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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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 法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宜。 • 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 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国 际海事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 便利委员会负责消除国际航运中不必要的手续和繁文缛节
国际劳工组织
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在2003年6月召开的第91届会议上通过了 《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185号公约),并以此取代了 1958年通过的第108号公约。新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严 密的海员身份证件管理体制,防止伪造海员身份证件的行为, 保证海员上岸休假和职业旅行的劳动权利。
国际海事组织文件
国际劳工标准
• 建议书处理的议题通常与公约是一致的,它制定指导方针,以 指导各国的政策制定和行动。截至2002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 共通过了193个建议书,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无论是公约还是 建议书都旨在给世界各国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带来切实的影响。
综合海事劳工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从2001年开始着手《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案)》 的制定工作,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85年以来制定 的60多个现有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清除了现行劳工标准 中存在的大部分矛盾的和过时的条款。 • 新公约草案由3个层次构成,第一层为公约的正文条款 (Articles),包括公约的一般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生效和 修正等程序性条款;第二层为规则(Regulations),为公约的 实质性内容和原则要求;第三层为守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 为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包括了较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 B部分为实施A部分各项标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国际海事组织的性质
• 国际海事组织具有如下的3个主要特点: • • • (1)政府间的团体 (2)联合国的专业技术机构 (3)法律制定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 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 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 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 会。 •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 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 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 该组织的工作。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 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 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 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 国际海事组织是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业技术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 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 有关助航设施、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 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 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 的事宜。” •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 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 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 施。
•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文件(除组织的行政事务性质文件)大体上 以公约、议定书、决议、规则、建议案、通函以及附属的指南 等形式出现。
• 强制性文件主要包括公约和议定书及附属于它们的各种规则。
• 公约和议定书一般来说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或要求。
IMO公约的生效机制
• 公约的生效是指公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拘束力。 • 公约必须满足一定的生效条件,才能生效。 • 议定书的生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其母公约一并生效,例如 MARPOL 73产生时附带的2个议定书;另一种是独立存在的 议定书,如MARPOL 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需要单独加入。 • 议定书的生效意味着对原公约本身进行修改、补充或替换。
国际海事公约
方正
• 在联合国家族中有两个专门负责处理海事事务的专业机构,即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和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它们负责制订规范船舶活动的公约、规则及建议案等。 一般而言,涉及海上安全、保安、防止船舶污染和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等方面的标准由IMO负责制订;而涉及船员在海 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标准则由ILO负责制订。IMO和 ILO制订的公约、规则及建议案等建立了海上船舶安全管理的 框架。在该框架下,每一缔约国有责任按公约的要求履行公约 的义务,制订国内法律法规将国际公约国内化,以实施对在本 国登记的船舶的安全监督。
国际劳工组织结构
• 该组织主要行政机构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构 成。 • 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国于每年 6月在日内瓦举行国际劳工大会。 •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三次会 议,讨论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政策。理事会由28位政府理事、 14位雇主理事和14位劳工理事组成。
公约的修正
• 国际海事公约的修正程序 • 修正案的生效 • (1)明示接受 • (2)默认接受 • (3)生效时间
默认接受程序
• 默认接受程序的引进
• 默认接受程序的作用 • 目前,默认接受程序已纳入绝大多数IMO主持制定的技术性 公约的修正程序中,这使得公约的修改变得简单而快捷,适应 了航运技术的快速发展。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 联合国共有6个主要下设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托管理事 会、秘书处、国际法院、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其中联合国经济 和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负责联合国经济和社会 事务的最主要的机构。 •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概括为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 社会工作;研究有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有 关问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并起草公约 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分担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 建议执行的职能。
•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它以公约和 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确定基本劳工权益的最低标 准,这些标准涵盖: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废除强 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其他规范整个工作领域工作条件 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主要在下列领域提供技术援助:职业培 训和职业康复;就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法和产业关系; 工作条件;管理发展;合作社;社会保障;劳动统计和职业安 全卫生。它倡导独立的工人和雇主组织的发展,并向这些组织 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 它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 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劳工标准
•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发布。国际劳工公约是 国际性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方对成员国生效, 而建议书则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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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先后通过了近40部规范海上劳工 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其中8个公约对于保障工作中的基本人 权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需全部予以批准并充 分、有效实施。
•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分委会,主要是协助海 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分委会是: • (1)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 • (2)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 • (3)消防分委会 • (4)无线电通信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 • (5)航行安全分委会 • (6)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 • (7)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 • (8)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 • (9)船旗国履约分委会
联合国的专业机构
• 联合国的专业机构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 (1)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 (2)与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 • (3)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 专业机构的组织体系多采用规范的三级机构,即以全体大会为 最高权力机关,以理事会或执行局为执行机关,以国际秘书处 为常设管理与协调机关。此外,各机关还可设立执行其职能所 必需的其他辅助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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