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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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指标进行验收。
第六章 专项(中修)工程 第三十九条 专项(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 业,以及按照公路养护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 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
第四十条 专项(中修)工程参照新建工程的建设程序进行
管理,分为工程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和竣(交)工验收。
2. 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车辙、横向力系数和弯沉,应使用
快速检测设备。
3. 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路面进行检测,使用专用设备对桥隧
特殊位置进行检查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评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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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测咨询单位合同期
不少于3年。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由省厅 高管局组织、运营管理单位配合。
第四十一条 立项 1. 立项条件
除按附表一的规定外,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项(中修)工程: ⑴ 沥青路面车辙深度(RD)连续 3 公里大于 1.5cm。 ⑵ 局部路段路面破损率较大,出现坑槽、龟裂、唧泥、严 重网裂。 ⑶ 国际平整度指数(IRI) 连续 3 公里大于 2.3m/km。 ⑷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 ⑸ 出现桥头跳车。 ⑹ 某一路段的设施集中出现较大病害或严重老化,不适宜 采取维修保养。 ⑺ 需要新增加工程设施。 ⑻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 1A。
评)、维修保养(小修和保养)、专项(中修)、大修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 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
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管工作。
2. 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年度养护计划。 4. 审查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立项
第九条 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
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 化、交通安全、机电(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 建等。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并考虑我省的
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养护工作的内容包括巡查、路况检查与评定(检
2.定期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的方式,它是日常巡查的补 充和细化。定期巡查以目测为主、辅助简单的检测工具判断病害 位置、大小及产生的原因。乘车巡查每周不少于 1 次,徒步巡查 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
3.特殊巡查主要是在暴雨、大风、大雾、冰雪、高温等灾 害性气候时进行的巡查。特殊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方式。
的评价管理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人必须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
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三十七条 检评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
公路工程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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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期满后,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
和评定结果报送省厅高管局。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路段的特点,建立详细的
路况调查、检测和评价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章 维修保养(小修) 第二十五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 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
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
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养护管理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 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畅通、安全、 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
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 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
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 10 月底前完成批 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设计和审批 1.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主线绿化的专项(中修)工
程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专项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2. 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设计单位应对拟实施路段
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测或调查,优化、完善处理方案,并编制施工 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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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计文件,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5. 监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6. 组织或参与专项(中修)、大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7. 监督、检查养护施工现场和施工质量。 8. 组织技术讲座,对养护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9. 组织全省养护管理检查和评比。 10.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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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于 12 月底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项工程实施期间,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
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 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管理
各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严禁 随意扩大专项(中修)工程的规模或分割减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 对设计变更应按照设计变更程序管理,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控制在 预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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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应成立养
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办 公设备。
第八条 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
的合理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保证金制 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养护保 证金,以确保各项高速公路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政策和办法。
2. 制定并实施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3. 组织、实施路况检评,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 4. 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 5. 管理养护工程的实施。 6. 组织养护施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抢修工程,
并做好防汛、除雪防灾等所需物资储备。
7. 组织或参与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8. 建立养护管理技术档案,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9. 建立、应用和维护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10. 养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1.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 专项巡查主要是对危害较大的路面、桥梁(隧道)病害, 或道路状况发生异常变化的特殊路段进行较为细致的检查。专项 巡查以徒步为主,使用仪器检测。它是专项(中修)工程施工图 设计之前的补充调查。
第十七条 养护巡查的管理
1.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巡查以管理单位为主,监理、 施工单位配合。Biblioteka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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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查结束后,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维修保养《通 知单》。管理单位和监理应监督和检查《通知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南省高速公
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路况检查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即路段
划分、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三条 路况评价和报送 1. 各管理单位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规
定的方法,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计算,并评价 每公里和本路段的技术状况。
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 9 月底之前,将调查、检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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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对高填方和软土地基路段每年进行检测 1 次。对于拟实施 路面大修、专项工程的路段应进行全面检测。
2.路基(SCI) 每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查。 3.桥梁构造物(BCI) 定期检查每 3 年不少于 1 次,宜在 9 月份之前检查。 4.沿线设施(TCI) 每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的频率和时间
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 情况,路况评定中数据采集的频率如下:
