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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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获刑案例的例子

贪贿获刑案例的例子

贪贿获刑案例的例子
中国反贪贿获刑的案例频出,下面举例说明:
一、江苏省九华山景区原副总政务副司长刘伟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7年,刘伟平受贿财物总价值3797万元,其中可以证实收受财物570余万元;以
其职务单位编号开设赌博用客户,赢得赌博红利99余万元;据罪证据和多个当事人供述,曾受贿款902.6万元;采取多种方式索取贿赂,获取财物总价值5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以滥用职权数额较大的贪污罪,判处刘伟平有期
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财产。

二、广东省罗定县石排镇党委原副书记李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定于2016年年初进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凌案,由于当庭双方全部问
题均释然,于2017年1月27日调解归案,李凌认罪认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该案据定:李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财务管理不善等手段,盗用公款、挪用公款、忽略债务,并通过开设虚假企业等违法手段,获得财物共计35余万元,其中以789万元
归还。

三、陕西省西安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帮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披露,梁有犯案起至2010年,一直在受贿、挪用公款等手段搜集财物,从县级到
省级,建立了以行贿、收贿犯罪为主的团伙犯罪集团,集聚大量的贪污财物。

以上便是中国近期反贪贿获刑的案例,从严惩案、团伙犯罪到归案等多种形式,屡见
不鲜,深刻说明了中国对反贪行为的严正立场,以及司法机关坚决打击贪官乱政的政策。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收受礼金是一种常见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正、廉洁和公共利益。

下面列举十个典型案例,以剖析收受礼金的现象及其影响。

1. 基层公务员收受礼金:某县一位基层公务员收受企业老板的礼金,以便在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还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2. 医生收受红包:一些医生在接受病人治疗的过程中,收受药商或患者家属的红包,影响了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 教师收受礼金:一些教师在学生家长送礼时,收受现金或物品。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还损害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4. 官员收受回扣:一些政府官员在项目招标或采购过程中,收受商人给予的现金回扣,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竞争。

5. 律师收受好处费:一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或对方律师的好处费,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6. 警察收受贿赂: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违法人员的贿赂,破坏了执法公正和社会治安。

7. 公司员工收受回扣:一些公司员工在业务往来中,收受供应商或客户的回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8. 审计人员收受红包:一些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收受企业高管的红包,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9. 媒体人员收受利益:一些记者或编辑在报道过程中,收受相关人员的利益,影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10. 学术界收受研究经费:一些学术界人士在科研项目中,收受研究机构或企业的经费,导致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收受礼金行为的多样性和普遍性。

收受礼金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而且破坏了公正、公平和公共利益,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风尚。

因此,应加强对收受礼金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建立健全的廉洁机制,推动社会的廉洁风气和公正法治建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在我们国家,受贿行为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这一社会现象。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教育领域的案例。

某个学校的教师因为在学生升学考试中帮助学生作弊,收取了学生家长的贿赂。

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教育风气,也损害了学生的未来,对教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还有一些医疗领域的案例。

一些非国家医疗机构的医生和护士,因为收受患者家属的贿赂,而提供特殊的医疗服务或者提前为患者安排手术。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另外,还有一些商业领域的案例。

一些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贿赂,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或者更好的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整个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最后,还有一些社会管理领域的案例。

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为收受捐款方的贿赂,而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上存在不正当行为,甚至挪用公益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益事业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虽然不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那样引人瞩目,但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警惕这种现象的存在,加强自律,提高法制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努力,净化社会风气,建设美好家园。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例分析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分析引言公职人员贿赂受贿案件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公信力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正行政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将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公职人员贿赂案例,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律师点评。

案例一:公职人员贿赂案事件时间:2005年至2010年事件地点:某市政府细节描述:1. 2005年,某市政府财务局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贿赂款项,以便在招标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内部信息,帮助其中标市政府的建筑工程项目。

2.张某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接受李某多次贿赂,共计贿款500万元。

在这期间,该建筑公司中标了多个市政府的工程项目,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3. 2010年,某政府进行反腐败行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对市政府的各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发现了张某收受贿赂的问题。

4.张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在接受审讯时,他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了部分贿赂款项。

