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是指承包商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在我国,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的纳税地点应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是指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即工程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在地。
如果工程项目包括多个子项目,则以子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税务管理和征收税款。
二、承包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为不便于管理,或者工程项目跨地区施工,承包商可以申请将纳税地点变更为承包商的注册地税务机关。
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程项目临时纳税地点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施工周期长、流动性大,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承包商设立临时纳税地点,以便于承包商进行纳税申报。
四、工程项目分包纳税地点在工程项目中,如果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单位应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所在地从事施工活动时,应当向分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五、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与承包商注册地不一致,承包商在跨地区施工时,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管理。
总之,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旨在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征收。
纳税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合规。
同时,纳税人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以降低税收风险。
在我国,税务机关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税收合规。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 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 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 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类型: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房屋、厂房、 水坝等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 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例如锅炉的安装、塔吊的安装)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及对策探析
( 双 月 刊 )
2 0 1 3 年 第4 期( 总 第8 0 期 )
建筑 业 “ 营改 增 日 "l 问 H J 题 及对 策探 析
◆罗绪富
内容 提要 :随着交通运输 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部 分省 市试点 ,增值
税扩 围改革将 在地域 和行 业方 面进 一步推进 。新 一届政府 制定 了营业税 改征 增值税 的路线 图
和 时 间表 。作 为与 生产 密切相 关的建 筑业如何 从征 收营业税 改为征收增值税 ,文章拟 从税制
的基 本要 素 出发 ,分析其 中存在 的问题及 解决办法。
关 键 词 :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
中图分 类号 :F 8 1 0 . 4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 0 9 5 — 1 2 8 0 ( 2 0 1 3 ) 0 4 — 0 0 2 5 — 0 4
流动 性 大 、施工 复 杂 的特 点 ,也便 于 管理 。建 筑 安装 工程 必 须在 建设 单位 指 定 的地 点进 行 ,使 得 建 筑 安装 工人 和材 料 、设 备都 必 须在 各个 工 地流 动 ,集 中性 差 ,异地 施 工普 遍 。改 征增值 税 后 ,选 择
在机 构所 在 地还 是在 工程 所在 地 ,将 成 为首先 要 明确 的 问题 。
近 年来 税 制 改革 的历程 ,从 生产 型增 值税 转型 为 消费 型增值 税用 了 6年 时 间 ,内外 资企业 所 得 税 合 并用 了 5年 时 间 。而营 业税 改征增 值 税试 点 ,这 项改 革 比较 复杂 ,可 以预 计 ,全 面 实行营 业税
改征 增值 税 的 时问 所花 的 时 间可 能也 不会 短 。但 是 ,新一 届 中央政 府 对深 化 “ 营 改增 ”提 出的新 要 求是 :要在 “ 十 二五 ”期 间全面 完 成 “ 营 改增 ”改革 。因此 ,以 “ 营改增 ”为 内容 的税 制改 革将 提速 。 在 “ 营 改增 ”的路 线 图和 时 间表 中 ,一 些 行业 已经 明确 ,建筑 业 尚未 明确 。本 文 主要 就与 生产 密 切 关联 的建 筑业 “ 营 改增 ”进 行分 析 , 以期起抛 砖 引玉之 作 用 。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公式: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公式: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近日来出台了关于营改增的政策内容,你知道营改增是什么吗?怎么计算?下面是分享的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供大家参考!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假设一个项目定价__万元(含税价)营业税=__*3%=300万元增值税: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增值税=__/1.11*11%__=990.99__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990.99__=300得出:X=690.99万元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__=6.91%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__=47.55%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一、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依据《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确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详细解答。
⼀、增值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1、增值税纳税地点有不同的规定:(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境内有偿: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体在内。
2、加⼯是指受托加⼯货物,即委托⽅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按照委托⽅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服务、⽆形资产、不动产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依据《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
工程施工缴税地点是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具体场所。
在我国,工程施工缴税地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地方税种的税务机关,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款时,应前往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地址可通过网上查询或拨打当地税务热线获取。
二、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是负责征收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的税务机关,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国家税款时,应前往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的具体地址也可通过网上查询或拨打当地税务热线获取。
三、税务分局税务分局是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区域的税务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如有税务分局,也可前往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网上税务局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推出了网上税务局,工程施工企业可通过登录网上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税款、查询税务信息等。
这为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了便捷的缴税方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五、银行代扣代缴工程施工企业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银行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企业账户中自动扣除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式免去了企业前往税务局缴税的麻烦,但企业需确保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六、税务征收点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会设立专门的税务征收点,方便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企业可前往这些征收点进行缴税。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地点有多种选择,企业可根据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及自身需求,选择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确保合规合法地缴纳税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在我国,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缴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工程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服务,做好税务申报和缴税工作。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简易计税方法,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 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 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 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 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
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 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 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是一种按照销售额计征税金的方式,而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产品的增值额计征税金的方式。
2012年,我国开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于2016年全面实施。
建筑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涵盖了多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确定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税收征管的效果。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根据建筑业参与主体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确定纳税地点的选择范围。