1.路面 ⑴ 路面损坏(PCI) 每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查。 ⑵ 路面平整度(RQI)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1 次, 宜在 9 月份检测;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2 次, 第 1 次宜 3 月份检测,第 2 次宜在 9 月份检测。 ⑶ 抗滑性能(SRI) 每 2 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测。 ⑷ 路面车辙(RDI)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1 次, 宜在 9 月份检测;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2 次, 第 1 次宜 3 月份检测,第 2 次宜在 9 月份检测。 ⑸ 结构强度(PSSI)
3. 省厅所属的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
投资超过 5000 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 于 12 月底前报省厅,由高管局进行初审,1 月底前省厅高管局 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审批,2 月底前厅完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 5000 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 11 月底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
第三章 养护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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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养护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和
专项巡查。
第十五条 养护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病害并进行处理,它
是日常维修保养(小修)工作的基础,是编制月度、季度、年度 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1.日常巡查可采用全程摄像监控设备或乘车的方式,以目 测为主,主要判断设施表面的损坏或破坏。日常巡查应每天进行 1 次,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路况检评 第十八条 路况检评包括检查和评定。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
查与评定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年度专项(中修)、大 修、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制订养护技术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养护 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管理单位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 方法对所辖路段进行检查(包括调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 进行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高管局) 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 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 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
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和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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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 9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
工程立项报告。
3. 省厅所属的收费还贷路段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 5000 万
元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由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 10 月底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审批,11 月底前省厅完 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 5000 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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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质不下降。
第二十六条 各管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
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科学编制年度维修保养(小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 9 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
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报省厅高管局。省厅高管局在 当年 10 月底前批复。
第二十八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
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和 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
检评、目标管理” 的模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维修保养进行工程发包时,每个养护标段的
长度宜为 40-60km,养护施工年限宜为 3 年。
第三十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报价方式实行年﹡公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和
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督人员、设备进场。
第三十二条 维修保养工程应充分体现及时性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维修保养实行维修《通知单》制度。 第三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施工质量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调查和检测。 1. 调查是以徒步方式对主要及附属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 2. 检测是利用精确、先进和快速的仪器设备(快速检测设备)
对主要设施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条 路况检评数据采集 1. 路面破损率、路基、桥隧构造物(定期检查)和沿线设施
路况数据的采集,宜采取人工徒步方式。调查时应以管理单位为 主,监理和施工单位配合。
第六章 专项(中修)工程 第三十九条 专项(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 业,以及按照公路养护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 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
第四十条 专项(中修)工程参照新建工程的建设程序进行
管理,分为工程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和竣(交)工验收。
2. 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车辙、横向力系数和弯沉,应使用
快速检测设备。
3. 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路面进行检测,使用专用设备对桥隧
特殊位置进行检查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评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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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测咨询单位合同期
不少于3年。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由省厅 高管局组织、运营管理单位配合。
第四十一条 立项 1. 立项条件
除按附表一的规定外,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项(中修)工程: ⑴ 沥青路面车辙深度(RD)连续 3 公里大于 1.5cm。 ⑵ 局部路段路面破损率较大,出现坑槽、龟裂、唧泥、严 重网裂。 ⑶ 国际平整度指数(IRI) 连续 3 公里大于 2.3m/km。 ⑷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 ⑸ 出现桥头跳车。 ⑹ 某一路段的设施集中出现较大病害或严重老化,不适宜 采取维修保养。 ⑺ 需要新增加工程设施。 ⑻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 1A。
评)、维修保养(小修和保养)、专项(中修)、大修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 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
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管工作。
2. 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年度养护计划。 4. 审查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立项
第九条 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
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 化、交通安全、机电(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 建等。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并考虑我省的
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养护工作的内容包括巡查、路况检查与评定(检
2.定期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的方式,它是日常巡查的补 充和细化。定期巡查以目测为主、辅助简单的检测工具判断病害 位置、大小及产生的原因。乘车巡查每周不少于 1 次,徒步巡查 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
3.特殊巡查主要是在暴雨、大风、大雾、冰雪、高温等灾 害性气候时进行的巡查。特殊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方式。
的评价管理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人必须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
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三十七条 检评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
公路工程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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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期满后,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
和评定结果报送省厅高管局。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路段的特点,建立详细的
路况调查、检测和评价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章 维修保养(小修) 第二十五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 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
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
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养护管理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 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畅通、安全、 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
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 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
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 10 月底前完成批 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设计和审批 1.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主线绿化的专项(中修)工
程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专项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2. 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设计单位应对拟实施路段
