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受理部门: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咨询电话:6627588●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得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填报登记表格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7)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开办资金材料清单及说明
民办非幼儿园变更登记明白纸
某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因机构改革,名称发生变化)、开办资金材料清单及说明:
1.授权委托书(含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章程(原理事会成员签字,民办非和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最后一页盖章)
6.理事会会议纪要(原理事会成员签字,监事签字,监事列席会议)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新法定代表人)
8.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有财务问题的,需要附整改报告)
9.增加开办资金,需要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注意查看验资报告注意事项说明。
10.捐赠承诺书(增加开办资金,一人一份)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原。
社会团体变更材料清单 .doc
社会团体变更材料清单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社会团体章程初审稿;(2)按章程初审稿修改打印的章程三份;(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2)《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6)新章程。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新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变更秘书长的);(6)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7)新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5)新章程;(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复文件或新的执业许可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4.《会议纪要填报表》;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住所变更: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
(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债权债务说明书;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原理事会成员的需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成员备案表》)名称变更:变更名称需重新核名,名称核准通过后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章程需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通过后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业务范围变更:需在理事会《会议纪要填报表》和变更申请书中明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举办者变更: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变更协议(含债权债务关系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章程修改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并附会议纪要)。
二、社会团体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则不需提供此文件);3、会长和监事长(监事)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按章程规定管理权限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填报表》和《会议签到名册》;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有原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共同签名);5、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6、其他资料:A、《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由其本人签署确认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并依法开展活动。
年审或年检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 年审办法为: 1、年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 2、年审对象:属于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3、年审上报资料: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4、年审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5、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 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6、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 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申办社会团体发起人了解情况, 查看场地, 完成审查工作, 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4、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
5.社团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发给同意成立或不同意成立的文件。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军队干部参加地方社团组织, 须出具军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文件。
(6)会员名册。个人会员50人以上, 单位会员30个以上, 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需50个以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并与业务主管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发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1、加盖社会团体单位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抬头: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写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附件1)
3、盖有社会团体印章并有全体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6、经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及修改后的章程(新章程须新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附件2)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操作指南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操作指南1.登记操作截图忽略(申请人自己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填报提交)。
2.民政预审2.1系统登录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提交办件后,审核人员可在“一窗”受理平台(:8800/yzt)登陆审批;提示:“一窗”受理平台需在政务外网的网络环境下运行;各业务主管单位账号密码均已开通并下发,如遗忘或者需要新开通账号可联系一窗技术人员。
电话:(账号申请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需要的权限)2.2预审通过系统登录成功后进入主界面,待预审办件在预审中心-待办事项菜单栏,有红色数字标注待预审办件数量。
点击办件后面办理按钮进入办件审批界面(展示申请人填写所有信息。
),民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填写数据审核无误后输入处理意见和选择需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并点击左上角“预受理”按钮,完成民政预审。
审批完成可在已办事项中查询审批的办件。
操作流程见下图:认领:办件被认领后,办件会流转到认领事项菜单栏,此时此办件只有认领人员可以审核,同部门其他审核人员看不到此办件。
若需同部门审核人员审核需要在认领功能里释放此办件,见下图:短信功能:一般为默认状态,若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流程查询:办件的各个流程的信息及事项流程图。
2.3民政预审打回若发现填写的数据有误时,点击左上角“打回”按钮,输入打回原因。
打回后办件退回至申请人处,办件流转到已办事项菜单。
操作流程见下图:3.业务主管部门预审根据预审环节选择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同样在“一窗”受理平台,预审中心处进行查看办理。
3.1业务部门受理通过受理通过状态时:选择年检结论→输入处理意见→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具体操作见3.1.1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拓展内容)→最后点左上角预受理;操作流程见下图:3.1.1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拓展内容第一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从申请人上传的材料中下载《社会组织自查表》,流程见下图:第二步:业务部门下载申请人上传的社会组织自查表签字盖章,步骤略第三步:签字盖章后的材料上传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操作见下图:3.2业务部门打回受理状态为打回时:点左上角打回 输入打回原因;打回后的办件退回至上一流程审批人处。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
全县(区)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社团变更登记许可)实施办法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办理条件:
1、法人变更;
2、住址变更7、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3、章程修改;
4、资金变更
5、名称变更;
6、业务范围变更
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书3份;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员变更事项的决议3份;
3、(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变更资金)须提交验资报告;
4、章程修改须提交修改后的章程;
5、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批文;
6、(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为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须提交组织部门同意其兼任社团职务的文件;
7、登记证正、副本(修改章程不需提交)。
办理程序:
1、受理
按受理标准查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条件的,给予申办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2、审查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变更登记标准进行审查,对变更登记材料签章、印件齐
备、证件真实,符合标准的在变更登记栏签字, 不同意的提出审定意见理由并返回。
3、制证及文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审批表》
4、发证并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义务及表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当事人。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解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解答1、问题: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
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4、问题: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为非企业单位登记?回答:要具备:(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5、问题: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哪些文件?回答: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3)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4)验资报告(一式一份);(5)《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6)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7)《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8)其他有关材料。
6、问题: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名手续?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前,应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名。
7、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哪些?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问题解答
回答: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8、问题;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社会团体问题解答
1、问题:什么是社会团体?
