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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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频率

我国电力系统的标称频率为50Hz, GB/T15945-2008《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中规定:

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频率偏差限值为±

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限值可放宽到士

0.5Hz,标准中没有说明系统容量大小的界限。在《全国供用电规则》中规定"供电局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士

0.2HZ;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士

0.5H乙实际运行中,从全国各大电力系统运行看都保持在不大于士

0.1HZ范围内。

电压偏差

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中规定: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土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10%。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543-200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中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限值为:

电网正常运行时,负序电压不平衡度不超过2%,短时不得超过4%;低压系统零序电压限值暂不做规定,但各相电压必须满足GB/T 12325的要求。接于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引起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一般为

1.3%,短时不超过

2.6%

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中规定:6〜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

0.38kV 为

5.0%, 6〜10kV 为

4.0%, 35〜66kV为

3.0%, 110kV 为

2.0%;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应保证各级电网谐波电压在限值范围内,所以国标规定各级电网谐波源产生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

0.38kV 为

2.6%, 6〜10kV 为

2.2%, 35~66kV为

1.9%, 110kV 为

1.5%。对220kV电网及其供电的电力用户参照本标准110kV执行。

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24337-200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中规定:

间谐波电压含有率是1000V及以下<100Hz为

0.2%, 100~800Hz 为

0.5%, 1000V 以上<100Hz 为

0.16%, 100~800Hz 为

0.4%, 800Hz以上处于研究中。单一用户间谐波含有率是1000V及以下

<100Hz为

0.16%, 100~800Hz 为

0.4%, 1000V 以上<100Hz 为

0.13%, 100~800Hz 为

0.32%。

波动和闪变

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在系统运行的较小方式下,以一周(168h)为测量周期,所有长时间闪变值Plt 满足:

< 110kVPIt=1; >110kV, Pit二

0.8。以及单个用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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