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修改为“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

《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山西:施行《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山西:施行《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山西:施行《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安全》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9月13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其六章39条,从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信息使用、法律责任这几方面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沿着法治无线电的道路笃定前行——写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之际 [J], 叶荃
2.山西:《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起施行 [J],
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10月起施行 [J],
4.《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正式施行《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J],
5.《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

《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西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正式实施。

二、总则山西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安全管理体系等内容,旨在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政府监管责任:山西省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标准,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1. 安全生产许可: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特定行业和项目,必须取得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2. 安全生产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规定。

五、事故应急管理1. 事故预防: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防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和赔偿,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安全生产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教育宣传: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奖惩措施1. 安全生产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激励更多人参与到安全生产中。

2. 安全生产惩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和维护社会秩序。

2021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2021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 ___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 ___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 ___等内容。

第十八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 ___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 ___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及其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___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 ___。

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___验收。

专家可以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的 ___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

(完整版)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完整版)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完整版)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六条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时间:2022年12月12日【大中小】【关闭】(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

第六条市公安局应当与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技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

第八条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

第十条使用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减少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对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五)、(六)、(九)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地方性法规一览表

山西省地方性法规一览表

山西省地方性法规一览表名称文件号实施日期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2002年11月1名称文件号实施日期订日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通过2008年1月1日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1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1日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6月1日名称文件号实施日期通过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1日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1年1月1日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1998年6月8日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2006年2月1日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2014年2月13日山西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晋政办发【1991】172号1991年10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57号2005年7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5号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2007年7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8】30号2008年11月3日名称文件号实施日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2009年1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9号2012年4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3】14号2013年4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26号2013年3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2013年7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2014年4月11日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晋监发【2006】3号2006年6月5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晋安监管二字【2004】147号2004年3月25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2008年12月24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晋安办发【2011】119号2012年12月12日。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2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发展规划;(二)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三)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四)对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技术咨询和评价服务,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非法获取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害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4年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1、各级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书面记录。

2、在道路交叉口施工处施工,必须设立醒目标志及车辆诱导标志。

3、当遇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和悬空作业。

4、在自然光线不足或夜间进行施工时,工作地点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扣好帽带,一切施工过程中都要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二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使用安全带,扣好保险勾。

7、高空作业时,不准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8、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可开机启用。

9、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0、施工现场管理:⑴工程施工前,在施工方案中需有详细的平面布置;运输道路,临时电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设施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⑵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允许架设超过建筑物的高压电线,如必须保留高压电线时,应该按电力部门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工作地点保护一定的安全水平距离,水平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⑶施工现场内危险的深坑、预留洞口等处,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或挂设危险标志,夜间施工应有红灯示警。

⑷场地内均应有适当的排水沟,但排水沟不得妨碍施工区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搭设牢固的桥板或在沟渠上用砼加固。

⑸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根据规定和施工方案),拆除的模板以及场地内的废料等,在下班前应及时清理(落手清)。

⑹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或接零保护装置。

⑺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三相五线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开关箱应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三级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共计五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即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旨在优化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是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

该章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提高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等等。

第三章是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该章强调了从业人员对自身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管理措施和安排,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等等。

第四章是安全生产管理。

该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划定安全生产责任区域,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推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标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等。

第五章是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该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强制性安全检查和监督抽查,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和事故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等等。

第六章是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该章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救援专业人员,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等。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

该章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等。

第八章是附则。

该章规定了本条例的解释和实施细则,以及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等等。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山西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维护、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民、效率的原则。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维护、运营、监理和信息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对全省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七条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依法安装技防产品、使用技防系统维护自身安全。

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八条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的管理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任务第五条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任务包括: 1. 制定并完善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 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和更新工作;3. 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4. 适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和教育宣传;5. 积极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应急演练,增加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6. 监督和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立足于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2. 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施和设备; 3. 重视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 4. 强化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5. 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信息化和数据化。

第四章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第七条企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操作规程;3.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评估存在的安全隐患;4.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报警设备、门禁系统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防范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6. 定期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定期检查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运行状态; 8. 定期开展安全技术防范演练,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山西省安全生产技术

山西省安全生产技术

山西省安全生产技术
山西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工业基地,安全生产技术在这里尤为重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山西省的生产活动容易伴随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来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山西省应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投入。

要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必须不断推进科技创新。

政府部门应加大研发经费的投入,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提高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其次,山西省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山西省应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灵活高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再次,山西省应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目前,尽管山西省已有一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应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政策支持。

同时,加强对安全技术的培训和宣传,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山西省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最后,山西省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规行为的查处率,
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山西省的安全生产技术必须得到加强和提高,这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以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山西省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六条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条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二)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一条《批准书》的申请与办理: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五)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六)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七)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八)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批准;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

第十二条《批准书》的年检、变更及补办:(一)年检1、年检内容:(1)企业申请《批准书》时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产品检验报告;(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2、年检程序:(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初审。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

(3)省厅技防办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批准书》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审查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变更《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三)补办《批准书》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三章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三条凡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都属于技防系统。

第十四条技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要求,且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系统平台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等标准规范,并预留接口。

第十五条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设计、安装、运营单位资质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四个等级。

未取得《资质证》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业务。

第十六条《资质证》申办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经过专门机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所需的设备;(五)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七)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记录;(八)申办监理资质的,应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综合工程监理资质或通信专业类工程监理资质;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第十七条《资质证》申办程序:申请《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受理后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防范工程及相关专业(电子、计算机、通信、自动化控制、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图像技术等)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五)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六)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七)系统维护与售后服务措施(监理资质可不提供);(八)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申办可不提供)。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资质证》年检、变更和补办:(一)年检1、年检内容:(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方案、图纸、合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3)企业工程获奖情况;(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初审。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核准。

(3)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年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初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收回证件并说明理由。

(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资质证》自行作废,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二)变更《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三)补办《资质证》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资质证》等级升降:(一)等级条件:1、一级资质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2)获得《资质证》满5年;(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4)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2、二级资质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2)获得《资质证》满3年;(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5人、其他技术人员8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4)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3、三级资质条件:(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获得《资质证》满1年;(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4)企业经理有一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4、暂定级资质条件:(1)初次申请《资质证》;(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年检时持证单位达到晋级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三)年检时持证单位未达到本级别资质条件的,降至相应级别。

(四)暂定级资质单位,领取《资质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暂定级《资质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