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doc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对补偿量的规定体现为三个“为
限”:
• (1)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贬值标的出险
时)
• (2)以保险金额为限(标的出险时升值) • (3)以保险利益为限(出险前卖出部分) • 上述三者不一致时,以最低者为限
(一)损失补偿的限制性规定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 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 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 偿7万元。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公司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 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被保
险人就会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索赔, 其索赔金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被保 险人就可以能获得额外利益。
•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必须对被保险人进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原则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 1、代位原则的含义 • 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 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再保险起见李 某家中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时,实际遭受损失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保障,以弥补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
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损失的补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损失补偿的原则。
一、合同约定原则保险损失补偿的首要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法律约束力文件,其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责任对损失进行补偿。
例如,当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合同约定了对车辆和人员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付责任。
二、事实核实原则事实核实原则是保险损失补偿的基础。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只有在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具体情况后,保险公司才能进行补偿。
这旨在确保保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例如,当保险人提出汽车被盗的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会对报案情况、车辆状态等进行核实,以避免保险欺诈行为。
三、最大限度原则最大限度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补偿时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保险公司并不是对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付,而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
在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核定损失的具体金额,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补偿。
例如,当住房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房屋评估价值和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但不会对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付。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损失补偿的基本要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也要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进行赔付。
例如,当投保人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故意隐瞒已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五、先行赔付原则先行赔付原则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及时进行快速赔付。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能急需资金来解决紧急问题。
根据先行赔付原则,保险公司会在核实事故后尽快进行赔付,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例如,当投保人因意外受伤住院时,保险公司会提前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以减轻投保人的负担。
损失补偿原则1
•在不足额保险和足额保险中,保障程度 ≦ 1
•超额保险情况下,超过部分保险金额无效,按足额 保险处理。
• 在这两张分别签订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条件下,上述 两种索赔方式,结果是相同的,及全部赔偿金额最终都是 由B保险公司支付的。
•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 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 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两个投保 人以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 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 在本案中,林红最终得到的保险赔偿金是1万元, 而不是她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的总金额 15000元。那为什么她同事的亲戚在两家寿险公 司投保,两家公司都按照保险金额全部支付给他 的受益人呢?因为人身是无法估价的,所以人身 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林红的重复保 险是单位作为福利投保造成的,如果是个人这样 做就没有必要了,不仅索赔时手续麻烦,而且赔 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反而还要浪 费那些多余的保费呢!
(三)损失赔偿方式: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 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
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 款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三)保险标的损余价值处理: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 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 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 权。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题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4
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 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半年 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 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 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 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 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 字面上”没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 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应如 何审理?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损失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1
某幼儿园张某(女)3岁时因父亲去世,张某的母亲李女士在铁路部门 做列车员工作,张某即随爷爷奶奶在D城市生活。6岁时,她母亲调动 工作到E城市,并已经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将张某接回身边,之后张 某随其母亲李女士和继父在E城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母亲 李女士和继父共同承担。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1、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
如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
但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予以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合同成立,并信赖投保的目的已经达到,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补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损失数额确定。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保险课程案例[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
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了轿车车损 4.5万。
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案例2]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
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案例4]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 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
次年某与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一男孩。
1998年6月,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
但在领取保险金时母与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5] 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6]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之补偿性原则
但是,损失补偿原则也是有一定适用性 的——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 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承保标 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是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只能 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不能以实际损失为限。 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 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的总保险额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30万元
A
20万元
?
B
40万元
?
