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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15•【文号】人职发[1991]17号•【施行日期】199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的任职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审人发[1996]第36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代替)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6日审人发[1996]第3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

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2019年度全部分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

2019年度全部分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
王雁江省工信委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沈小倩省国土厅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王永欣省交通厅哈双公司
崔明训齐齐哈尔龙江银行
周伟齐齐哈尔鹤城建设投资进展中心
刘晓慧齐齐哈尔价格调节治理办公室
孙锦娟齐齐哈尔市市政设施治理处
赵立桐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李世文大庆大庆市第二医院
库振莲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张岩海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侯印宝宁安市农业委员会
郑柳眉林口县畜牧兽医局
张玉龙佳市绿色食品进展中心
丁桂珍佳市绿色食品进展中心
张丽萍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王秀艳佳市绿色食品进展中心
晋宝忠郊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赵玉梅郊区家畜繁育指导站
张立新富锦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韩新文同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杨忠生桦川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宋玉华虎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刘明省有色地质勘察研究院
姜松省造纸工业研究所
吴胜省冶金设计院
王宝君省煤田地质一O八勘探
蒋维平省煤田地质局
曲延林省煤田地质局
贾君哈工大建筑设计研究院
王龙梅黑河学院
王革哈医大四院
刘宝铭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高化田省人事考试中心
刘在平测绘院
周兴福地调总院
吕军地调齐分院
黄永卫地勘一院
倪长海第二水勘院
杨兆武物勘院
李延生地调总院
宋喜清北大荒种业集团
王福亮省农科院玉米所
金玲省农科院玉米所
刘峰省农科院齐齐哈尔分院
齐凤莲省农科院牡丹江分院
关洪江省农科院经济作物所
牛假设超省农科院克山分院
尤青山省农科院院部
崔喜安省农科院黑河分院
孙广力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韩宏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2018年度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

2018年度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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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6.107.10, 6.15—7.20
2/8
8.20

8.31
北 京 东 路 668 号东楼 2 楼
5308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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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 学研究 系列高 评委 工程系 列计算 机与信 息技术 应用专 业高评 委 工程系 列农业 机械专 业高评 委 工程系 列生产 安全专 业高评 委 科技情 报专业 高 (中) 评委 经济系 列(工 商 经 济)高 审委 经济系 列(建 设 领 域)高 审委 经济系 列(综 合 经 济)高 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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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9898*30 5
16
高级工 程师
市水务局 (市海洋 局)职改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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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7.1

9.20

7.20
9.30
江 苏 路 389 号 906 室
52397000*6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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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程师
市科技创 ww.shtic 业中心
6月 下旬 市文化广 http://w 播影视管 gj.sh.go 理局组织 / 人事处
9.17 ——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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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上旬
6.25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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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27
巨 鹿 路 709 号 ( 市 文广 影 视 局 行政 事 务 受 理大 厅)
33394062 53082656 23128131
高级经 济师
市商务委 www.scof 组 织 人 事 . cn 处
娄山关路 55 号 6 楼(市 外 商 投 资协 会)
32231878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法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法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法根据《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高评会”)评审工作办法。

一、定位和原则根据国家和公司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职称评审将逐步转为对任职资格的评价,实行评聘分开,为竞聘上岗、动态管理创造条件。

任职资格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条件,不直接与薪酬待遇挂钩。

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准确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价人才,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度。

(二)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成才。

(三)坚持标准,加强监管,防止降低标准和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在保持与国家职称改革方向一致和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

二、公司高评会的主要职责和设置公司高评会是在公司领导下,面向公司的任职资格评审组织。

公司设工程、经统会(审)、政工三个高评会,并按评审的专业系列下设若干专业组,高评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人事部。

《公司高评会专业组设置表》详见附件1。

(一)公司高评会和专业组的主要职责公司高评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评审工作办法,审定评审工作程序,评审相关专业系列教授级任职资格和未授权单位高级任职资格,并对授权单位高评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高评会的领导下,主要承担参评人论文的评阅、答辩等工作,向高评会提供能反映参评人专业水平的论文评阅、答辩情况报告,并完成高评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司高评会和专业组的设置公司高评会和专业组成员按照专业化、专家化和结构优化的要求,一般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在同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专家组成。

高评会和专业组成员以专家身份工作,不代表所在单位。

公司工程、经统会(审)系列高评会一般由19人以上组成,政工系列高评会一般由11人以上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高评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沪财会[2010]5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6.17【实施日期】2010.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10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沪财会[2010]50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依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

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申报办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2010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人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职称专家栏目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http:/// )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1.登录途径。

(1)21世纪人才网首页-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2)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职称服务系统。

2.申报方法。

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可在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所要申报的“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和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沪人社专发 (2016) 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8日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

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自2005年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现将《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可通过21世纪人才网(http://)和上海财税网(http://)查询并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办法。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系列评定规则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系列评定规则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系列评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健全内部审计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系列评定管理实行分类分级、择优聘任、职薪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级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职级评定管理委员会是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系列职级资格评审和职级聘任的主管机构。

第五条内部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级评定执行小组是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系列职级资格评审和职级聘任的执行机构,由公司内部审计分管总裁、审计部负责人、人事部负责人、审计专业资深人士组成。

日常牵头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级任职资格第六条内部审计系列实行多级认证和管理,从低至高分为初级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深审计师、首席审计师五个等级,其中初级审计师分两档,中级、高级审计师分三档,资深、首席审计师各分两档,共分五级十二档。

