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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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面纱原则。

由于这一制度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一制度相继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

我国的新《》也引进了这一制度,在新《公司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制度的引进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

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环境是英美普通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个案经验,依赖法官良心,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则体现的是抽象的一般性,依靠的是成文立法。

这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相当的困难,在我国更是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条件和适用情形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鲜有人进行探讨,也没有形成权威的理论。

尽管如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还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这一制度。

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仅仅是一个框架和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只有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才能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民法上的代理是能够解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种理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得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则说明公司已经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工具或是股东的“外壳”,股东实际上是“未经披露的本人”,完全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法院可以根据代理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从以下两点可以进一步说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意义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时,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和责任界限模糊,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的责任归于其背后的股东。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1. 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是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2. 违反公平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使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3. 具有救济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救济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一)对公司的影响1. 公司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混淆。

2. 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3. 公司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二)对股东的影响1. 股东的责任风险加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加大其责任风险。

2. 股东的权益受损: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无法从公司中获取应有的权益。

3. 股东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股东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 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其债权。

2. 供应商和客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影响公司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导致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影响。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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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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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定义是什么?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互相分离,将法律责任追溯到公司成员个人身上的制度。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身份:如果一家公司以法人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虚假交易,用法人身份隐蔽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2. 公司资金混同使用: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个人将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无法清晰区分和核算,导致公司资金的流失、挪用或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 公司设立或实质性违反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虚假登记、伪造文件、隐瞒事实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或者在运营过程中长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注册、备案义务,导致公司法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院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4. 公司利益与成员个人利益混淆:如果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非法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公司法人与公司成员的权益混淆不清,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可以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特殊且严格的法
律制度,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案由的适用会因不同法域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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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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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法人格被视为一种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强制否认公司的法人格,以保护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两个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案例一:违规操作导致法人格否认某公司经营一家制造业企业,由创始人兼CEO掌控一切决策权。

然而,这位创始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告财务数据、非法购买资产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导致供应商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向法院申请否认该公司的法人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创始人的违规行为是有意为之且造成了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

因此,法院决定否认该公司的法人格,并追溯到事实上让创始人个人承担债务。

这将使创始人个人财产成为债权人的追偿对象,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个案例说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惩罚违规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性。

法院能够通过否认公司法人格,追究创始人个人的责任,防止违规行为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二: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债务的被否认某公司为避免清偿巨额债务,创始人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一个全新成立的公司,同时将原公司留下的债务全部拖欠。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透过原公司追回应有的债务,整个操作看似符合法律程序,但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

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并寻求追究创始人个人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创始人将公司资产转移的目的明确是为了规避债务,在行为上显然是滥用了公司法人格这一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裁定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并追溯到事实上让创始人个人承担原公司的债务。

这个案例显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防止滥用和操纵法人格的重要性。

法院能够通过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限制创始人的违规行为,并追究其个人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篇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一、案例分析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 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

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款后货。

A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

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

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 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司。

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元。

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备忘录》。

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14194392.5元。

但在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

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

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

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二是本案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其中《备忘录》的效力在本文不作讨论,本文着重分析上述案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三点认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第一,C公司是B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管理。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业运营中显得愈发重要。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地位,从而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问题频繁出现,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认定依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过度支配、控制的定义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而过度支配与控制,则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权利,对公司实施不当的控制和支配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法人地位受到损害。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一)认定依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

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的行为等因素。

(二)存在的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差异。

2. 证据收集难度大: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3. 保护力度不足:现行法律对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惩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

四、解决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防止其对公司法人地位的损害。

(三)加强证据收集与保全为便于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应加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内部文件的收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等。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的运营信息,有助于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人格否认,以及具体如何进行人格否认。

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2. 利益冲突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一方面,自然人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来逃避个人责任;公司法人否认自身独立身份可能会损害其它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

3. 程序不够规范在理论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定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往往较为随意和混乱,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二、改进的建议2. 强化利益保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应当重视对不同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在制定具体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小组来处理相关案件,以确保相关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利益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利益保护,规范程序流程,来提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更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来源20世纪美国首开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先河,1905年美国法官Sanborn 在United States V Refrigerator Transit Co.一案的判决中最早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在无充分理由反对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但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成为犯罪抗辩的工具,法律就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的组合,即个人合伙。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以后为德、法、英等国家和地区所仿效。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说。

在德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称为“透视理论”,我国沿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

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的修订。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揭示和确认,如果出资人一方面享有法人给予的投资者有限责任的交易安全保证,另一方面却不足额出资或滥用法人人格,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否认法人人格,责令出资人对法人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特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是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法法中规定的一种排除公司责任的机制。

也就是说,公司
法人否认制度允许公司法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要求承担少量的责任。

它是公司法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种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公司法人只对公司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行为负责,
无需承担公司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行为的责任。

而其他形式的行为,包括公司的股东行为、其经理人的交易和行为等。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公司法术语“责任分隔”问题,即把责任分散到
公司法人及其他相关人士身上,使每个人在处理问题时都有自己的责任,保护公司法人的
利益。

另外,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原则,即一旦法人签署了合同,则它不
能仅以个人名义声明该合同无效,必须由法人作出最终决定,并且其他相关方也有权对该
决定进行抗争。

最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转移机制,即当公司受损时,法人
可以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一般股东则不必承担责任,确保公司法人本人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可以让公司法人能够更负责任地处理问题,并且更充分地实施其核
心职责,使其更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但是,这种制度也是有局限性的,不能排除公司
法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卷入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仍然需要负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讲的是什么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一个公司的治理是需要各种制度来实现,我们都知道公司是治理公司的主要依据法律。

