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12与2017对比版)
最新02-重庆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2
0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二年六月七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
关地下树立用地运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实行地下连通义务。
先建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预留树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担任实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树立项目应增强地上地下一体化树立,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共人行通道的空中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隶属设备的位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祸易发区〕地质灾祸极易发区内,制止从事与地质灾祸防治有关的树立活动;地质灾祸高易发区内,除停止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树立活动;地质灾祸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树立的,应当契合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祸易发区〕地质灾祸极易发区内,制止从事与地质灾祸防治有关的树立活动;地质灾祸高易发区内,除停止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树立活动;地质灾祸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树立的,应当契合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
无修正第七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运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运用区。
在限制运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树立工程的防洪规范依照国度防洪规范的规则执行。
第九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运用区〕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
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运用区。
在限制运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树立工程的防洪规范依照国度防洪规范的规则执行。
无修正第九章附那么第七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则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九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则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则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无修正第七十七条〔实施时间及实施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书的法定效能〕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2最新版)
阳台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1、对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 平方米的住宅中的阳台进深限制由原规定 的2.7米变为新技术规定的2.4米。
2、对于沿阳台短边设置的空调室外 机搁板的宽度限制由原规定的0.7米变为 新技术规定的0.8米。
飘窗的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
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 ()
网上服务版块
指标复核服务指南栏目
建设项目各种轮廓线勾画范例 及需注意的事项
四个概念
总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2005)计算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量。
(二)、由于地形高差等原 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 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 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 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 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渝规发〔2007〕141号)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地上地下判断方法: ● 全掩埋 不高出1米 ● 以层为单位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一)突出外墙面; (二)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 大于0.45米; (三)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 墙面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8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设置 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 飘窗,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计入计 容建筑面积。
飘窗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由原
1倍:0<层高≤5.1米 2倍:5.1米<层高≤7.3米 3倍:7.3米<层高≤9.5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 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1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6)一、工作背景 (6)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6)三、修编依据 (7)四、主要内容 (9)五、工作过程 (11)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3)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5)21.1总体规划 (15)1.2城镇群规划 (16)1.3城乡统筹规划 (17)1。
4多规合一 (17)2 分区规划 (18)3 详细规划 (19)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9)3.2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 风景区规划 (24)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4)4。
2风景区总体规划 (25)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6)4。
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6)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7)6 城镇体系规划 (28)7 城市设计 (30)7.1总体城市设计 (30)7。
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2)7。
3专项城市设计 (33)7。
4其它 (34)8 镇规划 (34)8。
1镇总体规划 (34)8.2镇详细规划 (35)39。
1乡规划 (35)9.2村庄规划 (36)9。
3村庄整治设计 (37)10 交通规划 (37)10.1综合交通规划 (37)10。
2交通详细规划 (40)10.3交通详细设计 (42)10。
4轨道交通规划 (43)10.5交通专项规划 (52)10。
6交通改善规划 (54)10。
7交通影响评价 (55)10。
8交通量化分析 (56)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7)11。
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57)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58)11。
3综合管线规划 (59)11。
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6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 6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62)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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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4 附图 5 附图 6 附图 7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 79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 (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 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 建筑面积的 80%;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 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小于规划 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
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 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
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
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 40% 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
附录1 名词解释 ............................................................................... 50 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 63 附表 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6 附表 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 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 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 69 附表 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 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 性规定表 ............................................................................................ 70 附表 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 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 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 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 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文详解)
