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评定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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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评定标准
◆本月工作得分(Q1)评定标准:
注:(1)处于“110~100”员工,要求个人工作成绩必须特别突出
(2)对工作成绩的描述根据不同的岗位,侧重点不同。对于开发设计人员,侧重于当月的工作对产品开发
或其他项目的重要程度;对于技术服务人员,强调当月工作成绩和工作积极性、服务态度并重的原则;
对科室主管,侧重于对本科室主要工作的督导和主管本人处理工作的内容
(3)如果某科室主管存在打分普遍偏高现象,未能客观反映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可由审批者直接进行调
整。调整的办法:给该科室全体人员的考核中不合理得分进行调整,并扣罚该主管的工作质量考核栏
目中的该项分数。
注:1.该系数由主管根据被考核人当月完成工作的实际时间量,和正常完成该项工作时间量的比例关系,并对比本科室各成员实际工作量,作出综合评判
2.加班的工作量计算,由各被考核人提出,经主管审批,方可计入工作量内。在全月饱和工作量的情况下,加班累计超过20~40小时者,可选取1.0~1.1系数;超过40小时以上, 选取1.1~1.2系数
◆工作难度系数(K2)
评判对象:职能支持人员,包括标准化组成员、认证组成员、客户服务人员、试验人员等(取值范围:1.1~0.3)
注:1. 工作难度系数的划分原则,主要依据工作性质的分类、职责的分工和所负责任的大小
2. 若在此基础上,同类性质的工作岗位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如效率的提高、成本降低等,可在工作难度系数
的选取上,参考原得分标准适当增加0.1~0.2
3. 评判的标准以工作难度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工作分类仅为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