建筑业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营改增纳税地点的选择上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施工企业通常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纳税地点可能与项目所在地一致;而工程设计单位通常在办公区域内从事设计工作,纳税地点可能与注册地址一致。
其次,要考虑纳税地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建筑业往往涉及多个项目,不同项目往往位于不同的地点。
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的规模、分布情况和运作模式,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便于管理和缴税的地点。
一方面,纳税地点应该能够方便企业不同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纳税地点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执法力度。
这样既能够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能够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此外,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纳税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法税律,企业应当选择真实的经营场所作为纳税地点,不得采取虚假地址、虚拟场所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地点时也会进行核查,确保纳税地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应注重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商。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他们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纳税政策、营改增的要求和相关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一、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对于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1. 劳务发生地: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地点通常为劳务发生地。
这意味着,如果建筑企业在一个地方承接了工程,那么该企业应该在该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
2. 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建筑业劳务涉及到土地或不动产,纳税地点应为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三、预收款方式的纳税地点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后的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1. 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已签订合同,企业应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纳税地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劳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收款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等。
工程施工在哪纳税
工程施工的纳税地点是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施工项目的所在地是指施工工程的主要地点,即施工工地的具体位置。
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涉及到多个工地,那么应当按照各个工地的具体情况分别申报纳税。
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涉及到多个阶段,那么应当按照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施工企业还应当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纳税地点,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将新的纳税地点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总之,工程施工的纳税地点是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施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相关手续。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
案实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
工程施工增值税缴纳地
工程施工增值税缴纳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施工项目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工程施工增值税缴纳地的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增值税的基本概念、缴纳地的确定原则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程施工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工程施工增值税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活动中,纳税人对其提供的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额缴纳的一种税种。
工程施工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工程施工增值税的税率为9%,按照税率计算缴纳。
二、工程施工增值税缴纳地的确定原则1. 服务发生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增值税的缴纳地应以服务发生地为准。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项目的增值税缴纳地应为项目所在地。
2. 机构所在地原则:如果纳税人在多个地点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且无法确定具体服务发生地,那么应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为缴纳地。
3. 合同约定原则:在工程施工项目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纳税人和付款人的地点,那么以合同约定的地点为缴纳地。
三、工程施工增值税缴纳地的具体操作1. 确定服务发生地:纳税人应根据工程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服务发生地。
如项目所在地、工程现场等。
2. 填写增值税发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以便于税务机关核查。
3. 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缴纳地申报和缴纳工程施工增值税。
具体操作包括: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按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
四、注意事项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地点,以避免因地点不一致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2. 纳税人应了解并掌握工程施工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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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营业税:
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机构所在地。
特殊行业: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采用汇总申报纳税的方式。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
建筑业有可能参照这个文件,将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视
同分支机构,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在其劳务发生地按照开具发票收入预征税款,各异地施工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汇集到机构所在地汇总抵扣,参照财税〔2013〕74号和已经营改增汇总申报纳税的行业。
建筑业汇总申报
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可能为: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挂靠的项目部可
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建筑业劳务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建筑业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在总机构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
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总机构汇总的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四、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
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
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
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六、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
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七、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
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八、总机构的纳税期限可能设定为一个季度。
九、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当期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
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二、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定,而不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
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
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汇总申报纳税利与弊。
汇总纳税可以实现不同项目之间的进项、销项税额互抵,平
衡各项目税负结构,可以避免出现项目有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或者有进项税额无销项税额的极端情况;
汇总纳税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共同使用同一资质,便于总机构行政管理,不需要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汇总纳
税资金管理相对便捷,不同项目共同使用借款所支付借款利息进项税额不需要往来分摊。
汇总纳税也有弊端,不利于不同项目独立控制税负水平,管理手段较好的项目与管理手段松弛的项目也
可能给稀释了,不利于调动项目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但是项目独立纳税,项目子公司可以实现,但是项目子公司不能够与总机构共享建筑资质,对于承揽工程项目不利;
项目分支机构尽管可以与总机构共享建筑资质,但是独立纳
税又会导致总机构发生的共同费用进项税额不能在项目分支机构抵扣的情形。
所以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要考虑资质的问题;二要考虑汇总申报纳税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