责任限额制
由各家保险公司首先确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 付的赔偿限额(通过对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额和可保利益的比较而得出的最小数额),然后根据赔 偿限额来确定分别承担的损失赔偿的比例
I.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 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 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被证实用来 作为保险案件审理的法理依据,我国的《保险法》 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标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 金额”。
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因此保险金额通常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而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持有多份保险合同 也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一、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有权 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其已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额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 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 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
(4)代位求偿时法律对被保险人 1.在保险人向被保险的人要赔偿求之前,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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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位求偿时法律对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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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
起(醉酒、超载、车体故障 ×)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被
保险人自动放弃索赔 ×)
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赔偿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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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
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 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求偿权。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 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
40万元 乙保险人 50万元 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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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 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 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 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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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a、同一保险标的 b、同一保险利益 c、同一保险危险 d、保险人与保险合同为复数,且保险金额 e、保险期限有重叠
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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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下列哪些是重复保险: 1、小张为自己的车在A车险公司投保了车损综合险;与此同时,又在B车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 2、小王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宝马车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车损综合险,保险金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宗旨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只进行补偿,其包含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和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两个方面,而禁止得利又是该原则的核心。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1: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本案所涉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不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2: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像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夕卜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一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公司不负贵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7矫.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内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后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标的。
无论以哪种形式赔偿,应能、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受损前同等状态。
当然,如果赔偿不足,则达不到实施经济补偿、安定生活的目的;反之,若赔偿查过实际损失,将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这同样是不妥当的。
因此,在我们小组看来,损失赔偿原则的核心是对可具体定价的事物的保险,并且赔偿绝不可能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到额外利益。
以下从三个小例子来加以说明。
首先,最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损失赔偿原则不可能会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到额外收益,从以下两个小案例来看。
1、重复保险周先生于2008年5月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而后的两个月,周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其中周先生的财产保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8年10月的一天,周先生家被盗,他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了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认定,周先生被盗物品价值8000元。
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周先生同时向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索赔,但两保险公司均以周先生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付。
于是,周先生立即诉至法院,要求A、B两保险公司各向其赔偿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由A、B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周先生支付保险金4000元。
这里是重复保险的问题。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系补偿性的合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应超过其财产的实际损失,当然也不能通过重复保险而取得超过其财产实际损失的额外利得。
保险法规定比例赔偿原则,即是将各保险人保险金额相加,去除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
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
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
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例1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3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
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
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案例
2000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要赔付的,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007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9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该赔。
法律后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200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健康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王某的父母于2003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
2009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两人双身亡。
根据少儿平安健康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5万元。