5.在法庭审理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李某因为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体现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的严重性,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了很大损害。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为公众利益服务,违背了职责使他人获利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次,受贿犯罪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正行政,还为贿赂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本案中,张某贪婪地接受了一名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巨额贿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该公司提供了不公正的优势。

此外,他还滥用职权为该公司泄露内部信息,扭曲了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结果是合理而严厉的。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他的惩罚与其罪行相称。

国家对腐败行为一直持零容忍态度,正义的审判结果将向社会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从而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收受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尤为严重。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案例,以深入剖析收受礼金的危害和威胁。

1. 贿赂行贿案:某地政府官员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巨额贿赂,以便为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导致市场扭曲、公平竞争被破坏。

2. 建设项目中的行贿案:某市政府官员在招标过程中收受建筑公司的贿赂,以确保其中标,导致低质量和不安全的建筑物得以建成,威胁公众生命安全。

3. 医疗领域贿赂案:某医院院长收受制药公司的贿赂,推销其药品,导致患者得不到合理的治疗方案和药品选择。

4. 教育领域收受礼金案:某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为其子女提供额外的关照和特殊待遇,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损害其他学生的权益。

5. 司法领域收受贿赂案:法官收受被告人的贿赂,判决结果被操纵,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机制。

6. 政治选举中的贿选案:候选人收受企业家的贿选款,以换取政治支持和利益保障,导致政治权力被滥用和扭曲。

7. 公务员受贿案:某公务员收受商人的贿赂,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审批事项,导致权力被滥用,损害了公众利益。

8. 交通领域收受礼金案:交警收受司机的礼金,放行违章车辆,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和公共安全受威胁。

9. 企业内部贿赂案:企业高管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在采购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特殊待遇,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10. 媒体行业收受礼金案:记者收受企业或政府官员的贿赂,编写有偏见的报道,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民众的知情权。

以上案例只是收受礼金的冰山一角,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和信任。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些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同时加强廉洁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行贿受贿罪案例

行贿受贿罪案例

巨贪李嘉廷(云南省原省长)的罪行被揭露后, 中央领导在批示中有这样的话:要得人不知,除 非己莫为,赤条条来去无牵挂;为人不做亏心事, 半夜敲门不吃惊;切勿寿星佬吃砒霜,活得不耐 烦;吃再好的饭,也只是一日三餐,住再大的房 子,睡下去也只是一张床,对子女最大的爱护是 教育其艰苦朴素,勤学苦练;我们整天讲要关心 人民群众的疾苦,李嘉廷做领导工作多年,也说 了不少这样的话,岂不是口是心非的两面派。 这批语充分表现了党中央对腐败堕落行为的深 恶痛绝。
三 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整党运动
中国共产党随着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党的队伍也在迅速壮大,到 1950年6月底已发展到500万党员,党的组织和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 和各个战线上。绝大多数党员在党的教育下,刻苦学习,坚决执行党 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己,在革命道路上不断作出新的成 绩。但是,确有一些党员在革命胜利后,滋长了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 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有一些党员错误地认为 民主革命的胜利就是“革命到头了”,因而停顿下来不求进步,产生 了“退坡”思想;执政党的地位,也使一些党员滋长了官僚主义和命 令主义作风;还有一些党员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击中而蜕化变 质。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级党委都先后制定了结合“三反”进行整党的具
考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是神圣而庄严的;在一定的意义上 ,完全可 以这样讲,考场如战场,考试乃命运之门,成败荣辱系于此。 半个多世纪前, 一代伟人毛泽东,在他走出中共中央在农村的最后一个 战略指挥所———— 西柏坡村口时,以东方式的政治智慧和独特话语, 把共产党在全中国的上台 执政定位为“进京赶考”,真是一语中的,入木三分。从此,“赶考”一词 有了特别的含义,使一个伟大的党有了始终萦 绕其心头的“赶考情结”。进 入新时期,邓小平多次提醒全党,在新的考验面前,一定要“考试合格”。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同志总是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反反 复复地强 调:全党要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 抵御风险的能 力,要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每一个党员干部要 过好权力关、名利 关、美女关,要经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这些,同样体现了一种 “赶考情结”。在我党“进京赶考”53年后,十六大一闭幕,新当选的胡锦 涛总书 记便带上中央书记处的同志到西柏坡学习考察。胡锦涛同志一进西柏 坡 便说道,我们这一次可以说是来“上学”。“上学”是为了更好地“赶 考”。以此设比,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攻读时孜孜不倦、青灯黄卷的学子 ,联 想到求学路上的囊萤映雪、不倦攀登。这些,映现出的同样是谦虚 谨慎、不 骄不躁、艰苦奋斗的身影。 54年的赶考不容易啊。最重要的问题在于, 这场考试远没结束,将 常考常新。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赶考”与“上学” 的分量,难以用一两句话道尽其全部内涵。“赶考”,把自己摆在了做学生、 做考生的位置上,老师是谁呢?当然是人民群众,是历史。自己是“考生”, 人民是“考官”,自己是公仆,人民是主人。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 考试主题依然不变,就是坚持党的宗旨。而且这个“赶考”是动态的,是全 程的,时时接受人 民群众的监督,时时是一个考生,时时准备向人民交上一 份圆满的答卷 。领导干部越是位高权大,就越要常怀“考试之心”,谦虚谨 慎,戒骄 戒躁,以群众为“考官”来评价我们的工作,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总之,“赶考意识”是一种责任意识,是一种忧患意识,是一种荣辱意识, 是一种吃苦意识。“赶考意识”所包含的是责任感、紧迫感、荣 辱感和吃苦 精神。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

