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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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拆临可能遇到的几种违法情形 附拆违拆临程序保障探析

拆违拆临可能遇到的几种违法情形 附拆违拆临程序保障探析

拆违拆临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司法视角对拆违拆临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合法拆除程序1.拆违遵循法定程序: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房屋,经认定确系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责成强制拆除以及强制执行公告等程序,程序合法。

一一法院:滕某某诉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案。

二、主体资格2.原告适格(原告有初步证明责任,立案不应过度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在坚持必要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审查。

原告初步举证证明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立案。

一一中院:刘某某诉市槐荫区政府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3.被告适格(拆违主体的推定):拆违机关不明确时,一般推定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实施征收行为,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的行政机关等为适格被告。

-临沂中院:崔某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4.超越职权:街道办事处既无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又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一高院:王某某诉市人民政府、市港区卧街道办事处、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三、举证责任5.举证责任分配:与原告相比,行政机关具有优势证明责任,其仅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考虑涉案房屋的历史成因、房屋来源等因素,即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

一一中院:都某某诉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城市行政管理案6.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过限期拆除决定,更未提供取得相对人同意拆除的有效证据,在此情形下迳行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一一法院:耿某某诉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7.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为由,不予受理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以唐福珍案为例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

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2007年8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

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

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800多万元的要价。

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

胡昌明未予理睬。

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

2009年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

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

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整改措施城管拆违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

然而,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问题一:暴力执法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采取暴力手段,比如使用暴力器具进行拆除,甚至对违法建筑的主人进行殴打。

这种暴力执法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问题二:违反程序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违反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拆迁通知书、没有进行公示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也会导致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问题三:利益纠纷在城管拆违的过程中,有一些城管人员会涉及到利益纠纷,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原因一: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城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原因二:缺乏监督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原因三:利益驱动城管人员在拆违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比如收受贿赂、私分拆迁补偿款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城管人员的失职失责。

为了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措施一:完善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城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措施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城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措施三:加强教育加强对城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城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减少利益驱动对城管工作的干扰。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城管拆违存在的问题,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栋两层违章建筑。

城管局立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然而,李某并未停止建设,反而继续施工。

城管局再次向李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8月,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阻挠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3. 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三、法律解决1. 城管局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本案中,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前,已经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给予了其改正的机会。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没有违法行政行为。

3. 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违法建设必须被严格监管和处理。

面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社会稳定和居民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下面就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面临的问题1. 居民抗拆情绪高涨在进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涉及居民的利益,因此居民抗拆情绪往往会十分高涨。

有些居民甚至可能采取极端手段来阻止拆除,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2. 拆迁费用难以协调在进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时,拆迁费用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有些居民认为拆迁费用不够合理,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原建筑资料不全由于违法建设的特殊性,很多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并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因此建筑的资料往往不全,这给强制拆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 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完成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如何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安置不当,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解决途径1. 加强宣传和引导针对居民抗拆情绪高涨的问题,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有效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来化解居民的抗拆情绪。

在拆迁前,可以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活动,向居民解释政策的合理性和拆迁的必要性,让居民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

2. 保障合理的拆迁费用为了避免因拆迁费用问题而引发矛盾,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拆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拆迁前,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确保拆迁费用合理合法。

3. 加强建筑档案管理为了解决原建筑资料不全的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建筑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建立健全的建筑档案管理制度,对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进行逐步规范化和规范记录,确保建筑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健全安置机制为了确保拆迁后的居民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政府需要健全安置机制。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确保拆迁后的居民生活得到保障。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对于违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权签字进⾏拆迁。

不过,⼈们对于政府的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不清楚了。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依据我国现⾏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为成因。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样。

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致可以分为以下⼏类。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国⼟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使⼟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为享有查处权。

存在《⼟地管理法》第七⼗四条、第七⼗六条和第七⼗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的,国⼟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施⼯或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拆迁律师提醒⼤家,国⼟局没有强拆权,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在诉讼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应该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为和⾮法临时建设(建筑)进⾏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和第六⼗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以及⾮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等⾏政处罚。

但当事⼈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建设⼯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现场、强制拆除等。