几时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应该给王某的生父。
保险原则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王先生家人依法可以从第三者处获得 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王先生向保险公 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依照保险合同保 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由于此案件中,王先生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最终死亡,给王先生家人带来了精 神、物质上的双重打击。王先生的生命、身体是 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因此王先生家人可以要求从 致害人李某获得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 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发出了“拒赔 通知书”。打火机厂于 1997 年 1 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保 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8595 元。 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的理由首先是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被保险人作为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企业,没有 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原告的行为明显违 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赔偿和解除合同。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在 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隐瞒重 大的违法事实。此外, A打火机厂还有意不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火 灾隐患知情放任。投保方没有认真履行主管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 建议的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原 告有意违抗消防部门发出的停业整改通知,严重违反被保险人义务,由 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拒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 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 1109490 元的 10% 承担赔偿 责任,计款 110949元。1998 年 4 月 14 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
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质: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 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 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无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 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 利益。
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别急,咱们慢慢捋清楚,保证你听完能明白,不仅能搞懂,还能记住。
你知道海运保险嘛?就是船只在海上运输时万一出点儿问题,船东或者货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获取赔偿。
这个赔偿,不是随便给的,要按照“损失补偿原则”来处理。
这个原则简单说就是“赔得合适,不赔过头”。
什么意思呢?就是保险公司要把你因为运输损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赔偿回来,但绝不会多赔一分钱,也不会少赔。
大家都知道,海上运输的风险大,风浪水流那可不是小打小闹,有时候船只可能遭遇沉船、失火、碰撞,甚至货物被盗。
这些不幸发生时,损失的大小可就大不相同了,难免有人心疼自己的荷包,想着“保险公司能赔多少就赔多少”。
但不行!损失补偿原则就是告诉你,赔偿是有上限的,不能让你因小失大,反正也不能让保险公司亏本。
这个补偿原则其实是很公平的,毕竟大家交了钱买了保险,就希望能够在发生事故时得到保障。
如果发生的损失比较小,那就赔小一点。
如果损失非常惨重,那保险赔得多一点,结果也合理。
而且赔偿的数额,还得看你保险合同里约定的内容。
你合同里写了赔偿的最高限额,那就只能按照这个数目赔了。
再说了,这“损失补偿”可不是照搬照抄的理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的。
你损失多少,保险公司给你赔偿多少,不是空口白话,都是有凭有据的。
你要说,哎,怎么就不能赔多一点呢?这个问题也好,问题就是,赔偿多了,大家就不卖力了。
那谁还去防范风险?海运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上限就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弄虚作假,或者让不该赔的人得了不该有的赔偿。
大家都知道,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保险公司不可能在赔偿每次都大手大脚地给,毕竟做生意也是为了有个好盈利的。
按理说,这种赔偿原则应该是全世界都差不多的,谁不希望自己能赔个大头儿?可是,实际操作起来可并不简单。
因为每一笔赔偿都涉及到细节,涉及到损失的评估。
要是损失并不那么严重,像船只的一些小刮蹭、货物的轻微破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太多的,毕竟损失那么小,赔得太多就不符合公平原则了。
雇主责任险损失补偿原则
雇主责任险损失补偿原则说到雇主责任险,这个词儿听起来就挺正式的,对吧?你一听,可能会觉得那是老板们的“专利”,和咱们工人似乎没啥关系。
其实呢,雇主责任险就是一种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遇意外或伤害时,雇主能够承担起赔偿责任的保险。
说白了,就是一旦咱们在工作中不小心摔了一跤、砸了手,甚至更严重的意外,雇主的保险会站出来“撑腰”。
这么看,雇主责任险是不是觉得有点靠谱?它的补偿原则也有一些“讲究”,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赔偿的,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理念得明确一个大前提,雇主责任险的损失补偿不是“白白给你钱”。
不是你工作中一摔、一个小磕碰就能赔偿的。
啥意思呢?这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时遭遇的伤害或者损失,但补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不能说你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就能全额赔偿。
比如,损失补偿得有个“合理性”。
这意思就是,赔偿得根据实际损失来,不能随便加码。
你摔了一跤,结果手腕骨折了,那保险会根据手腕骨折的程度、治疗费用等来进行赔偿,不能想当然地赔你一大笔。
赔偿的数额得合理,不能像某些人那样“捞一笔”,看起来是赔偿,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赔得不能太离谱。
二、因工负伤与责任关系的明确雇主责任险的补偿,不是“随便”赔偿的。
得搞清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你受伤是在工作中发生的。
这一点特别重要,大家可别以为在办公室里摔一跤就可以找雇主要求赔偿。
你得有个明确的因工负伤的认定。
什么是因工负伤呢?就是你在工作时,可能是因为工作任务的需要、环境的特殊性,或者某些工作设备的问题而受伤。
比如你在搬货时不小心把脚崴了,这就是因工受伤,雇主责任险就得负责赔偿。
但是,如果你是在上下班的路上摔倒,那可不行,虽然你是公司员工,但是这不属于“因工”范畴。
也就是,责任关系得搞清楚,不能光看你是公司员工,哪怕你穿着工作服摔了,也得有个合理的工作和伤害的联系。
三、补偿范围和标准接下来就是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了。
大家伙儿可能想,既然有了雇主责任险,这笔钱该怎么花呢?其实补偿的范围比较明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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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
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宗旨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只进行补偿,其包含了填补被保险人损失和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两个方面,而禁止得利又是该原则的核心。
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1:
20xx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赔偿。
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本案所涉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不
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2: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像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夕卜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一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公司不负贵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7矫.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3: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
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
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
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
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
张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篇4:
20xx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
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
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xx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
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
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