收受礼金典型案例剖析收受礼金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秩序。

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剖析这一问题。

1. 公务员收受礼金:某地政府一名公务员因为处理一宗土地开发项目,收受开发商的大额礼金。

这不仅违反了公务员廉洁从政的要求,还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2. 医生接受红包:一位医生在治疗患者时,接受了一位患者的红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还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3. 学生收受考试作弊费:一些学生在考试前,收受他人的贿赂以获取答案或作弊器材。

这不仅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还妨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成长。

4. 律师收受受害者赔偿款:一位律师在代理受害者索赔案件时,收受了被告方的赔偿款。

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5. 商家收受供应商回扣:某商家在采购商品时,收受供应商的回扣。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竞争的规则,还可能导致商品价格的不公平定价。

6. 建筑师接受建材商的礼物:一位建筑师在设计建筑项目时,接受了建材商的礼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建筑师的职业道德,还可能导致建筑质量的不合格。

7. 记者收受企业广告费:某记者在报道企业新闻时,收受了企业的广告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还会导致新闻报道的失真。

8. 教师收受学生礼物: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收受学生的礼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还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9. 微商收受厂家回扣:一些微商在销售产品时,收受厂家的回扣。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合作的原则,还可能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10. 宗教领袖收受信徒捐款:一些宗教领袖在履行宗教职责时,收受信徒的捐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宗教的精神,还可能导致宗教信仰的失信。

以上是10个典型的收受礼金案例,这些案例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秩序,还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收受礼金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构建一个诚信、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在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市某区一位村委会主任,因其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收
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在调查中,他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它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干部
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这些干部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这也提醒了我们,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这起案件的侦办和处理,也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给了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反腐败斗争不会止步,一定会持续下去。

对于这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

一方面,
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政权清明、政风正气。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要以这起案例为鉴,深刻反思,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一个廉洁、清明的社会。

客户经理受贿案例

客户经理受贿案例

客户经理受贿案例
客户经理受贿是指客户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职责,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客户经理受贿案例。

案例一:某银行客户经理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将其公司的贷款审批通过,并提供优惠利率。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收受某投资者贿赂,泄露了公司内部信息,使投资者获得非法利益。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收受车险代理商贿赂,向其推荐保险产品,并帮助代理商获取更多业务。

案例四: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收受客户贿赂,将客户的不良资产转移至其他客户名下,帮助客户规避风险。

案例五:某基金公司客户经理收受某大股东贿赂,利用其职权将公司的资金用于非法股票交易,牟取暴利。

案例六:某信托公司客户经理收受投资者贿赂,提供虚假资料和承诺,骗取投资者的信任,造成巨额损失。

案例七:某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收受某企业老板贿赂,通过内部渠道泄露贷款审批信息,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案例八:某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收受某炒股高手贿赂,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其操纵股票市场,实施内幕交易。