第七条内部审计系列人员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从业资格:(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具有持续学习、创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二)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三)认同公司文化、忠于公司事业,品行端正;(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公司规章制度;(五)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六)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见习期内部审计系列人员转正定级以后,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及相关规定,可聘为初级审计师或中级审计师。

第九条符合中级审计师任职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审计师:(一)博士研究生见习期结束后;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满2年,担任初级职务满1年;本科学历,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满3年,担任初级职务满2年;(二)能够按照项目分工独立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三)能够协助项目主审指导初级审计师的具体工作;(四)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及以上,近两年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

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

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一、评审对象:上海市各行业的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二、评审时间:2023年9月至10月三、评审流程:1. 申报资格初审: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包括申报表、个人简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等。

2. 专家评审: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将被邀请参加专家评审,专家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评分。

3. 综合评定:结合专家评审和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最终确定是否通过高级职称评审。

四、评审标准:1. 学历条件: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2. 专业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高级职称评审所属专业的相关要求。

3. 工作年限:申请人需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在本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4. 学术水平:申请人需要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

五、申报要求:1. 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包括:《高级职称评审申请表》、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材料、获奖证明等。

3. 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并按要求组织和分类。

六、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2. 申请人需仔细阅读评审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条件再进行申报。

3. 申请人需保持联系方式通畅,以便及时接收评审通知。

七、评审结果:1. 评审结果将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通过者将颁发高级职称证书。

2. 未通过者可以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就以上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广大申请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准备,顺利通过评审,获得高级职称。

祝愿大家取得优异成绩!第二篇示例: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计划一览表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是对具有相应条件和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定的程序,是我市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度上海市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已经启动,以下是本次评审计划的一览表:1. 资格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申报人员必须在上海市注册或者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岗位,且在上海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暂行规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暂行规定

南阳市白河橡胶坝管理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暂行规定为体现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取推荐、考核、考评相结合,实行基层推荐、业绩评定、评委计分和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评审办法,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体现公正、公平、择优原则,采取推荐、考核、考评相结合,严防弄虚作假。

实行个人申请、基层考核推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考评。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计分。

其中:业绩成果满分占50分,评审委员会计分占30分。

在前两项评分结果基础上差额推荐至评审领导小组,由小组权衡全处的专业技术结构,专业技术水平和我处长期发展的需要,综合分析评分,即综合分,该部分满分20分。

根据三项总计评分的高低,确定最终的申报名单。

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三)申报职称应具备相应职称级的最低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四)在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岗位上,并具有履行参评相应职称级别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符合我省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

三、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技术水平评定办法任现职以来(即从任现职聘任之日至申报之日),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评定参照中、高级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与业务技能、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和受到各级表彰及组织协调能力等五个方面,突出业绩成果的评定。

该部分总分50分。

(一)专业理论与业务技能,满分5分。

1、能够熟练掌握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1分.2、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1分3、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1分4、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2023最新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清单

2023最新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清单

2023最新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清单
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情况,特制作“2023最新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清单”如下:
一、工程技术类
1.高级职称
- 正高级:首席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副高级:工程师
2.中级职称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 工艺美术师
3.初级职称
- 高级技师
- 技师
- 助理工程师
二、农业技术类
1.高级职称
- 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蚕技师
- 副高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蚕技师
2.中级职称
-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蚕技师
3.初级职称
-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蚕技师
三、医药卫生类
1.高级职称
- 正高级:主任医师
- 副高级: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药学高级专家
2.中级职称
- 主治医师、药学专家
3.初级职称
- 住院医师、执业药师
温馨提醒
以上职称均需有相应的学历、工作年限及业绩等条件作为基本要求,同时还需参加相应的评审考试及评价环节。

建议广大市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兴趣和特长选择合适的职称进行报考与提升。

同时,也希望大家在晋升之路上,不断研究与进步,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祝愿大家都能事业有成、早日获得自己心仪的职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人社专〔2023〕219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委宣传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2023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本市新闻宣传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本市所属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记者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建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建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建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沪质技监人[2010]309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建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沪质技监人〔2010〕30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要求,经研究,我局提出了2010-2012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组建方案,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范围对象:本市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局属有关单位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确定原则:推荐候选对象须专业对口,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在学术和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权威性,在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人员组成:拟由38名专家组成高评委专家库,其中我局系统26名,外系统12名;在38名专家中有20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3名研究员,2名教授,13名高级工程师。

四、高评委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和委员库。

经本市有关单位推荐,我局审核,拟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任委员库:沈伟民、郑光辉、朱明、方家熊、李同保2.委员库:刘晨阳、鄢国强、朱昌明、刘英学、阮为民、施胜洪、包革、厉曙光、孙丽亨、李波、邵力、陆福敏、邹子英、任淑贞、傅云霞、来磊、舒文华、汤晓英、罗晓明、薛季爱、周斌生、季飞、毕宁、巢强国、曹程明、杨洁明、王晓燕、黄中荣、廖文泉、张建文、陆林华、金曙明、戚玉箐、五、高评委下设计量测试、标准质量和特种设备3个学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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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沪高评委[200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26
【实施日期】200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
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高评委[2005]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按照执行。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审计网(http://)和21世纪人才网(http://)上可供查询、下载。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2)具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需的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效证明;
(3)取得中级资格以来近三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4)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区、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区、县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市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3.业务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区、县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市审计局或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区县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员制定过区县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4.学术理论水平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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