(三)乡、镇⼈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为查处主体。

法律强拆民房案例分析(3篇)

法律强拆民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常常会对一些民房进行征收和拆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强拆民房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强拆民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拥有一栋位于城市边缘的住宅。

随着该地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住宅所在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根据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李某的住宅将被征收,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政府就补偿金额等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

然而,在补偿款发放前夕,李某突然发现政府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且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

李某遂与政府协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但政府以征收程序已完成、李某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为由,拒绝提高补偿金额。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试图阻止拆迁,但遭到政府的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的房屋被严重损坏,李某的财产损失巨大。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征收房屋应当依法进行。

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等环节。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是判断征收合法性的关键。

2. 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征收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用途、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按照市场价值确定补偿金额,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关键。

3. 强制拆除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是判断强制拆除合法性的关键。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程序不合法。

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也未依法进行公告和补偿方案制定。

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现实困境及对策

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现实困境及对策

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现实困境及对策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浅析拆违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一、困境:拆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拆违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行政机关拆违执法的规范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职权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法律规范明确授权,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超越职权、不作为等都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此时,如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决定书》,显然超越职权。

(二)认定事实问题1.搭建主体认定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调查审查的职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而违法建(构)筑物搭建主体的认定是拆违执法中首要的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如土地已流转,承租人擅自搭建违法建(构)筑物,此时,如果仅因农户是原土地使用权人而认定其为行政相对人,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2.搭建面积记载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认定的事实必须与事实证据一致,否则极易引发行政争议。

如拆违实践中,行政机关会进行现场检查,丈量面积,相关文书的面积应与丈量的面积,也就是现场检查笔录中附图的面积相一致,行政机关的勘丈面积与建筑实际面积可能因人工丈量存在些许误差,但是应避免附图面积长宽高的计算错误导致文书中面积错误。

(三)执法程序问题1.违法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它对实现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遵守程序性规范将不利于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城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城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城管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生活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规范等原因,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文以某市城管执法纠纷案为例,分析城管法律法规在实际执法中的应用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小区内一户居民私自占用公共空间搭建临时建筑。

城管执法大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该居民拆除临时建筑。

然而,该居民以“临时建筑不影响公共安全,且已经使用多年”为由拒绝拆除。

城管执法大队多次上门劝导无果,遂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本案中,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执法。

该条款规定:“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有序,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未能充分考虑临时建筑的具体情况,如建筑的使用年限、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因素,导致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首先,在执法前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未能充分了解临时建筑的具体情况;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未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执法程序不规范。

(三)执法依据不足本案中,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依据方面存在不足。

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但对于“擅自占用”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未能结合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公共安全进行充分论证。

四、案例分析结论(一)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在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行为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强制执行法律与法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一:城市管理中的拆迁行政强制措施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是非常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座城市的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可能会导致某些旧有房屋或建筑物需要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相关业主或居民无条件搬迁,并且对拒绝搬迁的个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某城市计划进行市区改造,需要清理一片老旧房屋群。

政府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居民要在一定期限内搬离。

对于拒绝搬离或逾期不搬迁的居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已指定的房屋,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发展。

案例二:环境保护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违法行为,政府常常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例如,某工厂存在严重的污染排放问题,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该工厂停产整治、限期改善排污设施,并处以高额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或违反再度排污的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停电、停水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例反映了政府依法保护环境的决心和措施,也警示了公众和企业必须积极遵守环保法规,推动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政府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也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某家食品加工企业被检测出产品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措施。

同时,政府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警示公众不要购买或消费该企业的产品。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凸显。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环境,更是对城市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严重挑战。

面对这一问题,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但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1. 拆除流程繁琐城市违法建设的拆除过程繁琐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公示、协商等环节。

这些环节耗费时间长,也增加了拆除成本。

2. 产权纠纷由于违法建设往往存在产权不明晰、多元化、纠纷复杂的情况,强制拆除容易导致产权纠纷,让相关方反感。

3. 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常会引发相关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4. 法律支持不足在一些地方,法律对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不完善,给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

5. 人情因素在一些拆迁工作中,由于相关当事人长期居住或经营,与当地居民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时面临压力,难以决断。