案例九: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收受某中介机构贿赂,将高额保费返还给中介机构,导致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十: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收受某企业贿赂,通过内部操作,将企业的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损害银行利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客户经理受贿的不同情境和方式,揭示了这一违法行为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通过加强监管和打击受贿行为,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

⾮国家⼯作⼈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国家⼯作⼈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案例⼀:黄某于 2012 年 3 ⽉ 1 ⽇⼊职 A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品牌规划、公司产品架构规划等⼯作。

2013 年 4 ⽉ 28 ⽇,黄某兼任 A 公司总经理,协管公关传播部。

2015 年 9 ⽉黄某⾃⾏离职。

在职期间,屈某为与 A 公司保持长期业务关系及在承办业务上得到黄某的关照,万某为感谢黄某对其⼯作的关照及为在⼯作中获得更⼤的⾃由与便利的原因,向黄某给予好处价值共计⼈民币 250 余万元。

上述赃款后已全数由黄某家属代为退还。

黄某收受周某代其出资 40 万元⽽持有 B 公关公司 20% 的股份(陈某代持)事实。

2017 年 1 ⽉,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国家⼯作⼈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黄某犯⾮国家⼯作⼈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案例⼆:2002 年 12 ⽉,被告⼈元某进⼊ A 汽车贸易公司⼯作,先后担任计划供应经理、采购经理,负责公司汽车⾳响采购事宜,⾄ 2008 年底离职。

元某在任职期间,于 2006 年春节、2007 年春节前后,分别以⾃⼰购车需要赞助、打牌输钱等名义两次向供应商 B 商贸公司法定代表⼈简某某索取现⾦⼈民币共 20 万元据为⼰有。

2006 年 6 ⽉20 ⽇,元某向 A 汽车贸易公司审计部⼯作⼈员坦⽩其任职期间收受好处费 20 万元的事实。

A 汽车贸易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元某涉嫌⾮国家⼯作⼈员受贿的线索,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告⼈元某退出赃款⼈民币20 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元某在任职期间,利⽤职务便利收受他⼈财物,数额巨⼤,其⾏为已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法院予以⽀持。

被告⼈元某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司坦⽩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

在量刑时,法院根据被告⼈元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缓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5篇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5篇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5篇篇一: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自己身为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与郑某某有密切关系的便利,最终促成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

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7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

篇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2009年,58岁的李砚田案发前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郑筱萸即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局长,白银市第五届政协委员。

2004年10月以来,李砚田先后利用自己担任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贪污公款共计24万余元,并先后50次收受白银市辖区煤矿矿主所送的现金107万余元,后在煤矿整合、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等方面直接或间接为行贿人提供各种便利。

篇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2011年4月15日,原告司某某的手机接收到被告某通信分公司发送的400余条商业广告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案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2014年度3·15典型案例。

篇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肖某,中共党员,某乡镇小学校长。

该校教师转正录用过程中,代课教师向某有违法生育行为需通过县计生局审核方能办理,向某请肖某帮忙疏通县计生局,肖某答应找其任县财政局长的堂兄肖某某协调。

2011年1月,向某先后2次送给肖某现金共计2万元。

肖某某应肖某请求给县计生局长打电话请予关照。

县计生局审核后,向某被转正录用。

2011年5月案发,7月肖某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篇五: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例2011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江苏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星,利用其是南京某大学工学院副院长张某女婿的便利,在张某分管的某大学综合楼设计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帮助他人中标,收取请托人好处费。

廉洁反面典型案例汇编

廉洁反面典型案例汇编

廉洁反面典型案例汇编一、公司领导贪污受贿案例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通过虚构项目、变相回扣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形象。

该案例表明公司领导贪污受贿不仅违法,更是对企业发展的严重威胁。

二、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例某政府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收受私人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众利益。

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医疗机构违规收受红包案例某医院的部分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患者家属的红包礼金,以换取优先治疗、更好的服务等私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和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教育系统中的权色交易案例某高校的一些教师和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谋取色情交易,以换取学生的金钱或其他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也严重玷污了教育行业的风气和形象。

