金分配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结果在本单位公开。
政策倾斜:
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原则上给予职业津贴,可按初级每月300元、中级每月500元、高级每月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审批权限和程序:
街道(XXX镇)每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考核后,明确专职社区工作者人数,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工作年限、学历水平等调整相应工资级别,并报市旗(区)两级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年度预算经费经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初审、组织部门复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e4bf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e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建设美丽社区是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的基础,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为顺应城市发展与群众需求,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社区居委会设置(一)合理确定社区规模。
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管理幅度、公共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社区规模。
新建社区原则上以居民3000户左右的管理范围确定;其他社区的规模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管理服务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二)适时成立社区工作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城乡结合部居住区社区管理责任归属。
新建居住区居民入住前,区县人民政府应明确代管的社区居委会或指导成立社区居委会筹备组。
符合选举条件的社区要依法及时建立社区居委会,确保实现全覆盖。
二、强化社区居委会职能(三)依法开展居委会工作。
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所应承担的工作。
凡需进入社区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的行政性工作,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同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不得随意向社区居委会摊派工作;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事项。
(四)加强社区物业服务管理。
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设立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社区居委会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参与考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服务情况,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b0279c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2.png)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鄂府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府发〔2015〕20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3日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选任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10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按每200户居民配1人的标准配备,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区民政局(社区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9fb7f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4.png)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文府办〔2022〕6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22〕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常委会第39次会议和十六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0日文昌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编办、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全域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琼组通〔2021〕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文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坚持以巩固执政基础、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
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拓宽社区人才来源,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为构建“五社联动、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坚强保障。
二、选配原则(一)明确选配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文城镇的文岭、和平、文建东、文建西、东风、新风、南新、沿江、城东、英城、清澜墟、高隆湾等12个城区社区。
城市社区工作者包括经依法依规选任的社区“两委”干部,以及通过统一组织招聘选配到社区,与文城镇签订劳动合同,由市财政承担经费保障的工作人员。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92225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c.png)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越府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越府办规〔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8日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道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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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待遇范围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规范待遇原则
(一)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
(二)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对于已取得较高学历、获得相关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优待。
三、规范待遇内容
(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1.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补贴。
各岗位职务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3.年限补贴。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职务补贴。
4.奖金。
年度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
5.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实行平均每人每年4090元标准核定总额。
6.住房补贴。
按照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核定总额。
7.其他待遇。
按照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本方案实施基准日之前的职业水平补贴不追补。
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注册,不进行年度登记注册的,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按规范待遇内容规定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和住房补贴执行。
四、规范待遇后年人均增资额
规范待遇后年人均增资额=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2009年度人均应发工资总额—社区工作者2009年度人均应发工资总额—职业水平补贴
年人均增资额—博士、硕士学位年人均增资额
年人均增资额为9490元。
五、年人均增资额的分配
(一)奖金。
在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基础上,按人均年增加4200元核定。
奖金发放时应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
(二)加班工资、值班补助。
按年人均4090元标准核定总额,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实际加值班情况按照月人均340元的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住房补贴。
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计发。
六、规范待遇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内容和标准负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待遇规范工作,并将规范后核算的工资表(加盖公章)上报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核发。
(二)各街道办事处在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后不得擅自加发规范待遇内容以外的一切费用。
各街道办事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乡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办)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