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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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1、有价证券,是指能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2、有价证券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体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作为权利的证明性文件而存在或能成为交易对象的权利凭证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一)依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1、债券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为债权。

债权证券的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证券发行者所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发行者依据证券记载的事项履行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

2、物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物权。

如仓单,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社员权证券所表彰的是社员权。

如股票二)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1、证权证券,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2、设权证券,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三)根据有价证券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完全证券,以证券占有为享有权利之必要条件,丧失证券之占有,即失享有权利之依据,从而不能享有权利。

2、不完全证券,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以提示证券为必要。

四)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作为划分标准:1、有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能够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2、无因证券,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不能左右有价证券签发行为效力。

五)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1、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2、无记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

2、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详细描述: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则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

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PPT教学课件

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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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货币/金钱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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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4
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
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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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
含义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 证付款的行为。
特征
——支票独有;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要求
——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
——不得附记任何条件
——书面行为,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 “保证付款”、“照付”字样,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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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含义-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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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含义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意义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即票据主债务人。 特征 ——仅存在于汇票关系 ——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 要求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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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 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债权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重点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

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具有财产价值。

反映的权利属于财产权;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分类: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特征:①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是一种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票据学理的分类:1.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本票)、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3.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汇票)、即期票据(本票,支票)预约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委托证券。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抗辩——债务人的一种权利
对物的抗辩
票据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
抗辩的限制
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
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
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 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 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 符合规定的。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 收款人,随着票据行为的实施,还会出现承兑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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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票的种类
银 行 汇 票 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 账结算或支取现金。 (1)出票人。指“签发行”。(2)受款人。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 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3)付款人。指汇票中的兑付行。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 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7)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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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 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 名而未盖章 【答案】B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 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 票据法课件 第四讲--票据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 票据法课件 第四讲--票据权利


•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法 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 特征:(1)主体是持票人;(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3)属于票 据权利;(4)以法定方式行使。 •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特征:(1)偿还性;(2) 法定性;(3)选择性;(4)转移性。
第四讲:票据权利
贺绍奇
一、票据权利定义及特征
• 1、定义。《票据法》4条4款,“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四个要点: • (1)权利主体,合法持票人。 •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义务和责任。 • (3)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请求给付权利。 • (4)票据权利包含两个层次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2、票据权利的基本法律特征 • (1)金钱债权。 • (2)无因债权。 • (3)单纯的金钱债权,或完全金钱债权。 • (4)包含双重权能。 • (5)完全证券,权利与票据一体化 • 还有认为它是一种短期性权利,期待性权利(追索权)。
• 所谓发行取得,是指依据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
• 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 而享有票据权利。构成要件: • (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 (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 (3)处于善意取得票据。 • (4)支付对价取得票据。

•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 又分为依据票据法的继受取得和依据非票据法的继受取得。 •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 法上的继受取得。 • 通过质押、税收、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 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 区别的意义:后一种继受取得职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助长票据法上 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 • 注意:这取决于取得具体法律行为外在特征。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票据权利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有两方票据的权利人和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权利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在票据收款人一栏所记载的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上的债务人具有多塑性,除了票据上的付款人,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产生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

该种权利在学理上又叫“票据上的债权”或“票据上的权利”。

这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票据权利也属票据法上的权利范畴,但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仅指票据权利以外的其他票据法上的权利,如付款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汇票持票人的发给复本请求权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等。

(二)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一定货币给票据的权利人(收款人)的权利,所以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1)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有履行迟延,不存在履行不能。

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券,有利于票据权利的履行,在一般民事权利中或合同中,在合同不履行以及违约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救济方法,可能带来不同后果。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幅古画,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甲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古画被焚毁,在这种情况下,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只能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古画的价值来赔偿乙方。

(2)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可以通过票据的保证行为,加入到票据的流通中,为票据流通中间的某一个当事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金融法第四章 票据法

金融法第四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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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 票据行为,互补牵连,均分别依各个行为人在 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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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背 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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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行为而创 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 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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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按照票据上所 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 都不得作为依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 义即使有错,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 证据变更或者补充。票据的这个特征主要是保 护善意的持票人,以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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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分类 (一)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 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可作此种分 类。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 而且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 但是,有的出票人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 为付款人。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 款义务的票据,其典型是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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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根据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不同,可作此种分类。 有的票据的到期日就是‚见票即付‛,即持票 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即期票据。 有的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须 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 日期到来时,才有权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 远期票据。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票、 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 以是远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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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 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 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 无的影响。

会计学(第二版)课件:金融票据法

会计学(第二版)课件:金融票据法

用途:农产品采购
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 出票人签章
复核:
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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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处大写不规范
21
Continued
❖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 得使用。
❖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 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
❖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 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 书”。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 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 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 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 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 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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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 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 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 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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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示例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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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inued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下面和店铺来看看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 月1 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 月1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四章 票据权利资料教程

第四章 票据权利资料教程
大过失。 • ②认定善意的抽象原则: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
则。 • ③认定善意的具体标准:背书连续,票据法第31条;
恶意,票据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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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要件
• **典型案例13、14** • (4)须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 物权法第106条;票据法第10、11条:对价要
件均具有独立性,非“善意”所能涵盖。
• 三、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人处取得 • 如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据赠与、
继承和公司合并而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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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 是持票人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
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 狭义:请求付款、进行追索。 • 广义: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 一、概说:有全部消灭与部分消灭之别。 • 二、消灭事由 • (一)足额付款 • (二)被追索而为清偿 • (三)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 (四)保全手续欠缺:消灭追索权 • **典型案例15 • (五)其他:票据毁灭、混同、提存和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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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 1、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及 联系?
• 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 的对象。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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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 一、概说 • 二、原始取得 • (一)出票取得:不经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 • 1、票据形式合法。 • 2、票据取得行为合法 • (二)善意取得 • 1、概念:持票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善意且无过失
第四章 票据权利
• 第一节 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点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 法定概念,票据法第4条第4款: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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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1.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

A.自出票日起6个月B.票据到期日起3个月C.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D.提示付款之日起3个月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取得票据的人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决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的是()。

A.甲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B.乙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C.丙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D.丁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正确答案:C解析:(1)选项A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D: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清偿货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之前未行使即归消灭的是()。

A.2010年6月10日B.2010年9月10日C.2011年3月10日D.2012年3月10日正确答案:B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裾挂失止付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挂失止付是暂时保全失票人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B.挂失止付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C.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付款责任D.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并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因此选项的说法错误。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挂失止付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可以挂失止付B.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5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C.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D.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正确答案:A,C,D解析:选项B: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正确答案:A,B,C解析: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只有对丧失的票据办理挂失止付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补救的措施。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款被冒领或骗取。

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8.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正确答案:B,C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正确答案:B,C,D解析: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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