五、公共资源领域的腐败案例某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私利,违规出让公共资源,以非法手段谋取巨额回扣等行为。

这种利用公共资源进行腐败行为不仅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六、商业领域违法经营案例某企业主利用非法手段,向监管部门行贿,规避环保检查等法律法规,导致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

这种违法经营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案例展现了廉洁反面的典型行为,这些案例不仅对企业、政府、医疗、教育、公共资源和商业领域造成了严重损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我们必须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廉洁自律,坚决抵制腐败现象,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公司老板王某为了获取某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通过中间人李某行贿了担任该项目审批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

在张某的帮助下,王某公司成功中标了该项目,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而作为回报,王某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该案例中,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首先,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扭曲了工程项目的投标环节,损害了其他竞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王某的行为也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最后,王某的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这类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企业来说,也要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可低估。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警惕和反思,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

受贿罪的案例

受贿罪的案例

受贿罪的案例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机构的公正、廉洁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受贿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筑公司负责人的贿赂款项,以便在政府工程项目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该官员在多次工程项目中收受贿赂,并为建筑公司在工程项目中提供了不正当帮助。

最终,该官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某医院护士长收受患者家属的贿赂,以便在医院排队就诊、手术等方面获得优先待遇。

护士长多次收受贿赂,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公平性。

最终,护士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开除公职。

案例三,某企业老板为了获得政府部门的批文和许可证,多次送礼给相关政府官员。

这些礼物包括高价名牌手表、珠宝首饰等。

相关官员在企业老板的请求下,为其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使得企业在市场上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最终,企业老板和相关官员因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受贿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受贿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受贿行为,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秉持廉洁诚信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廉洁、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国家才能更加繁荣昌盛。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写一个贪婪之心的真实事例

写一个贪婪之心的真实事例

写一个贪婪之心的真实事例
1、郭开受贿亡赵
公元前229年,秦将王翦率兵攻赵,赵王派李牧、司马尚率兵迎战。

见是李牧领兵迎战,秦国深感强攻无望,于是便用重金贿赂郭开,让其设法说服赵王迁召回李牧,贪婪成性的郭开收受贿赂后,诬陷李牧、司马尚等谋反,赵王迁不察真相将李牧杀害,王翦率秦军乘机大败赵军,把赵国吞并了。

2、伯嚭受贿亡吴:
春秋末期,吴王夫差在大臣伍子胥的帮助下打败了越国,但越王勾践听从大夫文种的建议,派人用重金美女贿赂夫差的宠臣伯嚭,致使夫差将伍子胥赐死。

吴国大权即落在伯嚭手中,勾践更是经常送珠宝美女给他,致使吴国上下贪贿,民怨四起越王勾践则乘机伐吴,一举攻克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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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的典型例子【篇一:受贿的典型例子】这是一道待解决的难题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篇二:受贿的典型例子】作为全国第一个因腐败案“落马”的在任省级组织部部长,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在江苏乃至全国都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2005年12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徐国健涉嫌受贿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1月1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5月30日,徐国健作为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最后一次公开亮相。

当天,中共江苏省委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南京召开,徐国健出现在大会主席台上。

6月4日,徐国健原计划列席一个会议,但会议开幕后,他的秘书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他。

6月5日,中共江苏省委向全省各市发布了徐国健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的内部通知。

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徐国健的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委员职务被免去。

案发交通厅徐国健1992年任中共江苏盐城市委书记,1995年任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

2004年被双规时,徐国健已年届六旬。

徐国健的落网与江苏省交通厅腐败窝案被查处有关。

早在2004年2月,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文锦与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章俊元先后被“双规”。

作为江苏省交通厅腐败窝案中关键人物的章俊元,2001年1月被任命为江苏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同年6月任厅长。

这一任命实际上得到了时任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的徐国健的大力支持。

当时,章俊元因一票之差而没通过江苏省人大关于交通厅厅长人选的表决,于是他便找徐国健帮忙。

在徐国健的帮助之下,几个月后,章俊元高票当选为江苏省交通厅厅长。

2004年春节,章俊元带着一个宽50多厘米、高70厘米、厚约25厘米的编织袋和两幅名画来到徐国健家,说是感谢徐国健帮他当上了交通厅厅长,并希望徐国健在自己成为省级后备干部的事上继续帮忙。

