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2012与2017对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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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不满足要求的,整治达标后方可规划建设。2、《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转为其他性质用地的,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新增第九十三条(地下空间管控)地下空间建设和管
理应满足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
定:
(一)在地下水发育、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防洪安
全隐患等生态敏感、安全隐患较大的地区不得进行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确需利用的,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相应
的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安全论证
等专项论证工作。
(二)主城区地下空间优先发展地下交通设施、地
下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适度发展地下商业服务业设
施;不得用于居住、学校、社会福利设施,以及瞬时人
流量较大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三)地下空间开发以浅层开发为主,稳步拓展中
层、深层,并遵循分层避让原则,一般地区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深度原则上不超过20米。
(四)地下空间项目在建设中,应协调处理好已建
及规划预控的项目之间建设矛盾,并不得影响已建设施
与建设项目的使用安全。
(五)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相
关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履行地下
连通义务。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建设项目用
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
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
设,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
共人行通道的地面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附属设施
的位置。将地下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纳入技术规定。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应满足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要求,一般地区则采用通则式管理,现将通则内容纳入技术规定,作为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
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
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
无修改
2.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2.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
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无修改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
的界限。
无修改
4.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4.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
的建筑。
无修改
新增 5. 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指建筑被掩埋外墙长度占到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
凸不计入)比例大于等于40%的建筑楼层。
说明:由于重庆山地地形特征,决定了存在半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本《技术规定中》中,地上局部被掩埋楼层与全地上楼层在容积率计算规则上有较大差异,需要明确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的界定标准。本次修订,通过学习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局过去5年来的工作实际,在名词解释中,对地上局部被掩埋楼层进行了明确定义。
6.板式住宅
平面基本呈矩形,短边长度小于等于20米的居住建筑。定义板式居住建筑,鼓励在城市中出现面宽40-60米,进深不超过20米的居住建筑,增加空间形态的层次。
5.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
7.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40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建筑,开设有
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
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建筑,宽度小
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
将山墙面的高度提升到40米,以引导城市中出现点板结合
的空间形态,避免单一。
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
11.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3、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12.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
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
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
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
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
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见下图3、4);同一裙
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
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修改逻辑歧义。
12.重庆建筑风格
具有重庆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现重庆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风格。
13.重庆传统风貌特征
重庆传统风貌特征包括以下5类。
传统巴渝风貌,主要形成于近代以前,以明清城墙和传统聚居、府衙庙宇等建筑为载体,以木构穿斗、坡檐街廊、吊脚台院的建筑风格和山城老街、巴渝古镇的空间形式,呈现重庆依山就势、随意赋形、叠屋累居的山城传统建筑风貌。
明清移民风貌,主要形成于明清时期,以会馆、宗祠为载体,以高墙石柱、封火歇山、木构石雕为特色,集中体现南北多省文化与巴渝本土文化的交融,为山城增添多元建筑风貌景观。
开埠建市风貌,形成于重庆开埠至建市时期,以海关洋行、兵营教堂等为载体,西方建筑风格与重庆独特山地环境、建筑文化相融合,形成中西合璧、砖石砌筑、细部精美的近现代折衷主义建筑风格。
抗战陪都风貌,形成于抗战时期,根据战时状况,以已有城市设施为基础延续了建市时期近代城市风貌,形成了以政要机构、同盟使馆、官邸旧居、兵工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