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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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0)×30%=16.5(元)
每套化妆品套件可节税:40.5-16.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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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三)分析评价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能单 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组成 成套商品销售。 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 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和低税率商品纳税或从高适用税 率。
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 227000-16700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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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 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 进行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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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三)分析评价
如果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是厂家,企业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 式,这样就可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
企业也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担包装任务 的主体, 将包装的任务转嫁给商家。这种方式更多的适用于成套消费 品的出售。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 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 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筹 划关键在于尽量节省包装物成本,以减少税基。
(五)应税消费品换股、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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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 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 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 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500×1000×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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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对于包装物的回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业退还押金,则此项 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税: 76282.05-75000=1282.05(元)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企业无论是否退 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应就该押金补缴的消费税 为: 50/(1+17%)×1000×3%=1282.05(元) 但企业可以将该笔税款推迟一年缴纳,企业仍可以获得该笔补缴税款的 时间价值。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筹划思路
如果该企业将产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再销售给商店,根据从高
适用税率原则,该企业每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5+5+25+5)×30%=40.5(元)
如果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店,再由商店包装成 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则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要缴税,而销售 的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就不用缴税。因此该企业 销售相当于一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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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1.政策依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 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应税消 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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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3. 案例评析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的税基是产品销售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分为部分委托加工和全部委托加工两种情况:
部分委托加工 ,与自产自用相同 ; 全部委托加工 ,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 销售价格,税后利润就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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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 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 瓶)。2008年4月份,该酒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种类 销售数量(瓶或盒) 销售单价(元/瓶或元/盒) 适用税率(%) 粮食白酒 药酒 礼盒 15000 10000 1000 30 60 85 20% 10% 20%
化妆品系列 香水一瓶(25元)
化 妆 套 件
指甲油一瓶(10元) 口红一支(20元)
面霜一瓶(30元) 洗发香波一瓶(15元) 香皂一块(5元)
护肤护发品系列
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 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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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不征消费税 。 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筹划逻辑结构图
应税消费品换 货、入股和抵 债的税收筹划
兼营销售的 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 税收筹划
征税环节的 税收筹划
包装物的 税收筹划
不同生产加工方 式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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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
(一)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 (二)包装物的征税规定;
(三)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征税规定; (四)征收环节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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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1.政策依据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外购应税消 费品生产应 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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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 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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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2.筹划思路
关于包装物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 (产品售价)之外,并使这一部分包装物既能全部或部分回收, 同时又不具备纳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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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个,每个轮胎售价 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每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 物,每个包装物的价格为5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请问,如何进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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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筹划思路
如果企业将包装物作价连同轮胎一起销售,包装物应并入轮 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50/(1+17%)]×1000×3%=76282.05(元)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是采取收 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 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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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ຫໍສະໝຸດ Baidu 案例解析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00000+1000000)/(1-30%)×30%=1071429(元)
销售完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45%-1071429=2416071(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1000000-1000000-2416071- 1071429)×(1-25%)=3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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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 案例解析
此卷烟厂属于自行加工生产,烟丝是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不必纳税,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750×150+750×25×400×45% =3487500(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1000000-1000000-3487500)× (1-25%)=384375(元)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 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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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粮食白酒: 30×15000×20%=90000(元) 药酒: 60×10000×10%=60000(元) 礼品套装酒: 85×1000×20%=17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
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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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案例解析 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 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 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 定率部分
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 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
(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1500000+2000000+750×150)/(1-45%)×45% =3068181.82(元)
对外销售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2000000-3068181.82)×(1-25%) =69886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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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包装物押金则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包装物无论作价与否, 随同产品销售并收取押金的,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的, 此项押金可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并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于临界值
【 (原材料购入价格+加工成本)/(1-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
则其税后利润低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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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分析评价
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合的生产方式,从而达到税基 最小,缴纳税款最少,利润最大。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应选择工业企 业而不是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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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案例三】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价值为3571429(1500000 +1000000+1071429)元的已税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 费用共计1000000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 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400元/条,且全部 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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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 案例解析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45%-3571429×30% =2416071(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3571429-1000000-2416071)×(1- 25%)=3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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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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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加工成甲 类卷烟,加工费用共计2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 每箱25标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400元/条, 且全部实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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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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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价值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 卷烟厂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00万元,收回烟丝 后继续加工为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共生 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售价400元/条, 且全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2.筹划思路
无论何种生产方式均要纳税,只是纳税环节稍有不同,通过构 造不同的税基,从而使不同生产方式的应纳税额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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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烟叶,价值150万元,先 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00万元,再由B车间 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合计1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 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假设烟叶5万元/吨,单箱消耗40 公斤),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 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暂不计,案例 二、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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