后来,徐国健的妻子沈秀如发现,袋子里面装有200万元现金,而这也是徐国健单次收受的最大的一笔贿赂。

最早出事的王文锦,掌控着资产近百亿元的江苏京沪公司。

该公司是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由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控股。

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全长261.5公里,2000年12月建成通车,江苏京沪公司负责对该路段的经营管理。

王文锦行事相当高调,经常标榜自己“应该是年薪200万元的大型企业改革家”。

王文锦的年收入是其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35倍,是一线员工工资的50倍。

从2003年2月开始,反映王文锦涉嫌贪污以及其背后有保护伞的举报信,不断被寄给江苏省有关领导。

后来,中纪委介入查办王文锦一案,由此牵出了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继而牵出了徐国健。

炒股掩盖下的受贿徐国健被查实的最早的受贿案情和当时的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有关。

1992年,徐国健任江苏省盐城市市委书记后,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张忠良。

当时,张忠良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

20世纪90年代初,江苏省委、省政府曾下发一份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总额达到一定指标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

此时,尚在盐城郊区办企业的张忠良对这一政策很感兴趣。

在徐国健的帮助下,张忠良顺利当上了盐城某镇的副镇长,后来又挂职该镇党委副书记。

1993年春节,徐国健在盐城市政府大院的家中收到了张忠良送来的第一笔贿赂款10万元。

此后,张忠良的贿赂款不断送上门来。

当然,作为交换,徐国健在此后10多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忠良本人和与他有关的人在职务升迁、企业经营、子女升学等方面牟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

张忠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而徐国健则越陷越深。

张忠良把徐国健当做自己的财神爷,自然也不忘回报徐国健。

一次,张忠良到徐国健家,看到徐国健的妻子沈秀如已经退休,就建议她到股市上走一走,消磨消磨时间。

之后,张忠良以自己的名义开了户,并分6次打进去109万元,名义上是让沈秀如替他炒股,实际上是变相送钱给徐国健。

据查证,徐国健先后15次收受张忠良的贿赂款,赃款总额241万元。

如此“投桃报李”徐国健受贿案中,除张忠良外,另两个“行贿大户”是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友林和江苏省溧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洪军。

胡友林通过关系靠上了徐国健这棵“大树”。

1995年1月,时任中共盐城市委书记的徐国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让胡友林任盐城市政协副主席一职,享受副厅级待遇。

2003年4月,时任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的徐国健又主持召开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让胡友林任盐城市委常委。

同年5月,胡友林升任盐城市委常委。

后来,因为中央规定企业领导不能进党政班子,胡友林的市委常委职务才被免掉。

除此之外,徐国健对胡友林的帮助可谓无微不至,涉及企业经营、股权收购、贷款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等各个方面,其方式均是通过向省级部门负责人和市、县主要负责人打招呼,给予胡友林特殊照顾。

而胡友林的送款也可谓勤快、及时,不仅在饭店、家里送,甚至当徐国健在北京开会时,他都会准备现金供徐国健使用。

据查,胡友林11次送钱给徐国健,共计人民币110万元、美元1.1万元。

被判死刑,悔之晚矣徐国健并非为官之初就是个贪官,他曾经十分清廉。

在盐城市当市委书记时,他的专车一直是普通桑塔纳,而他很多下级的车都比他的车高级;有人给他送礼,他会让秘书或司机把东西退还给人家,或干脆上交。

有一天,徐国健的长子在南京看中了一套地段和户型都很好的房子,但房价较高。

在妻儿的劝诱下,徐国健的“清官”当不下去了。

从此,徐国健开始一面公开大谈反腐败,一面大肆受贿。

从1992年至2004年,徐国健利用先后担任江苏省盐城市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友林、江苏省溧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洪军等人牟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贿赂631万元人民币和1.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40多万元。

徐国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但鉴于徐国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赃款也已全部退回,所以法院依法对他从轻判处。

爱钱爱得“变态”的王广玉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我们所追求的金钱,则是使自己当奴隶的一种工具。