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测或调查,优化、完善处理方案,并编制施工 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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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计文件,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5. 监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6. 组织或参与专项(中修)、大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7. 监督、检查养护施工现场和施工质量。 8. 组织技术讲座,对养护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9. 组织全省养护管理检查和评比。 10.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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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于 12 月底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项工程实施期间,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
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 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管理
各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严禁 随意扩大专项(中修)工程的规模或分割减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 对设计变更应按照设计变更程序管理,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控制在 预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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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应成立养
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办 公设备。
第八条 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
的合理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保证金制 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养护保 证金,以确保各项高速公路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政策和办法。
2. 制定并实施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3. 组织、实施路况检评,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 4. 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 5. 管理养护工程的实施。 6. 组织养护施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抢修工程,
并做好防汛、除雪防灾等所需物资储备。
7. 组织或参与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8. 建立养护管理技术档案,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9. 建立、应用和维护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10. 养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1.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 专项巡查主要是对危害较大的路面、桥梁(隧道)病害, 或道路状况发生异常变化的特殊路段进行较为细致的检查。专项 巡查以徒步为主,使用仪器检测。它是专项(中修)工程施工图 设计之前的补充调查。
第十七条 养护巡查的管理
1.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巡查以管理单位为主,监理、 施工单位配合。Biblioteka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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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查结束后,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维修保养《通 知单》。管理单位和监理应监督和检查《通知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南省高速公
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路况检查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即路段
划分、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三条 路况评价和报送 1. 各管理单位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规
定的方法,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计算,并评价 每公里和本路段的技术状况。
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 9 月底之前,将调查、检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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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对高填方和软土地基路段每年进行检测 1 次。对于拟实施 路面大修、专项工程的路段应进行全面检测。
2.路基(SCI) 每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查。 3.桥梁构造物(BCI) 定期检查每 3 年不少于 1 次,宜在 9 月份之前检查。 4.沿线设施(TCI) 每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的频率和时间
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 情况,路况评定中数据采集的频率如下:
1.路面 ⑴ 路面损坏(PCI) 每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查。 ⑵ 路面平整度(RQI)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1 次, 宜在 9 月份检测;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2 次, 第 1 次宜 3 月份检测,第 2 次宜在 9 月份检测。 ⑶ 抗滑性能(SRI) 每 2 年 1 次,宜在 9 月份检测。 ⑷ 路面车辙(RDI)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1 次, 宜在 9 月份检测;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 辆时,每年 2 次, 第 1 次宜 3 月份检测,第 2 次宜在 9 月份检测。 ⑸ 结构强度(PSSI)
3. 省厅所属的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
投资超过 5000 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 于 12 月底前报省厅,由高管局进行初审,1 月底前省厅高管局 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审批,2 月底前厅完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 5000 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 11 月底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
第三章 养护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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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养护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和
专项巡查。
第十五条 养护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病害并进行处理,它
是日常维修保养(小修)工作的基础,是编制月度、季度、年度 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1.日常巡查可采用全程摄像监控设备或乘车的方式,以目 测为主,主要判断设施表面的损坏或破坏。日常巡查应每天进行 1 次,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路况检评 第十八条 路况检评包括检查和评定。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
查与评定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年度专项(中修)、大 修、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制订养护技术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养护 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管理单位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 方法对所辖路段进行检查(包括调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 进行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高管局) 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 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 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
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和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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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 9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
工程立项报告。
3. 省厅所属的收费还贷路段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 5000 万
元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由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 10 月底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审批,11 月底前省厅完 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 5000 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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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质不下降。
第二十六条 各管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
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科学编制年度维修保养(小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 9 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
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报省厅高管局。省厅高管局在 当年 10 月底前批复。
第二十八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
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和 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
检评、目标管理” 的模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维修保养进行工程发包时,每个养护标段的
长度宜为 40-60km,养护施工年限宜为 3 年。
第三十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报价方式实行年﹡公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和
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督人员、设备进场。
第三十二条 维修保养工程应充分体现及时性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维修保养实行维修《通知单》制度。 第三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施工质量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调查和检测。 1. 调查是以徒步方式对主要及附属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 2. 检测是利用精确、先进和快速的仪器设备(快速检测设备)
对主要设施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条 路况检评数据采集 1. 路面破损率、路基、桥隧构造物(定期检查)和沿线设施
路况数据的采集,宜采取人工徒步方式。调查时应以管理单位为 主,监理和施工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