2017年图文解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NTENTS城市用地分类建筑间距经济指标计算面积计算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E1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D 特殊用地 E水域和其它用地用地分类说明◆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兼容居住用地(R2)◆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 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仓储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D 特殊用地E 水域和其它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订)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第193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S1FAR= ---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2017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2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重庆17%阳台比例速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附录二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六,阳台计算(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住宅,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大于17%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当户型确定时,在统计各户型面积时发现阳台属性投影面积超出规范所规定的17%的比例。
需要按照规范将阳台属性的面积超出17%部分计入全面积。
以下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在对阳台面积与套内面积进行调整的时候,如何准确的将比值快速的确定在17%。
阳台房间下面图示,模拟一个阳台投影面积超出规范所规定比例的情况。
经过研究发现,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阳台计容面积和总套内面积会不断变化,在计算时容易混淆。
但投影面积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不会变化,能够作为标准的确定值。
设调整后阳台投影面积:x 设调整后房间投影面积:y 总投影面积:x+y=a (恒定值) 总套内面积:x/2+y=b (变值)阳台:x房间:y房间投影面积调整后需要计入全面积的阳台投影面积 投影阳台面积阳台:x房间:y房间投影面积调整后需要计入全面积的阳台投影面积投影阳台面积得到一个含有x和y的二元一次方程组x/(x/2+y)=17% 根据总投影面积:根据阳台投影比例:x+y=a将等式进行变换:x=17%*(x/2+y)x=17%x/2 +17%yx-17%x/2= 17%yx(1-8.5%)= 17%yx/y= 34/183整合方程组得到:x+y=ax/y= 34/183x/(x/2+y)=17% a为确定值阳台投影面积:20㎡房间投影面积:90㎡ 总投影面积:110㎡ 总套内面积:100㎡调整前实际面积:阳台:x房间:y房间投影面积调整后需要计入全面积的阳台投影面积 投影阳台面积事例:引入方程组得到:x+y=110 x/y= 34/183计算过程略x=17.24 y=92.76计算得出:调整后阳台投影面积:17.24㎡ 调整后房间投影面积:92.76㎡ 套内面积:101.38调整后阳台投影面积与调整后套内面积比例为:17%阳台投影与套内面积比例:20%(大于17%)设调整后阳台投影面积:x 设调整后房间投影面积:y 根据情况设置方程组在面积统计过程中。
《最新重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战应用总结(二)
建议 1、方案审查时应对构架的合理性进行审 查。 2、本案例屋顶构架不计算其建筑面积。 3、对设计有此类构架的建设项目建立跟 踪机制,在竣工规划核实时对其是否按 图施工进行核实,避免违法建设的出现。
屋顶构架
小结 1、方案审查时应对构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合理的应要求其修改优化设计。 2、装饰构架可参照《面积计算规范》中明确的“花架、凉棚”不计算其建筑面积。 3、女儿墙不宜过高,以满足使用功能为主。 4、规划部门应加强审批后跟踪管理,对于设计屋顶构架的建设项目建立跟踪机制, 在竣工规划核实时对构架是否按图施工进行重点核实。 5、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出现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 行相应的处罚。
小结: 1、 设计方案中飘窗应突出外墙。具体 判定以飘窗是否突出其所在外墙的楼 板线为标准。 2、 为保障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实 施,报审的建施图中应包括飘窗剖面 详图。 3、各规划分局监察人员加强批后跟踪 管理。 4、在规划竣工核实阶段,测绘单位应 对飘窗是否按图施工做出说明。 5、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诚信管 理机制。
屋顶构架
该屋顶构架是否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按《面积计算规范》:“建筑物中屋 顶水箱、花架、凉棚、不应计算其建 筑面积”。该建筑的屋顶构架主要达 到装饰作用,且无围护结构,可以参 照花架、凉棚不计算其建筑面积。
建议 1、该建设项目装饰构架不计算其建 筑面积。 2、对设计有此类构架的建设项目建 立跟踪机制,在竣工规划核实时对其 是否按图施工进行认真核实,避免违 法建设的出现。
建筑间距
确定建筑间距的要素: 建筑相对关系、建筑性质、面宽、建筑计算高度、立面特性(是否山墙)
步骤1 建筑相对关系: a.相对布置夹角小于60度; b.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 c.错位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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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不满足要求的,整治达标后方可规划建设。
2、《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转为其他性质用地的,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新增第九十三条(地下空间管控)地下空间建设和管
理应满足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
定:
(一)在地下水发育、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防洪安
全隐患等生态敏感、安全隐患较大的地区不得进行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
确需利用的,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相应
的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安全论证
等专项论证工作。
(二)主城区地下空间优先发展地下交通设施、地
下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适度发展地下商业服务业设
施;不得用于居住、学校、社会福利设施,以及瞬时人
流量较大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三)地下空间开发以浅层开发为主,稳步拓展中
层、深层,并遵循分层避让原则,一般地区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深度原则上不超过20米。
(四)地下空间项目在建设中,应协调处理好已建
及规划预控的项目之间建设矛盾,并不得影响已建设施
与建设项目的使用安全。
(五)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相
关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履行地下
连通义务。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建设项目用
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
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
设,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
共人行通道的地面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附属设施
的位置。
将地下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纳入技术规定。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应满足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要求,一般地区则采用通则式管理,现将通则内容纳入技术规定,作为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
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
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
无修改
2.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2.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
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无修改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
的界限。
无修改
4.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4.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
的建筑。
无修改
新增 5. 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指建筑被掩埋外墙长度占到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
凸不计入)比例大于等于40%的建筑楼层。
说明:由于重庆山地地形特征,决定了存在半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
本《技术规定中》中,地上局部被掩埋楼层与全地上楼层在容积率计算规则上有较大差异,需要明确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的界定标准。
本次修订,通过学习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局过去5年来的工作实际,在名词解释中,对地上局部被掩埋楼层进行了明确定义。
6.板式住宅
平面基本呈矩形,短边长度小于等于20米的居住建筑。
定义板式居住建筑,鼓励在城市中出现面宽40-60米,进深不超过20米的居住建筑,增加空间形态的层次。
5.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
7.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40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建筑,开设有
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
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建筑,宽度小
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
将山墙面的高度提升到40米,以引导城市中出现点板结合
的空间形态,避免单一。
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
11.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3、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12.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
立面计算高度。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
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
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
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
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3、4);同一裙
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
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修改逻辑歧义。
12.重庆建筑风格
具有重庆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现重庆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风格。
13.重庆传统风貌特征
重庆传统风貌特征包括以下5类。
传统巴渝风貌,主要形成于近代以前,以明清城墙和传统聚居、府衙庙宇等建筑为载体,以木构穿斗、坡檐街廊、吊脚台院的建筑风格和山城老街、巴渝古镇的空间形式,呈现重庆依山就势、随意赋形、叠屋累居的山城传统建筑风貌。
明清移民风貌,主要形成于明清时期,以会馆、宗祠为载体,以高墙石柱、封火歇山、木构石雕为特色,集中体现南北多省文化与巴渝本土文化的交融,为山城增添多元建筑风貌景观。
开埠建市风貌,形成于重庆开埠至建市时期,以海关洋行、兵营教堂等为载体,西方建筑风格与重庆独特山地环境、建筑文化相融合,形成中西合璧、砖石砌筑、细部精美的近现代折衷主义建筑风格。
抗战陪都风貌,形成于抗战时期,根据战时状况,以已有城市设施为基础延续了建市时期近代城市风貌,形成了以政要机构、同盟使馆、官邸旧居、兵工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