回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2、问题: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程序?
回答:申请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问题: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21、问题: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受பைடு நூலகம்条件
回答: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回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事指南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1、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程序(1)境外基金会按主要业务活动范围,向国务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商务、体育、民政、环保等部门提出担任其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
(4)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样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申请成立时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立理由、基金会的宗旨和基本情况,如已在中国内地活动,应写明活动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应符合中国公益事业的要求,并不得超出该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成立后四年内的发展规划;申请代理人身份及详细联系方式等。
(2)《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境外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及其章程,以及拟担任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按照下列程序确认:(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外国人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和章程,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需要哪些材料?(登记+变更+注销)
民办⾮企业单位业务需要哪些材料?(登记+变更+注销)对于民办⾮企业单位业务需要哪些材料?(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民办⾮企业单位成⽴登记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的)(原件,⼀式⼀份,拟留件);2、《民办⾮企业单位(法⼈)登记申请表(原件,⼀式⼀份,拟留件);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福利机构另须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量办学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式⼀份,拟留件);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原件,⼀式⼀份,拟留件);5、场所使⽤权证明并附房屋消防安全证明;要求:⾃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期限需在⼀年以上(原件,⼀式⼀份,拟留件);6、《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登记表,要求:⼈事关系单位⽆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式⼀份,拟留件);7、章程,要求:按《民办⾮企业单位(法⼈)章程⽰范⽂本规范拟定(原件,⼀式⼀份,拟留件);8、《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并附成员复印件(原件,⼀式⼀份,拟留件);9、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式⼀份,拟留件);10、《员⼯基本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原件,⼀式⼀份,拟留件);《内设机构备案(原件,⼀式⼀份,拟留件)。
⼆、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式⼀份,拟留件);2、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董(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式⼀份,拟留件);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件并附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劳动、教育、福利类提供)(原件,⼀式⼀份,拟留件);4、《民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式⼀份,拟留件);5、新修订的章程并附章程修改说明(盖有公章的)(原件,⼀式⼀份,拟留件);6、《民办⾮企业单位法⼈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式⼀份,拟留件);7、《民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登记表(原件,⼀式⼀份,拟留件);8、原法定代表⼈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在任期间)(原件,⼀式⼀份,拟留件)。
期刊更名,变更主办、主管单位所需材料
期刊创办,增刊,更名,变更主办、主管单位,变更刊期、休刊所需材料(提示:所有复印件都必须加盖主办或主管单位公章)一、期刊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3.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包括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登记地、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发行范围及方式)<单位红头文件>;4.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单位红头文件);5.出版单位章程及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6.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责任编辑、全国出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7.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8.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9.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10.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11.《期刊创办申请表》(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12.刊名商标在先权有关证明(由正规注册的商标事务所出具)13.若有其他主办单位,需出具其他主办单位同意作为主办单位的文件(单位红头文件)二、期刊增刊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3、主要主办单位申请(单位红头文件);4、完整填报《江西省期刊增刊申请表》(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5、增刊审读报告;(要求写明○1.增刊内容是否经过严格审读,确保无政治导向性问题。
○2.增刊内容是否健康向上,符合办刊宗旨,有益读者阅读需求。
○3.增刊内容是否遵守《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6、增刊目录三、期刊变更名称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3.主要主办单位申请(单位红头文件);4.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单位红头文件);5.《期刊创办申请表》(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下载);6.商标在先权查询单(由正规注册的商标事务所出具);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务必核对证上所列事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材料填写说明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材料填写说明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
请按以下流程办理:1.资料准备:根据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相关表格在网站下载,填好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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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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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办结: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需要更换新证书的单位领取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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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资料清单序号变更业务资料名称1所有变更业务必须提交的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登记申请表3理事会纪要4原法人证书正、副本5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交)名称变更无需另外提交材料6住所变更新住所使用权证明7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业务范围变更无需另外提交材料10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11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1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13章程变更章程变更说明1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或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15修改后的章程填写资料前请认真阅读此说明,示范文本或样表仅作参考。
一、所有变更业务必须提交的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1.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条例清楚,主要陈述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一次变更申请可包含多项变更项目,见示范文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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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二)变更登记申请表1.按表格内容填写,变更多项内容需自行调整表格行数及高度,表格首页不可跨页(表格高度自行调整),见示范文本2。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变更登记须知一、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6、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知(一)依据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1、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2、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3、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
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所需材料及程序
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所需材料及程序
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
一、所需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载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3、变更后的新章程;
4、变更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2)变更办公地址:须提交新的地址使用证明(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变更注册资金:须提交新的验资证明(须由会计事务所提供——大秦会计事务所
(4)变更业务范围:须提交新的业务范围内容;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同时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及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办理程序:
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科室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审核后,上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发变更通知书和打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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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变更事项栏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前业务主管单位和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一份);
(五)理事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一份);
(六)由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盖章的章程(一式三份);
(七)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材料(变更完成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复)。
注:所有复印件需写明“此件系原件复印”,签下名字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