6. 成本问题城市违法建设的地理位置复杂,拆除成本较高,政府部门往往缺乏足够财力进行拆除,甚至会给相关企业、个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以上问题是城市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城市治理,也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引导,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解决途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要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违法建设的定义和处罚范围。

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加强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2. 健全拆迁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对拆迁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出现不公平、非法的行为,同时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度。

城管法律冲突案例分析题(3篇)

城管法律冲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城管执法队伍作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冲突的问题。

以下是一起城管法律冲突的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城管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其住宅楼前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公共空间。

城管执法队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然而,张某声称其违章建筑是在获得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搭建的,并出示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冲突分析1. 法律依据冲突(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章建筑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章建筑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 行政机关职权冲突(1)城管执法队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有权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2)社区居委会认为张某的违章建筑是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搭建的,并出具了证明材料,认为城管执法队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属于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冲突案件,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2.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张某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以及城管执法队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拆除。

3. 案例分析(1)关于张某违章建筑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社区居委会出具了同意搭建的证明材料,但该证明材料并不能改变张某违章建筑的事实。

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案例

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案例

标题: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行政管理中,有时会出现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而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在某市城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由于业主拒绝配合,需要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然而,在不同时间段内,该市城管部门分别对两处同样违章建筑做出了拆除决定。

在法院审理中,业主质疑城管部门以同一事实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2. 案例二某区政府对一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该企业多次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在事实相同、行为相似的情况下,该区政府两次对该企业做出了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方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质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1. 行政裁量权概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目的自由选择并权衡民事权利的权力。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合法程序和正当程序,并且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相同事实理由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行政机关根据相同的事实理由做出了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从行政裁量权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由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和力度,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正当表现。

3. 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权衡在制定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权衡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将被放大,其权衡的标准将更为严格,需要考虑到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在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衡量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

违建房政府随便能拆吗

违建房政府随便能拆吗

一、违建房政府随便能拆吗对于违建房政府可以拆除,但不能随意进行强拆,拆除违法建筑一定要经法定的程序,例如要发出违法建筑认证书、发出拆除通知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建筑如何认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处置类型为: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拆除;暂缓拆除。

三、违建拆迁有补偿吗违建拆迁没有补偿,法律快车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主体法律规定(3篇)

强制拆除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拆除,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强制予以拆除的行为。

强制拆除的主体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强制拆除的主体法律规定出发,对强制拆除的实施程序、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拆除的主体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主体范围强制拆除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拆除权的行政机关,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

三、强制拆除的实施程序1.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在接到强制拆除申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包括:审查强制拆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被拆除物的合法性、审查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等。

2. 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在决定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强制拆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强制拆除的时间和地点;(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 实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执行回告强制拆除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执行回告书,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的结果。

四、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阻碍强制拆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分析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分析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分析周小林【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于城市的发展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为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需要对一些违法建筑进行整改拆除,但是因为一些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不配合,不得不进行强制的拆除.本文首先介绍了违法建筑的概念,然后详细的分析探讨了违法建筑拆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确保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期刊名称】《建材与装饰》【年(卷),期】2016(000)051【总页数】2页(P142-143)【关键词】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周小林【作者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开州4054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违法建筑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擅自修建的建筑。

一般而言,对于违法建筑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2)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属于专门管理区域内的和非法占用土地的除外);(4)在乡、村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属于专门管理区域内的和非法占用土地的除外)。

2.1 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的价格不断的上涨,导致违法建筑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严重的影响了城乡的整体发展规划。

为了控制违法建筑,国家出台了相关的《行政强制法》,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期确保城乡发展的和谐与稳定。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为相关的管理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开展执法行为时能够有法所依,依法治理,合法的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2.2 社会公共资源的保护任何建筑的施工都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在进行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时,如果不分类型,对于违法建筑全部进行拆除将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公共资源浪费。

因为违法建筑根据其具体的建筑情况,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建筑施工进行调整的,从而使违法建筑成为合法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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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以“唐福珍案”为例
郑书宏卢宇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

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年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年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

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

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多万元的要价。

年月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月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年月日时前拆除。

胡昌明未予理睬。

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

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

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

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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