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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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京文法[2002]17号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京文法[2002]17号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9日京文法[2002]17号)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人检举揭发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文化市场违法活动在未经发现前,及时向北京市文化局市场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检举、揭发违规违法活动线索的人。

第三条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范围:(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三)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四)违反其他文化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第四条举报文化市场违法活动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

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在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确认,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六条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京文旅发〔2021〕19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局属各单位,北京演出行业协会、北京网络文化协会、首都剧院联盟,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对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廓清本市演出行业风气,严格对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的监管,强化对演艺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违法失德失范现象,构建首都文艺演出领域良好生态,推动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演出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演出主体从业行为(一)演艺人员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政治、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讲合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水平以及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见贤思齐,以德为先,摒弃“流量至上”思想,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要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要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主体资质管理和演出经纪人执业许可制度。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化部关于表彰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近年来,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在近年来的“网吧”专项治理整顿、保护知识产权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等工作中,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勇挑重担,不辞辛劳,不畏强暴,以扎实的工作和显著的成效赢得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肯定,涌现出了一大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文化部决定对近年来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办市函[2004]395号)要求,各地采取民主推荐、群众评议等方式开展评选工作。

文化部对各地报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进行公示。

文化部决定授予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等68个单位“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刘宝华等99名同志“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的突出特点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到较好落实;建立了完善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本辖区内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有序,无恶性事件发生,群众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评价较好;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迅速坚决,成效明显;团结进取,重视人才培养,开拓创新,并取得实际成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

一、主要内容自2020年11月1日起,将以下行政处罚权划入相关部门并以职权划入部门名义集中行使:(一)将教育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民族宗教部门行使的民族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二)将民族宗教部门行使的宗教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等划入文化旅游部门集中行使,具体执法工作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三)在本市重点站区范围内,一是将市交通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划入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二是将市政府决定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划入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承担。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各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和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与划入职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上述已划转的行政权力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权力清单或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文市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市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化部启动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建设,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在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四川等7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开展平台应用工作,文化部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14年3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平台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力争至2015年6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使用率达100%,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使用率分别为东部省份70%以上、中部省份50%以上、西部省份3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采集基础数据。

1.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覆盖文化市场全领域的经营单位主体、产品等信息。

2.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等信息。

3.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人员、装备等信息。

(二)成立建设领导小组。

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实施部门和人员;已经成立相应机构的,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制定推广工作方案。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8.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3)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需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1]35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市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良好形象,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决定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
文化部将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样式见附件1)。

该标识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的专用特定标识,应用于综合执法工作中的证件、胸牌、车辆及其他与综合执法工作有关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换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证件
根据工作需要,文化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更名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样式见附件2)。

《文化市场综合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8•【文号】文市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2年12月18日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二章行使原则第五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市发[2012]24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 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3. 案卷评查单。

文化部2012年7月30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文化部部署开展了以“构建和谐文化市场”为主题的集中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以解决当前网吧、音像、娱乐等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文化市场安全事故,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创建和谐、平安文化市场为主要目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圆满完成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的光荣任务。

现将集中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以督查指导和专项整治为主要形式,积极推动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多次就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让问题网吧在宁夏一次性出局”。

针对网吧管理存在漏洞的报道,北京市市长王岐山批示“这是长期的工作,既要抓治标又要抓治本”,副市长孙安民批示“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不留死角),对于违法违规的要严厉惩处以儆效尤”,市政府专门召开加强网吧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整治工作。

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仲伟在文化部集中执法检查的明传电报上批示“按电报通知精神部署行动”。

湖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昌尔在《武汉晚报》的一篇报道上批示:“网吧是最受群众关注的问题,现在正值暑期,应下决心加以整顿规范,通过集中执法检查,依法关闭一批违规网吧”。

