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大连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专题报告对关键因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数据专题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 (1)

第二节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

计 (3)

四、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

八、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

图表目录

表1: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 (1)

表2: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

表3: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

表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3)

表5: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

表6: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

表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

表9: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

表10: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

表11: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

表12: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7)

表13: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

表1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

表15: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

表16: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

表17: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退休后医疗保险怎么进行补缴

退休后医疗保险怎么进行补缴 随着社会上,人们亚健康趋势的不断加深,关注医疗保险的人越来越多。许多人都知道单位给自己缴纳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是涉及到退休医疗保险补缴就不知所措了。那么,怎么进行退休医疗保险补缴呢?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 怎么进行退休医疗保险补缴 退休医疗保险补缴时,男不到25周年、女达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须由职工本人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上述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面本文就以福州为例,向大家讲解下退休医疗保险补缴。 我国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退休医疗保险补缴不够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补缴 参保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此两种年限中较长的不足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 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12年-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本人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10年-大病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额=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本地用人单位缴费率(8%)×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总月数(或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分两部分:1、单位缴费: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20%、14%等(多少按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决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28%、外资企业按20%、个体工商员工按14%)。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缴费工资”是上年的单位个人月平均工资。 如某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以下计算均以84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方式:单位缴纳844×28%=326元,个人缴纳844×8%=67元,合计303元。 二、个人帐户构成 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其中8%为个人缴纳、3%为单位缴费28%中的3%。 月个人帐户额为844×8%=67元,844×3%=25元,合计92元,另外单位缴费的844×25%=211元,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费按零存整取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如职工发生意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可以继承。 三、如何办理转移结续手续 1、某人在甲地某单位买几年的养老保险辞工后到乙地某单位工作,则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在乙地上班后开始在某单位缴费,乙地用人单位应向乙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某人的养老保险转移的书面申请,乙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手续,向甲地保险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甲地保险机构在收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乙地的保险机构在收到甲地保险机构提供某人的保险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加个人,转移手续完成。 2、中断后再就业? 继续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按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中断后不再就业? 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定期计息,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永久有效,如以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可将养老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一次性缴满到累计缴费标准的15年,也可续保1-5年,也可一次退还本人个人帐户的总额。参保人员可随时查看缴费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地点: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如某人在多地参加工作在多地缴费,领取地应在缴费年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其它地的养老保险则转移在此地。如均不满10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均转入户籍所在地。 五、领取条件 1、缴费15年 2、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doc 5)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老有所养,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指退休费用实行积累或统筹方式,使乡镇企业职工在年老时能领取养老金,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办企业、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职工。有条件的联户(含农民合作)办企业和户(含个体、私营)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乡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办、工业公司、农工商公司等)人员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稳定、有能力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遵循自愿原则实行职工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实行统筹方式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实行积累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认可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经批准成立乡镇企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应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在册职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为科技人员和生产业务骨干投保,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投保范围。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以下部分组成:按企业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企业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承包机构事先约定交纳标准,并统一由企业向承包机构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交费期间可以随企业经济支付能力的变化变更。 统筹方式职工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 第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具体情况可为全体职工选定一个交费标准,也可选定几个交费标准。对工龄长、技术高、贡献大的职工可以提高交费标准。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和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费起至职工被批准退休的当月时止;领取期从职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职工身故时止。 第四章养老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请问我想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怎么办理? 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2006年在一家企业上班,07年2月份开始给交各种保险,2个月都我辞职了,现在自己给私人干,也就是说我的保险交到了07年3月份,现在的一些优惠政策很好我想补交到08年底,有谁可以给我指点一下,谢谢.急!!!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

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个人%;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处理

辞职后五险怎么处理? ‐‐‐‐‐‐‐‐‐‐‐‐‐‐‐‐收藏下来吧~早晚用得到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 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 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 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 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 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 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 元,而退休年 龄如果是55 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 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 岁是25 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 年后你交的 3000 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 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 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 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 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 年×12 个月

=108000 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 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 块, 这样你55 岁开始2 / 10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 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 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 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 十年之后拿1500 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 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 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 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 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 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北京市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老”和无业居民的住院报销比例提至70%,最高支付限额提至17万。至此,北京市所有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水平实现统一。 “一老”和无业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调整为7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17万元。 “一老”和无业居民在明年1月1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还是按照原规定执行,1月1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新规执行。上述两项调整将进一步提高“一老”和无业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他们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该政策惠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一老”和无业居民,约25万人,减轻群众负担约1亿元。 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医保报销比例做了最新的调整。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社区门诊医疗报销比例提至90%;职工医保年度报销封顶线达到30万;“一老”年度支付上限升至15万。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的详细规定: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

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2016年7月版(生日当月办理)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单位名称 地税纳税编码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府〔2010〕52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2、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当月为参保人办理了申领养老退休待遇手续后,须于当月25号前,凭本申请表到所属镇区人社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请手续;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次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4、用人单位办理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手续后,次月须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当月按时缴费,次月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属迟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已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作退款处理(经社保部门核定,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需作差额退费处理); 6、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存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存一份。 本单位已清楚上述注意事项,现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社保经办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日期:年月日 (2016年6月印)