——〔法国〕卢梭2008年1月30日上午,身穿囚服的王广玉从安徽省淮南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合肥监狱服刑。

王广玉的罪名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7年12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两罪判处王广玉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与老板攀比,心理失衡2006年7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三县四区的党委换届工作结束。

由于此次换届工作中党政领导职位被大量精简,因此时任合肥市瑶海区区长并连任瑶海区区委副书记的王广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连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作为区长,王广玉给瑶海区的未来勾画了美好的蓝图:要将瑶海区打造成现代化制造加工区、省城商贸物流集聚区;还要将它打造成旅游休闲区,构建“生态瑶海”。

王广玉的蓝图还在酝酿阶段便终止了。

换届工作结束一周后,王广玉从延安考察回来,刚走进办公室,他就被安徽省纪委的办案人员带走了。

因王广玉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06年7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对其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王广玉的交代,侦查人员从其办公室书橱里,搜出了他以多个户名分别存入合肥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徽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国债等,共计371.37万元。

2006年7月19日上午,经安徽省检察院决定,王广玉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此时,王广玉担任合肥市瑶海区区长还不到两年时间。

出身农家的王广玉大学毕业后就进了县委机关。

其后,无论是当计委主任,还是当财政局长,王广玉都经常提醒自己,一定要把握好自我,不能在权、钱、色上出问题。

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王广玉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

在2000年9月担任肥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后,他的应酬多了起来,经常被一些老板约出去吃饭、唱歌。

慢慢地,王广玉开始收受别人送的烟、酒等礼品。

到瑶海区任职后,由于分管经济、科技、政法等多项工作,王广玉出去应酬的机会就更多了。

看着老板们出手阔绰,王广玉的心理开始失衡。

他虽然有职有权,但一个月的收入还不及这些老板的一顿饭钱。

他期望自己也能成为千万富翁。

有了和老板们比富的想法后,王广玉开始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称兄道弟,对送礼者来者不拒。

到瑶海区任职还不到一个月,他就迎来了第一个行贿者——静安公司(静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斌。

孙斌也是肥东县人,王广玉在肥东任职时,两个人就熟络。

2002年11月的一天,在孙斌的办公室,孙斌向王广玉提出,静安公司今后到瑶海区投资项目时,希望得到王广玉的关照。

接着,孙斌从抽屉里拿出两万元人民币,说:“王书记,听说你小孩刚考上大学,我也没什么表示的,这点心意请您收下。

”王广玉笑了笑,把钱收下了。

2003年5月,经王广玉介绍和推荐,孙斌和安徽省帮才公司(帮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取得了瑶海工业园区瑶海家园恢复楼项目。

为表示感谢,当年5月26日,孙斌在合肥一家五星级酒店宴请了王广玉,并在席间送给王广玉一张存有近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后来,孙斌又分6次向这张卡中存入了120万元。

在接受孙斌巨额贿赂的同时,王广玉还先后3次收受孙斌的合伙人帮才公司董事长许某所送的20万元现金。

按照当初的定价,瑶海家园恢复楼项目的价格是650元/平方米。

孙斌和许某提出,由于建筑原材料价格上涨,该项目每平方米的价格需要提高60元。

王广玉因为收了他们的钱,所以很痛快地批准了孙、许二人提高价格的要求。

收了钱也未必办事为了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04年,瑶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区领导与优秀人才联系制度,联系对象都是在全省乃至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较有影响的拔尖人才及民营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带头人。

瑶海区委规定,每名区领导负责联系一到两名优秀人才,通过走访、看望、座谈等形式,了解他们的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优秀人才对瑶海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王广玉却从中窥到了“商机”。

合肥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瑶海区教育局局长唐某是王广玉联系的优秀人才。

王广玉一直考虑着让唐某为自己捞钱做点贡献。

2005年8月,静安公司董事长孙斌开始开发“君柳河畔”住宅小区。

孙斌粗略一算,光开发前期的教育设施配套费就接近200万元。

为了减少费用,孙斌找到了王广玉。

已经收了孙斌130多万元的王广玉当着孙斌的面给唐某打电话,让唐某对“君柳河畔”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费按50万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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