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就长沙市网吧管理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研究长效管理措施。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陈瑞珍带领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视察组专题考察网吧管理工作。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文市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等规定,文化部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绩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以下称考评)是指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等有关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第四条考评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工作情况;(二)文化市场秩序;(三)监督指导情况;(四)队伍建设情况;(五)需要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一)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情况;(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五)重大事件或案件的处理上报情况;(六)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及反馈情况;(七)行政执法案卷情况;(八)执法数据及信息报送情况;(九)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9月8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期,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决开展私设“景点”清理整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文市函[2011]100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市函〔2011〕10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全国文化系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文化部决定聘任沈睿等131名同志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现予公布。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师资人员的培养和锻炼工作,不断提高师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位入选师资库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职,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我部将适时对师资库名单予以增补和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文化部庹祖海文化市场司XXX 文化市场司李晓勇文化市场司XXX 文化市场司李蕊文化市场司李建伟文化市场司国家广电总局鲍金虎政策法规司周宝林电影管理局刘少栋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彭文胜国际司新闻出版总署周慧琳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于慈珂政策法规司王松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北京市沈睿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杜鹏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周长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杨金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国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张全发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刚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国永福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牛敬业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王亦兵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河北省俞龙河北省承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孙明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杨大勇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省冀保胜山西省文化厅司永锋山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张晓荣山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孙刚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内蒙古自治区贾翼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张曙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稽查队李印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文化市场稽查队辽宁省张玉忠辽宁省文化厅宫长平辽宁省文化厅杨跃山辽宁省沈阳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何双乐辽宁省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庞立臣辽宁省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吉林省辛彦举吉林省文化厅李帅吉林省文化厅沈鉴吉林省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霍岩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郭政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黑龙江省钟光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王敬东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松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殿国黑龙江省大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李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市场稽查队上海市钱炯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陈同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诸烨鸣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李欣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万赟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江苏省魏友苏江苏省文化厅张农江苏省文物局尤荣喜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俞瑾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徐静江苏省常州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刘红升江苏省宿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浙江省金忠鑫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曹剑浙江省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镇浙江省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安徽省汪年安徽省文化厅胡敏安徽省文化厅刁觉班安徽省文化厅戚玉生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金强安徽省巢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陈晶晶福建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柯锦辉福建省三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胡木贵福建省宁德市文化市场稽查队江西省曹友文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唐文正江西省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方夏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文化新闻出版局付俊峰江西省抚州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山东省侯俊翔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杜荣华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尹崑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董焕芹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包汉雪山东省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河南省贾鲁玉河南省文化厅曹宝卫河南省文化厅李亮河南省开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侯少波河南省濮阳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刘守军河南省鹤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湖北省许扶亚湖北省文化厅XXX 湖北省文化厅陈鹰湖北省武汉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郭妮莎湖北省荆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夏建国湖北省黄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湖南省周新湖南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许可湖南省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李楠国湖南省衡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广东省阳明华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卢博仪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奇志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蒙旭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海南省杨济铭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曾伯林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符萍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何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韦依甬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文化稽查支队郭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化稽查支队重庆市刘晖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麟渝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陈祖平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四川省王龙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熊越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俞天喜四川省广元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蒋勇四川省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贵州省刘宇松贵州省文化厅韩豫黔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余立勤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吴波贵州省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云南省马云祥云南省玉溪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西省李亚光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程原力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楚源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武毅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凡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魏晓波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甘肃省路克新甘肃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宁夏回族自治区付满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建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彬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李树青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局侯晓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文化体育广电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汤太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朱延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阿里甫·亚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莫立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执法文书应当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制作。

第四条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执法部门监制。

省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执法文书种类。

第五条制作执法文书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制作执法文书时,应当根据设定的栏目,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或者空白处,应当使用斜线标示。

第七条制作执法文书时,除编号、数量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文字。

第八条制作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书写或者打印方式填写。

书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并保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使用打印方式填写时,应当删除格式文书中的下划线以及说明部分。

执法文书要求签名的,应当手签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执法文书中“案由”一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

“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严格使用所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

案件调查终结前,在“违法行为的性质”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

第十条执法文书中“当事人”一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确保当事人指向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经对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同时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请见附件。

除附件中明确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对其他以市文化局名义制发的,市文化局现有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宣布废止或失效。

