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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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

●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业务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到确认机动车的地点确认机动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地点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为:

1、机动车所有人到市车辆管理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办理。

2、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县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到县车管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进口机动车三个工作日内,国产机动车当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有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其它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体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登记。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八、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

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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