这么看来熟悉掌握公司法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了,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

那么我就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突破口,对公司法进行了解吧。

一起往下看。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美国经典判例中,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根据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对公司人格否认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极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本文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等原因,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实践操作中的难点和争议。

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确保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

当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时,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便显现出来。

此时,法律有权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背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道德和伦理支撑。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公司股东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格独立制度在很多公司都有着重要应用。

实际应用中,针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主要载体,从而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了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司采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手段,来杜绝一些人格独立制度的负面使用,这有着一定的应用意义。

一、《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念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体来讲,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制度体系。

其中内部反向否认制度的有关主体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自然人的形式,让公司能够享受一种自然人的权利,从而不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外部反向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提倡通过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的方式,用股东财产来偿还整体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两种制度形式,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仍然有着一定的争议,所以就更需要对《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能够让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广大学者和专家需要深层次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股权执行程序首先为了保证股权执行程序的合理性,建立起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非常有必要。

一般来讲公司在为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利用股权作为抵押。

这种制度在法律中虽然也有着明文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是没有不足的。

比如公司股东出现了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会高于在公司所持有的具体股票。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股权程序执行以后,债权人仍然会有着竞技出入,出现较大的效益亏空。

而且有关股权执行程序标准也不够统一,缺乏一种规范性程序执行,往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债权人的效益难以保证。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免受公司的法律责任的影响。

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赋予公司可以像个人一样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该法律,公司可以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公司对相关责任的承担。

即,公司可以选择否定其对责任的承担,这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首先应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

例如,若某公司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新设立的子公司对原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则原公司也可以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否定其对新子公司的债务负担。

此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

例如,若公司投资或者拥有的财产遭受了外部损害,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法律责任转移至公司,以减轻其自身的损失。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未来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在未来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中。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且也可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企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逐步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并可以用于保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可以用于保护公司的经济财产,未来有望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应当谨慎地选择是否采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免发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概述“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的资本与其经营的业务和风险相比显得明显不足时,法院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或进行欺诈行为。

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后来逐渐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和发展。

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

探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等。

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如债权人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主体,其法律地位与人格独立性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资本显著不足等手段规避法律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与正义。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司的信誉,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探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对公司独立人格进行限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

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该制度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所谓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严格遵循和确保该制度的执行,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积极开拓高、精、尖、新领域中的高风险投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经济活动领域中,随着现代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跳跃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在我国随机而生,不少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措施来加以制止,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这就涉及到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本文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一分析。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一、对我国当前存在的法人格滥用的现状分析在当前经济领域中,作为破坏公司法人制度形式之一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企业开办单位抽逃原有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够发现一些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早已被原出资开办单位抽回。

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而成为空壳法人,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影响到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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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公司法法人格否认指公司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实体时,限于公司与特定的第三人之间有问题的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人,从而向股东追究公司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

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法律意义上,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

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对公司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 ] (p688)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在经济人的理念指导下,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常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并酿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其中与公司滥用人格有一定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人格独立制也成为欺诈和舞弊者的护身符。

于是,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作为人格补充而产生,其目的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

“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2 ] (p 327) 法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

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几个特征。

其一,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其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其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

其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

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

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浅析一、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与规制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

这体现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条。

趋利避害是经济人的本能,利润的最大化,风险的最小化,是在选择经营形式时每一个投资者首先考量的。

我国修订前后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在我国可依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修订后增加的一人公司,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

无论选择何种公司形式,一旦在股东投资的财产上成立公司法人,在商场里冲锋陷阵的就是公司这个实体了,而股东则隐入其后。

形象地说,当公司有盈利时,公司就象根管子,将利润源源不断地输入到股东的手里,而当公司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时,公司就成了股东的保护墙,如果用英美法里的说法就是股东的面纱,庇护着股东不会承担进一步的损失。

利润可以期望最大化,而损失的预期永远只限于自己的投资额,这就是股东的最基本权利---股东的有限责任。

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

在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个权利上走得太远,就有可能成为其躲避债务、欺诈甚至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实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主要有空壳公司、脱壳经营、虚假出资及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4等几种表现形式。

法律只能作为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器,而不能被用来非法营利。

规制法人格被滥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预防性的,主要是保证公司资产的充实。

原公司法采取的是严格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而修订后的公司法采取的是授权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允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这就要求工商行政机关等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力度,严格规范公司的设立,监视公司的运营,甚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但是行政手段往往是比较极端的措施,干预过多反而会阻碍公司的健全发展;因此需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给予受损害方以救济,即第二方面事后救济性的,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二、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法人格否认论自19世纪后期开始,依据美国的判例产生并发展起来。

美国法官sanborn在untied states v. milwaukee refrigerators transit co.142f.2d 247,25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相反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后来这一理论也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得到了发展,如德国的透视理论和日本的形骸理论,韩国1988年出现了适用法人格否认论的判例(大法院1988 11 22判决) 。

在我国,公司法修订前也由有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谁来承担问题的批复》,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该规定贯彻的是公司法人制度中的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

当公司资本不足时,股东不仅违背了其足额出资的法律义务,而且还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此种情况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之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直接对此作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能证明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所致,则债权人可以选择 1、向公司求偿;2、向公司的股东求偿;或者3、同时向公司和公司股东求偿。

而依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求偿。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为单个股东所有,如其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则其法人的独立地位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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