附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61)文电字第544号1961-11-2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失效2(64)文电字第457号1964-8-15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电影放映单位对外售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3(85)京文演字第477号1985-11-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失效4(88)京文演字第116号1988-4-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营业演出(放映)场所售票管理的通知失效5(89)京文演字第290号1989-10-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6(90)京文法字第001号1990-2-2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7(90)京文法字第002号1990-3-1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8京文法[1991]1号1991-5-2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印发《北京市电子游艺场所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细则》的通知废止9京文法[1991]3号1991-11-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舞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0京文演[1991]27号1991-1-2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制发文艺演出业务情况统计月报的通知失效11京文演[1991]142号1991-4-2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文化娱乐场所文明经营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失效12京文演[1991]221号1991-6-25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映出“少儿不宜”影片管理的通知失效13京文演[1991]271号1991-7-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废止14京文演[1993]141号1993-5-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收取计划外演出管理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15京文演[1993]442号1993-9-1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安排月报制度的通知失效16京文演[1993]500号1993-10-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艺机进行有奖游艺变相赌博活动的通知失效17京文研[1994]167号1994-5-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取消四项行政性收费的通知失效18京文法[1994]3号1994-12-1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京文法[1995]1号1995-3-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0京文法[1995]4号1995-11-2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在执行《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办法》中对开办主体是“俱乐部”的规范性解释的通知失效21京文法[1995]5号1995-12-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实施歌舞厅声光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废止22京文演[1995]210号1995-4-2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委托市、区(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电影放映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放映场所放映设备检测的通知废止23京文演[1995]243号1995-5-25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建立对电子游艺场所进行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失效241996年第1号1996-3-2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营业性游艺场所中安装、使用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的通告废止25京文法[1996]1号1996-4-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实施歌舞厅声光行业标准检测的通知废止26京文法[1996]4号1996-9-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7京文法[1996]5号1996-12-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8京文法[1997]657号1997-10-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29京文法[1997]658号1997-10-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30京文法[1997]804号1997-12-3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31京文市一[1997]141号1997-3-2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新兴文化娱乐项目室内旱冰场(厅)实施管理的通知失效32京文法[1998]1号1998-2-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3京文市一[1998]75号1998-2-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停止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通知失效34京文市一[1998]348号1998-6-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电子游艺场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35京文市一[1998]549号1998-9-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设置《北京市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的通知废止36京文市一[1998]550号1998-9-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歌舞娱乐场所音响灯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废止37京文市二[1998]497号1998-8-2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废止38京文法[1999]11号1999-7-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39京文市一[2000]152号2000-3-20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废止40京文市[2000]415号2000-6-1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废止41京文法[2001]3号2001-7-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42京文市[2001]79号2001-2-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检查力度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的通知废止43京文法[2002]8号2002-5-1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及相关受理文书的通知废止44京文法[2002]17号2002-12-1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45京文法[2003]1号2003-2-17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设立社会艺术考级机构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46京文法[2003]4号2003-4-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确定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废止47京文法[2003]5号2003-4-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48京文法[2004]7号2004-11-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9京文法[2004]8号2004-11-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下发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0京文组[2004]445号2004-6-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演出场所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51京文法[2005]8号2005-7-2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2京文法[2005]9号2005-8-2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3京文法[2005]12号2005-9-2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告废止54京文法[2005]13号2005-10-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55京文市[2005]70号2005-1-19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废止56京文市[2005]90号2005-2-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57京文市[2005]1303号2005-12-2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协会关于印发并使用《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消费者情况登记表》的通知失效58京文艺[2005]640号2005-7-6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对深入京郊边、少地区进行公益性演出进行经费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9京文社[2006]825号2006-9-18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二批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通知失效60京文社[2007]262号2007-3-2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的通知(试行)失效61京文社[2007]1287号2007-12-21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推荐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失效62京文基发[2008]129号2008-3-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露天景观剧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北京市文化局二○○九年六月八日——结束——。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实施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期文化市场首善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十四五”时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相对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文化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比例原则监管手段和监管目的相适应,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将实现监管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对相对人采取适当容忍态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重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惩教结合寓管于服,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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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2020)
总队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2月10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以下简称为“执法公示”)是指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合并简称为“执法队伍”),通过采取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第三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主动、及时、准确的原则。

执法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公示事项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执法队伍办公会或负责人、公示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四条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执法公示可在同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统一公示,也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相关信息;
(三)设置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

第五条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执法队伍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码、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如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还应当公示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样式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流程。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执法队伍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执法队伍如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如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七条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佩戴相关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八条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为“市总队”)办公室、法制监督处负责市级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工作,市总队其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据职责予以配合。

市总队办公室、法制监督处根据职责,对本规范第五条所列信息,在公示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核,提请总队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公示、发布。

公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请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撤销或更新。

市总队各执法队负责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示工作。

区级执法队伍参照市总队规定,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的审核、发布、撤销、更新等制度。

第九条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听证等特定执法过程信息公示、执法结果公示和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第十条执法队伍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总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市总队法制监督处牵头组织市总队各执法队起草,报请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总队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按照市总队相关规定,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二)适用公告收缴程序的,应按照市总队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执法检查结果应当按季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结果公示采取公示处罚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市总队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设定公示内容、履行公示程序。

执法检查结果采取公示季度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公示前需报请执法队伍主管领导同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行政执法结果的公示,参照市总队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结果公示内容中涉及自然人的,应隐去自然人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执法队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
(四)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市总队法制监督处负责起草市总队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市总队其他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年报经总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总队网站上公示并上报有关部门。

各区执法队伍参照市总队规定,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十八条执法队伍发现发布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执法队伍予以更正。

执法队伍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市总队对区级执法队伍执法公示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

第二十条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执法队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应当公示而未及时公示;
(三)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致使公示内容错误;(四)擅自公示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公示内容;
(五)其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市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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