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84—201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2016 -07 -04 发布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职责 (1)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2)
第四章符合性评审... . (3)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 (3)
第六章附则... . (3)
附录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附录B (厂/单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评审记录表附录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价报告
附录D相关方领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记录表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炼钢总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公司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钢总厂识别、获取、更新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适用性确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安全科
生产安全科是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各职能科室识别、获取、更新适用于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汇总编制炼钢总厂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附录A);
(二)负责将炼钢总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炼钢总厂各科室、作业区。
(三)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消防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四条设备管理科负责炼钢总厂设备设施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五条技术质量科负责新工艺、新技术和工艺技术进步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
第六条综合管理科负责炼钢总厂党群管理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识别、获取和更新,并协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将安全管理部门汇总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列入炼钢总厂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各个科室、作业区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对从业人员实施教育培训;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负责内、外部文件交流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传达。
第七条各科室应跟踪、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将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报生产安全科汇总。
第八条各科室、作业区应及时将炼钢总厂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传达给从业人员,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第九条安办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一条获取的渠道
(一)各级人大及政府部门通过媒体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各上级部门传递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相关方提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获取的方式:通过电话、传真、信件、会议、学习、网络或直接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等方式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要求
(一)所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与炼钢总厂的性质、生产规模、工艺、设备、产品、服务等相适应。
(二)各科室、作业区对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及时传达给与本部门分管业务有关的相关方,并及时填写《相关方领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记录表》(附录D)。
(三)各科室、作业区对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各科室负责及时识别、获取、更新与本部门分管业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识别出新颁布的、修订的及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则应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中补充填写获取的条目,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生产安全科汇总。
(五)综合管理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各科室、作业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安办负责跟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变化,根据变
化对炼钢总厂安全生产管理文件进行修订、补充,并于每年4月初发布更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并对废止的清单及时予以收回。
第四章符合性评审
第十四条安办在每年11月15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评审,对评审中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计划和措施,从而确保各科室、作业区和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并及时填写《(厂/单位)法律法标准规范符合性评审记录表》(附录B)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安委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制炼钢总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价报告》(附录C),于12月底前下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价报告》。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安办按照《安全检查(监察)制度》在生产安全检查的同时,检查各科室、作业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