附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对照表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一次性应缴金额(元) 50 195 12772.5 51 190 12445 52 185 12117.5 53 180 11790 54 175 11462.5 55 170 11135 56 164 10742 57 158 10349 58 152 9956 59 145 9497.5 60 139 9104.5 61 132 8646 62 125 8187.5 63 117 7663.5 64 109 7139.5 65 101 6615.5 66 93 6091.5 67 84 5502 68 75 4912.5 69 65 4257.5 70 56 3668 本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缴费基数:26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2.5%

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分开缴纳

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分开缴纳 我们每个人不管你是处在什么年龄段,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都要面临两个问题,那就养老和医疗。为了解决国民的基本养老问题和基本医疗问题,国家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公民应当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以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及日常的基本医疗支出。那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失业了、更换工作城市了等等,是否可以分开缴纳或者单缴一种呢? 上班族在同一地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否分开缴纳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前三种的缴费方式系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各地政府规定,而后两种的缴费方式系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员工不承担费用。在员工正常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不能分开缴纳的,必须同时缴纳。

更换工作城市后是否可以只转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正常来讲,不会出现只转移一种的情况,因为你到时候还得转移另外一种,多麻烦。所以,通常如果从A城市转移到B城市工作后,社会保险同时应该转移,而由于社保开户是各种保险都是同时开在一个账户下,五险均属于社会保险一个大的险种,故而,社保征管机构在办理社保转移过程中也不会同意分开转移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否分开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这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因没有具体、稳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往往是由个人自行缴纳。根据相关规定,首次缴纳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保缴费,而养老保险有正当理由可以选择中断,医疗保险由于中断即不可享受医保待遇,故不能中断。至于中断的时间、续缴费等情况则各地政策不同,在具体办理时应事先咨询当地社保征管机构。 农保转城保过程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否分开缴纳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这部分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可单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则可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分开参保缴费。

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1月11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改革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xx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三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xx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苏劳社险[1998]26号 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 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企业责任 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间的职工缴费基数。 企业近季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时间规定在每季第一月内。 企业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在每月的月初申报。 如在下季(下月)规定期内未申报的,经办机构可按该单位的缴费工资未作变化处理,仍按上季(上月)的基数计算。并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适当调整结算基数。 5、对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化,企业要持有关资料,在当地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分别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逾期不报的,经办机构作没有变化处理。 (二)社会保险机构责任 1、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档案及缴费工资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多少?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6%,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3元。 个人医保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相关规定 个人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其包含实际缴费年限与医保视同缴纳年限。为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避免出现骗取医保现象的发生,我国各省市均对医疗保险缴费做了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就是一年缴费一次,停止缴费则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是说你的医保缴费最低年限在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前提下,其中实际缴费不得低于10年,在满足基本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条件下,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需继续缴纳直到退休。

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县2011年10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均可以参加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县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三)非在校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第五条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包含有集体补助。(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2 -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县财政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须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居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三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七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八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年满60周岁;(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方案规定.docx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 , 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 , 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 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引用标准 劳动部 [1995]464 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 电集人 [2003]152 号文 4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 天(含 7 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 天(含 180 天)的员工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 [2003]152号文的精神 , 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 险会统一管理 , 在此之前 , 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 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 , 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 。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 , 为保持延续性 , 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 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 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 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 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 元)。岗位以每年 1 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 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 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即2005 年 12月 31 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 算最高不超过 5 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 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 人缴费标准 , 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上海在职、退休职工注意!医保卡用不完的钱,今年起能这么花

上海在职、退休职工注意!医保卡用不完的钱,今年起能这 么花 上海在职、退休职工注意!医保卡用不完的钱,今年起能这么花!2017-06-22 劳动报每年医保卡里剩很多余额怎么办?在上海工作的人有福啦!从今年起,医保卡余额可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了! 根据市人保局发布,从2017年1月1日起,上海试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意味着大家再也不用担心自己有钱没处花了!此前医保卡历年账户余额只能在看病时用于支付医保范围内相关费用,无论住院或大病,均有部分自费费用医保无法报销。而如果不去看病,医保卡历年账户的钱只能闲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一旦发生大病或住院,再买保险就来不及了。截至到4月底,本市已经有3.7万职工购买4.7万件专属商业医疗保险啦!用医保卡里用不完的钱,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啥好处?小编给你梳理好啦↓↓要点1:政府民生工程全市统一费率理由1:政府民生工程,产品费率极低,全市统一价格费率。理由2:全市统一产品保障内容,重疾及住院自费保障最高合计30万,保障有力。要点2:在职、退休、外地职工都有好处在职职工:用医保卡里的闲钱给自己增加一份保障。退休职工:住院医疗是全国首款覆盖老年人群住院自费费用产品,且可

终身续保、重疾可续保至75周岁(66-75周岁退休老人仅有今年一次的投保机会)。外地户籍职工:目前中国社保未跨区联网,医保卡里的钱不花也是浪费。要点3:7月1日起还能抵税日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个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同样限额予以扣除。要点4:目前有哪些保险呢?目前,上海市已经开发了“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险”和“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已有5家保险公司允许销售,分别是——■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人民健康保险■平安养老保险要点5:用医保卡闲钱买住院自资费医疗保险,自费费用还能报销50%上海医保账户住院自费医疗保险保障自费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障做好互补,可以续保至终身。保障对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及健康状况符合承保条件者,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对于政策实施之日起已满66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投保,可以不受前述投保年龄限制。限职工医保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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